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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洪洞致105人死亡礦難案3名主犯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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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說兩句 發表於 2008-2-25 13: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山西洪洞礦難案公判17人獲刑 曾致105人死亡

    24日上午,在紛紛大雪中山西省臨汾市舉行洪洞「12·5」礦難公判大會。16名涉案責任人獲刑,其中3人被判無期徒刑。臨汾當地17個縣市的1萬多名幹部群眾參與了審判。

    媒體現場轉播公判

    24日上午9時許,臨汾市十七個縣市的產煤鄉鎮書記、鄉鎮長,煤礦(非煤礦山)法人代表、礦長,市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公、檢、法、司、煤炭、安監、國土部門科級以上幹部,以及社會各界1萬餘人,冒著大雪來到臨汾市體育場參加了公判大會。

    為了讓不能到場的市民了解現場的情況,臨汾當地媒體還做了現場轉播和報道。

    2007年12月5日,洪洞縣瑞之源煤業公司(原新窯煤礦,下稱瑞之源公司)發生特大爆炸案,事故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傷,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275萬元。


    煤礦被罰1億8千萬

    經過審理,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瑞之源公司,以及王東海(公司實際投資人)、王宏亮(公司法人代表)等17名被告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王東海,王宏亮以及公司實際負責人孔惠平3名被告構成非法買賣炸藥物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不報安全事故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分別處罰500萬元、1520萬元和22萬元。

    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採礦罪、偷稅罪、藏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依法判處罰金18520萬元。其他責任人也分別獲得刑事處罰。

    代市長稱公判旨在教育群眾

    新到任的臨汾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劉志傑在講話中指出,「臨汾召開這次聲勢浩大的『12·5』特別重大煤礦瓦斯爆炸案公判大會,就是要通過這種形式,對那些不負責任、唯利是圖的違法礦主以震懾,對那些麻痹鬆懈、失職瀆職的官員以警示,對全市廣大幹部和人民群眾以教育」。

    其他責任人刑罰

    高建民 秦三順

    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採礦罪,不報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數罪併罰分別執行有期徒刑20年、14年;   

    王根虎 高志成

    楊新鎖 孫國勝

    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分別判處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王俊傑 任天會

    喬鄉成 任楊虎

    侯紅記 張景學 鄭俊強

    分別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藏匿銷毀會計憑證罪

    數罪併罰分別判處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人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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