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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案首席法官如何包庇地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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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mOam 發表於 2008-2-13 02: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李永來稿 / 昨天,我收到聯邦第一巡迴法庭首席法官Boudin的法令,此法令否決了我對地區法官Richard G Stearns 剝奪我的司法程序權(due process rights)的控告。我並不感動意外,這種自己調查自己的紀檢系統能有什麼結果?
不過首席法官的判決確實透著功夫。辭彙,概念,法規,例案在他手裡唯吾所用駕輕就熟,只把黑的說成白的,旁人還要點頭稱道。
事情起因在2006年七月,雷神公司發動議要求解除我的訴訟或對我進行制裁,理由是我沒有奔赴他們安排好的取證。三天後,我急急忙忙發了一個動議要求延長時間作申辯,理由是我在醫院。然而,兩天後,法官就下令制裁,罰我付雷神公司$750。然後在同一天,法官裁決我的要求延期動議是多餘的(moot)。
我告到司法紀律檢查委員會,理由是地區法官沒有等待我的申辯就對我進行制裁,制裁令只在雷神公司動議后的5天,而法庭程序規定任何人有14天的申辯期。我指出地區法官明知故犯地剝奪我的司法程序權,因為他忽略我的動議,此動議告知法官我在住院並且要求延期申辯。
我們來看看首席法官的大手筆:
1。擴大外延把水攪混
參與調查的首席法官明白,就事論事討論程序問題是無法替地區法官開脫的,必須把非程序問題扯進來才能把水攪混。他不厭其詳地敘述雷神公司如何為我安排取證,我是如何不赴約,先給人造成一個我沒有理的印象。然後再強調我對制裁不滿,主要是要求法官歸還被罰的$750。因此首席法官做結論說我的申訴涉及到判決內容,而不同意判決[本身]不能作為基本來控告司法違紀。
2。偷換概念矇混過關
首席法官引用的兩個例證都是說「否決(dismissal)申訴可以不等待申辯」,看來他沒有找到例案證明「下令制裁(sanction)可以不等待申辯」。首席法官偷換概念,試圖用「否決申訴」代替「制裁」矇混過關。
3。蠻不講理
然後,首席法官再說,地區法官沒有「忽略」我的動議,因為他在當天處理了我的要求延期的動議,並裁決我的動議「多餘」了(moot) 。可是我的動議兩天前就遞上去了,怎麼是「多餘(moot)」 (註:電傳文件,不存在郵寄時間)?首席法官的這一論點使我認識到什麼叫蠻不講理。
4。 得過且過
首席法官又說「在對雙方做聽證之前裁決一個準備事項並不是不尋常,特別是此時,法官已經被告知了相關事實」,但是,這個「相關事實」是雷神公司的一面之辭,而且「制裁」 可不是一般的「準備事項」。
5, 顛倒順序
首席法官一開始敘述時說「這個法官否決她的動議並且命令她付給被告$750」 。其實「這個法官」先「命令她付給被告$750」,然後再「否決她的動議」,正因為先制裁后否決,否決理由才是「多餘」。首席法官顛倒一下順序,就把地區法官的制裁變得順理成章了。

結論:首席法官兜了一大圈只是為了證明地區法官剝奪我的司法程序權有理,但是司法程序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力,即使那些罪大惡極的被告也應享有。到目前為止,我和大大小小法庭法官打過不少交到,憑著外行人涉足法律無知無畏而又雖九死而尤未悔的倔勁一路走過來,我越來越感到法庭之路艱辛複雜望而生威。針對首席法官的判決,我還有一次機會要求司法紀律檢查委員會複審,且看他們如何辯解。

相關文件:
Complaint Against Hon. Judge Richard G. Stearns
http://blog./?p=33722
Boudin, Chief Justice』s Order
http://blog./?p=33724
巡迴法庭首席法官 Boudin 法令
http://blog./?p=3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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