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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歷史淵源
美國沒有國教,但宗教始終與美國歷史的進程緊緊地交織在一起,對美國的政治、法律、文化、外交、倫理等各個方面發揮著巨大影響。從歷史淵源上講,宗教信仰自由是美利堅民族的一大傳統。早期的清教徒移民漂洋過海、殖民北美大陸的一個目的, 就是希望擺脫英國國教的宗教迫害,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信奉自己的宗教,他們滿懷強烈的宗教激情,以「上帝選民」的身份開始了在北美殖民地實現其宗教理想的實驗。他們不是經濟移民,「並非迫不得已離開故土,而是自願放棄了值得留戀的社會地位和尚可溫飽的生計。他們離開舒適的家園,是出於滿足純正的求知需要;他們甘願嘗盡流亡生活的種種苦難,去使一種理想獲得勝利」。他們是一群滿懷宗教理想的宗教移民。其真正動機是想在這塊大陸上尋找他們實現宗教理想的「凈土」。
但是,這些早期的清教徒們要求別人對他們的信仰能夠寬容,但卻不能寬容別人的宗教信仰。隨著北美殖民地社會經濟的發展, 人們逐漸認識到政教分離、宗教寬容與實行徹底的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性。1663年羅得島第二憲章規定:「他們發自內心的自由宣稱……一個最繁榮的市民國家能夠主張,最好維持……宗教上的充分自由。」 1786年, 弗吉尼亞議會率先通過了「宗教自由法令」。1791年,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條最終確立了政教分離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從此,美國雖以宗教立國,但卻避免了宗教與政治、教會與政府、以及宗教內部的衝突。
法國學者托克維爾在考察了美國社會後寫到, 「文明是兩種完全不同成分結合的產物, 而這兩種成分在別處總是互相排斥的,但在美國卻幾乎彼此融合起來, 而且結合得非常之好。我們說的這兩種成分, 是指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 美國著名神學家尼布爾說,美國「是世界上最世俗的國家,也是宗教性最強的國家。」 美國著名社會學家理查德•紐豪斯說,「關於美國的一個最基本的事實是,在美國人自己的概念中,他們大多數都是基督徒,他們和許多非基督徒都認為,美國社會的道德基礎是猶太—基督教道德」。這是美國「國情」的一大特點。
基於這樣一種「國情」和深厚的歷史傳統,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一種基本信條, 已經深深地植根於美國人的思想觀念之中, 並對美國人和美國政府的行為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宗教在美國不直接參與社會政治,但它卻被看成是國家政治機構最主要的部分。」正是由於存在著這樣一種強大的宗教基礎,美國才得以在由來自世界各地各種背景的移民及其後裔組成的社會裡,形成自己的價值觀和凝聚力,美國人在看待自己和外部社會時才會有一種特殊的「使命感」,一種基於宗教道德的理想主義,許多美國人深信自己是「被揀選土地上的被揀選的子民」,這種特殊的「天賦使命」感使美國人深信「自己有責任將自由帶給全世界」。布希的宗教情懷在某種程度上正是美國人宗教傳統理念的典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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