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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的破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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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 發表於 2008-5-11 06: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楊思遠)

2008年是「依法治國」理念的破滅年。為什麼這麼說?因為最近兩個月發生的事情,將「依法治國」徹底拋棄了。有兩件事情是大家都親眼看到的:

3月22日台灣地區一小撮台獨分子在美國國家恐怖主義的操縱下,組織策劃了「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開投票」。聯合國本來是一個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在主權國家的一個省舉行所謂「入聯公投」,儘管「公投」未過半數,但是組織策劃「公投」本身已經形成分裂國家的叛國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5年3月14日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規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入聯公投」正是「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因為「公投」本身既然被允許,那就可以進行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公投」。第一次「公投」沒有成功,但「公投」行為合法化了,所以第一次「公投」正是這樣一個事變,這個事變「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如果我們不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那就是中國政府在違背《反分裂國家法》了。根據第八條進一步規定:「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但迄今為止,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既未決定採取,也未組織採取任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反分裂國家法》先是被台灣,后是被大陸突破了。

3月14日發生的達賴策劃的拉薩打砸搶燒事件以及後來一系列暴力事件,毫無疑問是犯罪行為,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經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達賴應當受到懲罰。又,根據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經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之規定,達賴集團涉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然而,中央政府對於這樣一個嫌疑犯,居然要「接觸」、「對話」、「商談」。難道一個人踐踏了法律,可以有如此待遇?對罪犯寬容,就是對人民的犯罪。在處理達賴策劃的打砸搶燒事件上,我們又一次拋棄了「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是文革結束后,有人針對文革中毛澤東的「無法無天」提出來的。30年來,我們在有法可依上的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坦率地說,這些法律大多停留在一紙空文上。有法不依、執法不言、違法不究隨處可見,這可以從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上看出來。我們今天的治安比文革期間決不更好,我們的社會秩序也決不更妙。一些人指責文革期間的打砸搶,可是今天官僚腐敗分子在打砸搶公有企業、銀行、資源等方面遠遠勝過文革。文革充其量是抄家,現在的腐敗分子則是抄國。文革時期雖不能說路不拾遺、夜不閉戶,但決沒有今天這樣多的防盜門、鐵欄桿、看門狗和保安隊。

人們常以文革期間《憲法》保護不了國家主席的生命安全來指責「無法無天」的社會,但是30年過去了,《憲法》今天不照樣被違背嗎?誰去懲治違背《憲法》的人,沒有,一個也沒有!權力永遠大於法律,事實再一次這樣冷冰冰地告訴人們。一個人,當你小有犯罪時,法律之劍會刺向你,但當你成功策劃震動全國和世界的打砸搶燒驚天大罪,中央就會敞開對話的大門。法律永遠是用來對付小民的,而不是對付大人物的,即使這個大人物是個十惡不赦的罪人。毛主席講過自己「無法無天」,但他認為自己是在鬧革命,革命就是造反,所以「無法無天」可以自圓其說。今天很多人強調「依法治國」,可真需要「依法治國」的時候,「依法治國」卻被拋到爪蛙國。同「無法無天」相比,「有法無天」更其荒唐。

「依法治國」的本質是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官。本來,「治」的主體是官,是官來治理民。法律是統治者制定的管理被統治者的工具,不是用來管理統治者的。統治者自己違背法律,那總是可以找一些理由,至於理由能否成立並不重要,這就宣布了「依法治國」的破滅。例如,這次對待陳水扁的「公投」,我們給出的全部解釋就是「公投沒有成功」,可是我們不禁要問,難道殺人未遂就等於沒有殺人嗎,就可以免於起訴嗎?這個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但不成立又能如何?無人追究,這就是真實的「依法治國」。又如,這次對待達賴,我們只是說「要聽其言,更要觀其行」,可是達賴的「行」在3.14事件上已經被我們觀察到了,尚嫌不夠嗎?和達賴對話被說成是體現中央政府的「寬宏」和「仁至義盡」,難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說教就這樣棄若敝屣?難道中央政府對犯罪可以「寬宏」,對罪人可以講「仁義」嗎?那我們要法律幹什麼,我們的公檢法系統還有何存在的實際意義?

為什麼要拋棄「依法治國」?事情很簡單,「依法治國」既然是治理民眾的手段,當官僚老爺們遇到不是民眾而是更為強悍的洋人時,就不能不掂量掂量了。如果對台灣使用「非和平方式」,這是同美國「反對任何一方以武力改變兩岸現狀」的政策相抵牾的,決不能得罪美國。如果不與達賴接觸,西方勢力就會抵制北京奧運會。總之,在外來帝國主義面前,官僚老爺們屈服了。但這種屈服不要緊,「依法治國」破滅了。儘管如此,在對待民眾問題上,「依法治國」仍在起作用,而且作用很大。「理性愛國」就是按照法律行事,而法律早就取消了民眾外反帝國主義,內反官僚資本的權利。「政府怕洋人」和「民眾怕官」的破國軌跡已經清晰呈現。

「依法治國」曾經是很多人嚮往的優良社會,現在看來它的欺騙性一經被事實戳穿,就和「無法無天」沒有什麼兩樣,甚而至於比後者更壞!30年來的法制建設,令人心灰意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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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 發表於 2008-5-11 08:3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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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08-5-11 08:58 | 只看該作者
美國的憲法還規定宣戰是國會的權利呢。但是美國的總統還不是發動了伊戰?所謂依法治國,對中國來說,是個更長的過程。不是一個數字化的點。 用不著因為一件幾件事就全盤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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