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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被庇護 阻國人游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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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20 08: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賴昌星被庇護 阻國人游加拿大》(http://backchina.com/newspage/2008/01/20/144172.shtml)

這篇報道指出了加拿大為什麼沒能進入旅遊目的地國名列問題的實質。值得一讀。支持中國政府的決定,支持陸樹名大使。

下面這藍色字體一段選自該新聞。從中可以看出加拿大法律專家拚命狡辯無力糾纏的本事自我中心的心態為罪犯開拓謀取私利的目的。

加專家以本國法律強辯     

加拿大西門菲沙大學移民研究中心主任狄弗茲指出,中國始終未明了加拿大基本法治精神所在,在現有的難民法或法律上訴機制下,加拿大政府根本不可能直接把賴昌星等人抓起來后就直接遣返出境。狄弗茲表示,這個問題惡化還有其他周邊因素。

專精移民難民法的渥太華大學法學教授蕭勒則認為,加美兩國難民制度差異不大,盧樹民的說法未盡反映事實,因為中國遊客赴美旅遊時,也可能發生少數人趁機脫隊,向美國申請難民身份的情況。


中國人所要求的很簡單。那就是把在中國犯罪后潛逃到加拿大而逍遙法外的罪犯遣送回國。至於怎麼做那事加拿大人的事,中國人沒有必要去專門理解,因為他們根本就不考慮中國人的心情和要求,不考慮中國的法律,一心要把那些罪犯留在那裡,這是一種典型的不友好的表現。一個允許被通緝罪犯,特別是經濟罪犯,利用自己保護常人的法律,來保護罪犯逍遙法外的國家是不值得讓人尊敬的,尤其是該國政府至今還沒有表現出任何改變的心思(不要說行動了)。

友好國家會為了這一問題的解決而努力的,而且方法一定是有的,解決問題的時間也不會拖上八年的。加拿大的法律專家正在助紂為虐,成為那些罪犯的幫凶。

非常令人奇怪的是,一個拚命高喊保護人權指責他過違反人權的國家,卻在為了保護罪犯損害平民而努力,這就是加拿大。

該國政府還惡人先告狀,告中國政府。這是典型的強盜邏輯,這是侵犯中國主權的行徑。

願加拿大政府能正視自己的錯誤,為中加友好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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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烈火 發表於 2008-1-20 10:17 | 只看該作者
加拿大政府專門和中國貪官漢奸過不去,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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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rtbsd 發表於 2008-1-20 10:33 | 只看該作者
加拿大政府專門保護中國貪官,漢奸, 罪犯, 有趣

加拿大政府專門和中國政府過不去,有趣

非常令人奇怪的是,一個拚命高喊保護人權指責他過違反人權的國家,卻在為了保護罪犯損害平民而努力,這就是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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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 發表於 2008-1-20 16:52 | 只看該作者
加拿大並沒有保護賴先生,關於賴的事只是按法律辦。
加拿大不需要中國,也無必要和中國做生意,加國本身很富有,可謂是國泰民安,人民豐衣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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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Eye 發表於 2008-1-20 22:21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F.Z. 於 2008-1-20 00:52 發表
加拿大並沒有保護賴先生,關於賴的事只是按法律辦。
加拿大不需要中國,也無必要和中國做生意,加國本身很富有,可謂是國泰民安,人民豐衣足食。


你自己編的。
你在加拿大住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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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fly 發表於 2008-1-21 03:0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4 F.Z. 的帖子

你對加國有多少了解?無知不是你的錯,拿出來宣揚,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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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 發表於 2008-1-21 03:36 | 只看該作者
回樓上幾位;區區在下在加拿大住了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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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 發表於 2008-1-21 03:5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mtl 於 2008-1-21 01:36 發表


少往加拿大政府臉上貼金了,說賴胖子的案子沒有政治因素鬼都不信, 狗屁三權分立.

加拿大不需要和中國做生意?你到底了解加拿大多少?實在不值一駁。
別說日用品,沒有中國買他家的石油,加元估計能剩下 ...

說明;加拿大的石油大部分賣給美國,有輸油管直通美國。加元是世界貨幣,升貶與國力有關,石油影響很微。紐西蘭省在加國東部,講英語。魁北克省在加國中部講法語,它們是不同的兩個省份。加國人大部分很勤勞。
賴先生在加拿大是一個名人,人人都知他做過什麼,人人都希望他早日回故鄉,但加國是法治之國,有一套完善的法律系統,一切按法律辦,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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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21 09:2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8 F.Z. 的帖子

十九年了!長得足以使一個外國人真正成為加拿大人,並看到了享受到加拿大美麗的一面。不然怎麼能在那裡活下來來?祝願加拿大人民幸福生活悠悠。

但是必須承認的是中國貪官逃亡加拿大后就可以逍遙法外。這是不贊同你觀點各位所希望你注目的。賴昌星一個貪污腐敗走私的犯罪分子被加拿大政府,特別是現任政府,和加拿大的護賴律師嚴密的保護了起來。用普通人的話就是對犯罪分子的保護就是對人民的犯罪。這也是設有包庇罪的根源。

加拿大政府包庇逃亡其國的中國犯罪分子任由他們肆意揮霍貪污得來的中國人民的資財,這就是對中國人民的犯罪。中國人不需要理解加拿大的法律,中國人需要的是把罪犯遞解會中國,使之受到法律的嚴懲,以張法律之尊嚴維護人民的利益。

不能因為加拿大人民的生活幸福,就認為罪犯也可以在那裡逍遙法外地國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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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21 09:39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F.Z. 於 2008-1-21 03:55 發表

賴先生在加拿大是一個名人,人人都知他做過什麼,人人都希望他早日回故鄉,但加國是法治之國,有一套完善的法律系統,一切按法律辦,人人平等。


那裡有多少人希望賴某人早日回國?為什麼不讓他回來?為什麼他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申請留在加拿大?為什麼加拿大政府對此沒有作為呢?有學者不是已經認為逃去的貪污腐敗分子已經成為該國經濟成長的一個因素嗎?尊駕在加國可能親眼目睹了逃去的貪污犯高調出現在法庭他的家屬和他的加國朋友高調為其辯護要求加拿大政府把他保護起來的案例吧?這是多麼震撼人心的!!!加拿大已經不可避免的和貪污腐敗分子的天堂掛上鉤了。

加拿大的法律是很完善的。但是當法律完善到可以任由罪犯逍遙法外,這法律的有效性就值得懷疑了。歷史上完善的法律最後因為其不能服務於所處的時代而被拋棄的實例比比皆是。所以,法律的重要在於它能否懲治罪惡維護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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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vmpzh 發表於 2008-1-21 10:0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mtl 於 2008-1-21 09:42 發表


老大,加拿大那個省叫「紐西蘭省」???還講英語???你住了19年的地方是加拿大嗎???

魁北克省在加拿大中部? 可能我們的地理概念不同,可是對加拿大人來講中部指的是幾個草原省份,魁省是算加東 ...




個人也那麼認為你說對啦~~此加拿大非彼佳拿答~~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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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Eye 發表於 2008-1-21 10:2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F.Z. 於 2008-1-20 11:55 發表
紐西蘭省在加國東部,講英語。魁北克省在加國中部講法語,它們是不同的兩個省份。加國人大部分很勤勞。
...


也不能這樣亂扯呀! 你自稱在加拿大住了19年。加拿大哪裡有個紐西蘭省?東部的魁北克省怎麼跑到中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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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Eye 發表於 2008-1-21 10:2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mtl 於 2008-1-20 17:42 發表


老大,加拿大那個省叫「紐西蘭省」???還講英語???你住了19年的地方是加拿大嗎???

魁北克省在加拿大中部? 可能我們的地理概念不同,可是對加拿大人來講中部指的是幾個草原省份,魁省是算加東 ...


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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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rtbsd 發表於 2008-1-22 02:3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mtl 於 2008-1-21 09:42 發表


老大,加拿大那個省叫「紐西蘭省」???還講英語???你住了19年的地方是加拿大嗎???

魁北克省在加拿大中部? 可能我們的地理概念不同,可是對加拿大人來講中部指的是幾個草原省份,魁省是算加東 ...


yeah, besides lies, twisting facts. they also pretend to be someone they are not.

remember the post about HIV/AIDS at checking point of entrance, by a poster "wendy"? that "wendy" claimed to be "forced to leave china for the states", implied that "she" was persecuted for some reasons, but "she" claimed that "she" came to the states with J-1 visa. J-1 visas are for those exchange scholars under the government sponsorship. the two claims just could not connect. also "she" claimed to be doctor (working on papers in dc area?), but "she" could not even read the posts in english. my prose is as simple as it could be. i don't see how one can write such sophisticated medical papers in english but can't read damn simple, low level english posts like mine.

internet is a jungle, and a place for anonymous. one doesn't have to tell the truth and keep one's privacy. but one needs not to make false claims, especially just express personal opinions (i call that "bs online for fun"), make comments on a certain events.

unless "he"/"she" has some hidden agendas behind those false claims.

yeah, those losers are liars...

[ 本帖最後由 snortbsd 於 2008-1-22 05: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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