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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與魂與身子--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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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思索 發表於 2007-10-28 03: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看到一篇關於靈魂的文章,貼上來與大家探討。




靈與魂與身子



            按平常的說法,一個人是分作兩部分的:一,「靈魂」;二,「身體」。靈魂就是人裡面不可見的那一種精神東西,身體就是人外面可見的軀殼。這是墮落人類的思想,雖然也有一點理由,但總不能準確。除了神的啟示之外,世上沒有一種的思想是可靠的。身體是人外面的軀殼,當然是個不錯的事實。然而聖經並不將靈魂相混,以為它們是相同的。除了字面上的分別,靈和魂的實質,並不一樣。神的話並不是把人分作「靈魂」和「身體」兩部分。乃是把人分作三部分:靈、魂、體。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二十三節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這一節聖經,明明將一個整個的人,分為「靈、魂、體」三部分。使徒在這個地方,是說到信徒的「全然成聖」──信徒的全人整個成聖。他說一個人的完全成聖是甚麼呢?就是他的靈、魂和體的蒙保守。這是很明白的。這一個完全的人,是包含靈、魂、體三部分的。並且這節聖經,也明以為:靈與魂是有分別的;不然,就不會說,「你們的靈與魂」,必定說,「你們的靈魂」了。神既然這樣說,就人的靈,和人的魂,必定是有分別的。所以說,人是分作靈、魂、體三部分的。

            分別靈和魂,實在有甚麼關係呢?有,有頂大的關係。關係於信徒的靈命生活頂多,因為信徒若不知道靈的界限到那裡為止,他怎能明白靈性的生活呢?不能明白,怎能有靈性長大的生活呢?就是因為信徒不分別,或是不知道怎樣分別靈與魂,就叫他們的靈不會長大成人。並且在許多的時候,就要以屬魂的算為屬靈的,因此就長久居在屬魂的生活里,而不更去尋求屬靈的。神所分開的,我們若混亂了,就不能無損失。

            屬靈的知識,在屬靈的生命里,是有極大的關係的。不過有一最要緊的點,就是信徒是否謙卑,是否願意受聖靈的教訓。若然,聖靈將要在經歷上,叫信徒有魂與靈的分別──雖然不一定在知識上都知道這真理。最無知識的信徒,可以絲毫不知魂與靈的分別,而有此二者分別的經歷。最有知識的信徒,可以完全知道魂與靈不同的真理,卻無一點的經歷。最好的,就是不特有這知識,並且有這經歷,信徒都是沒有這樣經歷的居多數,所以最好就是讓他們知道靈、魂不同的工作,而後追求那屬乎靈的。

            不特帖撒羅尼迦前書將人分為三部,就是聖經的別處也是有這樣的分別。希伯來書四章十二節說:「神的道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甚至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都能剌入剖開,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使徒在這裡,把人非物質的要素分作兩部分:「魂與靈」;又以為物質的部分,就是包含有骨節與骨髓,即思念主意之官的。祭司如何將一個整個的犧牲,用刀完全剖解分開,以致裡面沒有一點能以隱藏;照樣主耶穌也要用神的道,將那歸向祂的人完全分開,無論是屬靈的、屬魂的、屬身體的,都要一一刺入剖開。魂與靈是可以剖開的,那麼,魂與靈必定不是一樣的。所以在這裡也是以為人是靈、魂、體三元素合組而成的。

            因為我們平常所用的聖經,不將靈和魂嚴格的按?字面譯(許多時候,原文是靈,被譯為靈魂,原文是魂,也被譯為靈魂),以致讀者難以在字面上分別靈和魂。固然在我們的國語里,單說「靈」還可以,若單說「魂」,好像就不成話。但我們實在不應當讓我們的語言有這個缺點。我們應當在翻譯聖書時,將此字直譯出來,好叫後來通行;並月我們看人們翻譯屬世的書的時候,都是新造出許多名詞,怎麼我們銷行最廣的聖書,還不能如此呢?神既然在默示聖書時,分別用靈和魂這兩個字,我們就不應當混亂了它們。對於靈字的狀詞,我們還看見聖經中曾譯為「屬靈的」(林前二15,三1;加六l)。但對於魂的狀詞,就竟然不譯為「屬魂的」。哥林多前書二章十四節,原文是「屬魂的」,卻譯為「屬血氣的」。雅各書三章十五節的「屬情慾的」,在原文也是「屬魂的」。猶太書第十九節,就是最末了一處說到「屬魂的」,卻被譯為「屬乎血氣」。這是因為譯經的人,不敢直譯為「屬魂的」,並且將同樣的魂的狀詞,譯成數式,以致信徒讀經的時候,就難於明白靈和魂的分別。



【人的創造】創世記二章七節說:「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命的氣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一個活的魂。」神在最初的時候,用塵土造成一個人的模形,然後就將「生命的氣」吹入他的鼻孔。這生命的氣,一與人的身體相接觸,就生出魂來。這個魂,是人的體和靈的總結,所以聖經就稱人為「活的魂」。這「生命的氣」,就是人的靈,就是人的命源。因為主耶穌告訴我們說:「叫人活的乃是靈」(約六63)。這生命的氣,乃是從創造的主那裡來的,然而我們切不要將這個「生命的氣」的靈,與神的聖靈相混。聖靈和我們人的靈,是有分別的。羅馬書八章十六節表明:人靈如同與聖靈是有分別,而非相同的。「聖靈和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這「生命的氣」的「生命」兩字,在原文為「才因」,乃是雙數的。這個告訴我們:神這樣的吹氣,乃是發生兩個生命:(一)屬靈的,(二)屬魂的。這意思就是神所吹生命的氣,入了人的身體,變成為靈;同時這靈與身體接觸,就產生了魂。這就是我們裡面屬靈,屬魂兩個生命的來源。但是我們應當分別一下,這個靈並非神自己的生命,不過乃是「全能者的氣使我得生」(伯卅三4)。並非神非受造的生命,進入人的裡面。這裡所接受的靈,並非我們在重生時所得的神的生命。我們重生時所得的生命,就是神自己的生命,就是生命樹所代表的生命。這個人的靈是永存的,但並沒有「永生」。

            「用塵土造人」,這是說到人的身體。「將生命的氣吹入他鼻孔里」,這是說到人的靈是從神來的。他就成了一個「活的魂」,這就是說到人的魂,因為靈叫身體活起來,所以人成為一個活魂,一個活?而有自覺的人。一個完全的人,是三合一的──靈、魂、體,合成一人的。照這一節聖經看來,人是用兩件獨立的質造的:(一)靈,(二)體。靈進入了土殼的體之後,就生出魂來。魂是從靈與體聯合而後生的。體原是死的,因為生命的靈,與之相遇,就生出第三的魂。無靈,體是死的;有靈,人才會生活。有靈在體,就有生機,這種生穖,就叫作魂。

            這裡所說的,他就成了一個「活的魂」,意思不只表明靈和體的聯合,生出魂來;並且是說,靈和體聯合生出魂來之後,靈和體就都合併歸人魂這一部分。換一句話說,魂與體完全與靈相結合,靈和體是歸納入魂這一部分。當日亞當沒有墮落,自然不像我們現在的靈與肉體這樣的天天交戰。他全人的三元素,乃是完全和合的。這三個彼此調和,魂居中間作結連的環鏈,作人格的原因,叫一個人有獨立存在的可能。魂就是靈和體的總結,就是人元素的集大成。因此靈與體完全和合之後,就叫人成了一個活魂。這個魂不是別的,就是二者相合的結果,就是一個人的人格。這可引一個(不完全的)比方:放一點墨在一杯水裡,墨和水一調和起來,就成功墨水。說它是墨,不錯,現在還是墨。說它是水,不錯,現在還是水。然而墨和水現在已經和合,成功為第三件的東西──墨水了。(不過,靈與體聯合所生的魂,成為獨立不受分解的元素,如同靈與體一樣。)照樣,靈和體不過是兩個獨立的元素,但它們和合之後,就叫這種的和合,成為活魂。

            神就是以魂為全人的特點,因為在祂的創造里,人的特點就是他的魂,好像天使的特點,就是他的靈一般。他不只是一個身體,不只是一個有生命之氣的身體,乃是變成一個活的魂。所以在後來的聖經中,我們要看見神多是稱人為「魂」,所以不說人,而說「魂」者,乃是因為一個人如何,就是看他的魂如何。魂就是人的代表,表明人個格的特點。魂是人自由意志的機關,靈和體都是合併在它裡頭。它是自由意志的,所以它若順服神,它就可以按?神的安排,叫靈為一切的主;但它也有權柄可以叫靈受壓制,可以叫它所喜愛的那一部分為主。這靈、魂、體三者,好像一個發光的電燈泡一般。一個燈泡里,有電,有絲,有光。身體好像絲一般;靈好像電一般;魂好像光一般。電是光之因,光是電之果。絲乃是物質的體,以藏電,以發光。靈和體聯合,就生出魂來,而魂又為靈與體二者相合的特點。魂乃是二者所結合的。靈作魂的主動,體作魂的發表,好像電作光的來源,而絲作光的寄託者一般。

不過我們應當記牢:今生,魂是我們人的總結;來生,在復活的時候,靈就作我們人的總結。所以聖經記?說:「所種的是屬魂的身體,復活的是屬靈的身體」(林前十五44)。但是我們現在乃是與復活的主相聯合的,所以我們能夠靠?主,叫靈現在就管理全人。我們不是與「首先的人亞當成為活魂」的聯合,乃是與「末后的亞當成了叫人活的靈」的聯合。所以才能如此。



【靈魂體的作用】體就是「世界知覺」的所在。魂就是「自己知覺」的所在。靈就是「神知覺」的所在。身體有五官,叫人有五種的知覺。由這物質的身體,人能與這物質世界相往來,所以叫作「世界的知覺」。魂就是人智力的部分,幫助人有存在的可能;愛情的部分,叫人與對方的人和東西發生戀愛;刺激的部分,就是從知覺中所生出的。這是屬於人的自身、人的人格,所以叫作「自己的知覺」。靈是人與神往來的部分。在這部分里,人知道怎樣敬拜、服事神,知道他和神的關係,所以叫作「神的知覺」。神就是住在靈里,己就是住在魂里,知覺就是住在體里。

            魂是聚會的地方:靈和體就是在這裡聯合。人藉?靈與屬靈的世界和神的靈往來,而接受發表靈界的能力和生命。人藉?體與外面知覺的世界相接聯,彼此互相影響。魂是居在這兩個世界中間,並且屬於這兩個世界。一面藉靈與屬靈世界相通,一面藉體與物質世界相通。魂有自主的權柄,對它環境中與它有關係的事物,能以主意決定去取。靈直接管理身體是不能的,所以必定應該倚賴一個媒介。這個媒介就是魂,就是靈和體接觸時生出來的。這魂是靈與體的中間,把靈與體束縛在一起。靈可以藉?魂來治服體,叫它順服神的力量;體也可以藉?魂吸引靈來愛慕世界。

            在人這三個元素里,靈與神聯合,是最高的。體與物質相接觸,是最卑的。居此二者中間,就是魂。它是以此二者的性質,為它自己的性質,作此二者的聯絡。魂叫它們藉?它彼此能交通,能工作。魂的工作就是保守靈和體在它們所當有的次序里,叫它們不失去它們彼此正當的關係;叫那最卑的身體順服靈,叫最高的靈能夠藉?它而支配體。魂實在是人中堅的要素。魂乃是仰望靈賜給它以靈從聖靈所得的,以叫它完全,並將它所得的傳遞給體,叫體也能有分於聖靈的完全,而成為一個靈體。

            人的靈是最尊貴的,居在人的最裡面。體是最卑賤的,居在最外面。魂就是居在靈和體的中間,作它們倆的媒介。體就是魂的外身,魂就是靈的外身,靈要支配體的時候,就是靠?這居間的魂。在人未跌倒之前,是靈管理──藉?魂──全人;靈要有動作,就達意於魂,魂就運動身體,以服從靈的命令。這是魂作媒介的意思。

            魂是最有實力的,因為靈和體都和合於它裡面,以它為個格,受它的影響。但是此時人未犯罪,魂的實力乃是完全受靈的管理的。所以魂的實力,也就是靈的實力。靈自己不能遣動體,惟有藉?魂才可以。這個我們可從路加福音一章四十六至四十七節看出來:「我的魂尊(現今式)主為大,我的靈曾(完全過去式)在神我的救主里喜樂。」這裡原文時式的改變,就是表明靈當先(曾)喜樂,後來魂才尊主為大。靈先把喜樂通達到魂,魂就利用體的覺官表明出這喜樂。

            總括來言,魂就是人格的出產地。人的意志、智力、情感,都在魂里。靈是與靈界來往的部分。體是與天然界來往的部分。魂是站在這兩部分的中間,運用它的判斷力,以決斷是靈界掌權呢,或者是物質界掌權。有時,魂照?它智力和刺激來掌管全人,這就是理想界掌權。如果不是魂肯給靈掌權的地位,靈就不能。是魂決斷要靈掌權,然後靈能掌管魂和身體:這是因為魂是人格的出產地:

            魂是一個人的主人,因為人的意志是屢於魂這一部分的。靈管治全人,乃是魂願意自居卑微。魂若反叛,靈就沒有能力可以管治。這就是「人是自由意志」的意思。人是完全有自主的權柄的,他並非一個機械,隨?神的旨意而轉動。人有他自己主意的機關,他可以決斷願意遵行神的旨意,也可以決斷反對神的旨意,去跟從魔鬼的旨意而行。按?神的安排,乃是靈的部分最高,應當管治全人。然而意志──人格最主要的部分──又是屬於魂的。人的意志(魂)能有自主的權柄,到底是靈應當掌權,或是體應當掌權,還是已應當掌權。因為魂是如此有權力,是人格的機關,所以聖經稱人為「一個活魂」。



【聖殿與人】使徒在哥林多前書三章十六節說:「豈不知你們是神的殿,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頭么?」看了這一節聖經,我們就知道,使徒乃是受默示以人比作聖殿。神從前如何住在聖殿里,聖靈現今也如何住在人(信徒)裡頭。聖經在此,乃是叫我們將人與聖殿相比較。這樣作,我們就要看見,人的三部分元素,要何等顯然表明出來。

            我們知道殿乃是分為三部分的。第一就是外面的外院,為眾人所看得見的,也是眾人所可進去的,所有外面的禮拜,皆是在此獻上給神。再進去,就有聖所。這裡惟有祭司可以進來,將血、油、香、餅,奉獻給神。他們雖然很近了,但他們還不是最近的,因為尚是在幔子的外面,他們尚不能進入神的面前。神乃是住在至聖所里,援出祂無限的光輝(至聖所里原是黑暗的),沒有人能到祂的面前。雖然大祭司曾一年一次進入至聖所,然而此舉不過表明幔子沒有裂開之前,至聖所里總是沒有人的。

            人也是神的殿。在人裡面也有這三部分。身體好像外院一般,是在外面的,為眾人所見的生命。就是在此,人應當遵行神所有的命令。就是在此,神兒子代替人死。再進去,就有人的魂,就是人內里生命,包含有人的感覺、意志、心思等等。這就是一個重生的人的聖所。因為他的情愛、思想、願望,都在這裡,乃是滿有亮光、明明白白的,好像祭司來往事奉神一般。再進去,就有幔子後面的至聖所,為人的亮光所照不到,眼目所看不見的地方。「這是至高者的隱密處」,是神的居所,為人所不能到的地方──除非神願意將幔子裂開。這就是人的靈。人所有的,不只體與魂而已,人也有一個靈。這個靈乃是在人的自覺更深的地方,為人所感覺不來的。乃是它與神聯合交通。

            至聖所里是沒有光的,因為這是神的居所。聖所里是有光,因為裡面有七枝燈台。外院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這是一個重生人的影像。他的靈如同至聖所一般,為神所居住的。這是藉?信心,完全黑暗的,因為這是相信的人所不見、所不覺、所不能領悟的。魂如同聖所一般,有許多理會的能力,有思想,有知識,有規則,明白理想和物質兩世界中的事。這好像燈台的光照一樣。體如同外院一般,為眾人所看見的。凡它所有的動作生活,都是眾人所能看見的。

            神所給我們的秩序,是不會錯的:「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帖前五23)。不是「魂、與靈、與身子」,也不是「身子、與魂、與靈」,乃是「靈、與魂、與身子」。靈是最高貴的,所以先說:體是最卑下,所以最後說;魂是居在中間,所以就將魂字安在靈和體的中間說。我們看清楚了神的秩序,我們就看見聖經將人比作殿的智慧。我們看見至聖所、聖所和外院,如何與靈、魂和身子的秩序和貴賤,一一相合。

            殿的工作乃是隨?至聖所的啟示而轉移。聖所和外院的一切行為,乃是因?至聖所的神的同在而規定。殿最聖潔的地方,以及殿其它的地方所歸服、所倚賴的,就是至聖所。至聖所里好像沒有工作一般,是很黑暗的,所有的活動都是在於聖所,外有院的工作也是受聖所祭司的支配,但是,就是在這安靜無為之中,聖所所有的主動,不過都是受至聖所的默示的。

            這個靈意,是不難明白的。魂乃是我們人格的機關,包含有心思、意志、情感等。全人所有的工作,好像都是魂為主人的,身體乃是受它的差遣。但是,當人未墮落之前,魂雖然有許多的活動和工作,不過都是受靈的支配而已。神的秩序是:一、靈;二、魂;三、體。

[ 本帖最後由 人的思索 於 2007-10-27 11: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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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教徒 發表於 2007-10-28 11:59 |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可不可以把教義弄的通俗易懂些啊,有時候想好好學習一下,又沒有那個耐心,太多教條也讓我害怕,我不是聖人很難遵守的,犯了戒又覺得靈魂受煎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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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10-28 15:4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人的思索 的帖子

關於這方面的討論很多。實話說,這個不是比較正統的說法。

基本上這是三元論。帖一個比較簡單的關於三元論的批駁供參考。

①三元論者稱罪人為一個有魂的人,稱重生的人(特別是一個虔誠的人)為一個有靈(和魂)的人,因為他們聲稱,人在犯罪后,他的靈就失去了功效,與神隔離,直到重生得救后才恢復活動。然而聖經並無此種劃分。人確是因犯罪而敗壞了,影響及全身(林后七: 1; 雅四: 5)。一個重生得救的人,並非是重新受到他自己的靈的管轄,而是受到聖靈的管轄(林前六: 19; 羅八: 9)。

    ②三元論者認為,基督徒成聖的進展,是在於讓他的靈逐漸地增強對他的魂和體的控制,因此引成一種屬靈之驕傲的態度,而忽視了信徒的成聖,是藉著神的靈之運行和控制(腓二: 12-13)。

    ③三元論者往往認為,人的犯罪是由於他的魂控制他本身的靈所致。因此偏重於以魂的反叛為犯罪的根源。而聖經則指責整個的人,或稱人的心(創六: 5; 那十七: 9)。

    ④三元論對「靈」和「魂」所作的區別,是與聖經的見證相衝突的。此點可自前面所舉的例子上得到證實。

    有兩節聖經似乎是支持三元論的見解,即帖前五: 23及來四: 12。關於「帖前」的經文,保羅的目的是要強調,整個的人得蒙神的保守。若要堅持這段經文證明人是由靈、魂、體,組合而成的,那末他們也必須要承認,耶穌所稱的誡命總結上包括心、魂、意、力(體)四個不同的部分了(可十二: 30),因為耶穌在該段經文中,也是強調整個的人應當愛神之原則。

    論到希伯來書四: 12的經文,我們應當注意下列各點:

     ①該處不但提到魂與靈,也提到心以及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魂與靈若是人內兩種不同的元素,那末「心」豈非也應當被列為是一種元素嗎?如此,三元論應當改作四元論了。

    ②靈與魂是代表人內心的深處,正如骨節與骨髓是代表人體的深處。骨節與骨髓顯然不是代表人的身體。骨髓只是包含在骨內的一種素質,而骨節乃是指骨與骨連接之處。希伯來書著者很可能提到靈與魂,以便和骨節與骨髓成一(兩與兩之)對比。而且事實上,聖經中常常應用靈與魂兩個名辭的。本節的重點是要指出,神的道極其有力,甚至能剌透人的最深入之處,最難接觸的部分。而靈與魂,骨節與骨髓只是舉例為證而已。

    我們必須記得,解經的一個基本原則乃是「以經解經」。聖經中極大多數之經文,既然是以靈與魂為通用的名辭,而帖撒羅尼迦后書及希伯來書中的兩節經文,又並非必須按三元論來解釋,二元論顯然是合乎聖經的教訓。但是我們再一次申明,人之為人,包含; 靈和身體,而且我們無法硬性地把它們拆開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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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10-28 15:46 | 只看該作者
看來你最近在思考人,這裡有一些文章,希望對你有些幫助。

論人:
http://article.jidunet.cn/d/file/theology/htm_3/body_rys/

12章人的起源,本質與目的:(這是我喜歡的巴文克的系統神學,有點難度,但如果細心研讀,受益非淺)
http://www.thirdmill.org/chinese ... godlearn/gb/m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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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錫安 發表於 2007-10-28 15:49 | 只看該作者
二元論:
B、二元論

    二元論者相信,人的結構在基本上是二元性的,即包括身體和靈魂。他們認為,在論到人的結構時,「靈」與「魂」往往是兩個通用的名詞。這種見解的理由列舉如下:

    ①聖經中不但提到靈和魂,也提到心,性,意等名詞。若要堅持每一個名稱必須代表一種素質,則人的結構將要包含六七種。

    ②許多經文都證明,靈和魂是兩個通用的名詞「茲舉數例於後:

   (一)人有時被稱為包含靈與體,而有時則被稱為包含魂與體。顯見靈和魂是兩個通用的名詞(林前七: 34; 雜二: 26; 太十: 28)。

   (二)論到人的死,聖經有時稱之為「靈離開了」,而有時則稱之為「魂離開了」 徒七: 59; 路八: 55。創卅五: 18; 王上十七: 21、22)。聖經有時稱那些已經離開世界的信徒為靈,有時則為魂(來十二: 23。啟六: 9; 廿: 4)。耶穌基督為罪人捨身之事,也是用靈和魂兩個名詞交互而論的(約十九: 30; 約十: 15)。

   (三)聖經在描述人與神的靈交時,也是以靈和魂為通用的名辭。此點特別否定了三元論之以靈為人與神交通之部的說法。

    馬利亞的頌讚: 「我心(直譯應作「魂」)尊主為大,我靈以神我的救主為樂」(路一: 46-47)。此處,馬利亞顯然是指她的靈魂尊主為大,且以她的神為樂(參賽廿六: 9)。大衛更單獨應用「魂」為他對神的頌讚。他說: 「我的心哪(直譯應作「魂」),你要稱頌耶和華; 凡在我裡面的,也要稱頌他的聖名」(詩一○三: 1; 參詩一三○: 5-6)。

  (四)基督為人的罪而憂傷。這憂傷有時稱為靈的憂傷,有時稱為魂的憂傷(可八: 12; 太廿六: 38; 參徒十七: 16; 彼后二: 8)。

  (五)靈性的增長往往以「魂」字來代表的(徒十四: 22; 雅一: 21; 弗六: 6,「直譯」; 西三: 23「直譯」)。

    主耶穌教訓人說,最大的誡命乃是: 「你要盡心,盡性(直譯應作「魂」),盡意,儘力,愛主你的神」(可十二: 30)「耶穌顯然是指,人應當全心全身地愛神,然而,在他的這句話中,卻並沒有提到人應當以他的「靈」來愛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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