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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5萬「打探鄭筱萸」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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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8-1-2 22: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鍾女士為了打探國家葯監局原局長鄭筱萸雙規期間的身體和生活情況,被馮某蒙走5萬餘元的錢財。日前馮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提起公訴。

  鍾女士受害,不見有人同情反倒有人撰文《拿出5萬「打探鄭筱萸」,意欲何為?》問罪,認為鍾女士在鄭筱萸「落難」之際如此仗義大有問題。因為:「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被「規」人員的待遇與紀檢工作人員沒什麼區別;對於正部級高官雙規期間身體和生活情況,是大可不必多慮的。鍾女士處心積慮打探的,恐怕並非鄭的貴體。鍾女士「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至少應當屬於行賄罪的未遂。因此,對於上當受騙的鐘女士,我們不能有絲毫的惻隱之心,反倒應該以行賄罪來追究其責任(2007年12月26日《檢察日報》)。

  惑也!拿出5萬「打探鄭筱萸」怎麼了?

  第一,雙規就一定規矩么?未必。

  三年前,廣州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黎元江受審時,當庭推翻了很多供述。他在回答公訴人為什麼此前作出那些供述時說:「雙規的日子不好受啊。」

  從披露情況看,黎元江是貪官大抵不會錯,即使把他當庭推翻的諸多供述完全扣除。然而貪官有可能說實話,實施雙規的辦案人員也不能絕對排除不法之舉。要是雙規的滋味「真的不好受」呢?

  2007年更有猛料。2007年4月15日《瀟湘晨報》報道: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3000餘萬元、不明財產5000萬元。他斂財的法寶就是胡亂雙規。對不聽話的幹部,隨意借雙規名義非法拘禁。2001年11月,宜章縣私營企業主王文漢與一家公司發生經濟糾紛,送了6萬元給曾錦春。曾錦春不久即通知縣法院一個星期內判決。由於案子複雜,法院沒有在規定時限內判決。很快,「法院院長、兩個副院長和一個庭長,4個人全曾被『雙規』了。代理院長旋即判王勝訴,獲170多萬元」。紀委曾書記這樣的雙規規範么?

  一個是「法官」,一個是「囚犯」;硬說「被『規』人員的待遇與紀檢工作人員沒什麼區別」,那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我估計或者說願意相信鄭筱萸享受的是正規雙規待遇,但無論從法治或人性角度或新聞人角色講,鍾女士都有打探鄭身體和生活情況的權利。懷疑鍾女士打探的並非鄭的「貴體」,是先入為主的有罪推定。

  第二,主張「對於上當受騙的鐘女士,不能有絲毫的惻隱之心,反倒應該以行賄罪來追究其責任」看起來大義凜然,實際上毫無道理。其一,鍾女士5萬餘元活動經費「遞給」無業朋友馮某,實為騙子所得,並沒有「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無受賄者談何行賄?其二,存在決定意識,打點費國人共知。如果非要從動機看結果、以事物普遍聯繫觀點給鍾女士的打點費定罪,那麼,敢問評論者是不是天外來客?中國像我等無辜無助無奈無意送有時不得不請人託人送血汗錢辦事的老百姓又有幾人清白?

  一碼是一碼。國家葯監局原局長鄭筱萸罪固當誅,但,他本人應依法享受程序正義,此前設法打探他「雙規」期間身體和生活情況的朋友也未必就是壞人。合理懷疑是正常的,但法治社會首先當懷疑的是政府的不法而非公民的違法。今評論者恰恰相反,相信政府沒什麼問題,一個勁追問受害者鍾女士「拿出5萬打探鄭筱萸意欲何為」?豈非咄咄怪事!

  今假設:新聞人鍾女士的「打探」就是想獲取「雙規」部門的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證據;又假設:結果果然實現;再假設:法院據此依法推翻或不採信鄭筱萸此前或真或假的供詞讓本該伏法的鄭得以減刑或保命,那又怎麼了?也許正是中國法治的勝利或前進。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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