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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建立嚴格的食品市場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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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說兩句 發表於 2008-4-23 21: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向社會全文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制度體系、責任體系、監管體系、監管手段、信用體系、法律歸責等方面創新力度非常大。體現了國家對食品安全全方位、全過程不遺余
力監管的決心。筆者認為,該草案最需要討論的是比較寬鬆的食品市場准入制度與國家對食品市場嚴密的監管態度不協調。《食品安全法》應該建立嚴格的食品市場准入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食品市場主體實行許可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草案第28條規定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的條件有6項。但是其中對人的要求僅僅只有一項:「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比較而言,食品市場准入的物質條件容易,難在人力資源條件。顯然,這與國家對食品市場內嚴密的監管態度不匹配。

    《食品安全法》草案創新力度大,主要體現在:一是涉及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制度創新,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食品標準制定製度、獨立檢測人制度、地方政府第一責任制度等;二是對食品材料採購、加工、製作、包裝、倉儲、運輸、銷售全過程安全監管制度;三是突出了細節安全監管制度,如要求對食品材料採購、加工、製作、包裝、倉儲、運輸、銷售各環節查驗主體資格和標準的安全驗證;四是引進信息技術支持監管,如食品碼動態管理制度等等。但是,無論法律有多麼完備,責任體系有多麼健全,食品安全責任最終都落腳在食品市場主體身上。且不說食品市場主體如何把這些法律規範落實到各工藝流程,僅僅就消化這麼多的法律信息、技術信息而言,就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我國當前的現實是人人消費食品,人人可以便利進入食品市場、生產經營食品。學習法律應是食品市場主體的基本義務,《食品安全法》草案也要求行業協會和新聞媒體承擔普法義務。但是,如果對食品市場主體沒有較好的法律轉化確認機制,更多依靠外部普法機制和完備的市場監管機制,必然使食品安全效能大打折扣,守法經營很可能就會落空。譬如,食品經營者應該執行進貨查驗證照制度,對食品碼類食品應該執行查驗食品碼制度,如果食品經營者對這些制度不了解,又怎麼能夠較好執行呢?

    建立嚴格的食品市場准入制度,應該提高食品市場從業人員准入的門檻。可以考慮對食品生產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對食品生產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實行市場主體准入前置審批制度;對食品生產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實施信用管理制度。唯有如此,才能提高《食品安全法》的效能,才能使這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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