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37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基督徒們是如何看待婚前同居的?

[複製鏈接]

995

主題

4748

帖子

1539

積分

三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53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liebling 發表於 2007-5-10 13: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此帖子為嚴肅討論貼,思想不純者無擾。

有這麼一個故事,昔日有一群人要拿石頭打一個淫婦,耶穌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這樣的故事還在這裡發生,某些基督徒口口聲聲說同性戀是罪,那他們自己是否就完全按照擺布經規範去做呢?

基督教明確反對婚前同居,我想大家都沒有什麼異議,請問這裡的基督徒們都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你們是否從來沒有過婚前性行為?

擺布經上把一切不以生育為目的的性行為都成為犯罪,生於公元4至5世紀的羅馬帝國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哲學的主要代表奧古斯丁認為,如果結婚了,但夫妻沒有屈從於肉慾,那麼為了繁衍後代,性生活是可以被容忍的,「你可以有性生活,但不能把它當成一種享樂」。

基督徒們,你們都禁慾嗎?你們是否每次夫妻生活都以生育為目的?

罈子里有位基督徒說「孩子是神的產物. 生養眾多本是祝福. 如果神不允許, 想要孩子都沒有呢!」
請問你們是否從來不避孕?

基督教把除了陰道交以外的性交方式都稱為罪,因為「那 些 行 為 已 超 越 了 神 所 設 計 夫 妻 性 愛 交 合 並 藉 以 完 成 傳 宗 接 代 生 兒 育 女 任 務 的 模 式( 口 交 是 不 能 生 兒 育 女 的 ) , 也 違 反 了 聖 經 所 說 的 原 則 : 「 凡 事 都 可 行 , 但 不 都 有益 處 ; 凡 事 都 可 行 , 但 不 都 造 就 人 。 無 論 何 人 , 不 要 求 自 己 的 益 處 , 乃 要 求 別 人 的益 處 」」

基督徒們,你們從來沒有嘗試過口交嗎?你們有過手淫嗎?

如果你們自己做不到上訴這些規範,卻要拿擺布經指責同性戀違背上帝意志,難道不是典型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

[ 本帖最後由 liebling 於 2007-5-10 13:10 編輯 ]

572

主題

9155

帖子

2773

積分

六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2773
沙發
嘁哩喀喳 發表於 2007-5-10 13:33 | 只看該作者
實際上,按照「聖經」,基督徒們最好連結婚都不要的。只是「慾火攻心」了,與其犯罪,倒不如結婚。所以結婚也是個迫不得已的選擇。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72

主題

9155

帖子

2773

積分

六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2773
3
嘁哩喀喳 發表於 2007-5-10 13:37 | 只看該作者
論述「聖經」不鼓勵基督徒們結婚的帖子在這裡:

http://club.backchina.com/main/v ... B%BB%F0%B9%A5%D0%C4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10

主題

1752

帖子

542

積分

貝殼網友四級

留學海龜(十四級)

Rank: 3Rank: 3

積分
542
4
zhangt1229 發表於 2007-5-10 14:43 | 只看該作者
樓主:
基督教在中世紀和政治結合在一起,禁止普通人民讀聖經,殘害科學。還在性交的姿勢上做了很多規定。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想必你也很了解。原來的教皇也有傳聞說是同性戀。

難道你真的把以上行為當作基督教的真理嗎?

對於那個行淫被抓的婦人,耶穌的話是:「沒有罪的可以先打她。」對於婚前同居,保羅說:「快去結婚吧。」並沒有如同中世紀一樣枉加評論。

至於基督教所謂的「罪」和司法上所謂的「罪」是有區別的。在主面前我是一個十足的罪人。但是卻沒有觸犯過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

在基督徒口中,同性戀是罪,知道有人是同性戀,不去幫助他,反而歧視。也是罪。或許歧視這個罪更加大一些。因為這樣的行為阻斷了同性戀悔過自新尋求主的路。
啊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995

主題

4748

帖子

1539

積分

三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539
5
 樓主| liebling 發表於 2007-5-10 14:5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zhangt1229 於 2007-5-10 14:43 發表
樓主:
基督教在中世紀和政治結合在一起,禁止普通人民讀聖經,殘害科學。還在性交的姿勢上做了很多規定。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想必你也很了解。原來的教皇也有傳聞說是同性戀。

難道你真的把以上行為當作基 ...


就是說你認為基督教很多理論是陳舊的,過時的,對不對?


在基督徒口中,同性戀是罪,知道有人是同性戀,不去幫助他,反而歧視。也是罪。或許歧視這個罪更加大一些。因為這樣的行為阻斷了同性戀悔過自新尋求主的路。


你既然說同性戀悔過自新,就是說你認為同性戀是罪,對不對?

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因為你是異性戀,基督教的某些理論違背了你的天性,比如不得婚前同居,不得口交,不得從事非生育目的的性行為,因此你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為這些理論是過時的,荒唐的。你從事這些行為就不是罪。但是基督教中關於同性戀是罪的理論,因為沒有壓抑你的天性,而且同性戀在人群中是少數,你可以視而不見,繼續堅持認為基督教的這一理論是正確的。

一句話,凡是擺布經中你不能遵守的,就是錯誤的理論。凡是擺布經中你能遵守的,別人不能遵守的,你就可以高舉道德大旗討伐別人?對不對?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10

主題

1752

帖子

542

積分

貝殼網友四級

留學海龜(十四級)

Rank: 3Rank: 3

積分
542
6
zhangt1229 發表於 2007-5-10 20:53 | 只看該作者
你說的不對。

對於聖經上的話,每一個時代,都會結合時代的特點去理解。所以,對於聖經的理解不斷發生變化,而聖經卻永恆不變。當然,很多時候聖經是被人為的曲解。比如說中世紀的教皇。

聖經上我所不能遵守的東西多了。哪怕就那一條基本的「愛人如己」,我都無法完全做到。又有何權利去討伐別人呢?如果把聖經上的話語看作是律法。那麼,整本聖經不過是讓罪彰顯,好讓我們知道恩典有多大。

我不認為我比同性戀人群高尚。因為,或許這條律法我沒有觸犯,但是,還有許多其它的呢。那些律法,或許我觸犯了,而同性戀人群卻不觸犯。畢竟,都是罪人。
啊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995

主題

4748

帖子

1539

積分

三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539
7
 樓主| liebling 發表於 2007-5-11 08:2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zhangt1229 於 2007-5-10 20:53 發表
你說的不對。

對於聖經上的話,每一個時代,都會結合時代的特點去理解。所以,對於聖經的理解不斷發生變化,而聖經卻永恆不變。當然,很多時候聖經是被人為的曲解。比如說中世紀的教皇。

聖經上我所不能遵 ...



你口口聲聲說大家都是罪人,在上帝眼裡都是一樣,可是你真是這麼想的嗎?你一邊說基督教禁止婚前同居,避孕,口交是過時的陳舊的理論,一邊說同性戀需要悔過自新,不是雙重標準是什麼?你為什麼不說婚前同居,避孕,口交也需要悔過自新呢?或者你為什麼不說基督教關於同性戀的觀點是過時的呢?憑什麼你不能做到的就是過時的理論,別人不能做到的就不是過時的,還需要乖乖地悔過自新?大家都是天性,你天性高貴些嗎?

好一個徹頭徹尾的偽君子。

[ 本帖最後由 liebling 於 2007-5-11 08:25 編輯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10

主題

1752

帖子

542

積分

貝殼網友四級

留學海龜(十四級)

Rank: 3Rank: 3

積分
542
8
zhangt1229 發表於 2007-5-11 17:01 | 只看該作者
??樓上的朋友,我什麼時候在言談中出現「避孕」,「口交」以及「過時」之類的字眼了?這算是你在說謊嗎?還是你故意的扭曲對字眼的理解?在努力學習陳水扁嗎?

每個人都能尋找出其他人的錯誤來。但是,基督徒眼目中得知有自己的錯誤。

你在這裡贊成同性戀,覺得它是用來攻擊教會的工具。但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照顧艾滋病人的人,不正是身上帶有主愛光明的德雷薩姆姆嗎?

錯就是錯,對就是對。哪怕全世界人都贊成殺人合法,殺人也是一種罪。

神的道路是不變的。
啊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

主題

79

帖子

25

積分

註冊會員

新手上路(初級)

Rank: 1

積分
25
9
liwenji 發表於 2007-5-11 18:07 | 只看該作者
「婚前同居」的現象不是一個基督徒反對不反對的問題,我想大家心裡都有數。或者直接去問我們的父母。在我沒有信神的時候,我當時沒有信神的母親就告訴我「婚前同居,發生行為」是不好的,是不光彩的。這和信仰沒有什麼關係吧,畢竟我們當中大多數人出生在「沒有性開放」的中國。

難道非基督徒認為婚前同居是必需的嗎?我想這只是少數人的觀點。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995

主題

4748

帖子

1539

積分

三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539
10
 樓主| liebling 發表於 2007-5-11 21:2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liwenji 於 2007-5-11 18:07 發表
「婚前同居」的現象不是一個基督徒反對不反對的問題,我想大家心裡都有數。或者直接去問我們的父母。在我沒有信神的時候,我當時沒有信神的母親就告訴我「婚前同居,發生行為」是不好的,是不光彩的。這和信仰沒 ...

你們基督徒怎麼都一個毛病,我們說什麼你們就無限放大。我們只是討論尊重少數人的權利,在你們嘴裡,都成什麼了?!
我們說要尊重少數同性戀者的權利,你們就說我們是要人人都搞同性戀;我們說要給某些特殊人群墮胎的權利,你們就說我們是鼓勵人人墮胎;我們說某些晚期癌症患者的安樂死權利要尊重,你們就說我們是要殺掉所有老年人;我們不認為婚前性行為是罪,現在甚至很多基督徒都有婚前性行為,你們立馬就說我們主張婚前性行為是必需!
要知道,我們非基是尊重每一個人的合理合法的權利的,我們不主張對個人私生活過多的干涉,只要它不妨礙別人。相比之下,你們基們都什麼德行呢?只有你們才會理所當然地認為天下所有人都應該一個模式,應該都信上帝,應該都是異性戀(哪怕天生是同性戀),應該都不需要墮胎(哪怕被強姦了或者胎兒有致命缺陷),應該都不支持安樂死(哪怕得了晚期癌症生不如死,已經失去了做人的尊嚴)。
你們基們難道就不懂得多樣性的道理嗎?難道就不懂得和不同的人和諧相處嗎?太陽都有七種顏色,更何況人呢?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995

主題

4748

帖子

1539

積分

三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539
11
 樓主| liebling 發表於 2007-5-11 21:3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zhangt1229 於 2007-5-11 17:01 發表
??樓上的朋友,我什麼時候在言談中出現「避孕」,「口交」以及「過時」之類的字眼了?這算是你在說謊嗎?還是你故意的扭曲對字眼的理解?在努力學習陳水扁嗎?


我為什麼要故意扭曲?你們基們當然一直在極力避免這些字眼了,因為你們虛偽,你們不敢面對這些尖銳的問題!只好扭扭捏捏,拐彎抹角地說什麼基督教的那些理論是被扭曲的,以下可是你的原話啊:

「對於聖經上的話,每一個時代,都會結合時代的特點去理解。所以,對於聖經的理解不斷發生變化,而聖經卻永恆不變。當然,很多時候聖經是被人為的曲解。比如說中世紀的教皇。」

如果你不虛偽,你為什麼不敢拍著胸脯說你沒有過婚前性行為,沒有過不基於生育目的的夫妻生活,沒有過口交,沒有過避孕!!

你在這裡贊成同性戀,覺得它是用來攻擊教會的工具。但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照顧艾滋病人的人,不正是身上帶有主愛光明的德雷薩姆姆嗎?


同性戀等於愛滋病嗎?你是真無知還是假無知啊?在這個世界上,愛滋病患者絕大多數是異性戀,性亂才是愛滋病的罪魁禍首。在西方國家,因為性亂導致的愛滋病原因中,gay men > straight men > straight women > gay women。從這裡與其說同性戀更容易得愛滋病,還不如說男性更容易得愛滋病更符合實際。為什麼,因為男人比女人更容易性亂!

錯就是錯,對就是對。哪怕全世界人都贊成殺人合法,殺人也是一種罪。

神的道路是不變的。...


既然你堅持神的道路是不變的,就是說你認為婚前性行為,口交,避孕,以及非生育目的的做愛是罪,那你認罪嗎?如果你也有這些罪裡面的一項,你有資格說別人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10

主題

1752

帖子

542

積分

貝殼網友四級

留學海龜(十四級)

Rank: 3Rank: 3

積分
542
12
zhangt1229 發表於 2007-5-14 04:22 | 只看該作者
我沒有說別人。我只是在這裡說明我是一個罪人。

我有勇氣承認自己犯罪,你呢?

我只摘出你最可笑的兩句話作對比。以後我們就不爭論了,因為,這種無謂的爭論無法給你帶來好處。

你一邊說基督教禁止婚前同居,避孕,口交是過時的陳舊的理論,一邊說同性戀需要悔過自新,不是雙重標準是什麼?

我為什麼要故意扭曲?你們基們當然一直在極力避免這些字眼了,因為你們虛偽,你們不敢面對這些尖銳的問題!只好扭扭捏捏,拐彎抹角地說什麼基督教的那些理論是被扭曲的,


至於你想知道被扭曲的理論,我告訴你:(僅僅舉幾個最可笑例子說明)
1,必須用拉丁文誦讀聖經
2,男人和女人在不生孩子的時候,不得性交。
3,強迫掙繳十一稅。
4,贖罪券
5,地心說


至於你說保護少數者的利益。我倒是部分贊同的。只要這些少數者沒有侮辱大多數人的行為。

舉例說明,立法說「同性戀合法」,我反對。立法說「同性戀非法」,我也反對。
啊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

主題

178

帖子

38

積分

貝殼新手上路

Rank: 2

積分
38
13
Elbib 發表於 2007-5-14 09:1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zhangt1229 於 2007-5-14 04:22 發表
至於你想知道被扭曲的理論,我告訴你:(僅僅舉幾個最可笑例子說明)
1,必須用拉丁文誦讀聖經
2,男人和女人在不生孩子的時候,不得性交。
3,強迫掙繳十一稅。
4,贖罪券
5,地心說

其它四條很明顯是可笑的,第二條為什麼可笑?按照擺布經的說法,上帝創造了男女,就是讓他們生兒育女的,不是讓他們享受性愛的。你有什麼依據說這條很可笑呢?是因為你本人有這個生理需要嗎?


至於你說保護少數者的利益。我倒是部分贊同的。只要這些少數者沒有侮辱大多數人的行為。

既然你贊同保護少數者利益,你還認為少數者是罪人,需要改正嗎?

舉例說明,立法說「同性戀合法」,我反對。立法說「同性戀非法」,我也反對。

這個比較荒唐,好像這個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立法說「異性戀合法」。其實同性戀者想要的無非是平等對待而已。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

主題

79

帖子

25

積分

註冊會員

新手上路(初級)

Rank: 1

積分
25
14
liwenji 發表於 2007-5-14 15:48 | 只看該作者
亂呀~
  樓主是不是想說: 雖然大眾的道德觀是最好不要有婚前同居的行為,但是應該允許並接收「少數人」婚前同居;這個世界是允許「個性」的出現,或者說世界是「多元性」的。
   回答:這個世界即便有很多的條條框框,無論是道德制約、法律制約還是宗教約束,「個性」行為還是廣泛存在的。
   墮胎,同性戀,同居等從來沒有因為宗教或者輿論的強調而減少過,相反很多物質的孩子把這些當作時髦的事情來作。只要人們下定決心要做什麼,各方面的約束有什麼作用呢?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995

主題

4748

帖子

1539

積分

三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539
15
 樓主| liebling 發表於 2007-5-14 21:3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liwenji 於 2007-5-14 15:48 發表
亂呀~
  樓主是不是想說: 雖然大眾的道德觀是最好不要有婚前同居的行為,但是應該允許並接收「少數人」婚前同居;這個世界是允許「個性」的出現,或者說世界是「多元性」的。
   回答:這個世界即便有很多的 ...


jiiji啊,jiji,我發現你最擅長的就是把我的本意盡量扯到風馬牛不相及!我哪裡說過應該允許少數人婚前同居了?
我的中心思想就是既然絕大多數基督徒自己做不到100%按照擺布經的規範去做,他們有什麼資格指責別人違反了擺布經?!
你敢說你現在包括以後都能100%按照擺布經規範去做嗎?你發誓你一輩子不避孕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94

主題

1萬

帖子

5329

積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5329
16
研究 發表於 2007-5-17 03:5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liebling 的帖子

liebling: 您好!

在我成為基督徒之前,我也有與您類似的想法,------好多基督徒還不如我呢!就像嘁哩喀喳兄滿眼都是聖經的漏洞。那時我真是沒有認識聖經的真理。即使是先在,也不敢誇口對聖經有一個大致了解。學習的路還長著呢。

有關您的問題,在這裡我只想發表一下個人看法。


有這麼一個故事,昔日有一群人要拿石頭打一個淫婦,耶穌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這樣的故事還在這裡發生,某些基督徒口口聲聲說同性戀是罪,那他們自己是否就完全按照擺布經規範去做呢?


當時的猶太人,大多是相信有神的 ,他們以十誡為標準來判斷有罪與否。在場的猶太人承認自己有罪,但是他們並沒有否認這個婦人是有罪的。但他們無權審判,審判權在上帝。今天,基督徒也有權利指出他人的罪與錯,但審判權在神。


基督教明確反對婚前同居,我想大家都沒有什麼異議,請問這裡的基督徒們都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你們是否從來沒有過婚前性行為?


基督教反對婚前性行為,就像傳統的中國一樣,中國的傳統道德標準是排斥婚前性行為的。



下面是轉貼,也許有益於您了解基督徒對性生活的理解:



在這裡,我希望跟你們分享麥吉(Harry H.McGee,M.D.)在一本叫The ScriPtures,Sex,and Satisfaction的小冊子裡面提出關乎性關係的七項重要聖經原則。這七項原則主要取材自林前七1-6,但此外還有其他經文作支持。

  1.婚姻裡面的性關係是神聖美好的(來十三4)。神鼓勵男女之間有性關係,並且警誡我們留心因自製和禁戒而引起的試探。

  2.聖經沒有禁止我們從性關係中取得樂趣(就好像在飲食和身體其他機能活動中享受樂趣一樣),反之,當保羅寫到雙方的身體都是互屬對方的時候,這一點已被假定了(比對箴五18、19以及雅歌)。

  3.從性關係中取得樂趣,要謹遵以下的要則:人的性需要不是為自己而設的,而是為自己的伴侶而設的(在婚姻關係裡面,身體再不屬自己,已經交給對方了)。任何以自我為出發點的性行為都是罪和縱慾的表現,一點也不神聖、也不能把愛表現出來。在婚姻關係裡面,同性戀和手淫以及其他以自我為出發點的行為都被定為罪。正如生活中其他方面一樣,性也是「施比受更為有福」。能滿足對方是最大的樂事

  4.應該經常不斷地有性關係。至於一星期多少次是沒有規定的,然而有一個原則就是雙方都有責任使對方滿足,好叫對方不致受慾火焚身或外出尋歡的試探。

  5.「互相滿足」這原則的意思是雙方都應該在對方有需要的時候,隨時為對方提供他/他「應得」 的性享受。但我們當然也得兼顧其他聖經原則(例如:合乎中道的原則),而不求單滿足自己,也要滿足對方的原則往往能幫助調節次數,以致雙方都不會向對方作出不合理的要求。不要讓性慾來支配你在性事上得到滿足的要求,但也不要讓上述守則成為拒絕體貼、滿足對方真正需要的藉口。

  6.根據「權利」這原則,在性事上是不應有討價還價的情形出現的。(「倘若你不答應……,我就不讓你碰我」)任何一方都沒有權這樣做。

  7.在性的關係上,夫妻兩人是平等而互惠的。保羅沒有給丈夫比妻子超越的權利。雙方不單都可以,更是應該作出主動、激發對方,以及投入性交裡面去。婚姻的權利包括雙方都要承擔責任。(錄自麥吉The ScriPtures,Sex and Satisfaction附錄。附錄是由亞當斯執筆的。)這些就是聖經給我們提供的原則。我認為倘若你明白而又遵行他們的話,這一課就可以幫助你在婚姻關係上,達到真正的合一。

 [/
quote]

[quote]
哥多林前書:
7:1  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  
7:2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7:3  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7:4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7:5  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7:6  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  
7:7  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 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 本帖最後由 研究 於 2007-5-17 23:38 編輯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995

主題

4748

帖子

1539

積分

三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1539
17
 樓主| liebling 發表於 2007-5-17 09:1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研究 於 2007-5-17 03:53 發表
liebling: 您好!

在我成為基督徒之前,我也有與您類似的想法,------好多基督徒還不如我呢!就像嘁哩喀喳兄滿眼都是聖經的漏洞。那時我真是沒有認識聖經的真理。即使是先在,也不敢誇口對聖經有一個大致了解 ...


謝謝你的轉貼,可是你的這篇轉貼只是一個異性戀者為了滿足自己的生理需求修改了傳統基督教對於性的看法,在作者看來只要他喜歡,就可以和伴侶任意性行為。這些並不是出自擺布經,請問你在擺布經哪一頁有證據支持「4.應該經常不斷地有性關係。至於一星期多少次是沒有規定的,然而有一個原則就是雙方都有責任使對方滿足,好叫對方不致受慾火焚身或外出尋歡的試探。」?
傳統基督教認為,上帝創造男女,是為了讓他們生兒育女的,不是讓他們享受雨水之歡的。只是後來很多基督徒因為無法按照此規定去做,而擅自改變了理解,否則你如何解釋羅馬天主教至今還要求神職人員獨身的規定?生於公元4至5世紀的羅馬帝國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哲學的主要代表奧古斯丁認為,如果結婚了,但夫妻沒有屈從於肉慾,那麼為了繁衍後代,性生活是可以被容忍的,「你可以有性生活,但不能把它當成一種享樂」。而你引用的這篇文章明顯違背了這段描述。
既然這些基督徒可以因為自己生理需求而重新理解和詮釋擺布經,為什麼同性戀者不能因為他們的生理需求而重新理解呢?大家都是上帝給的生理需求,為什麼異性戀者的就高一等呢?
如果你說是因為異性性行為可以生兒育女,那我同意。但是如果你從事非生育目的的異性性行為,甚至避孕,那這樣的性行為純粹滿足生理需求的,和同性性行為有什麼區別?就因為自己沒有這個需求,強行把別人的需求稱為罪,把自己的需求稱為上帝的禮物,做人不能如此虛偽和自私吧?

研究先生,我還想請教一個問題。你認為同性戀不妥,那你覺得那些天生絕對的同性戀應該怎麼辦?你覺得能對他們嘗試改造嗎?就像很多研究人員嘗試了幾十年,最終宣告失敗。另一個問題,你會同意讓你的女兒嫁給一個曾經只愛男人,後來在基督徒壓力下強行壓抑自己天性的同性戀嗎?你不覺得這樣是害了你的女兒嗎?

在婚姻關係裡面,同性戀和手淫以及其他以自我為出發點的行為都被定為罪。

請問你如何得出同性戀是以自我為出發點,而異性戀不是這樣的結論?
你從來沒有過手淫嗎?如果有,你如何好意思指責別人?

[ 本帖最後由 liebling 於 2007-5-17 09:32 編輯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94

主題

1萬

帖子

5329

積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5329
18
研究 發表於 2007-5-17 22:2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liebling 於 2007-5-17 09:15 發表





我的轉貼:在婚姻關係裡面,同性戀和手淫以及其他以自我為出發點的行為都被定為罪。

你的問題:請問你如何得出同性戀是以自我為出發點,而異性戀不是這樣的結論?
你從來沒有過手淫嗎?如果有,你如何好意思指責別人?

...


1。這裡沒有說「同性戀是以自我為出發點」。同性戀,手淫,以及其他以自我為出發點的。。。似乎是並列關係。

有請中文系的同學了

2。「你 從來沒有過手淫嗎?」。我認為在公共論壇里不宜於談論這個問題。你可與你的醫生去談論。這是相當個人的隱私。不知您是否同意。

如果你說是因為異性性行為可以生兒育女,那我同意。但是如果你從事非生育目的的異性性行為,甚至避孕,那這樣的性行為純粹滿足生理需求的,和同性性行為有什麼區別?就因為自己沒有這個需求,強行把別人的需求稱為罪,把自己的需求稱為上帝的禮物,做人不能如此虛偽和自私吧?


因為,正常的夫妻生活是神祝福與喜悅的。同性戀是神所憎惡的。


謝謝你的轉貼,可是你的這篇轉貼只是一個異性戀者為了滿足自己的生理需求修改了傳統基督教對於性的看法,在作者看來只要他喜歡,就可以和伴侶任意性行為。這些並不是出自擺布經,請問你在擺布經哪一頁有證據支持「4.應該經常不斷地有性關係。至於一星期多少次是沒有規定的,然而有一個原則就是雙方都有責任使對方滿足,好叫對方不致受慾火焚身或外出尋歡的試探。」?


哥多林前書
7:4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7:5  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傳統基督教認為,上帝創造男女,是為了讓他們生兒育女的,不是讓他們享受雨水之歡的。只是後來很多基督徒因為無法按照此規定去做,而擅自改變了理解,否則你如何解釋羅馬天主教至今還要求神職人員獨身的規定?生於公元4至5世紀的羅馬帝國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哲學的主要代表奧古斯丁認為,如果結婚了,但夫妻沒有屈從於肉慾,那麼為了繁衍後代,性生活是可以被容忍的,「你可以有性生活,但不能把它當成一種享樂」。而你引用的這篇文章明顯違背了這段描述。


奧古斯丁與羅馬天主教並不是上帝,想要知道我們信仰的上帝,還要從聖經---神的話語裡面找答案。


既然這些基督徒可以因為自己生理需求而重新理解和詮釋擺布經,為什麼同性戀者不能因為他們的生理需求而重新理解呢?大家都是上帝給的生理需求,為什麼異性戀者的就高一等呢?


每一個人都是罪人,但人人平等。異性戀並不比同性戀高貴。你認為呢?神祝福婚姻中的異性戀,而反對同性戀。


如果你說是因為異性性行為可以生兒育女,那我同意。但是如果你從事非生育目的的異性性行為,甚至避孕,那這樣的性行為純粹滿足生理需求的,和同性性行為有什麼區別?就因為自己沒有這個需求,強行把別人的需求稱為罪,把自己的需求稱為上帝的禮物,做人不能如此虛偽和自私吧?


罪的標準是由上帝界定的,審判權也在上帝手中。不是什麼人強加給什麼人。



研究先生,我還想請教一個問題。你認為同性戀不妥,那你覺得那些天生絕對的同性戀應該怎麼辦?你覺得能對他們嘗試改造嗎?就像很多研究人員嘗試了幾十年,最終宣告失敗。


我想,你應該知道大洪水的故事吧。有些罪惡在人是很難扭轉的。所以才有審判。

[ 本帖最後由 研究 於 2007-5-18 00:58 編輯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9
基督天主神 發表於 2007-5-18 01:08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研究 於 2007-5-17 03:53 發表

...  今天,基督徒也有權利指出他人的罪與錯,但審判權在神。 ...


如果任何基督徒都可以指出他人的最與錯。那神審判什麼?另外那麼多的基督徒如果意見不統一怎麼辦?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94

主題

1萬

帖子

5329

積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5329
20
研究 發表於 2007-5-18 03:0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基督天主神 於 2007-5-18 01:08 發表


如果任何基督徒都可以指出他人的最與錯。那神審判什麼?另外那麼多的基督徒如果意見不統一怎麼辦?



1。你明明知道一個人走錯了路,而不去告訴他。在基督徒你就犯了罪,基督徒應該「愛人如己」。然而,如果他
不聽,只好由他去吧。最後,他會知道這條路不對。

人生的道路上也是如此。人有選擇權---自由意志,但審判權在神。

2。基督徒的意見應該統一在聖經---神的話語上。

[ 本帖最後由 研究 於 2007-5-18 03:41 編輯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3 07:22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