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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夫騙保女子4年獲3種判決 成司法史罕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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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7-11-10 19: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今年7月24日,法院再次重審鄧秀瓊殺夫騙保案。(資料圖片)

本版撰文 時報記者 李朝濤

昨日上午,37歲的花都殺夫騙保案主角鄧秀瓊4年來第三次在廣州中院聽到了判決:第一次被判了死刑;第二次重審后改成無罪釋放回家;昨日是第三次,是在檢察院抗訴下她重新被逮捕,法院再次重審,在事實和證據沒有什麼變動的情況下,法院以同樣的罪名判了個無期徒刑。

「同一法院對一宗案4年來居然有三種不同的結果,翻來倒去還是回到原來一審的結果,這是中國司法史上罕見的案例,」一名法律界人士這樣說。

2003年1月13日,鄧秀瓊的丈夫曾某被發現死在花都新華鎮一魚塘里,她成為105萬元保險金的受益人,種種證據顯示,鄧秀瓊及其「妹夫」毛定稿難逃嫌疑,一時之間被指責為「騙保殺夫」的「兇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二人死刑。判決后,兩被告人齊齊「喊冤」,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

殺夫女4年命運一波三折

2004年9月9日,廣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將該判發回重審。同年12月16日,廣州中院重審此案,殺人「鐵案」發生驚天逆轉——兩被告人最終因故意殺人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2005年4月5日,被關押了兩年多的鄧秀瓊和毛定稿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後走出了高牆,暫時變成了無罪之身。

就在「無罪判決」即將生效之際,廣州市檢察院很快提起抗訴。今年4月29日,廣東高院再次撤銷了廣州中院的判決,又一次將案發回重審,這一戲劇性的變化導致鄧、毛二人於7月20日重新被逮捕再次受審。

從死刑到無罪再到無期

7月24日,此案第三次開庭審理后,昨日上午,廣州中院作出判決。法院認定鄧、毛合夥構成故意殺人罪,鄧秀瓊還犯了保險詐騙罪,認為檢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鄧秀瓊無期徒刑、以保險詐騙罪判處鄧秀瓊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則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我有意見,要上訴,我沒有殺人」!昨日上午10時左右,廣州中院借用花都法院獅嶺法庭的審判庭宣判此案,身材瘦小的鄧秀瓊一直沒有任何錶情聽完整個判決,當審判長最後詢問她的意見時,鄧秀瓊突然有些激動地說要上訴,后又用帶著疲憊的語氣說「我沒有殺人」,而「幫凶」毛定稿則很乾脆地說「要上訴」。

整個宣判的過程只有10分鐘左右,除了記者幾個人外,沒有任何家屬前來旁聽,記者隨後了解到鄧秀瓊的親屬是律師讓其不用來的;毛定稿的親屬倒是早早來到法庭門口,但不知什麼原因一直到宣判結束都沒有出現;而死者曾某的親屬則是不知道昨日宣判。

案件回放 丈夫離奇死亡妻子成兇手

2003年1月13日,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紅棉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稱在花都區新華鎮農新路路邊岐山村新華磚廠魚塘發現一屍體。現場發現的證件顯示,死者姓曾,花都區本地人。1月6日,其大哥曾經報警說他自1月2日離家后就一直沒有回來過。

不久,警方發現曾某生前曾經購買了105萬元的人身保險,保險是曾某的妻子鄧秀瓊替買的,受益人分別是曾某和鄧秀瓊本人。同時,警方還發現,在2002年12月鄧秀瓊曾經買過大量的安定片,兩人平時夫妻感情並不很好。公安人員隨後抓獲了鄧秀瓊和「幫凶」毛定稿。

在公安機關,鄧秀瓊供認了她與丈夫婚後感情一直不好。在1999年至2001年間,她為丈夫曾某購買了3份人身和意外險,累計死亡給付保額為人民幣105萬元。2002年下半年,鄧秀瓊決定除掉丈夫以騙取巨額保險金。隨後,鄧又找到妹夫毛定稿作為幫手,一起作案,答應事成後分30萬餘元給他。

按照鄧、毛二人的供認,作案的經過是這樣的:2003年1月2日下午6時許,鄧、毛將曾某騙到花都區新華鎮畢村某酒家吃飯,隨後灌曾某喝下事先放有安眠藥的茶水。待曾藥力發作睡著后,二人即將其扶上摩托車,由毛定稿駕車將曾載至岐山村一個魚塘邊,然後連人帶車推入魚塘,致曾某死亡,同時製造了一個曾某死於 交通事故的假像。

●2003年2月,鄧秀瓊涉嫌殺夫騙保及同夥毛定稿被拘留。

●2003年11月26日,廣州中院一審判決:鄧秀瓊、毛定稿死刑。

●2005年4月5日,廣州市中級法院重新作出一審判決:鄧秀瓊、毛定稿兩人無罪釋放。

●2007年7月24日,因檢察院抗訴,廣州中院二次重審,鄧秀瓊被控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毛定稿被控故意殺人罪。

●2007年11月9日,廣州中院判處鄧秀瓊無期徒刑、毛定稿有期徒刑15年。

律師觀點 張律師感到意外

「這是一個讓人出乎意料的結果,我當初想這種案只能有兩種結果,要麼殺頭,要麼無罪釋放」。判后,鄧秀瓊的辯護律師張健良對記者說。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罪死了人的,如果沒有自首、立功、或者悔罪賠償死者家屬損失等從輕情節,法院必須要判處死刑,這也是該案第一次宣判時,將兩人都判處死刑的理由;

而如果指控的證據存在疑點,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按照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的精神,從尊重生命的角度上講,應宣告無罪,這是該案第二次宣判改為無罪釋放的理由;

而這第三次判決的結果很難讓人信服,沒有從輕情節,還一直堅稱自己無罪,要是證據確鑿證明他們是殺了人,那麼他們是認罪態度很差,更應該判死罪殺頭;反之如果是沒有確鑿的證據,則應以「疑罪從無」判定無罪。

那麼,法院作出這個介乎於死刑和無罪之間的無期徒刑證明了什麼呢?張健良最後略顯無奈地對記者說了這樣一番話,「因為檢察院抗訴,但證據方面卻不是很充分,法院現在的處境很為難,是放不得也殺不了,只好折衷弄個無期。」

兩個不同判決比較

無罪判決的三大理由

1.有罪供述自相矛盾

案件在法院開庭審理時,鄧、毛二人均矢口否認自己殺了人,鄧秀瓊更說自己是被公安機關逼供的。

對於兩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鄧說是毛提出將曾某殺死,鄧要給他32萬元作為酬金;毛稱是鄧提出要他幫忙殺害親夫,事成后給他5萬元。法院據此認為,檢察院指控兩人事先合謀殺人沒有依據。

此外,在有罪供述中,鄧、毛二人敘述殺死曾某的過程也不盡相同。

2.死者死因各執一詞

經法醫鑒定,死者體內有三唑侖代謝物(一種藥物),但鄧供認給死者服用的是安定片,藥店員工也證實賣給鄧的是安定片。人服用安定片后在體內不會產生三唑侖代謝物,到底死者體內的三唑侖從何而來,現在還是個謎,檢察機關也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況且當時的法醫鑒定證實不排除生前溺水的可能性。

3.作案時間疑點重重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和提供的多個證人證言,案件發生在2003年1月2日下午6時,先是兩被告人與死者到飯店,隨後曾某被扶上摩托車,直至死亡。但法院查明的情況是,有3名證人在案發當晚8時還見到曾某在其供職的治安隊里,甚至還有一名證人下午6時見到曾某在一個地方打麻將。法院因此認為,兩被告人的作案時間存在無法排除的疑點,無法證實兩人有作案的時間。

綜上所述,廣州中院認為:本案缺少物證和直接證據、證據鏈條出現斷裂,有較多的疑點無法查清,不能證明二被告人有罪。

無期徒刑判決要點

1.關於有罪供述

鄧、毛二人故意殺人的事實,有多名證人及兩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為據,還有現場發現的被害人屍體、作案工具摩托車、法醫鑒定結論等作為證據,證據之間能相互吻合,足以認定兩人殺人的犯罪事實。

2.關於死者死因

經法醫鑒定,死者體內有三唑侖代謝物,但鄧供認給死者服用的是安眠藥,藥店員工也證實賣給鄧的是安眠藥。人服用安眠藥后在體內不會產生三唑侖代謝物,辯護律師對此進行質疑,法院解釋為,因案發後並沒有查獲安眠藥,無法對安眠藥的成分進行鑒定,因而不能排除鄧所說的「安眠藥」其實就是「三唑侖」,故兩者之間並不矛盾。

3.關於作案時間

有證人證明案發當天最後一次見到死者是在治安隊門口,且在晚上七八時。律師對此認為如果死者是在下午6時之後被殺死,那不可能還被人看見在治安隊門口。法院解釋這些證人說的時間並不能確定是在2003年1月2日還是1日,證言內容本身帶有模糊性和不確定性。而結合這些證人證言和鄧、毛二人的口供,可以確定死者失蹤的時間是在2003年1月2日晚上7時(即案發時間)。

法院認為:檢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據此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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