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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能:在中國和印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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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道 發表於 2008-4-18 11: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達能:在中國和印度離婚


乎同時,達能選擇與自己在亞洲兩個最重要市場的商業夥伴分手。雖然每段合資關係都自有其瓦解的理由,但在達能的印度式和中國式離婚里,更值得關注的是本地環境對合資雙方行為巨大的重塑力量。

簡單來說,兩場戰爭的核心都在於對本地品牌的控制力。在印度版本里,達能在未經印度夥伴Wadia的同意下使用了雙方共同擁有的餅乾品牌」Tiger」,並被指控違犯了彼此已達成的不競爭協定。在中國版本里,達能認為中國夥伴在未經自己允許的情況下,建立了使用彼此共有品牌「娃哈哈」的一系列公司,損害了合資企業的利益。

當兩場商戰都接近尾聲的時候,中法雙方的相互攻訐達到了高潮——娃哈哈中方大股東被曝存在「偷稅」問題;達能,也由一個曾經被視為中國最成功的國際食品巨頭,變成了一個令人生畏、充滿爭議的外資形象。而在印度,雖然也有媒體的高度曝光和法庭相見,交戰雙方卻一直在以一種相對平和的方式交手。雖然至今歷時近一年,印法雙方似乎從來不存在反目成仇的問題。

從一場無謂對錯的商業糾紛演變為個人偷稅意味著什麼呢?在中國,偷稅可以嚴重到旦夕間終結一個私人企業家的商業命運;同樣在中國,稅也可能是一個不成問題的問題。一位稅務專家對FT中文網表示,理論上,只要中國公民不主動申報自己的境外所得,中國稅務機關也無從追查其相應的納稅責任。

將如此「稅法」應用到娃哈哈事件,某種程度上,也解釋了外方為什麼會在中國遭遇如此困境。中方大股東也許將因為偷稅問題在這場商業戰爭中失利。但在硬幣的另一面,作為一個一流的跨國公司,達能選擇了一個「不守法」的人作為自己的商業夥伴和高級管理者,並在近十年的時間裡對其「違法」行為懵然不察,或者默然縱容?

為什麼一場性質相近的商業紛爭在兩個國家會訴諸截然不同的解決方式?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於,相對於印度,中國對於開放市場的認識過於表面,相關政策也有很多值得重新檢討之處。

在達能與其印度夥伴的糾紛里,起至關重要作用的是這樣一條法規:對於在印度已經建立了一家合資企業的外資,假如還想設立第二家可能造成同業競爭的合資企業,就需要得到來自第一家合資企業印度合作夥伴的不反對申明(NoC)。換句話說,如果不能與Wadia和解,達能希望在印度另起爐灶的一干商業計劃只能擱淺。

表面上,這條法規有「偏袒」本地企業的嫌疑。但從全局的角度的考察,這樣的市場開放政策起到了兩個明顯效果:一是外資必須審慎地選擇本地合作夥伴,二是在資金和技術上處於明顯劣勢的本地企業,獲得了適當制約跨國對手的工具,從而為自己的生存和壯大創造了空間。

更有意思的是,雖然達能與Wadia的合資合作發生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上述法規卻是在2005年出台的。根據印度本地媒體報道,政府援引這條2005年的法規,反覆告知達能必須獲得來自Wadia的不反對申明。

雖然達能與娃哈哈中方夥伴的紛爭里的確存在相當複雜的糾葛,可以想見,如果這樁公案發生在印度,將會是一種完全不同的開始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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