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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南方都市報》——你在南街村的調查報道中誤導了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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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8-3-4 15: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網路上突然鋪天蓋地的出現一場對南街村的大批判,其洶洶之來勢比起文革中的大字報有過之而無不及,蓋因《南方都市報》的一篇名為《南街村真相》的調查報告。

  我無法清楚了解《南方都市報》記者上官敫銘是否確實調查到「真相」。或者道聽途說加之自己編排寫出了「真相」,就其報道內容中所涉及到的環節而言,許多地方都語焉不詳,但就是這樣一篇幾乎沒有任何真憑實據的報道,卻成為當日《南方都市報》的主打文章,帶著記者上官敫銘的陰暗心理,帶著《南方都市報》的惡語腥風,最終形成了一根揮向南街村頭上的污衊大棒。

  《南方都市報》記者上官敫銘在文章開篇部分,就神秘莫測的挑出「共產主義樣板村早在三年多前(2004年11月)就進行改制」、「共產主義引路人變身紅色資本家」、「經過深入調查,我們挖掘出許多鮮為人知的秘聞」……的噱頭來,然後通篇利用「知情人」這一莫須有的人物口吻,透露出相當多的「秘文」。同時在小段文章的標題中使用「建立『毛主席共和國』」、「弔詭的發展速度」、「『月薪250元』的真相曝光」等等非客觀且誤導讀者思路的語句。

  然而事實真的如《南方都市報》記者上官敫銘所「調查」和報道的那樣嗎?那就讓我們來看一看。

  南街村發展的前十幾年中,長期以自發村辦企業形式發展,這種發展模式並不適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國家經濟和法律不配套,且對南街村的發展形成進一步的制約形成瓶頸。在南街村村集體領導班子對外學習的過程中,他們通過華西村模式發現了一條新路,在經過了村民代表大會機制的討論后,他們確定了最終的發展方向,一條即可以為南街村帶來持續發展能量,又可以又南街村自身牽頭,以公有制和共有制相結合,同時帶動更多人共同向富裕發展的新道路——上市。

  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的設立分別有以下六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合夥企業、獨資企業計六大類二十小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證券法》中對上市企業的相關規定,要求申請上市的企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關於申請上市企業的具體要求,筆者分別摘抄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的要求。
2、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的獨立完整性的要求。
3、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要求。
4、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的要求。
5、依照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同時,申請上市企業必須根據相關法律和證監會的要求,在申請上市過程中遵循以下程序:
1、必須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物所、律師事物所和有主銷資格的證券公司作為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進行輔導推薦工作。
2、對擬上市企業高管人員進行正規的法律法規考試。
3、向證監會機構遞送材料。
4、改制輔導且由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改制輔導調查。
5、按照證監會制訂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向證監會申報送交申請文件。
等等

  根據以上國家有關法律和國家機關相關文件的要求,南街村正在為了解放思想、尋求改革創新、走上可持續科學發展道路所做的努力,在《南方都市報》記者上官敫銘的眼中居然變成了「挖掘出許多鮮為人知的秘聞」?難道《南方都市報》或這名記者有能力突破國家法律的框架為企業上市走一條「捷徑」嗎。

  《南方都市報》記者上官敫銘為了給他們的所謂「調查」攙雜可信度,還提到了南街村村民張大爺按照供給制領取免費的20斤豬肉這條信息,在他們的眼中,張大爺「有權決定這塊豬肉的烹調手法,或炒,或燉,或腌;但是,他無權選擇這塊肉的重量」。然而在筆者的眼中,如果張大爺一家四口人的話,就可以免費領取到80斤豬肉,這樣的生活比筆者這樣雖生活、成長於國際都市之中,卻近四個月未有一克豬肉入口的人強千萬倍。文章還透露「自1993年起,村民幾乎都住上了92平方米或75平方米的樓房……」,雖然南方都市報》記者上官敫銘將話鋒轉到「……村民擁有的僅是使用的權利」,可是相對筆者這樣早知天命卻無名下片瓦遮身的城市居民而言,這樣遙遠的權利卻是不可及亦不可望矣。當然,這全拜「資本主義市場」邪教的徒子徒孫所賜。

  國家法律中有這樣的相關條款,即當事人在不違背國家現行法律的原則下,自願訂立共同的約定優先於法律的執行,這就是「自願大於法律」原則,村民代表大會中制訂的《村民公約》和《村民(企業)管理規定》都是在此原則下依法執行的。我們還可以找到另外一些先例,例如當年小崗村的「歃血為盟私分公產」的封建社會落後思想產物……。與之相比,南街村的《村民公約》中對村民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村民公約,自覺參加學習,維護社會良好風氣,愛護國家和集體財務,積極幫助落後群眾等相關條款,稱為中華民族創新改革的楷模則一點都不過分。至少小崗村的「試探」是不可複製的,更無法在國家其他地區普遍推廣;而南街村的摸索卻不失為中華民族「過河」的一根堅定基石,依靠這樣的幾根基石中華民族完全可以毫髮無損的從橋上跨進共同富裕的特色社會主義時期。

  《南方都市報》記者上官敫銘在文章中稱「村民違反了……規定,……福利將一項項被剝奪。行使這一權力的人,主要是……王宏斌」,可是我想知道的是到底是王宏斌說「剝奪」誰就「剝奪」誰不看其是否違反了規定,還是依據《村民公約》由村委會決定根據公約內容對違反錯誤的人給予教育幫助?我知道的卻是在經過批評教育幫助之後南街村的社會風氣更加良好,連「班長王宏斌」也在共同遵守的《村民公約》中管理人員工資250元的規定,在個人利益方面絲毫沒有任何特權可言。

  說到「特權」,現在的社會環境下無非特指官員的腐敗現象,在文章中《南方都市報》記者上官敫銘就隱晦的借「知情者」的口透露相當多的內容,如「永動機項目」、「村主任辦公室發現2000萬現金」、「二奶討要村幹部遺產」,可是筆者卻不禁要問,永動機項目是為了獲得私利還是為了村集體事業的發展摸到了一塊「黑石頭」?在主管財務工作的村主任辦公室保險櫃發現現金與在私人住宅發現先進的意義一樣嗎?討要遺產的二奶與其他地方出現的冒領冒認詐騙錢財不是相同性質嗎?「知情者」真的存在嗎?

  《南方都市報》和記者上官敫銘不要用異樣的眼光看待筆者的如此質問,因為在《南方都市報》的發展歷史上,並不缺少其為了打擊異己編排謊言欺騙公眾與讀者的事件,《南方都市報》在此行中可謂是駕輕就熟,以刀筆吏的形象對政治上持不同觀點的人利用採訪之機偽造其發言,又不是一件兩件。誰能確保《南方都市報》和記者上官敫銘在這次調查中沒有故技重施?靠《南方都市報》和記者上官敫銘自己嗎?那就更不可信。

  天下任何一件事,客觀報道和反面報道的方式以及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南方都市報》這樣一家為私有化添磚、為血汗剝削加瓦的媒體,卻對南街村這樣一個普通的村辦企業懷有如此不可告人之意,挖空心思編纂出這樣一份名為《南街村真相》的文章來,公眾是否有權利追問並且知道在《南方都市報》的後面有沒有可能出現一份《南方都市報真相》的報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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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不再重複。-- laodai)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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