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以民為本面臨考驗:誰來給聶樹斌們洗冤?

[複製鏈接]

1萬

主題

4萬

帖子

2萬

積分

版主

倍可親榮譽終生會員(廿級)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2446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07-11-11 07: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7年11月10日09:23   南都周刊  賀衛方

編者按


12年前,河北聶樹斌被以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並已執行。兩年前,本案「真兇」王書金歸案,主動招認了是自己姦殺康某的罪行。聶樹斌家人得知真情后,一再向河北地方法院申訴,法院卻以家人無法提供判決書為由拒絕受理。案件也歸於沉寂。日前,沉靜兩年多的聶案突然出現戲劇性變化,不僅聶家收到了神秘人寄來的判決書,王書金也提出上訴,為替他背黑鍋的聶樹斌「洗冤」。這起當年與佘祥林案並稱的「烏龍案件」,從被曝光至今,所呈現的司法救濟和糾錯機制的嚴重缺失,以及司法機構行為本身的荒唐,讓人哭笑不得,也不寒而慄。該如何痛定思痛,以聶案為契機,重建司法的理冤機制,重拾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本報專訪了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


司法部門對聶案的荒唐處理


南都周刊:法院判決書主要以聶樹斌口供來對其定罪,但刑訴法三十五條:「只有被告人供訴而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處刑法。」從這個事實來看,法院本身是不是違反了刑訴法的規定?


賀衛方:從法院這個角度看,這個案件很難說僅僅是依照口供。因為案件到了法院階段時,證據中不可能僅僅只有口供,還有其它一些證據。這些證據證明了聶樹斌犯下了這一起滔天罪行。但問題的關鍵在於這個口供和其他證據是怎麼來的。許多重大案件的偵破過程往往是用刑訊逼供的方式獲得口供,招供以後,再去尋找甚至製造別的證據。某些口供完全就是屈打成招的結果,這樣偵查部門就能獲得與現場勘驗完全一樣的口供。


當案件由公安而檢察院,再到法院的時候,生米已經做成熟飯。法院得到的只是一個結果,而不是獲得這個結果的過程。法院最後給出那樣的判決,十年中沒人懷疑。之所以現在受到嚴重質疑,完全來自於王書金這個「真兇」戲劇性地出現,他的供認,使得聶案原判受到了理所當然的質疑。當年,在聶案一審尚未完結的時候,《石家莊日報》一篇題為「青紗帳迷案」的報道中這樣描述:「經過一個星期的突審,這個兇殘的犯罪分子終於供述了罪行」,這一個星期的「突審」包藏著怎樣的內幕?


最大的問題在於,儘管刑事訴訟法規定單純的口供不能定罪,但這樣的空泛的規定完全不能遏制住通過刑訊逼供來獲得口供的惡劣實踐。怎樣的途徑更有效呢?減少嫌疑人羈押時間,強化律師對於偵查程序的參與,一旦發現口供來自刑訊便堅決排除——哪怕導致原來的犯罪無從追究也在所不惜,都是更加有效的途徑。


南都周刊:聶母張煥枝一直向石家莊中院和河北高院討要聶樹斌的判決書,但法院以聶案是1996年之前的舊案為由拒絕提供,法院這一做法是否欠妥?


賀衛方:這的確是非常嚴重的反人道的做法。它將當事人置於一個悖論之中,如果要提出申訴,必須要提供判決書。但聶案中兩級法院根本沒有向被告人親屬提供一紙判決書!法院明明知道聶家沒有判決書,卻以沒有判決書為由拒絕受理,這是令人錯愕的做法。這不是明擺著說你聶家人根本沒有申訴的權利么?再說,任何一個被告人最後被判刑了,法院都有義務把判決書送達親屬,讓他們知道作出判決有怎樣的法律和事實依據。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何況本案是剝奪一個人的性命。現在,案件過去十幾年了,又有王書金這樣的「真兇」出現,法院仍然把判決書像「密電碼」一樣秘不示人,這是何等蠻橫的做法!


南都周刊:據媒體報道,聶家後來收到了神秘人寄來的判決書,但河北高院仍以種種借口拒絕受理聶樹斌家人的申訴。


賀衛方:拒絕受理並沒有妨礙他們做一些事情,河北省對此組成調查組,對王書金案件和聶樹斌案件聯合進行調查。但聯合調查兩年後仍無結論,與此同時,他們還做了另外一件事情:把王書金案作為與聶案無關的另外一個案件進行審理,讓邯鄲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處王死刑。他們不受理,並不影響他們緊鑼密鼓地設法早日把王書金執行死刑,讓這個「活口」不再存在,使聶案永無翻案之日。


王書金兩年前落入法網,而兩年後的今天仍處於僵持階段,這說明河北省司法系統對於王書金案件如何審理,心裡沒有底,不知道怎麼做才能萬無一失。從我個人直覺來看,兩年仍不敢對王書金判處死刑,說明了他們也覺得王書金交代自己姦殺了康某是確有其事,但另一方面他們不敢承認自己的錯誤。所有事件背後,始終有一隻手在操控。所以說,這個案件到了非常可怕的程度。


不能指望犯錯者自糾


南都周刊:王書金已向公安機關承認其殺害康某的犯罪經過,也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指認。但檢察機關卻以「查無實據」而不予起訴,只起訴了與王有關的另外三項命案,這一行為本身是不是有點荒唐?


賀衛方:這讓人哭笑不得。檢察院最基本的職能是追訴犯罪,當發現了任何刑事犯罪,只要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自訴範圍,都要由檢察院來提起公訴。


這個案件的蹊蹺之處在於,被告人王書金在說:「天啊,我還犯了另外一個罪,請你們來追訴我吧!」他們卻說:「不不,我們不追訴這個,我們只追訴另外的那些。」王書金不斷地說他還犯了另外一個罪,他不能讓聶樹斌為他而蒙受不白之冤,但所有的哀求都無濟於事,他面對的是非常蹊蹺的法院和檢察院。這真是一個巨大的諷刺。檢察院為什麼要這樣做?明明以追訴犯罪為己任,但現在犯罪就擺在眼前,卻置之不理,這種荒唐的情況只能由一個原因解釋:公檢法背後有一種力量在操縱。這涉及到糾錯機制、伸冤機制的問題。聶樹斌案是否錯判,仍由原來的機構來調查和決策,這一定把相關的機構置於非常尷尬的境地。


南都周刊:在這種情況下,誰來監督、約束並追查檢察院的行為過失?


賀衛方:檢察院是國家的刑事檢控機構,同時又是法律監督機構,它本身享有對於法院及公安部門的監督權。但是誰來監督檢察院呢?並不是很清楚。當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大對各個級別的法院和檢察院有監督的權力,但這種監督應該以何種方式來處理?是相當不清楚的,也沒有落到實處。而且,人大本身在當前的政治權力架構中的地位也不是那麼顯赫,人大是否願意積極主動地發起一個法律的程序,例如成立針對特定事項的調查委員會,歷史表明是很不樂觀的。況且,這一案件如果有個操盤手的話,人大是不可能出來質疑檢察院的。所有的問題都出在我們的糾錯體制上,它讓犯錯誤的人自己去糾錯。


南都周刊:日前有報道說,最高院已受理了聶母張煥枝的申訴請求,同時王書金的死刑也將由最高院複核,王又是聶案真相的關鍵,在這一特殊敏感時期,最高院是否應該「刀下留王」,將兩案結合起來考慮?


賀衛方:這是大家共同的期望。王書金案件本身的審判還在進行中,而聶樹斌案件已成為舊案,聶母張煥枝之所以提出了這個申訴,就是因為王書金案的出現,王書金是聶案申訴中的最關鍵的證人。所以,王牽涉其中的其他命案,河北高院也好,邯鄲中院也好,這是你的程序,但最高院對於聶案申訴的審理,完全可以把王書金作為關鍵證人,如果最終證明聶樹斌系被冤殺,就應給他平反,這並不影響王書金其它命案的審理。所以,法院應該採取某種更加主動的方式來處理這個案件。


如果王書金證詞是事實,由於他,一起驚天冤案被昭雪,並且引發今後司法程序的改善,可以說他立了一個大功。我甚至呼籲不要判王書金死刑。這樣的人可以說是良心未泯,到了這種情況,還一定要把自己的另一起罪行招供,自己承擔而不願意帶著一種歉疚離開這個世界,這是十分難得的。
---------------------
懲治腐敗邪惡的公檢法,勢在必行!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10-6 16:22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