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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檢察官:法官明哲保身 判決屈服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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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jsau 發表於 2007-11-17 15: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7-11-17 12:54:14  


  中評社香港11月17日電/高雄高分院判決的主要理由認為:在當選無效之訴,陳菊陣營舉辦走路工記者會雖有可議之處,但並未達強暴脅迫的程度,也未達到其他非法之方法的程度,不合於「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要件的規定,進而認定陳菊當選有效。

  台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振義今日在台灣《中國時報》發表文章,說在法言法,「選罷法」一○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當選無效之要件是:「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那麼,在本件陳菊陣營於法定選舉期間經過後召開記者會,以未盡查證義務的走路工指控,是否就不該當於本條規定之「其他非法之方法」?

  純就法條文義解釋的角度來說,立法者既然將「其他非法之方法」規範於「強暴、脅迫」之例示情形後面,顯然立法意旨即在於此處「其他非法之方法」必須限於類似強暴、脅迫之情形,所以本件既然沒有強暴、脅迫,那麼陳菊陣營深夜開記者會指控的行為,似乎就不該當於此處之要件。

  文章指出,目前對於前述「非法之方法」,僅有台灣「高等法院」八七年度選上字第四號判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年度選字第六號判決,以上二件判決見解都認為:「非法方法」依法條文義解釋,須與強暴、脅迫相當,足以使有候選人、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喪失意思自主權,始足當之。既然前輩有如此這般的判決在前,那麼後者依樣畫葫蘆,也是見怪不怪、明哲保身之舉。

  然而,前面二件既然都是「判決」而未形成「判例」,那麼裁判者要不要受前輩判決的拘束,其實僅存在承審法官一念之間。況且上述二件判決距今已久,當藍綠對立日劇,在選風日漸敗壞、為求勝利不擇手段的今天,是否還要被這二件判決見解牽著走,更是有待商榷。

  司法者解釋法律,除了文義解釋外,也應探求時代精神、體察當前社會需要。在法條上,立法者既然於本款在「強暴」、「脅迫」兩個例示態樣外,更以「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的概括規定授權司法者就具體個案判斷是否合於「非法之方法」,那麼承審法官在面對具體個案時,自然可以就個案是否達於「非法之方法」獨立判斷,更不必劃地自限以「本件沒有強暴脅迫所以不構成非法之方法」這樣的謬論產生,否則豈不是將立法者在本款規定的具體授權置若罔聞?

  文章認為,很難想像,在高雄高分院認定中,一個超過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仍在進行的選舉記者會(不管是否蓄意要殺得讓對手措手不及)、一個涉案嫌疑重大,目前仍在偵辦的選舉誹謗行為(違反「選罷法」第九二條),如此「已有可議之處」的行為,有何理由認為這樣的舉措不算是「非法之行為」?難道「選罷法」規定不是法律?果如其然,日後人人盡可為求勝利不擇手段,反正一切先選贏了再說。

  「司法官」的身分,除了審判獨立及終身保障外,社會更賦予其崇高地位,然而,地位崇高不是靠因循苟且得來,法官應該在一次次依法判決中,以社會清流自居,導正社會應有的走向。尤其當立法者在法律條文授權司法者具體判斷時,司法者更無逃避之責任。

  二○○四年十二月,烏克蘭最高法院判決執政黨雅努科維奇當選無效,儘管判決當時警民衝突、銀行擠兌、民眾抗爭屢見不鮮,法官仍然做出不利於當權者的判決。看看別人,想想自己,台灣的「司法官」何時能有如烏克蘭法官的道德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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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deneng 發表於 2007-11-19 12:40 | 只看該作者
叫你有罪就有罪,讓你清白就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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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11-23 03:2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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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要看完整   法官說   如果  社會認為抹黑造搖  屬不當之行為  
應由立法院訂法令規範  再說  法官提出  
從選罷法的演進來看  當初是立法部門不把抹黑放入的
當年蘇貞昌被抹黑賄選導致敗選(後來事實證明是國民黨抹黑)  要求修改選罷法
將抹黑放入  但是立法院卻不通過(應該是國民黨認為這太好用了  怎可以立法規範)

何況  走路工也卻有其事  不然  以後選前一天晚上十點之後買票就沒事  
舉發就是抹黑   這能接受嗎

至於舉發是真是假  自有刑法規範  選罷法的  
當選無效之要件是:「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今天   法官就這一條給下了解釋跟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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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11-23 03:2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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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勝出!黃宏欽還有臉立於法界?
文/金恆煒

高雄市長的選舉官司拖延了一年,終於塵埃落定。老實說這是不必要的官司,中國國民黨「選輸不甘」的把式,再添一樁而已,更堅定台灣民主深化以及「轉型正義」的必要。

從政治效應而言,老實說,這件官司民進黨處在絕對優勢,無論法官怎麼判,民進黨都贏,差別只在陳菊受不受委屈而已。如果法官依法判決,勢必駁回地院審判長黃宏欽的亂判不可,民進黨當然贏、陳菊繼續當市長;若而高等法院法官依然是黃宏欽之流,被犧牲的是陳菊,得利的是民進黨,就像紅軍肆虐時,台灣人民不挺身而出才怪,更不必說高雄市民了。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真正關鍵在選票的計算上,陳菊僅贏黃俊英一千一百一十四票,落選的一方心有不甘甚或心存僥倖而要求驗票,雖不可取,到底還情有可原。但是黃營有人買票,當場被人錄影存證事證俱在,黃營反控對方「當選無效」,只是告爽的,絕不可能成立。

八十多萬張選票一張一張選票複驗之後,陳菊不只贏而且多贏了五十七票;官司勝負底定。問題在高雄地院審判長黃宏欽竟然可以不按法理,祭出從未援用過的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二項:「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黃非要判陳菊「當選無效」的意識形態,叫人齒冷。這樣亂判,不只扭曲法條以從(四月十四日本人在「鏗鏘集」中的剖析,與蔡文貴法官判決相當,請參閱),更可說天理難容,連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古振暉都看不下去,特別檢附「不同意意見書」向黃宏欽「吐槽」。尤其有趣的是,法官黃宏欽本人也不掩飾「亂判」心態,公然表示說,反正怎麼判,都會有人上訴云云。

以初審判決的內部反彈以及判決書「不堪入目」來看,只要不再戴上有色眼鏡,國民黨所求必定不遂。所以,黃俊英陣營拿初審勝訴當二審判決的依據,完全是一廂情願。這是其一。宣判前,法院前重兵三千人戒備,這是防制藍營的滋擾。依經驗法則,選輸就示威、判輸就攻法院,不是綠營的作風;二○○○年到現在,藍軍輸不起就搗亂,法院的作為不正是現實的反映?這是其二。

至於黃俊英的律師拿判決書中已認定「走路工事件」損及黃俊英名譽,卻依然判黃敗訴,顯然不公;不只是轉移焦點,而且是拿尚未判定,也沒有訴訟的「非」案件來取消法官的判決。更可恥的是,把法官「假設」的話當成「斷語」來否決法官,與「選輸不甘」而濫訴如出一轍。判決書是回應黃俊英之律師所提出的理由說:「其等之行為若有過當而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之情形,在現行制度下,被害人自可循刑事訴訟程序為其等進行訴追或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以謀救濟」,重點是,起訴書反駁此符合「其他非法之方法」,更且是用「若而」的假設辭,並沒有「認定」有誹謗之實。「走路工」確有其事,法院已判定,剩下來的是,到底黃俊英知不知情?即使黃「不知」,需不需「概括承受」?陳菊陣營開記者會,有錄音帶、有聲音可稽,完全符合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文中「言論自由」的要件,誹謗絕不能成立。

高雄選舉訴訟費時一年,動用了不知多少人力、物力,耗費社會成本不知凡幾,受創最大的固是高雄市長陳菊,是不是因此「憂憤成疾」?但高雄市民明明已投票選出市長,卻無辜的忍受「民主空窗期」,導致「市政空轉」,根據媒體報導,市府已管不住有些公務員了;這不只是市長的損失,更是市民的損失!誰要負責?誰要賠?馬英九傾黨產來賠也不夠,高雄市民能甘心?(作者為《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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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11-23 03:3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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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受各方矚目的高雄市長選舉官司,經過十一個月纏訟,昨天由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宣判,撤銷市長陳菊當選無效的一審判決,改判當選有效;選舉無效訴訟仍維持一審判決,亦即選舉有效。這一官司的定讞判決,不僅還陳菊清白,免去重來一次選戰,從相關各方大致平和的反應,我們希望這也代表選戰紛擾終於結束,還高雄市民在法治之下一個正常的空間。

儘管敗訴的一方不免口出怨言,甚至不能免俗地懷疑司法被操控,衡諸事實與常理,這項判決顯然是公正而合理的。本案爭執焦點,在於投票前夕,陳菊陣營指控中國國民黨籍對手黃俊英賄選:影帶顯示有人在遊覽車上發放走路工,每人五百元。本案一審,法官認定陳菊陣營未有足夠證據做客觀推論,即行指控對手,判決其當選無效。高院改判,則認定選前最後階段賄選的指控,雖不可取,但並未構成影響選情的非法手段,陳菊當選有效。至於選舉無效官司,經冗長驗票發現錯誤率僅萬分之三,不影響選舉結果,自為有效的一次選舉。

本案判定當選有效與否的關鍵,從而在於發放走路工的指控是否捏造不實,且足以影響選舉。就事實而論,走路工事件雖然經過檢調單位十一個月偵辦,至今真相未明,惟其人證、物證俱在,所待查明的只是行賄金錢由誰所出;涉案者為黃俊英買票,殆無疑義。在此情況,陳菊陣營以涉嫌賄選指控對手,並非向壁虛構。另一方面,黃俊英陣營立即採取危機處理,迅速回應,並未遭到不公平對待,且其記者會的次數及時間猶較陳菊陣營為多,如此有來有往,實不足以誤導選民的公斷。值得關切的是,此一選舉官司已經二審定讞,全案源起的走路工事件卻歷時近年猶未偵結,且第一時間對人證掌握也有欠緊湊,均須儘早求其水落石出,以釋群疑。

選舉官司逆轉,黃俊英及中國國民黨人自不滿意,但從包括當事人的反應,於遺憾甚或憤憤不平之餘,仍呼籲支持者化失望或悲憤為力量,以期在即將到來的大選,以選票討回公道。這種尊重司法判決的態度,儘管是敗訴及敗選者基本風度,近年在激烈的選戰與政黨競爭中,反而逐漸不再獲得實踐,實非法治社會的正面發展。所幸黃俊英本人在本案定讞之後,讓社會看到當事人並未隨敗選也輸掉風度。反而是該黨的高層,黨主席吳伯雄未有證據,即逕指走路工事件為民進黨栽贓,角逐總統的馬英九也以「奧步」為民進黨及高雄市扣帽子。不錯,走路工事件黃俊英並未被傳訊,但在事件真相大白之前,把事件責任往對手推,是典型政客行為,輸不起的酸味十足,實不足取,也不可能因而獲利。

對陳菊市長來說,官司獲勝自屬喜事一大樁,然而,遲來的正義到來之際,也是女市長必須擺脫選舉官司糾纏,立即加緊市政建設的開始。一年來,由於與選舉官司俱來的不確定性,市政施展遭到掣肘,市民利益與市政建設未獲全力關照;市長本人備受壓力,健康亦出狀況。如今纏訟的陰霾一掃而去, 在未來三年的任期內,大都會高雄的市政應在市府團隊重振士氣之後,有嶄新而令人振奮的開始。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定讞,其實不僅對於南部重鎮,就全台灣而言,也是改變政治風度與政治文化的新開端。本來,一旦選民及司法做出公斷,政治人物應有尊重並即接受的謙卑。惟近年在緊繃的政治競爭中,保有這種風度並非易事,有人事後聚眾鬧事,還有些政治領袖甚至幹起與敵國勾搭的醜陋演出。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定讞,當事人及支持群眾的表現,不僅值得肯定,也已經為選戰輸得起的運動家精神,增添新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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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ugogo 發表於 2007-11-23 03:3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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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判決陳菊當選有效,同時駁回選舉無效之訴。這件轟動全國的選舉官司,二審法院合議庭三位法官在判決中,堅守司法與政治分際,回歸司法、尊重民主,展現法律人的風骨與擔當。

本案一審判決陳菊當選無效,這項判決當時即充滿爭議並備受質疑,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三位法官中,受命法官古振暉十分罕見的對判決結果提出「不同意見書」,表示不能認同審判長黃宏欽宣告當選無效的法律見解。

古振暉的論點主要有二,一是陳菊陣營投票當天凌晨召開記者會指控對手賄選所公布的錄影帶,經勘驗並非造假,且這種負面競選手法縱有不妥,只能算「違規」,不能認定已構成「違法」妨害選舉而判決當選無效。二是國民投票的平等機會未遭剝奪,選舉公平性未受影響,並未違反選舉的民主原則。

如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判決,大致認同古振暉不同意見書的觀點,都強調「依法、依民主」,三位法官蔡文貴、黃科瑜、徐文祥力抗泛藍陣營排山倒海的政治壓力,推翻一審當選無效判決,改判當選有效,堅守法律分際、尊重民主的勇氣,值得敬佩。

民主就是人民的選擇,除非有充足的證據及理由,法官不能以自己一票就推翻幾十萬,甚至千萬選民的選舉結果,這才是民主的真諦,司法也才會是民主的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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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肉小兔子 發表於 2007-11-23 08:30 | 只看該作者
判決當選有效可以不用重選,能夠節省人民的血汗錢,法官從經濟考慮是做了件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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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7-11-23 23:3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zhaodeneng 於 2007-11-19 12:40 發表
叫你有罪就有罪,讓你清白就清白.


有理有據.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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