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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屋毀人亡」欠款需要「特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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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說兩句 發表於 2008-5-21 08: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地震出了道難題:屋毀人亡,貸款買房人是否還要背負欠款?央行副行長蘇寧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央行正會同有關商業銀行商議「特殊情況」採取的「特殊的辦法」。

    誠如一些銀行人士所指出的那樣,按照正常程序銀行有權 追回貸款。借錢還錢,天經地義。屋毀人亡,借貸的契約關係依然存在,借款合同的有效性並不受影響,借款人仍要承擔還款責任,銀行也有追索的權利。

    然而,既然已經屋毀人亡了,債務人已不存在,這債務誰來還?

    中國自古有「父債子還」之說,但按照中國現行法律,「父債子還」並非沒有條件。這條件就是「子」是否繼承了「父」之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即便子繼承了父的財產,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也只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即在所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屋毀人亡了,遺產繼承無從說起,債務人的後代憑什麼要繼續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又憑什麼要在已不存在的遺產「實際價值」之外來清償債務?

    退一步說,即便屋毀人未亡,我看銀行追索繼續還款也大可商榷。一者,震災之下,人未亡是僥倖,家庭財產蕩然無存,還貸能力也已喪失,在這樣的情況下向人索債,有乘人之危的嫌疑。二者,地震引起屋毀,屬於不可抗力導致的不動產損失,債務人失去償還能力,無法還貸,與正常情況下的違約賴債有本質不同。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也完全應該以特殊辦法來處理,比如申請、甄別之後的區別對待,或降低利息,或減免債務,或放棄追索。

    而且,中國現有社會保險不盡完善,基本房貸險一般不保地震;中國現有銀行的資產多屬國家所有,也並非純粹的商業銀行,在大災大難之下,理當為國家分憂,為災區人民解困,承擔社會責任和公共職能。而對屋毀人亡、人雖未亡卻屋毀、或房屋雖完好但債務人已經喪失還貸能力的情形,銀行自願放棄或減免還款,就是承擔責任當有的具體行動。

    地震引起的屋毀人亡,實際上就是不可抗力引起的個人破產。作為一種交易風險,銀行一點都不承擔,統統往受災人身上推,既不合情,也不合理。銀行作為債權人,不僅比個人債務人更有能力控制不履行債務的風險,通常也比債務人更能夠負擔和防止債務不履行的風險,在不可抗力造成的破產風險分擔上,比例理當大於個人債務人。何況,國有資產控股的銀行,並非沒有承擔放棄或減免還款損失的能力,即便有困難,其背後也還有央行和國家在支撐。在關鍵時刻,國家財政撥出專項資金來解決「特殊情況」下的住房貸款問題,免除部分債務人因遭遇大災而無力償還貸款的責任也是完全可行的,必要的。

    從理論和實踐上講,給屋毀人亡的債務人免責,也是一種必要的將破產者的債務責任向他人或集團的合理轉化,這是對房屋消費者破產的債務救濟,有利於整個社會發展和穩定。第一,債務經常是「社會的炸藥庫」,震災導致的龐大債務人群體的存在,會引發社會和政治的不安定;第二,震災導致的個人和家庭破產,使苦難降臨許多民眾的生活之中,債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討債行動會使債務人陷於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壓力,很容易使一個家庭陷入危機;第三,震災導致「絕望的支付不能者」大量存在,會破壞與弱化社會構造,不利於債務者及其家屬的經濟更生,也無益於構建良好的社會金融秩序和信用體系。這就是為什麼西方發達國家的破產法,明確規定消費者破產免責,將免責視為破產者「不可放棄的權利」的原因。

    地震出的難題,恰恰暴露了我們法律上的缺陷:企業法人破產可以免責,消費者破產卻不能免責。我們有理由期待,央行儘快拿出「特殊情況」下的「特殊辦法」,為今後處理同類問題提供一個可資參照的範本,也為進一步完善法律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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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eng 發表於 2008-5-21 08:15 | 只看該作者
政府買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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