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看文化水平不咋地,吉迪恩的申訴書寫出了相當高的水平。他並未向大法官解釋案情中的事實問題,羅哩羅嗦,本末倒置,而是緊緊抓住涉及美國憲法修正案中的法律問題不放,使申訴書一下子具有了一種高屋建瓴的氣勢,特有份量,特上檔次。最高法院大法官審閱了這個法律門外漢的申訴后,決定正式立案審理。此案史稱「吉迪恩訴溫賴特」(Gideon v. Wainwright,1963)。倒霉的溫賴特當時是佛羅里達州監獄長。
1966年,在著名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1966)中,美國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級聯邦和州法院應當為窮人免費提供司法援助。美國警察在抓獲嫌犯后,必須高聲宣讀的「米蘭達警告」中的第四條,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請不起律師,法院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的規定,就是源於1963年對吉迪恩案的判決。
1972年吉迪恩病逝后,美國民權組織出資捐贈了一塊大理石墓碑,為這位在美國憲政史上留下獨特痕迹的小人物樹碑立傳。碑文摘自吉迪恩「赤貧人申訴書」中的一句話:「我相信,每一個時代都會發現法律的改善」 2(I believe that each era finds a improvement in law)。此語雖然平淡無華,而且還有明顯的語法錯誤(以母音打頭的英語單詞improvement之前,不定冠詞應當用an),但卻體現了一個樸素而深刻的憲政原則:法律只有與時俱進,不斷改善,才能在不同的時代和歷史條件下,在不同的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之間維持一種微妙的平衡,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
由此想到,在《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一書中,美國賓州印第安納大學(Indian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歷史系主任王希教授提出了一個深刻的問題:「美國憲法是美國社會某一階級(階層、利益集團、群體)的工具還是所有階級的工具?」3 這個問題既啟人深思,又令人困惑。
問題的難度在於,在憑藉「槍杆子」建立的蘇聯模式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由於不受制衡的政治權力製造了空前強大的國家機器,掌握公有財產管理權的少數公僕,實質上成為至高無上的主人,濫用權力,化公為私,違法亂紀,為所欲為。在名義上擁有公有財產的人民,卻淪為只能聽從安排和分配的僕人,地位卑微,飽受欺凌,忍氣吞聲,噤若寒蟬。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加爾布雷思(John K. Galbraith)調侃說:資本主義的弊病是「人剝削人」,社會主義把這個弊病顛倒了個兒,結果還是「人剝削人」。不同之處在於,資本主義剝削人主要依靠經濟財富,社會主義剝削人主要依靠政治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