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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辦法遇到新問題》專題報道之二
- 本刊記者 王 健 張 瑩
1986年9月15日頒布、198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出台時被譽為「中國基層民主建設的里程碑」。這部法律的問世,確立了職工的主人翁和當家作主的地位,使職工可以充分參與到企業管理中,成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
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公司制企業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這部曾經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施行之路可謂步履艱難,企業民主管理正逐漸被邊緣化:該建立職代會制度的企業不建立;建立職代會制度的企業不重視,該召開企業職代會討論通過的事項不討論。對於職代會這種企業民主管理形式是存還是廢,甚至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許多勞動爭議案件,都與企業職代會制度的『缺席』有關。」全國總工會有關人士對記者說。
種種表象都說明一個問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難以適應改革形勢的需要」,很有必要制定一部能融入現代企業制度的職工民主管理的法律。
記者從2008年3月3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第十三次會議上獲悉,國務院法制辦已經將《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列入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有關部門正在著手調研,收集各方意見。
計劃經濟與 市場經濟之爭
作為河北一家中型民營企業的工會主席,王曉軍一直因為企業沒能建立職代會制度、實行企業民主管理「耿耿於懷」。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公司法》開始正式實施。該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這意味著從2006年1月1日起,所有的公司制企業都必須實行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然而,當王曉軍興沖沖地向公司董事長李震表示公司應當成立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時,董事長李震的第一反應是:「公司不是有股東大會嗎?」「公司的員工不一定都是股東啊!」王曉軍據理力爭。「公司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重要的規章制度的制定都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的,就不要再重複設置職代會了。」董事長李震絲毫不讓步。
其實,工會主席王曉軍和董事長李震之間關於職代會的爭議早在1993年公司法剛剛實施時就已經開始。
「公司法頒布后,有人就提出,職代會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已經不適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應當予以廢除。」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許惠平處長說,「他們認為企業公司化后,股東大會為最高表意機關,股東利益最大化,一切以股東權力、利益的保障為中心,而職工成了公司的雇傭勞動者,是經營者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要素,是公司的外生變數。這樣就不再需要實行企業民主管理了。」
然而,在許惠平看來,國有企業通過改制實行公司化,只是企業性質的變化,不存在民主管理過時的問題。他認為,股東大會只是對與企業的資產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決定,而職代會是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組織,對企業生產經營發展重大問題行使審議建議權,兩者各負其責,各行其職。只有在建立股東大會的同時,堅持實行職代會制度,把企業的產權關係和勞動者的利益結合起來,才能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
新《公司法》中「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的籠統表述更是將職代會爭議推向白熱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史際春提出,規定任何性質的公司都必須實行民主管理,違反了財產關係和經濟規律的要求,人為地在公司治理中埋藏了一種風險。
史際春認為,職工是否有權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應依公司的所有制性質而定。國有和國有資本控制的公司屬於全民所有,對這類公司來說,職工雖然不是老闆,但作為全民的一員,理應有權通過職代會等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但對非國有的公司來說,按照資本關係的要求,誰投資誰就是老闆,公司應由投資者共同控制,籠統地規定職工有權參與管理和決策,容易引發公司治理方面的糾紛,對生產力造成破壞。
許惠平不認同史際春的說法。他認為,無論哪種類型的企業,都是由資本和勞動力兩大要素組成的經濟組織,是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利益共同體。儘管從法律上看股東是公司資產的終極所有者,但是職工的命運緊緊地和公司聯繫在一起的。職工的聰明才智和富於創新的精神才是公司的競爭力所在,這些擁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職工才是公司利潤的主要創造者。職工參與企業管理和決策不但不會破壞生產力,而且還有助於維護企業的持續性和凝聚力。
法律規定之亂
就在職代會制度還處於爭議的漩渦中時,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問世。其中,「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的規定,終於讓王曉軍所任職公司的董事長李震認識到職代會是非建不可了。「沒有職代會,公司制定的所有的規章將對員工失去約束力,公司豈不亂套了?」
建立職代會的重任自然落在了工會主席王曉軍的肩膀上。一直綁在他心頭的職代會之結終於打開了,但是建立職代會還沒有開頭又讓他陷入了法律困境。
「民營企業建立職代會得有參照的法律依據,然而僅有的四部與職代會有關的法律對職代會的法律地位規定也不一致,各有各的表述。」王曉軍疑惑地說。
王曉軍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職代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職代會是集體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職代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機構。
更讓王曉軍感到納悶的是,就是對職代會的職權規定,四部法律也各為其事。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賦予職代會企業重大決策審議權、企業重大規章制度同意或否決權、職工重大生活福利決策權、評議監督企業領導幹部權、選舉廠長權等五項職權。《城鎮集體所有制條例》規定的職代會職權要大大高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職代會職權。不僅囊括了國企職代會的所有職權,而且還增加了罷免或者聘用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的職權。同樣是集體所有制的鄉鎮所有制企業,根據其企業條例規定僅有權對企業經理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評議、監督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王曉軍解釋說。
沒有全國性的法律可以參照,王曉軍只好轉而求其次,開始尋找地方性法規。王曉軍驚奇地發現,2003年6月頒布的《河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凡是在河北省範圍內的國企、民營企業都必須建立職代會,而且詳細規定了民營企業職代會的職權和成立民營企業職代會的組織程序。
「《河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將建立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從國企拓展到民營企業,顯然超出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與職代會相關的全國性法律的劃定的範圍。」王曉軍對《河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法律效力也感到困惑。
質疑歸質疑,最終按照《河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的程序,王曉軍組織、成立職代會的工作進行得非常順利。在組織各部門職工選舉出一定數額的職工代表后,職代會成立了。王曉軍所任職的公司開始步入民主管理的軌道。
民主管理制度之變
王曉軍所任職的公司的民主管理道路並不順利。讓他沒有想到的是,職代會成立后只召開了職代會成立大會,這也是公司召開的唯一的職工代表大會。
「在職代會成立大會上,全體職工代表對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了民主討論,提出了一些建議,但是公司的領導層沒有表態。」 王曉軍回憶說。此後,儘管王曉軍以工會的名義向公司多次提出召開職代會,但是公司領導置若罔聞。無奈之下,王曉軍到當地總工會反映,當地總工會民主管理部的工作人員也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
一些企業之所以拒絕召開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是因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與職代會相關的全國性法律中沒有企業侵犯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的處罰規定。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與職代會相關的法律規定更多的是一些號召性的東西,多停留在紙面上,沒有規定企業不建立職代會怎麼辦,沒有對企業違法定出相應的制裁措施。」關懷教授說。
對於關懷教授的說法,北京市總工會民主管理部的一位工作人員深有體會。這位工作人員說,一些企業的領導對職代會制度天然「排斥」,竟然到拒絕和他們見面。有些企業領導曾經是勞模,民主管理工作做得相當出色,可是企業一改制,立馬變臉,職代會取消,跟換了一個人似的。
「由於違法不用支付成本,有時候甚至可以為企業帶來一定的利益,也難怪一些企業的領導對民主管理視而不見。」這位工作人員直言道。
為此,關懷教授建議,在將來制定法律時應專門增加「法律責任」一章,對企業違反民主管理的不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具體措施,包括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可以做出行政處分。
關懷教授的建議在王曉軍看來不一定行得通。他認為,如果只要接受行政處罰就可以不建職代會,不實行民主管理,那麼,對企業來說這根本就不算一回事。關鍵是要讓企業自己認識到實行民主管理的好處,自願接受民主管理。
王曉軍說,職代會這種民主管理形式是很好的形式,但是其職權、建立程序、工作方式過於教條,企業實行民主管理不應拘泥於職代會這一種形式,應當形式多樣化。「可以取消職代會,但是不能沒有民主管理。」
據了解,因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存在諸多缺陷,多年來,各地工會對修法的呼聲一直未絕。從2002年開始,全國總工會幾乎每年都會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立法建議。
許惠平處長認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修改不能小修小補,動小手術,而是要「推倒重來」,做一次重新構建的「大手術」。
「要實現企業發展和職工民主管理『雙贏』,一面使職工能夠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權,另一面使企業認識到實行民主管理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經之路。」許惠平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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