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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慈愛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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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發表於 2008-1-10 21: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我們說神是慈愛的,什麼叫慈愛?

我們說神是公義的,什麼叫公義?

總不能說慈愛和公義是神的屬性,所以神就慈愛公義。

那慈愛是希特勒的屬性,所以希特勒就是慈愛的。

公義是日本皇軍的屬性,所以日本皇軍公義。

搞這種循環定義沒意義,對吧?

誰能給出慈愛公義的通用定義?

[ 本帖最後由 問? 於 2008-1-10 21: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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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問? 發表於 2008-1-11 08:55 | 只看該作者
沒人回答,那我點名嘍。。。

同往錫安,請你回答一下吧!

神造了人,神是不是有權把人任意處置。你說有,我說沒有,這個咱們不去爭。

但你說神是慈愛的,什麼叫慈愛?給慈愛下個定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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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suo 發表於 2008-1-11 09:1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 問? 的帖子

神是慈愛的,公義的,不是誰說的,也不是誰定義的,然後神符合此定義。

神的慈愛公義是他自己說的。
床前明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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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8-1-11 12:44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 問? 的帖子

不好意思,才看到。

為什麼神是慈愛的,看這裡。我希望你可以花十分鐘讀一下內容,這樣,我們也許在今後的討論中先有一個基礎。否則,你認為的神就是風車神:

 1、神的愛是神的恩慈的行動。聖經所說神的恩慈,乃指其宇宙性的豁達大度。神學家巴可夫(L.Berkhof)說,神的恩慈是「那促使神豐富而仁慈地對待他一切造物的完美性,是創造者對他那些有感情的被造物發出的愛意。」(參巴氏著《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第七十頁,其中引詩一四五 9, 15,16;參路六26;徒十四17)神的愛就是這恩慈最崇高、最榮耀的表彰。俄爾( James Orr)說:「一般而言,愛的原理是引導一個有德性的個體去戀幕和喜悅另一個體,其最高境界乃達到彼此共同生活的個別交往,在向對方付出的愛當中,和對方向自己溢出的愛當中,找到喜樂。」(參海斯丁氏編《聖經辭典》 (Hastings』Dictionary the Bible)第三卷第一五三頁)這就是神的愛。

  2、神的愛是神的思慈向罪人發出的行動。這樣,它就有恩典和憐憫的性質這是神仁慈的施予,罪人不但不配,實際上這是違背神的賞罰;因為神愛的對象,是已破壞神的律法的理性造物,其本性在神眼中是敗壞的,只配受咒詛,最後永不能見神的面。神愛罪人實在是震撼人心的事。神愛那些已變得不可愛以及不能被愛的造物。在神的愛的對象裡面,完全沒有可挑引神愛的東西;人裡面完全沒有吸引或激發神愛的東西。人間的愛,是由被愛者的某此事引發的,但神的愛卻是自動自發、不受挑引、無緣無故的。神愛人因為他選擇要愛他們——如查理土衛斯理(Charles Wesley)說: 「他已愛我們,他已愛我們,因為他會愛我們。」(申七 8的迴響)——除了神自己主權的喜好外,神的愛再無別的理由了。新約時代的希臘和羅馬世界,做夢也想不到這樣的愛;它的眾神大多是垂涎婦女的好色之輩,卻從不愛罪人;新約聖經的作者也要援用一個幾乎簇新的希臘字agape(愛),來表達他們所認識神的愛。

  3、神的愛是神的恩慈向個別罪人發出的行動。它不是只對著茫茫的人海,而不特別針對某一個人的一番曖昧、凄迷的好意。相反,它既是神無所不知的大能的運作,它的本質就是要把對象和效果特殊化。神在創世以前已形成的愛的目的(參弗一 4),包括:第一,挑選、揀擇他要祝福的;第二,命定要給他們的益處以及獲得和享受這些益處的方法。這一切從起初已確保了。因此保羅寫信給帖撒羅尼迦的信徒說:「主所愛的弟兄們哪,我們本該常為你們感謝神,因為他從起初(創世之前)揀選了(選擇)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既定的方法),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能以得救(既定的目的)。」(帖后二13)神在時間中向個別罪人發出的愛的行動,就是實際執行他在永恆已命定要祝福這些個別罪人的目的。

  4、神對罪人仍愛,藉賜下他的兒子做他們的救主而表明出來。愛的幅度,視乎付出多少;神愛的幅度,是眼下他獨生子成為人,為罪而死,成為那能帶人到神而前的唯一中保。難怪保羅說神的愛是「大愛」,過於人所能測度的(弗二 4;三19)。曾有過這麼大代價的洪恩嗎?保羅辯說,這無比的賞賜本身已保證了所有其他的賞賜:「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舍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么?」(羅八32)新約的作者不斷指出基督的十架,是神愛的實在和無限的最高明證。因此,約翰在第一句「神是愛」的話後面,直往下說:「神差他獨生子到世間來,使我們藉著他得生,神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了。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約壹四9等節)同樣,約翰在他的福音書說:「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反得永生。」(約三16)保羅也說:「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他也在「神的兒子……為我舍己」的事實上,找到了「他是愛我」的證據(加二20)。

  5、神給罪人的愛,籍著帶他們在約的關係中認識他和享受他而達到目的。所謂約的關係,是雙方永遠應諾要彼此服事和倚賴的一種關係(例:婚姻)。約的關係藉約的應許設立(例:婚誓)。合乎聖經的宗教,其形態是與神建立約的關係。第一次顯明這關係的條件的場合,是當神向亞伯拉罕顯現為全能、全足的神(原文EI Shaddai),正式給他約的應許,「作你的神」(創十七等節,7)。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15等節(注意29節)說,所有基督徒藉相信基督承受這應許。這是什麼意思?這實在是一個無所不包的應許。清教徒使彼士(Sibbes)說:「這是最先、最基本的應許,他誠然是一切應許的生命和靈魂。」(參史氏著《工作》(Works)第六卷第八頁)另一位清教徒布祿士(Brooks)這樣解釋說:
  「……彷彿他在說:我一切的屬性,如何為我的榮耀而屬於我,你也可以同樣為你的好處,從我一切的屬性獲得益處。……神說,我的恩典是你的,好饒恕你;我的能力是你的,好保護你;我的智慧是你的,好引導你;我的恩慈是你的,好安慰你;我的憐憫是你的,好供應你;我的榮耀是你的,好獎賞你。神作我們的神,是一個全面性的應許:包括一切。路德( Luther)說:『神屬我,一切也屬我了。』」(參史氏箸《工作》(Works)第五卷第三零八頁)


  提羅生(Tillotson)說:「對任何人來說,為神盡忠竭力,就是真愛。」這是神為他所愛的人所做的——盡他所能;神所能做最好的量度是無所不能!因此,相信基督,就能引我們進入一個關係,其偉大簡直無法數算、從今直到永遠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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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8-1-11 12:53 | 只看該作者
公義:

那彰顯神性情的公義,其中心是賞罰分明,人當得什麼就給他什麼;這是審判者職務的要義。以善報善,以惡報惡,對神來說是自然的。因此,當新約說到最後審判的時候,總說到賞罰。它說,神會「照各人的行為」審判萬人(太十八27;啟二十12等節)。保羅補充說:「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傾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因為神不偏待人。」(羅二 6— 11)神賞罰的原則是一致的,基督徒也好,非基督徒也好,都「照各人的行為」受賞受罰。基督徒很清楚的被包括在保羅所說的話裡面:「我們眾人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使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到報應。」(林后五10,新譯本)

  因此,賞罰顯然是神性位格自然和預定的表現。神決定要做每一個人的審判者,根據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賞罰是創造里不可避免的道德律;神必使到各人遲早接受他應受的報應——不在今生,則在來生。這是人生基本事實之一。而且,我們既是照著神的形像而造,就心知肚明這是對的。這是順理成章的。我們卻常常像流氓(他並無很好的理由)一般埋怨說:「有公理嗎?」詩人看見義人被害,惡人「不像別人遭災」,反而在安逸中興旺(詩七十三),這問題在人生經驗中也屢見不鮮。但神的位格卻保證,總有一天一切罪惡必遭報應;當「神震怒、顧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了」(羅二5)的時候,賞罰必會分毫不差,再不會有天理不公的問題困擾我們。神是審判者,必秉公行義。

  那麼,為什麼人怕想到神是審判者呢?為什麼他們覺得神不屑有這思想呢?原來,神完善的審判,就是他完美的道德的一部份。一位不注意分別善惡的神,會是一位良善可愛的神嗎?神若不分辨誰是歷史的野獸如希特拉、史太林(如果敢指名道姓的話),和誰是他自己的聖徒,他還完美、配受我們歌功頌德嗎?神的道德若模稜兩可,他就不完全,而非完全的神。不審判世界,就顯出道德模稜兩可。神是道德完全的神,對善惡的問題不會模稜兩可,其最後的明證,就是他已決定審判世界這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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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8-1-11 12:56 | 只看該作者
神是審判者:

一、審判者是有權柄的。
  在聖經時代,皇帝常常是最高的審判官,因為他有最高的統治權柄。根據聖經,神是世界的審判者也基於此。他是我們的創造者,故擁有我們;既是我們的主人,就有權柄揮使我們,因此,他有權柄為我們制定律法,根據我們是否遵守律法而賞罰。現代多數國家立法司法分權而立,以致法官不制定他所執行的法律;但古代並非如此,神也不是這樣。他是頒法者,也是審判者。

二、審判者是與良善和公正認同的。
  現代人以為法官應該鐵面無私、不徇情面,這種想法在聖經中並找不到。聖經的審判者是要喜愛公平公義、憎惡一切惡待人的惡行。以聖經的標準來說,不愛公平、不以善勝於惡的法官,簡直是怪物。聖經給我們清楚的看見,神愛公義、憎恨罪惡,在他裡面完全實現了一位完全與良善和公正認同的理想審判者。

三、審判者是有智慧分辨真理的。
  在聖經時代,審判官的首要任務是衡量面前案件的事實。他沒有陪審團;他有責任,而且.只是他的責任,要查詢、盤問、偵察假話,拆穿託詞,找出事情的真相。聖經描寫到神審判的時候,就強調到他的無所不知和智慧,能鑒察人心,尋找事實。沒有東西能逃過他;我們或能騙人,卻瞞不過神。他認識我們,以我們的本相審判我們。當亞伯拉罕在幔利的橡樹看見神以人形顯現的時候,神要亞伯拉罕明白,他現在要去所多瑪,查究那地道德情形的真相。「耶和華說,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甚重,聲聞於我。我現在要下去,察看他們所行的,果然盡像那達到我耳中的聲音一樣么。若是不然,我也必知道。」(創十八20等節)神總是如此。神必知道。他的審判是根據真相——事實的真相,以及道德的真理。他審判人的隱秘事情,而不單看人公開的假面具。保羅並不憑空說:「我們眾人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林后五10,新譯本)

四、審判者是有權執行判刑的。
  現代法官只宣判刑罰而已;另一個司法部門就執行判刑。古代也是這樣。但神卻是他自己的執法者。他頒令、宣判,也執刑。一切司法功能都集中他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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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8-1-11 12:5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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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問? 發表於 2008-1-11 22:0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唯慎 於 2008-1-11 12:19 發表
問?朋友, 還欠我兩個問題呢. 為什麼討論的時候一輪到帶你回答,你就跑去另開一件問問題呢?而且還是在另外的帖子中已經回答過的問題。


關於神的主權,我在這個帖子里談到了,我還會繼續談。。。

http://club.backchina.com/main/v ... &extra=page%3D1

重開新貼,是因為我認為這個問題很重要,所以重新開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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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問? 發表於 2008-1-11 22:14 | 只看該作者
一般而言,愛的原理是引導一個有德性的個體去戀幕和喜悅另一個體,其最高境界乃達到彼此共同生活的個別交往,在向對方付出的愛當中,和對方向自己溢出的愛當中,找到喜樂。」(參海斯丁氏編《聖經辭典》 (Hastings』Dictionary the Bible)第三卷第一五三頁)這就是神的愛。


坐的原理,就是引導一隻屁股去四維時空里靠近一把凳子,其最高境界就在於,使屁股和凳子在同一時間空間共同生活個別交往,並且屁股應該比凳子在地心引力更遠的方向並接觸。

你覺得我這個解釋怎麼樣????

簡單的說,所謂愛,說白了就是對人好,使人高興。對吧?神原諒人,把救恩給人,這就是愛人了,對不???

所謂公義,說白了就是賞罰分明,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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