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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神的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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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wang 發表於 2008-1-12 02: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出埃及記十九章,以色列人被帶進神的同在中,並開始在神的山與神有交通。在這交通的過程中,頒賜了律法。(二十1~17。)

許多讀者沒有正確而恰當地了解出埃及記二十章。一般認為這一章告訴我們律法是如何頒賜的。這沒有錯,但這不是基本、主要的觀念。本章的基本觀念乃是:神將祂自己啟示給祂的百姓,使他們能認識神是怎樣的一位神。祂要以色列人認識,他們親近怎樣的一位神,他們與怎樣的一位神有交通。不光要認識神聖的屬性,如恩典和聖潔,更要認識神自己;這對以色列人是很重要的。

在二十章四節用了形像和樣式這兩個詞。創世記一章二十六節說到人的受造,也用到形像和樣式這兩個詞。神照著祂的形像,按著祂的樣式造人。因為創世記一章二十六節所用的形像和樣式,是指著神的身位、神自己和神的所是說的。故此,人是照著神的所是造的。然而在二十章四節,這兩個詞是用在一則警告中:「不可為自己雕刻形像,也不可作什麼樣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直譯。)

在第三節主說:「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直譯。)這裡的「在…面前」,實際上的意思就是除了,在…之外。因此,主似乎是說:「我是獨一的。在我面前,除我以外,你不該有別的神。你不該有什麼形像或樣式,你只該有我的形像和樣式。我是獨一的,也是忌邪的。不要為自己作什麼形像或樣式。」這些經文指明,十誡首先說到神的形像和樣式。換言之,這些誡命引我們向著神自己。這表示律法不僅僅包含誡命,叫我們遵守。律法主要是一個見證,啟示出主是怎樣的一位神。

律法有一個重要的原則:人制定怎樣的律法,就顯明他是怎樣的人。比方說,如果罪犯能立法的話,他們定規會使犯罪合法化。再者,落後的國家會有相當野蠻的律法,而高度文明的社會會有高度文明的律法。這個原則也適用於神自己。神是立法者,祂賜律法,絕不會使過犯、罪惡合法。祂不會使偷竊或姦淫合法,因祂不是那樣的一位神。只有行邪術的神會使這樣的事合法化。 一種律法總是啟示出制定那個律法的是怎樣的人。

律法的頭一個功用不是要暴露我們;它乃是將神啟示給我們。律法的主要功用乃是將神啟示給我們。神將祂的百姓帶進祂的同在中,與祂交通,事奉祂,接觸祂,敬拜祂,甚至與祂一同吃喝,以後就把祂自己啟示給他們。在這以前,神沒有向祂的百姓啟示祂是怎樣的一位神。不錯,在創世記十七章,神的確告訴亞伯拉罕,祂是完全、全能、全豐的。然而,那不是對神自己的充分啟示。只有到了出埃及記二十章,我們才有啟示知道神是怎樣的一位神。

然而,這個啟示不是直接賜下的。反之,它是藉著頒布律法而間接賜下的。表面看來,出埃及記二十章與頒布律法有關。實際上,這一章與揭示神的自己有關。神宣布律法,使祂的百姓認識祂自己。藉著律法,他們能了解神是怎樣的神。神的律法乃是對神自己的啟示。倘若我們要正確地了解這一段話,必須將這個觀念牢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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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aawang 發表於 2008-1-12 05:31 | 只看該作者

十句話

申命記四章十三節說到「十條誡」,而出埃及記三十四章二十八節說到「十句話」。 (直譯。)「十句話」的說法很有意義。神認為十條誡命、十條律法就是十句話。這個說法進一步指明,律法乃是神對祂自己的啟示,因為一個人所說的話,就把那個人啟示出來。

出埃及記二十章沒有清楚地說,那一條誡命是第一,那一條是第二,等等。我們要對十誡有正確的了解,就該看見它們實際上是由第二節開始的。第一節是引言,然後第二節和第三節繼續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第二節和第三節組成第一條誡命。請注意在第一條誡命中,使用「耶和華你的神」這個稱呼。以下四條誡命也是如此。但儘管「耶和華你的神」這個詞在前五條誡命中用到,卻沒有用在後五條。第二節至十一節使用耶和華這個稱呼,給我們依據,將第三節與第二節連起來,因而將第二節看為第一條誡命的一部分。第二條誡命是從第四節至第六節。這裡吩咐我們,不可雕刻形像,也不可作什麼樣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的百物;也不可跪拜那些像,因為主是忌邪的神。第三條誡命見於第七節,論到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第四條記在第八節至十一節,論到安息日。第五條誡命(12)是關乎孝敬父母。其餘五條誡命是在十三節至十七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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