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性騷擾之外的騷擾叫普通騷擾。普通騷擾多發於報復案中,Jen Lewis持續不斷地瞪眼挑釁就是典型的騷擾報復。孤立的騷擾事件很難形成一個案子,除非達到一定的嚴重性(severe)和廣泛性(pervasive)。波士頓有個騷擾報復案(Noviello v. City of Boston),女警察Noviello抗議性騷擾造成騷擾她的上司被辭退,誰知這個上司很有人緣,為此Noviello受到鋪天蓋地的報復,同事指桑罵槐諷刺她,開會無人理她,別人做錯的事都賴到她身上,恐嚇她的末日到了,班車看見她要搭車馬上開走,原先和她關係不錯的人也不敢理她等等。Noviello向警察局反應也不見效,如此騷擾行徑持續大半年直至Noviello告上EEOC。這個報復案的奇特之處就是它幾乎不涉及工作安排,也沒有主管人物參與騷擾,聯邦地區法庭認定同事報復,警察局沒有責任,結案。巡迴法庭推翻原判,認為雖然騷擾沒有涉及工作安排,但是騷擾事件廣泛持久,對當事人造成嚴重精神傷害並且影響到她的日常工作。法庭還認為,雖然沒有主管人物捲入騷擾,但是主管部門完全知道所發生的一切卻沒有有效制止,警察局應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