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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政府是依法監督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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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說兩句 發表於 2008-5-21 08: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該法的目的旨在保護民眾的知情權,推動政府事務的公開、透明。在今年3月的人大會議上,國家主席胡錦濤表示,本屆政府要乾乾淨淨為人民服務。去年,他亦在中共中央十七大報告中表示,要讓政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筆者以為,胡主席所言甚是,官員的清廉和勤政必須依賴對政府的
外部監督——人民群眾的外部監督。

    某些政府機關過去存在的信息不透明問題,除了以前沒有強調信息公開制度的舊習慣以外,主要原因是不透明易於貪腐、瀆職。某些官員只要「為人民服務」,就要收取「人民」的好處,否則就不理會「人民」。行政審批事項為什麼屢次精簡還是那麼多?就是這種觀念在作怪。

    我國古代諺語說「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確,法律被制定后,不能自動執行。當代也有很多學者感嘆中國社會普遍存在的不守法意識,如隨意變通、法不責眾等觀念。筆者以為,我國要實現法治,一切行為以法律為準繩,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公民能夠充分參與立法、能夠監督執法和司法過程。只有更加直接地尊重並在制度上賦予人民群眾以主體地位,使人民群眾能夠通過新聞媒體、網路或信訪直接監督政府的運行,官員和普通公民才能逐漸樹立法治意識,尊重法律的權威。舍此,別無良方。

    陽光政府的官員,不僅要做到乾乾淨淨,還要做到忠於職守。而這不能主要依賴官員的道德自覺,而必須主要依靠人民群眾的外部監督。所謂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就是指政府要在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無數事實證明,沒有人民群眾的外部監督,絕大部分政府及其官員絕對不會自覺自愿地做到清廉、勤政。即使少數道德高尚的官員,能夠在現有體制下做到這樣,因其稀少和艱難,是不能成為政府管理體制典型樣本的。

    陽光政府何以實現?這是一個非常重大、艱巨的課題。之所以艱巨,是因為政府自身對自身的改革難以做到壯士斷腕。比如對政府信息的公開、行政審批權力的削減、壟斷行業的競爭化等等,由於直接涉及到政府官員的收入、福利,政府很難徹底割斷利益鏈。

    所以,建設陽光政府的最重要、最根本的一步,是時刻保持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依法監督。這裡,人民群眾包括公民、法人和社會公共組織。依法監督的形式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監督、人民團體民主監督、人民群眾信訪監督、新聞媒體輿論監督,以及新生的網路媒體輿論監督。而後三種監督,特別是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的輿論監督,是最直接的外部監督,尤其需要大力加以引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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