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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釋善意 兩岸訴訟文件將可直接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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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jsau 發表於 2008-4-23 08: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今天公布了《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4月22日電/中國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主動邀請台灣媒體出席記者會,宣布將來大陸法院可以幫台灣的法院送達訴訟文書,讓越來越多涉及兩岸糾紛的民事案件,可以更有效的審理。大陸方面說,這是10年來,最重大的司法舉措。

  兩岸交流頻繁,衍生出大量婚姻、繼承、還有經貿糾紛造成的民事訴訟案件,但卻常常因為相關的訴訟文件,沒辦法送到對岸當事人手中,而造成案件卡住,審不下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記者會,公布《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解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對於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黃松有表示,將來大陸法院,可以用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直接把訴訟文書,送達到居住在台灣的當事人手中;另一方面,對於台灣法院一向很苦惱,人海茫茫找不到大陸當事人的問題,大陸各地法院也可以接受委託,幫忙送達,讓兩岸法院,都能更方便的審理案件。

  黃松有說,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重視依法保護海峽兩岸當事人的權益。為了兩岸人民的福祉,為了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我們真誠呼籲台灣法界同仁與我們一道,以積極的態度、務實的精神,共同將兩岸司法方面的聯繫和協助,推向一個新的階段。

  據他介紹,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對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財產、撫養和贍養、收養、繼承、房產、債務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及時、公正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兩岸交往中出現的民事糾紛。在處理涉台刑事問題方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了《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次年又發布了《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1998年,為了進一步推動兩岸關係發展,保護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台灣同胞在大陸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公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避免了訟累,更便於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仲裁機構的裁決,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規定》的要求,大陸人民法院即予以裁定認可,需要執行的,還可以依法在大陸得到執行。隨後,根據台灣法律界人士的反映和民眾的訴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將認可台灣地區民事判決的範圍予以擴大,對於台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和支付令也予以認可。

  黃松有表示,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為維護兩岸同胞實體權益、訴訟權利,發展正常有序的兩岸關係所採取的務實而重要的舉措,在海峽兩岸引起強烈反響,受到普遍歡迎。  

  據介紹,自1998年以來,大陸各級人民法院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受理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支付令的案件已達200餘件,處理結果得到了台灣民眾的稱讚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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