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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警察射殺黑人獲無罪引爭議 警方準備應對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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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8-4-27 20: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4月25日,抗議者在美國紐約向警察高呼「殺人犯」口號。

  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25日宣布,2006年連開近50槍射殺一名黑人準新郎的3名紐約警察所受指控不成立,法庭判他們無罪。無罪判決遭到許多人質疑,紐約警方為此做好應對騷亂的準備。
  ■宣判:所有指控均不成立
  《紐約時報》報道,宣布判決結果前一天晚上,法官阿瑟·J·庫珀曼通讀了案件材料。
  宣判當天,紐約州最高法院一個法庭內擠滿旁聽者,包括遇害人肖恩·貝爾的未婚妻和父母。約有30名警官在現場維持秩序。
  庫珀曼宣布,警員邁克爾·奧利弗、傑斯卡德·伊斯諾拉所受一般殺人罪和其他指控均不成立,警員馬克·庫珀所受因疏忽使他人置身危險的指控也不成立。
  庫珀曼說,3名警官當時「對原告作出的反應不構成犯罪」。原告方除對案件「提出合理質疑」外,未能證實其他任何觀點。他說,包括被害者好友在內的原告方許多證人證詞不可靠,「證人的證詞就是說不通」。
  「關於(3名警官)疏忽大意和不稱職的問題須由其他法庭審理。」庫珀曼說。
  聽完判決結果后,貝爾的未婚妻立即離開。貝爾的母親潸然淚下。法庭內一片嘆息聲。
  ■質疑:示威者稱被告為罪犯
  3名被告警員離席過程中,人群中不時傳出「謀殺犯」、「三K黨」等喊聲。
  在法院大樓外,大約200名示威者對著攝像機鏡頭憤怒地高喊口號。其中一人喊道:「他們是謀殺者,罪犯,應該下地獄!」
  現年42歲的前警官洛倫佐·斯蒂爾在監獄系統工作了12年。斯蒂爾說,判決是「一個恥辱」,「我們決不連開四五十槍……這是一起謀殺。」
  案件發生在2006年11月25日清晨,時年23歲的受害人貝爾計劃當天舉行婚禮。貝爾當時在紐約一家夜總會參加完單身派對后,在夜總會門外遭便衣警員奧利弗等人射殺。
  當事警員懷疑貝爾持有槍支,但事後調查表明,貝爾沒有攜帶和使用武器。
  案件爭論焦點是,涉案警員是否有充足理由認定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以及他們是否向貝爾清晰表明了警察身份。
  3名當事警員共受5項重罪指控、3項輕罪指控。如果指控成立,他們當中兩人最多可獲刑25年,1人最多可獲刑1年。
  3名被告抱怨,媒體將他們描繪成冷血殺手,可能影響審判的獨立性。案件因此選擇由法官裁定,而不是交由審判團討論。
  ■反應:判決激起黑人憤怒
  判決在紐約黑人社區激起憤怒,紐約警方做好應對騷亂的準備。
  紐約市長邁克爾·布隆伯格說,他不希望因此出現暴力事件。他說:「像這樣的審判沒有贏家。一名無辜者丟掉性命,一名新娘失去新郎,兩個女兒沒了父親,一對父母失去兒子。」
  布隆伯格說:「法官庫珀曼的責任是基於法庭證據對案件做出判決。美國是法治國家,雖然不是人人贊同法庭的判決和觀點,但我們尊重法官的權威……我們不希望出現暴力違法事件。」
  紐約市警察局局長雷蒙德·W·凱利拒絕對判決發表評論…利說,3名警員仍可能面臨警察局紀律處分。
  美國司法部說,司法部將與聯邦調查局(FBI)和紐約州檢察官聯合展開獨立調查。
  「(司法部)民權處和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一直在關注紐約州這一案件。獨立調查結束后……這兩個部門將採取適當行動。」司法部說。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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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hi2000 發表於 2008-4-28 04:22 | 只看該作者

Only the idiot will "Be loyal" to US.

Where is the justice in US?

You may be the next victim. Don't be so naive to think that you are an American just because you have the citizenship. You can be a victim when you need to be treated as a victim.

Only the idiot will "Be loyal" to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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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ren 發表於 2008-4-28 06:04 | 只看該作者
涉案的3名警察中,2名是黑人。被打死的新郎也是黑人。所以單從種族歧視上來講,說不通。

這事兒沒完!還有聯邦法院的民事訴訟,那裡對控方的舉證要求相對寬鬆,如果告下來,幾百萬美元也夠這3個小子好好喝一壺的。

另:有警察叫你停車或「不許動」,最好立即按警察說的做,免得引出誤會、節外生枝。

多年前,紐約 Brooklyn 區有一個十五、六歲的華裔少年,在自己家的院子里被警察射殺。起因是凌晨5點多鐘時,這個孩子在自己家的院子里拿梯子爬牆,恰好被巡邏的警察看見。警察以為他是小偷或要幹什麼別的「好事」,於是舉槍喝令「不許動」。孩子可能覺得自己沒幹什麼見不得人的事,還想和警察開個玩笑,朝警察舉「槍」,警察隨即開槍,少年倒地身亡后,警察和聽見動靜跑出來的家人發現孩子拿的是一把玩具手槍!這死得多冤!?

[ 本帖最後由 shanren 於 2008-4-28 09: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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