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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房倒人不死,按揭就得還(我們不得不了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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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8-5-18 10: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銀行:房倒人不死,按揭就得還


近日,關於按揭貸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響的問題,在社會上激起熱烈辯論。有意見認為,貸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全損,則貸款者可不必支付餘款。為此,記者走訪了多家商業銀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係,不因抵押品(房屋)的滅失而消失。也就是說,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餘下貸款。
      銀行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房屋抵押貸款屬於消費貸款的一種。從民法看,貸款者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而房屋產權便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滅失並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係的終結。事實上,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損,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況下,則銀行有權從保險金中優先受償;如果沒有投保,銀行也能從追索貸款者的其他財產中優先受償。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這意味著銀行有權利要求法院對貸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資產實施凍結。
      事實上,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貸款協議也顯示,抵押品滅失且消費者不能再提供可替代的履約保證,雙方可以經過協商終止貸款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在保險範圍內,則銀行有權從保險理賠金中一次得到相應於未結本息的補償。對因消費者的原因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致使銀行未能得到全額補償的,消費者仍負有付款的責任。
      顯然,作為商業公司,銀行是不可能主動免除債務人還款義務的。那麼,房貸險能否為地震受災房屋買單呢?答案也是遺憾的。根據我國保險業通行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由於「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有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保險合同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在保險公司風險增大的情況下,按揭貸款者可以通過增加保費等方式,同協商保險公司重新確定保險條款。可是,這對已經發生損失的房屋顯然於事無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記者經查閱后發現,美國在1973年通過的《洪災保護法案》就要求,在易受洪澇侵襲的地區,貸款機構發放的抵押貸款必須附有洪澇災害損失保險;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後也出現了購買地震險的浪潮,房屋地震險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由此大幅降低了因自然災害造成抵押品滅失而產生的違約風險。
      目前,大部分銀行明確表示,鑒於地震災區的巨大損失,出於社會責任方面的考慮,銀行短期內不會對逾期還款者罰息。對於未投保的受損房屋,預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將出資幫助修復。但是,由於我國開展房屋按揭的歷史還很短,期間遇大規模自然災害的情況也很少,無論在法律制度和實際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後出現爭議的可能性,還期待國家政策進一步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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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ren 發表於 2008-5-20 23:24 | 只看該作者
銀行的說法看似不近人情,但是銀行的錢,來自存款人。如果說房子震沒了就不該償還房屋貸款了,那這個條例就不僅適用於這次震災,而且適用於所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的房屋損害。這樣的話,哪一家銀行還敢發放房屋貸款?如果哪家銀行提供了這樣的貸款,該銀行顯然就對資產風險的管理不力。誰還敢在這樣的銀行存錢?

如果銀行以發生了地震為由(「我們放出去的房屋、商業等貸款,因地震損害而無法收回」),宣布存款人的存款都縮水80%、甚至全部泡湯,存款人能否答應?對於災區除了銀行存款之外已經一無所有的災民是否公平?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買房人必須購買房屋保險,否則銀行有權以此為依據拒絕發放房屋貸款。 除了火災、風災、事故等常見理賠條款之外,水災、地震頻繁的地方,保險中必須包括這些災害的理賠條款。受益人中,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在房子中銀行所佔的價值得到賠償后,理賠金的餘額歸買房人所有。

老美的做法是對的:你買房的時候,作為due diligence (盡責核查)的一部分,銀行要看你的房產是否處於低洼地帶、靠水邊等,如果是,房屋貸款公司必定要求你購買水災保險,否則就拒絕發放貸款。

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障各方的利益。

中國人對保險的概念還不熟悉(儘管中國是最早發明保險的國家),這次震災后政府應該出面提供一些房屋方面的資助。但長遠來看,這次震災應該成為中國大力發展從房屋、人壽到醫療和病殘收入等各種保險的一個契機。

P。S。唐朝的時候,長江上搞水運的船家、商家們共同組織了基金,每次運貨,大家都必須按照貨物價值往這個基金里交納一些銀子。如果誰的船出了事,就可以從這個基金里取得賠償。是為世界上最早的「保險」。

伊斯蘭教的先知穆罕默德,也鼓勵他的追隨者在每一個村裡設立基金,每年每家都要按照勞動力的多少往基金里交錢,這樣誰家的男人死了,就從這個基金里拿錢出來幫助那家的孤兒寡母。這就是最早的人壽保險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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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知青 發表於 2008-5-21 00:20 | 只看該作者
中國的法律和所謂的銀行顧問都是保護銀行利益的。在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理當遵循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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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 發表於 2008-5-21 00:35 | 只看該作者
沒什麼關係啊。還不起房貸,讓銀行去收倒塌的房子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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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火麒麟 發表於 2008-5-21 02:41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格林 於 2008-5-21 00:35 發表
沒什麼關係啊。還不起房貸,讓銀行去收倒塌的房子就好了。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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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人 發表於 2008-5-21 03:52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格林 於 2008-5-21 00:35 發表
沒什麼關係啊。還不起房貸,讓銀行去收倒塌的房子就好了。


大活人,還能讓尿憋死了?

銀行的正確操作是, 批准貸款前,貸款人必須購買保險。

[ 本帖最後由 政經人 於 2008-5-21 03: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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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hangyin 發表於 2008-5-21 07:06 | 只看該作者
說得是,應該是保險公司買單的。
就好像如果一個人向銀行貸款買汽車,汽車出了交通事故,毀了,難道就不還貸款了?應該買保險的。
同樣,這次是因為大面積的地震,如果是個別房主或者一棟樓因為火災之類的原因而倒塌,也不可能讓銀行買單。也還得是保險公司。
這一次最終恐怕還得市政府出面了。不過,這件事中應該給人以啟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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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和老五 發表於 2008-5-21 08:36 | 只看該作者
沒什麼關係啊。還不起房貸,讓銀行去收倒塌的房子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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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ofchinese 發表於 2008-5-21 10:26 | 只看該作者
問題不在銀行,也不在貸款人,而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平時收保險金,關鍵時候卻推卸責任,這叫什麼保險?這種保險買它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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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來 發表於 2008-5-21 11:13 | 只看該作者

恭喜中國賀喜中國完全不會發生次貸風險,因為風險已經轉給了中國人民了!

沒什麼關係啊。還不起房貸,讓銀行去收倒塌的房子就好了


各位難道沒有看到明明寫著房子倒塌了,銀行就要收房主的其它財產了,天理啊~~~

中國政府的法律到底維護的是誰的利益?不是說人民的政府嗎?

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因為還款人不還貸款讓銀行去收不值錢的房子才引發的,恭喜中國賀喜中國完全不會發生次貸風險,因為風險已經轉給了中國人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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