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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遭索賠未必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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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8-2-20 09: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每年的春晚過後,都有「算后賬」。2006年春晚推出的《吉祥三寶》,被指模仿國外一部電影的主題曲。今年春晚蔡明一連串嗲味嗆人的「為什麼呢」,疑似抄襲十年前馮小剛《不見不散》的橋段,以及小瀋陽的台詞。如果說類似的「草船借箭」純屬巧合,還情有可原,那麼,下面這則新聞,又該如何解釋呢?

  今年春晚打頭陣的小品《街頭衛士》憑藉「你不是開得太快,是飛得太低」等幽默語言獲得了觀眾好評。12日,因該節目中使用的背景板是重慶攝影愛好者李林在2005年拍攝的照片,之前經過他任何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這張照片,為此,他欲向春晚節目組索賠100萬元。(《重慶晚報》2月13日報道)

  李先生的職業是從事商標管理的,對我國的《著作權法》了如指掌。如若不是這樣,看到《街頭衛士》的背景採用了自己的攝影作品,除了高興,也許不會再想更多。職業的緣故,使他較一般人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了解得多一點,才有了欲向春晚索賠的新聞。

  有人說,李林是在炒作。一張照片,索賠100萬元,這分明是在訛詐!當事人早預料到這一點,先介紹了為拍攝這張照片付出的大量心血。同時,指出春晚不是純公益性質的演出,而是贏利的活動。在他看來,依春晚的廣告收益,提出500萬元的索賠也未必過分。筆者的看法是,100萬元的索賠金額,確實近乎天價。這個價碼,確實包含著炒作的成分。其實,從李林希望央視儘快主動與他聯繫的話中,可知他知道拿不到100萬元賠償的,更在乎春晚給他一個面子。如果不炒作,春晚可能「禮賢下士」他這樣一個工薪族嗎?有人說,李林不該提出索賠。持這種觀點的人,借口建築物的肖像權,予以反對。在他們看來,如果李林的索賠可行,必將導致連環索賠案,他李林也要給設計照片中那些建築物的設計師和建設單位賠錢,因為他不經所有權人同意,拍攝了照片。筆者以為,這種觀點看似有理,未必站得住腳。建築物也有肖像權不假,但這種「肖像」一經成型,成為了客觀存在,就不再屬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它是人人可見的,也是人人可以利用的,包括攝影(法律禁止拍攝的建築物另當別論)。所以,擔心引發連環索賠案,進而否認李林的索賠要求,雖有些法理,但不嚴密,因而其結論的漏洞同樣顯而易見。平心而論,我國的知識產權意識相對薄弱,對著作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還有不少欠缺,因此影響了我國在世界上的聲譽。央視作為新聞媒體,在尊重知識產權方面,理應起到表率作用。假如連堂堂的國家級媒體都無視《著作權法》,無視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和精神權利,使用人家的作品之前不徵求著作權人的同意,不支付報酬,既侵佔了作者的知識財產,還對作者的精神造成傷害,這與國家媒體的地位是極不相稱的。所以,李林提出索賠,正因為天價,才具有震撼力。央視方面,應該由此清醒了:電視媒體早已不再是純事業單位性質了,鋪天蓋地的廣告,決定了你的商業屬性。使用任何人的作品,都得依法支付稿酬。春晚舞台的背景,亦不例外。春晚遭索賠,雖然暫時還停留在「口頭要挾」的層面,只要侵權是事實,最好還是先賠不是,然後協商解決。中國的李林越多,越有助於推動版權普法,這是好事,央視和我們該感謝李林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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