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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嘁哩喀喳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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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ffer 發表於 2008-3-15 13: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點拙見,歡迎任何朋友來探討。來者不拒。

嘁哩喀喳的理論:

1)「聖經」里記載了舊約時代神滅城的事迹。
2)人「應該」 對這種行為予以譴責。
3)基督徒沒有譴責這種行為,反而讚美。
4)所以基督教是 X教。

這個理論,是否真理,結論是否成立,等我跟帖論述。
沙發
paullian 發表於 2008-3-15 13:10 | 只看該作者
...老七的理論你理解錯了,,
我來修改下.
應該是,
聖經記載了那個叫耶和華的在舊約中屠殺人類的事情,
基督徒沒有去譴責,
反而去讚美這個喜歡屠殺的神
所以基督教是X教..
這麼理解才對嘛.
一天一蘋果~~~~~~~
上帝遠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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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屍還魂 發表於 2008-3-15 13:11 | 只看該作者
恩,這是buffer的第一板斧。

還差4板斧,就趕上老七了。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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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ffer 發表於 2008-3-15 13:2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 paullian 的帖子

根本就是一個意思嘛。你非要這麼重複一遍,也行啊,誰能攔得住你?

我最怕長貼,自己也想盡量做到言簡意賅。等一下吧,還有點別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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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lian 發表於 2008-3-15 13:2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buffer 於 2008-3-15 01:22 PM 發表
根本就是一個意思嘛。你非要這麼重複一遍,也行啊,誰能攔得住你?

我最怕長貼,自己也想盡量做到言簡意賅。等一下吧,還有點別的事兒。

意思完全不一樣滴......人不但要譴責屠殺的行為,還要譴責屠殺的實行者,不是么?
一天一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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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08-3-15 13:3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5 paullian 的帖子

跑班 ,別瞎說。要學著說「據稱。。。。。你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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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ffer 發表於 2008-3-15 13:5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3 借屍還魂 的帖子

想想嘁哩喀喳憑這招縱橫江湖九年了,我這一時半會的,就想扯平,看起來是不太可能的。不過,既然大家的焦點都集中在這,我也只有把自己的想法好好說說,否則對不起自己的信心。

簡單講,三個方面:

第一,神是創始生命的主宰,也有決定生命最終去向的權利。
第二,神有這個權柄,不代表人同樣也有。人是被造物的位份,不可越權。
第三,神對人有律法,有要求,曾經明確指出,殺人是罪。

先這麼幾句,有啥說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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嘁哩喀喳 發表於 2008-3-15 13:5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buffer 的帖子

修正一下:

1)「聖經」里記載了基督教的「神」耶和華/耶穌的種種暴行例如大規模屠殺嬰兒甚至**使**人們吃自己兒女的肉等等等等。
2)基督徒們相信這些記載是真實的(我們正常人不相信這點)。
3)基督徒沒有譴責這種行為,反而讚美。
4)所以基督教是 X教。

嗯,這樣就差不多了。呵呵。
1)我不能確定有沒有「神」,但是我100%肯定:假如有神,這個神也絕對不會是基督教的那個令人噁心的「神」耶和華/耶穌。
2)基督教的「愛人如己」其實就是X子的貞節牌坊。詳細論證請參見我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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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bling 發表於 2008-3-15 14:0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buffer 於 2008-3-15 13:08 發表
一點拙見,歡迎任何朋友來探討。來者不拒。

嘁哩喀喳的理論:

1)「聖經」里記載了舊約時代神滅城的事迹。
2)人「應該」 對這種行為予以譴責。
3)基督徒沒有譴責這種行為,反而讚美。
...

美化希特勒的新納粹組織難道不應該被取締嗎?
歌林多前書11:6 『女人若不蒙著頭,就該剪了頭髮。女人若以剪髮剃髮為羞愧,就該蒙著頭。』
女基們都蒙頭剃髮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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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ffer 發表於 2008-3-15 14:0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5 paullian 的帖子

一個人,殺了另外一個人,我會譴責他。

但你要是說,這也是老天爺的意思,也號召我一起來譴責老天爺,我覺得無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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嘁哩喀喳 發表於 2008-3-15 14:0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buffer 於 2008-3-15 13:55 發表
第一,神是創始生命的主宰,也有決定生命最終去向的權利。
第二,神有這個權柄,不代表人同樣也有。人是被造物的位份,不可越權。
第三,神對人有律法,有要求,曾經明確指出,殺人是罪。


反駁過了:有權做的事絕不等於是正確的事。舉例:一個經理想要和女下屬睡覺,遭到拒絕。經理把女下屬解僱。解僱下屬是經理的「權柄」。但是,有「權柄」做的事就是正確的事嗎?

歡迎你繼續思考。
1)我不能確定有沒有「神」,但是我100%肯定:假如有神,這個神也絕對不會是基督教的那個令人噁心的「神」耶和華/耶穌。
2)基督教的「愛人如己」其實就是X子的貞節牌坊。詳細論證請參見我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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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ffer 發表於 2008-3-15 14:1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1 嘁哩喀喳 的帖子

反駁很簡單。那個經理,並不是自己下屬的創造者,和生命給予者。所以他所有的許可權,充其量不過是可憐的一點點行政許可權而已。

您不會九年裡頭,就琢磨出點這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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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ffer 發表於 2008-3-15 14:1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1 嘁哩喀喳 的帖子

怕你又鑽牛角尖,掰著字眼兒挑毛病,就說全了吧。

經理的許可權僅在於行政方面,他對下屬進行不正當的要求,其實根本就已經「越權」在先了。他隨後做出的「解僱」決定,是建立在前面這個「越權」的基礎上的,看起來正當,早已不正當了。

——如果他後來做出的」解僱「決定,並不是建立在前面那件事兒上,而是出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原因,那我還是要說,這」解僱「是合理的。

歡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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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ffer 發表於 2008-3-15 14:3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1 嘁哩喀喳 的帖子

這樣吧,今天真的好晚了,漏夜等了您半個小時啦。我這還拖家帶口的,就先休息了。

明天一天都是事兒。但請勿擔心,無論早晚,無論多高的樓,這一貼我是一定會回您的。

您也養養精神,好好把這九年來的歷練濃縮濃縮,爭取下一貼,把我駁得啞口無言,一劍就給封喉了。要不然你這些個反駁都給我隨口一個一個的解決,多沒面子是不?

另外,您自己說過的,基督徒的 button 你都知道。那就別客氣啦?知道就按吧。看看我到底過電不過電。你要總是光說不練,那不成假把式了?以後這第二第三招,什麼牛皮之類的板斧,怎麼好意思砍出來?

鬥嘴歸鬥嘴,還是祝您生活順意,萬事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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嘁哩喀喳 發表於 2008-3-15 15:5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buffer 於 2008-3-15 14:12 發表
反駁很簡單。那個經理,並不是自己下屬的創造者,和生命給予者。所以他所有的許可權,充其量不過是可憐的一點點行政許可權而已。

您不會九年裡頭,就琢磨出點這個了吧?


這個例子說明了一個問題:有權做的事不等於就是正確的事。對不對?既然是比喻,自然不會100%吻合。但是,事情應該是很清楚地:有權做的事不等於就是正確的事。即使假設你這個「神」是創造者,也不能說明有權做的事就一定是正確的事。
1)我不能確定有沒有「神」,但是我100%肯定:假如有神,這個神也絕對不會是基督教的那個令人噁心的「神」耶和華/耶穌。
2)基督教的「愛人如己」其實就是X子的貞節牌坊。詳細論證請參見我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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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 發表於 2008-3-15 23:11 | 只看該作者
會不會是當初的人,把乾的壞事情一股腦兒的栽贓到了上帝的頭上了?

他們自己打著上帝的名幹了,還說是上帝的啟示,並寫在了聖經裡面,這種可能性也是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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嘁哩喀喳 發表於 2008-3-16 00:4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翡翠 於 2008-3-15 23:11 發表
會不會是當初的人,把乾的壞事情一股腦兒的栽贓到了上帝的頭上了?

他們自己打著上帝的名幹了,還說是上帝的啟示,並寫在了聖經裡面,這種可能性也是有的吧?


本來嘛,壞事都是人乾的,基督教的「神」根本就不存在。

問題是:按照基督教的信仰,「聖經」是「全知全能」的「神」啟示的,是「神的話語」。「全知全能」的「神」豈能允許人們在「聖經」里給他栽贓?如果允許,基督徒們最喜歡的「信者得永生」也可能是有人胡寫的,對不對?
1)我不能確定有沒有「神」,但是我100%肯定:假如有神,這個神也絕對不會是基督教的那個令人噁心的「神」耶和華/耶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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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ffer 發表於 2008-3-16 01:0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5 嘁哩喀喳 的帖子

不同意。你只看到表面的現象。

就拿前面你舉的例子,如果這事上了庭,法官會怎麼判?
難道法官會說,因為你做了有權做的事,所以犯法了?
不,法官會說,因為你做了無權做的事,所以犯法了。

那位被告做了兩件無權做的事:
一、越權無理要求下屬。
二、因被拒絕,而解僱下屬。

注意:當經理越權在先的時候,他實際上已經喪失了」為此「而解僱下屬的權力。

深入研究,你會發現,真正意義上有權利做的事,都是對的。

歡迎繼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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嘁哩喀喳 發表於 2008-3-16 01:4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8 buffer 的帖子

笨!經理解僱女下屬會用什麼理由啊?

真是不明白,跟你說話怎麼這麼費勁呢?你的智商到底有多高啊?
1)我不能確定有沒有「神」,但是我100%肯定:假如有神,這個神也絕對不會是基督教的那個令人噁心的「神」耶和華/耶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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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ffer 發表於 2008-3-16 01:5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9 嘁哩喀喳 的帖子

好像我的 button 您還沒找到,我倒是把您的 button 給找到了哈。君子了沒兩句,智商論就又出來了。這「外衣」也太好脫了。

不管他用什麼理由,只要出發點是基於自己的醜事,就沒有解僱別人的權利。這話到法庭上也是站得住腳的。如果他欲蓋彌彰,編造了另外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那麼,不好意思,罪名不是減少了,反而是又多了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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