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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性戀,我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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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7-11-3 13: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我個人看法,看同性戀,關鍵是看它符不符合神創造人的原意和神的聖潔要求。離開了這個原則去談,就成了各抒己見,無法統一,而且各有道理。

根據原則去衡量同性戀是一回事,如何對待當事人是另一回事。即使最極端的認為同性戀是罪,他們仍然享有天賦權利。

用神的標準衡量,人人是罪人,同性戀是不是罪,我認為是,因為凡屬不正常就是罪。所謂不正常就是違反了神的創造本意。神造男造女,男婚女嫁,結為夫妻,傳宗接代,是為正常。

現在爭論的焦點,不在於禁不禁止同性戀,而是在於如何認定同性戀人的法律地位。右翼的政客想用法律禁止給同性戀人夫妻之間同等的權利,左翼的政客則不願用法律形式確保他們有夫妻一樣的權利。而同性戀者則要求法律保護他們有和其它夫妻一樣的權利。

當然我說的美國情況,而且是聯邦政府一級。

這實際上和用聖經原則衡量同性戀是否符合神的要求不是一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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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11-4 13:48 | 只看該作者
我個人看法,看同性戀,關鍵是看它符不符合神創造人的原意和神的聖潔要求。離開了這個原則去談,就成了各抒己見,無法統一。
AMEN!

我們在這裡,不是討論我們認為如何如何,而是聖經里認為如何如何。

聖經說得很清楚,同性戀是罪。
聖經也說得很清楚,同性戀者若願意悔改,接受主為救主,順服主,過成聖的生活,上帝就會赦免同性戀這個罪。
聖經還說得很清楚:如果同性戀者不悔改,那麼結局就是要站在神的審判台前,自己承擔自己犯罪的後果。

因此,我想,關於同性戀的話題,應該小告一個段落,讓朋友們有時間了解更多的基督教的教義。
To God in faith. To others in 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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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責自負 發表於 2007-11-5 12:2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同往錫安 於 2007-11-4 13:48 發表
AMEN!

我們在這裡,不是討論我們認為如何如何,而是聖經里認為如何如何。

聖經說得很清楚,同性戀是罪。
聖經也說得很清楚,同性戀者若願意悔改,接受主為救主,順服主,過成聖的生活,上帝就會赦免同性 ...




但社會,也應該給他們生活的權力.審判是神的工作.我個人覺的,了解和對同性戀者的寬容(不是縱容)是應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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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Li 發表於 2007-11-5 19:05 | 只看該作者
很贊同你所講的聖潔要求。但是我反對你的觀點。
同性的愛是愛的一種,愛是否罪?!是否聖潔?!
單凴這點就可以證明神是允許而且祝福同性戀的。
聖經裡面有很多貌似反對同性戀的章節,例如士師記19章記載的,其實很容易看出是反對沒有愛情的暴力性行爲,而不是同性戀。
神並不反對同性戀,只反對沒有愛的,暴力的,多人的性行爲。


原帖由 追求永生 於 2007-11-3 13:05 發表
我個人看法,看同性戀,關鍵是看它符不符合神創造人的原意和神的聖潔要求。離開了這個原則去談,就成了各抒己見,無法統一,而且各有道理。

根據原則去衡量同性戀是一回事,如何對待當事人是另一回事。即使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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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11-6 10:4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4 RAYLi 的帖子

恩,我想知道,你所說的同性戀,只有戀,沒有性,是這個意思嗎?
再退一步,假設是有性的,那麼是不是所有有愛的性都是聖潔的呢?那麼兄妹之戀怎麼看?母子之戀,父女之戀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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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11-6 11:03 | 只看該作者
《聖經》對同性戀明確的倫理立場可分為五個不同但相關的教示:
(1)禁令,依〈利未記〉18:22; 20:13。
(2)責備,依〈羅馬書〉1:26-7。
(3)警告,依〈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10。
(4)事件,依〈創世記〉19:1-11、〈士師記〉19:22-6。
(5)總原則,依〈創世紀〉1:26-8; 2:20-5(太19:4-6;可10:6-9)。
  前四點是消極性的,最後一點則是積極的。但無論如何,《聖經》的立場甚為明確:同性戀行為是不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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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bling 發表於 2007-11-6 15:19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追求永生 於 2007-11-3 13:05 發表
用神的標準衡量,人人是罪人,同性戀是不是罪,我認為是,因為凡屬不正常就是罪。所謂不正常就是違反了神的創造本意。神造男造女,男婚女嫁,結為夫妻,傳宗接代,是為正常。

請問什麼是不正常?
如果以你的是否生育為標準,那麼多的不育夫婦是不是不正常,那麼多丁克夫婦是不是不正常,那麼多隻同居不結婚沒有小孩的異性伴侶是不是不正常?他們的權利是不是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是不是應該比有小孩的已婚夫婦低一等?是否意味著異性夫婦如果沒有小孩的話,他們也應該像同性伴侶那樣,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能自動繼承對方的財產?不能領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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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bling 發表於 2007-11-6 15:22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同往錫安 於 2007-11-6 11:03 發表
《聖經》對同性戀明確的倫理立場可分為五個不同但相關的教示:
(1)禁令,依〈利未記〉18:22; 20:13。
(2)責備,依〈羅馬書〉1:26-7。
(3)警告,依〈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10。
(4)事件,依 ...

你吵吵嚷嚷反對同性戀都大半年了,也沒有你拿出耶和華經裡面原句反對同性相愛,互相照料!搞來搞去,只是找出句「不能和男人苟合」這樣模糊的話語,請問女同性戀算是和男人苟合嗎?
我看你在拿不出理論依據之前,就不要在這裡丟人現眼了。還是趕緊遵照經書,蒙頭剃髮,回家帶孩子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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