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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艷照門」里誰犯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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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道 發表於 2008-3-18 16: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艷照門」里誰犯了法?
  
被採訪者: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傳媒法項目主任韋杜靈(Doreen Weisenhaus)博士

一個月來,香港藝人陳冠希的「艷照門」事件無疑是整個華人世界最熱門的話題。在雅虎香港的熱門搜索中「陳冠希」三個字赫然在列,在內地的天涯論壇,一個以艷照門為主題的帖子如今已有超過3000萬點擊率,甚至在Youtube上,與此相關的視頻也是每周每月熱門。

某種程度上,人人在「艷照門」中其實見到了自己。對學者而言,「艷照門」意味著新媒體帶來的對倫理、法治、公民自由權等各領域的新討論和新邊界。尤其值得追問的是,作為一個深具西方法治傳統的城市,香港是否合理合法地應對了艷照門帶來的法律挑戰?

FT中文網為此專訪了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傳媒法(media law)項目主任韋杜靈(Doreen Weisenhaus)博士。

對新媒體,香港是否有法可依?

訪談從網友間互相傳遞艷照門相片和私人保存這些照片犯不犯法說起。我問韋博士:起初,香港警方警告網友,稱在網上用電郵傳遞或是自己私人儲存這些照片都可能犯法;而後,警方又表示只在朋友之間傳遞並不犯法。難道香港的法律對此並無定規嗎?

韋杜靈博士回答說:「我想警方人員發表那些言論的時候,其實並不太理解相關法律。對於某些刑事犯罪來說,儲藏物品的數量可能說明問題,比如毒品走私。如果我被發現藏有一克海洛因,那麼通常假設為個人用途,因為數量很少。但如果我被發現藏有一公斤海洛因,法律就會推測我會將如此大量的毒品用於販賣。但這一規則並不一定適用於色情圖片:某人擁有很多色情圖片並不能說明他到底會將那些圖片用於發布還是個人收藏。

「根據香港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其中明確說明如果向公眾人士發布、售賣或租借淫褻相片或影片,便是犯法的。但是條例並沒有規定只是儲存、但無意發布淫褻照片也屬犯法。《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已制定了有好幾年,我認為它是比較完備的。

「像世界上很多其他國家和地區一樣,香港並沒有特別對網上內容加以審查的法律和制度。網路是開放的,網上的行為大多靠自製。《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針對所有媒體,並不專門針對網路。大體上,它是一個對所有媒體一視同仁的法例。真正應該憂慮的是,每當這樣的爆炸新聞發生的時候,由此產生的新的相關法律總會過於嚴厲。就像那句老話說的:難辦的案件帶來壞法律(bad cases can make bad laws)。我認為,在應對類似事件時應對過度反應抱有警惕,因為那可能會帶來不可知後果——譬如會阻止合理的政治或藝術表達。」

我又問:即使法律真的升級,規定儲存色情照片也屬犯法,那麼,對於網際網路這個無形無邊的新媒介,執法者是否會有力不從心之感?

韋博士表示, 在兒童色情製品方面,追查在網際網路上的儲藏者是有先例的。因為對於兒童色情製品,不僅發布,就連儲存它們也是違法的。警方的調查可以從追查發送這些圖片的電郵開始,或者從發布它們的聊天室或網站著手。調查人員也可能從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處察看誰有可能接觸過這些圖片。所以說還是有一些方法可能用的。但問題是需要把範圍擴大到非兒童色情製品嗎?很多人認為,成人是有權利接觸色情產品的。

「艷照」有沒有版權?

版權則是我的下一個問題。作為一個傳媒專業研究生,我的一個疑惑是:陳冠希在2月21日新聞發布會上已經承認自己是大部分照片的拍攝者。在沒有獲得版權所有者的同意的情況下,香港多家報紙雜誌大肆刊登上述照片,它們有沒有觸犯法律?

韋杜靈博士回答說:「法律並不要求媒體需經過同意才能刊登那些照片。根據香港的版權條例,如果媒體要刊登的內容在一些特別的豁免範圍之內,它們就不需要去徵得版權所有者的同意。一般情況下,法律保護作品原作者的權利。在這次事件中,照片版權所有者不是照片中的那些女明星,譬如鍾欣桐——她們不因為自己在作品里就成為版權所有者。陳冠希在新聞發布會上的聲明明確了他對大多照片的所有權,所以他會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但媒體也可以刊登一些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只要基於法律規定的『公平處理』的條件——即為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或新聞報導而公平處理某作品時,並不與版權擁有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艷照門的難點在於,報道這類新聞的時候很難判定刊登多少圖片是合理和公平。」

泄漏個人資料是否應升級為刑事犯罪?

在這次陳冠希艷照事件的法律反思中,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提出應修改《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把獲取、泄露或販賣個人資料認定為刑事犯罪。

韋博士卻並不認為泄漏個人資料應該被定為刑事罪。據悉,世界上很多地區是通過民事訴訟來處理這類糾紛的。在一些國家,可以對侵犯隱私的行為提起違反信任的訴訟。事實上,兩年前鍾欣桐在馬來西亞演唱會後台更衣被偷拍的照片被發布在一本雜誌上之後,她和她的律師便向法庭申請了禁令,阻止這些照片進一步的被公開。法律很好的幫助了她,使她獲得了想到得到的禁令。然而對於網際網路而言,申請禁令就很困難了。因為在網上,圖片可以有很多途徑去發布。

另一方面,那個被指控入侵陳冠希電腦盜取照片的人,已經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可能面臨著牢獄之災。所以現行法律已能處理此種行為,而且它們正在被應用著。

韋博士說:「把泄漏個人資料定為刑事罪需要經過非常細緻和漫長的考慮,因為每當你把一種行為定為刑事罪的時候代價總是很高的,它可能會越權而產生審查控制的副作用。」

「艷照門」中人有隱私權嗎?

在訪談中我提了這樣一個問題:鍾欣桐、張柏芝這些在圖片中的女星能不能以自己隱私受到侵犯之名,對那些把照片放上網的人提出訴訟?

韋博士表示,她們可以用一些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不過在香港,與隱私相關的法律確實比較有限。

韋博士說,在美國,存在與隱私權相關的法律讓你的私人資料被公開的時候可以據此提出訴訟。在歐洲,比如法國,有很強有力的隱私法,規定一些信息是不能被公開的。比如在阿拉法特去世后醫院為他做了驗屍,因為他的突然去世引起了各種揣測,有謠言稱他是被毒死的,或者發生了其他什麼事。他的遺孀阻止了阿拉法特的驗屍報告被公開,因為她認為那樣侵犯了他們兩個人的隱私權。法國的法院同意了她的說法——如果在其他地方,可能就是另一種判決了。

但韋博士也提到了一種例外:如果某些個人信息牽涉公眾的利益,媒體就可以發布。一個例子是,一家報紙拍到了英國名模坎貝爾參加戒毒會的照片,並據此予以報道,坎貝爾以侵犯隱私權起訴了這家報紙。英國上院裁定這是對坎貝爾隱私的侵犯,同時這件事也涉及了公眾利益,因為她確實是個吸毒者——與她一直公開所宣稱的相反。最後的結果是,媒體可以報道坎貝爾參加戒毒會,但不能刊登相關圖片。

據悉,香港還沒有出現大量與隱私權相關的官司。有個人資料私隱公署官員亦承認有關法律並不完備。但韋博士認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經清楚表明,如果個人資料是作為特殊用途——照片當然也屬於個人資料——而有人因為其他目的使用了它們,當事人便可以依據條例提出訴訟。但在艷照門中,目前當事人還沒有採取如是行動。

「選擇性執法」才是艷照門擴散根源?

最開始的時候,「艷照門」只是一個明星娛樂新聞,隨著警方介入,卻升級為對香港造成很大震動和爭論的事件。我問韋博士:作為一個研究媒體法的學者,怎麼看待這樣的變化?

韋博士回答說:「我覺得這件事在社會上引起如此大的關注,並不僅僅因為陳冠希。香港警方處理整個事件的所作所為也引起了很多討論。就在這件事不久后香港還發生了一個案件,而警察處理後者的態度和對待艷照門的有很大不同。那個案件是一名男子因為生女朋友的氣,把女方的隱私照片和視頻發布出來,並公布了女方的名字和其他一切可以確認其身份的信息。按理這名男子有入獄可能,但是警方只是罰他進行300小時社區勞動。相比陳冠希照片事件,這個案件被處理得很輕。

「香港人提出了一個很合理的問題——是不是因為艷照門牽涉了名人,警察應該就反應過度地去保護他們?我想公眾是有權利去討論其中有沒有選擇性執法的問題的。在一個法治社會裡,執法者不能把名人和普通人區別對待,而法治的最根本意義在於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也許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完全實現這一點,但民眾絕對有權不平則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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