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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陽警方設獎金鼓勵受害人抓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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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12-12 11: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7年12月12日08:38   大河網  臧金生 鍾懷濤 

據洛陽一媒體報道,洛陽警方12月初出台獎勵措施:受害人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每抓獲1人,獎勵500元現金;公安機關據此偵破重大系列案件的,獎勵受害人1000元至5000元現金。

該措施在當地媒體一公布,便引起許多市民質疑:抓「壞人」是警察天經地義的事,怎麼能讓受害人自己來抓呢?警察不是在推卸自己的職責嗎?也有支持者認為此舉能調動社會力量打擊犯罪。


對此,警方稱,此舉是有實際效果的,初衷不能被曲解了。


【事件】


受害人抓嫌犯有獎


12月8日,《洛陽晚報》以「警方『利劍』打擊犯罪 市民參與可獲獎勵」為題發布消息,稱為了更有效地開展冬季打防攻勢「利劍」行動,洛陽市公安機關籌集了專項資金,用於獎勵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見義勇為者。


獎勵措施規定:對抓獲刑事犯罪嫌疑人者,獎勵500元現金;公安機關據此展開偵查,得以偵破重大系列案件的,獎勵見義勇為者1000元至5000元現金;受害人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每抓獲1人,獎勵500元現金;公安機關據此偵破重大系列案件的,獎勵受害人1000元至5000元現金;積極舉報刑事犯罪線索,公安機關經查實並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獎勵舉報者300元至3000元現金;主動協助民警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每抓獲1人,獎勵300元至2000元現金。


規定還稱,「犯罪嫌疑人」均指經公安機關審查涉嫌構成犯罪的。在抓獲刑事犯罪嫌疑人過程中負傷的當事人,可申報見義勇為基金獎勵。


12月10日下午,記者來到洛陽市公安局宣傳處,該處一民警把此次「利劍」行動鼓勵市民參與抓嫌犯的宣傳稿件拿給記者后說,目的是調動市民抓賊,而且這已不是第一次這樣獎勵了。他說,今年7月到9月,該局開展的「百日會戰」中,該局曾拿出30萬元專項獎勵基金。


之後,該民警還給記者拿出一份該局在「百日會戰」中的簡報,其中有這麼一個案例:6月24日上午10點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洛海在解放路農業銀行門外,將儲戶剛剛取出的8000元現金強行奪走。儲戶蘇站軍和銀行保安李建軍奮不顧身牢牢將疑犯王洛海控制,后王洛海被車站分局刑事拘留。對見義勇為的李建軍、蘇站軍各頒發獎金1000元。


「蘇站軍就是受害人見義勇為抓嫌犯受到獎勵的例子。」該宣傳處民警說。


獎勵措施規定


受害人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每抓獲1人,獎勵500元現金;


公安機關據此偵破重大系列案件的,獎勵受害人1000元至5000元現金;


積極舉報刑事犯罪線索,公安機關經查實並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獎勵舉報者300元至3000元現金;


主動協助民警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每抓獲1人,獎勵300元至2000元現金。


【爭議】


洛陽警方獎勵措施在當地見報后,引起廣泛爭議,贊同者稱,這是警方在充分調動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打擊犯罪,目的是給市民帶來更多的安全。但質疑者表示,這是對受害人的不負責任。還有持中立觀點的人則認為,探索中有爭議是正常的,應該理性對待。

質疑


警察職責怎能推給受害人


洛陽一王姓市民認為,維護社會治安,是警察的事,警方怎能出資讓老百姓幫他們干「如此危險」的活。該市民認為用金錢獎勵的方法鼓勵群眾、受害人抓嫌犯,可能就會有一些人沖著這些錢,干起職業警察的活。如果出現這類情況,就會讓人有了另外一個擔心,他們畢竟沒受過專業訓練,如果這時候他們受了重傷,甚至失去了生命該咋辦?


和王姓市民有同樣擔心的還有市民周先生,他提出了一個假設:一市民正在大街上走著,突然有人搶下他的包跑了,要是在平時,他也許會自認倒霉,因他的包里除了20元的現金外,並沒有其他貴重物品。但有了這個獎勵措施之後,他就會去抓搶包人,因為可能會得到5000元的獎勵。不幸的是,對方給他了一刀,他不治身亡。周先生說,搶包者沒抓住,受害人又丟了性命,這個損失和被搶20元錢相比太大了。


另一市民說,如果公安局鼓勵受害人去抓壞人,也就是說,學校也可以在收了學費后讓學生回家自學,飯館也可以在收了錢后讓顧客自己去做飯……


除了市民質疑,也有媒體發表評論,表達了對這一事件的看法。其中,《華商報》在昨日發表評論說,自古以來,只有「官」才是抓賊的正主,也就是說警察抓賊才是最名正言順的。這個獎勵規定一出台,警察將本該屬於自己的一部分職責推到受害人那裡去了。因此,公安機關不應該鼓勵受害人自己尋找、自己抓人,更不應該由職責是打擊犯罪的公安局來倡導。


贊同


能調動社會力量打擊犯罪


儘管質疑聲很多,但也有人支持警方的做法。洛陽市民楊鐵軍說,洛陽警方的規定是不錯的,有了這樣的規定,更會促進其他受害人自我尋找嫌疑人的積極性,從而更好地調動各種社會力量共同維護社會秩序。


至於有人質疑會出現「職業警察」,鄭州大學社會學系的郭少華說,可能性不大,因為洛陽警方這樣做是階段性的,而且案件是突發的,不是想找就能找到的。關於對受害人不負責任的問題,郭少華說,鼓勵挺身而出,並沒有強制要求,受害人對犯罪分子的能力會有一個基本的判斷,誰也不會因為這些獎金以卵擊石,不過警方確實應該在這方面進行提醒——量力而行。


對於洛陽警方的規定,鄭州特巡警一大隊一王姓民警表示支持。他說,洛陽警方的初衷是好的;警方可能也是無奈的,因為精力匱乏是一個現實問題,如果市民能響應警方號召,積極提供線索,對破案、對社會、對受害者都是一件好事。


有日本留學經歷的河南教育學院教師蘇永旭說,人們看待一件事物時,不同的文化背景會有不同的看法。他說,在西方社會,對生命權的尊重是第一位的,因此接受過西方文化熏陶的人,會有一些人質疑洛陽警方的做法。但是,如果用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見義勇為來衡量,洛陽警方的做法是可以接受的。


【律師】


警方做法並不違法


面對質疑,洛陽警方是什麼態度呢?洛陽市公安局宣傳部門工作人員稱,對質疑表示難以理解,此舉是有實際效果的,初衷不能被曲解了。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的陳奎律師說,洛陽市公安局推出的重金獎勵見義勇為群眾的作法,符合創建平安、和諧社會的要求,從法律角度說,這並不違法。不過,他也認為抓獲犯罪嫌疑人,可以得到不菲的獎勵,固然是一個好事,但不能單純地為幾千元的獎勵而貿然出手,遭到更大的傷害和損失。他提醒受害人,在打擊犯罪時應量力而行。


然而,省內一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說,鼓勵受害人抓嫌犯,對公安機關來說,有因警力不足被動懈怠自身職責的味兒,「警力有限,民力無窮」不能被錯用為「警力不夠,民力來湊」。


【提醒】


受害人不能申報見義勇為


洛陽警方在宣傳稿件中說,「在抓獲刑事犯罪嫌疑人過程中負傷的,可申報見義勇為基金獎勵。」那麼受害人在抓獲刑事犯罪嫌疑人過程中負傷的,到底能不能得到這樣的獎勵呢?


10日下午,記者在洛陽市政法委綜治辦見到了《洛陽市保護和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時,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


這就是說,受害人作為當事人,被排除在「他人」之外,不可能會得到見義勇為基金獎勵的。


隨後,記者來到了洛陽市公安局政治部,該部負責見義勇為申報工作的群聯處處長袁處長說,當時局裡出台這一獎勵措施時,他就提醒有關人員,申報見義勇為,必須按照規定執行。


「不符合條件的,即使申報到我這兒,也過不了我這一關。」袁處長說,受害人作為案件當事者一方,申報見義勇為肯定不合適。


袁處長說,政法委將見義勇為申報工作移交到公安局的幾個月里,他們還未批過一起見義勇為。


【鏈接】


獎勵措施並非洛陽首創


去年6月11日,長沙市公安局出台《對群眾參與防控「兩搶一盜」犯罪實施獎勵的辦法》,規定:群眾現行抓獲「兩搶一盜」作案嫌疑人,經公安機關審查認定構成犯罪的,每抓獲一名獎勵1萬元;受害人現行抓獲「兩搶一盜」作案嫌疑人,經公安機關審查認定構成犯罪的,每抓獲一名獎勵1萬元。


辦法出台後的6月27日下午3點,犯罪嫌疑人聶玉貴在某小區,搶奪受害人尹俊戴在脖子上的金項鏈后逃跑。尹俊不畏強橫,與聶玉貴展開搏鬥,並最終將聶玉貴制服。尹俊獲得1萬元獎金。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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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07-12-12 11:29 | 只看該作者
警方設獎金鼓勵受害人抓嫌犯?

又是一起長著豬腦子,
制定土政策的典範!

如果受害者是警方的話,
抓嫌犯都不一定成功.

讓普通老百姓的受害者去抓嫌犯,
豈非受害者與嫌犯的地位要對換不成,
有的地方抓嫌犯后,打死嫌犯,等等,

這樣一來要養活警察還有何用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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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好味 發表於 2007-12-12 11:3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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