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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億股民資料面臨泄露風險 私募不炒股票炒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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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何言哉 發表於 2007-12-18 03: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 北京商報
記者:崔呂萍

       「全國1.3億的股民資料我們都有,可以隨時與其中任何股民取得聯繫。」現在,網路上兜售股民信息牟取暴利的行為已屢見不鮮。只要你出得起錢,上百萬份的股民個人資料觸手可得。牛市之下,不少非法之徒動起了股民的腦筋。

       採訪中,一位自稱私募大師的男子告訴記者:他手裡掌握著幾十萬份股民信息,內容包括股民姓名、性別、地址、郵編、電話、手機等等。這些原本都屬於證券公司的高度保密文件。

       對此,法律專家表示,對批量泄露、出賣他人私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

       劉小姐最近因炒股而被人相當的「關注」,手機在一周之內被莫名其妙的炒股電話打爆,她自己也被炒股信息騷擾。就在劉小姐百思不得其解的時候,有朋友告訴她,網路上兜售股民信息牟取暴利的行為已屢見不鮮。只要你出得起錢,上百萬份的股民個人資料觸手可得……

陌生人來電騷擾不斷


       「我這個周末接了十多個陌生人的電話。有些是推薦股票,有些聽上去是希望我參與私募。」昨日,股民劉小姐致電本報,將她的遭遇告知記者。

       記者隨後用劉小姐的手機回撥了其中一個電話。接電話的是位自稱私募基金經理的男子,聽到記者是劉小姐的朋友並想入市時,便急切地向記者介紹自己的資歷和下一步的建倉目標。但當記者詢問他是怎麼知道劉小姐的手機號時,該男子三緘其口。

       而在另一位陌生人那裡,記者得到這樣的回答:「全國1.3億的股民資料我們可以隨時與其中的任何股民取得聯繫。」說這話的是一位自稱私募大師的男子,他告知記者,他手裡就握著幾十萬份股民信息。

       採訪中記者發現,對於這種陌生人打來的電話,股民們的反應也並不一致。部分投資者認為自己的信息被暗中黑手出賣,隱私權被侵犯,但也有不少股民認為這沒什麼大不了的。

股民資料價格很便宜

       「剛剛從證券公司內部獲取2007最新100多萬全國各地股民詳細資料(高度保密文件),信息內容包括股民姓名、性別、地址、郵編、電話、手機等等,是難得的第一手資料,另外該資料為2007年前10個月中最新的股民資料。為了保證資料的質量,全為限量出售。」看到如此誘人的「廣告」,還真有不少人動了準備購買的心思。

       怎樣才算有誠意?據記者了解,賣「資料」的一般都採用捆綁式出售資料的辦法。買主買的越多就代表越有誠意,越有誠意購買,賣家給出的報價就越低。

       在相關網站上,記者看到一份報價單,資料價格為1萬份,每份0.15元(一口價,一萬份起賣)、2萬到5萬份之間每份價格為0.1元、5萬到10萬份之間每份價格為0.08元、10萬份以上每份0.06元、20萬份以上可詳談。

       不僅價格可以商量,這些提供信息者的觸角能伸向任何一個可能出現股民信息的地方。記者發現,就連給電台打諮詢電話的股民的個人手機號都被拿來出賣。

賣家和買家都是誰

       據熟悉「信息」市場的人士介紹,有機會接觸和出售這些所謂股民信息的,多為證券從業人員及其周邊人士。券商、投資公司、軟體公司均有可能成為股民信息的輸出渠道,而接收者以私募人士、投資理財公司為主。

       由於是無本生意,因此賣家的定價一般不會很高,但買家更關注資料的準確性。在相關網站上記者看到,「本站2007年12月5日最新更新股民信息,老顧客可發樣本測試,新顧客如果買得多可見面交易,親自試打抽查,不準不要錢。新顧客可以買5000條試打,5000條價格為1毛錢一條」……

       「驗貨」結束后,交易開始。「您先把錢匯到我們指定的銀行賬號里,我們查收后馬上將信息傳到您的QQ或者電子郵箱上。」在記者表示出極大購買誠意后,一位賣家這樣表示。

       但是據接觸過此類交易的人士表示,股市火爆使開戶人數不斷增多,這也吸引了很多騙子「加盟」。因此在交易中很多買家把錢匯出后都難以得到資料。另外,一旦資料買回來發現全都打不通,買家很難再追回自己的錢。

涉嫌侵犯隱私權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表示,私人信息是隱私權保護的內容,凡屬於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資料,都是私人信息。例如,個人的生日、年齡、收入、宗教信仰、業餘愛好等。私人信息所涉及更為重要的是個人的尊嚴和地位,將他人的私人信息予以泄露並加以出賣,無異於出賣他人的尊嚴和獨立地位。對批量泄露、出賣他人私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

       「買賣股民信息,說到底和買賣房屋所有者信息和買車人信息一樣,都是將他人隱私出賣換取利潤的非法行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田勇這樣表示。他同時稱,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應該對此類事件嚴格處理,加大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

[ 本帖最後由 天何言哉 於 2007-12-18 03: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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