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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爾巴哈論基督教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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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一方 發表於 2008-5-29 13: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費爾巴哈論上帝與人的關係

人怎樣思維、怎樣主張,他的上帝也就怎樣思維和主張;人有多大的價值,他的上帝就也有這麼大的價值,絕不會再多一些。上帝之意識,就是人之自我意識;上帝之認識,就是人之自我認識。你可以從人的上帝認識人,反過來,也可以從人認識人的上帝;兩者都是一樣的。人認為是上帝的,其實就是他自己的精神、靈魂,而人的精神、靈魂、心,其實就是他的上帝;上帝是人之公開的內心,是人之坦白的自我;宗教是人的隱秘的寶藏的莊嚴揭幕,是人最內在的思想的自白,是對自己的愛情秘密的公開供認。

選自 商務印書館 費爾巴哈 《基督教的本質》榮震華 譯本

[ 本帖最後由 在美一方 於 2008-5-29 05: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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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在美一方 發表於 2008-5-29 19:34 | 只看該作者
費爾巴哈論偶像崇拜

但是,當我們說宗教—上帝的意識—就是人的自我意識時,並不是說信宗教的人會直接意識到他的關於上帝的意識乃是他自己的本質之自我意識;因為,宗教所固有的本質正是以缺乏這種意識為基礎的。為了免除這種誤解起見,最好還是這樣說:宗教總是走在哲學的前面;在人類歷史中是這樣,在個人歷史中也是這樣。人先把自己的本質移到自身之外,然後再在自身之中找到它。最初,他自己的本質是作為另一個人而成為自己的對象的。所以,各種宗教的歷史進展,就在於逐漸懂得以前被當作是某種客觀物的東西其實乃是主觀物,在於逐漸認識到以前被當作上帝來仰望和敬拜的東西其實乃是某種屬人的東西。後期的宗教把前期的宗教看作是偶像膜拜:人敬拜他自己的本質。人將自己對象化了,卻沒有認識到那對象就是他自己的本質;後期的宗教做到了這一步;所以,宗教中的每一進步,都是更深入的自我認識。但是,任何一種特定的宗教,都把自己的姊妹們稱為偶像膜拜者,認為自身卻倖免於這種命運,不具有宗教的一般本質。這是必然的,不然它也許就不成其為一種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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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在美一方 發表於 2008-5-29 19:44 | 只看該作者
上帝的啟示中的矛盾

啟示概念,是與實存概念密切相關的。實存之自我確證,即證實上帝確實存在著的真實憑據,便是啟示。從理性出發來證明上帝的實存,乃是一種僅僅主觀的證明;上帝實存之客觀的、唯一真正的證明,就是他的啟示。上帝對人說話—啟示就是上帝的言語;他所發出的聲調,動人心弦,使人欣然信服上帝實在是存在著的。言語是生命之福音—用以判別存在與不存在的標誌。對啟示的信仰,是宗教客觀主義的極點。

上帝已經啟示了自己,已經證實了自己。那麼,誰還能夠懷疑呢?我確信其啟示,我也就確信其實存。一個上帝,若僅僅存在著而並沒有啟示自己,僅僅通過我而為我存在著,那就僅僅是一個抽象的、被表象的、主觀的上帝了;只有那通過他自己而使我認識他的那個上帝,才是實在生存著的、表現為存在著的、客觀的上帝。

虔誠者由於其本性而直接確信,他的一切不由自主的運動與規定都是外來的印象,都是另一存在者的顯現。虔誠者使自己成為受動者,而使上帝成為主動者。上帝就是活動;但是,決定他活動的,使他的活動(首先便是他的全能)成為實際的活動的真正動機、根源,卻並不是他(他自己並不需要什麼,他是沒有需要的),而是人、宗教主體或虔靈。但是,與此同時,人又為上帝所規定,人使自己處於被動地位;他從上帝那裡接受特定的、足以證明上帝實存的啟示。由此可見,在啟示裡面,人,作為規定上帝的根據,作為規定上帝的主體,實質上是自己規定自己;也就是說,啟示只是人的自我規定,所不同的,僅僅在於他在作為被規定者的自己跟作為規定者的自己中間插入了一個客體—上帝,另一存在者。通過上帝,人將自己所固有的本質與自己聯繫起來—上帝就是本質、類跟個體之間,屬人的本性跟屬人的意識之間的被人格化了的紐帶。

對啟示的信仰最明顯不過地暴露了宗教意識所特有的虛幻。這個信仰的前提是:人不能由自己本身而知曉關於上帝的事,他的一切知識都只是空虛的、屬他的、屬人的。可是,上帝是一個超乎人的存在者;只有上帝才認識他自己。因此,關於上帝,除了他啟示給我們的以外,我們什麼也不知道。只有上帝告知我們的內容,才是屬神的、超乎人的、超乎自然的內容。可見,憑藉啟示,我們通過上帝自己來認識上帝;因為,啟示正是上帝的語言,是上帝的現身說法。所以,在對啟示的信仰中,人否定了自己,他脫離自己、超越自己;他使啟示同屬人的知識與見解對立起來;在啟示裡面,含有一種充滿著超感性的秘密的深奧知識;在這裡,理性只能默不作聲。然而,屬神的啟示終究還是一種為人的本性所規定的啟示。上帝並不向野獸或天使講話,而是向人講話;因此,他講的是一種具有屬人的觀念的屬人的語言。在上帝從外面把自己介紹給人以前,人先就已經是上帝的對象了;上帝想念人;上帝按照人的本性、人的需要來規定自己。誠然,在意志中,上帝是自由的;他能夠啟示,也能夠不啟示。但是,在理智之中,他就不自由了;他不能隨心所欲地向人啟示;如果他想要啟示自己,那他就得啟示適宜於人的東西,啟示符合於人的本性—不論這個本性是怎麼樣的—的東西;只要他的啟示是對人的,而不是對別種的存在者,那他就只能啟示他所必須啟示的東西。由此可見,凡是上帝為了人而想到的,都是他認為為人的觀念所規定的,都是起源於對人的本性的反思。上帝把自己移到人裡面,並且按照這另一個存在者在想到他時所能夠想到和應該想到的那個樣子了思想自己;上帝並不是用自己的思維能力、而是用人的思維能力來思想自己。上帝在設計其啟示方案時,並不以自己為轉移,而是以人的理解力為轉移。凡是從上帝轉移到人內的東西,都只不過是從上帝裡面的人轉移到人,也即只不過是從人的本質轉移到有意識的人,從類轉移到個體而已。由此可見,在屬神的啟示與所謂屬人的理性或本性之間,除了一種虛幻的區別以外,並沒有什麼別的區別;屬神的啟示之內容,也具有屬人的起源,因為,它並不是起源於作為上帝的上帝,而是起源於為屬人的理性、屬人的需要所規定的上帝,也即正是起源於屬人的理性,起源於屬人的需要。同樣,在啟示中,人從自身出發,也只是為了繞道重新回歸自身!在這個論題上,再一次最為有力地證實了神學之秘密不外就是人本學!
。。
啟示信仰是一種孩童式的信仰,並且,只有當他是孩童式的信仰時,才是可尊敬的。可是,孩童是為外界所規定的。而啟示的目的,就在於藉助上帝來達到人借自己本身所不能達到的。

。。。

正像自然「無意識地創造一切,而這一切,看起來卻似乎是有意識地被創造出來的」一樣,啟示產生出道德行為,但這些道德行為並不是來自德性;僅僅是道德行為,並不是道德心。道德戒律雖然被遵守著,但是由於它們被當作是一位外在的立法者的紀律,由於它們被歸到專橫的警察式的戒律的範疇之內,因而,它們已經與內在的意念、心格格不入了。我作出某一行動,並非因為這樣做是好的和對的,而是因為上帝命令我這樣做。內容本身是無關緊要的;只要是上帝命令的,就是對的。如果這些戒律跟理性、倫理相一致,那就大幸而特幸了,雖然這對啟示之概念來說是偶然的。猶太人的典章也是被啟示出來的、屬神的,但卻又是自在地偶然的、任意的。猶太人甚至從耶和華那裡獲得允許他們進行偷竊的恩令;當然,這只是在某種特殊的場合。

可見,啟示信仰不僅毀壞了道德感和道德興趣,破壞力德行之美學,它並且還毒化、甚至殺害人裡面最屬神的智能—真理感。上帝的啟示,是特定的、有時間性的啟示:上帝只在某一時候一度啟示自己,他並不是向所有時代和所有地點的人啟示,並不是向理性、群類啟示,而是向特定的、有限的個體啟示。既然在地點上和時間上是受到限定的,那麼,啟示就當然必須用文字保存下來,從而使別人也能同樣地得益。故而,對啟示的信仰,至少對後人來說,不外就是對用文字記載下來的啟示的信仰。一種信仰,若要使一本必然在時間性與有限性之一切條件下著成的歷史的書中的語句具有永恆的、絕對的、普遍有效的意義,那麼,這種信仰的必然後果和影響,當然就是迷信與詭辯了

。。。

一本書,倘若我必須對之進行區分和批判,以便把屬神的東西吃屬人的東西中區別出來,把永恆的東西從暫時的東西中區別出來;-- 那麼,這樣的一本書,就決不再是屬神的書,決不再是可靠的書,決不再是可以信賴的書,而是已經被趕到世俗書籍這一等級中去;因為,每一本世俗的書籍正是具有上述特性,即既包含有屬人的東西,而另外—或者就在這裡面—又包含有屬神的東西,或者說,既包含有個別的東西,而另外—或者就在這裡面—又包含有普遍的和永恆的東西。然而,一本真正的好書,或者不如說一本屬神的書,卻必須是這樣的一本書:在這本書里並不是既有好的又有壞的,既有永恆的又有暫時的,而是一氣呵成的,所有一切都是永恆的,都是真的,都是好的。可是,在我所遇到的啟示那裡,我卻必須先傾聽使徒保羅,然後是彼得,然後是雅各,然後是約翰,然後是馬太,然後是馬可,然後是路加,為的是使我最終能夠到達一個地點,在那裡,我的渴望上帝的靈魂也許可以喊道「找到了」!。。。

正像迷信必然與對某一個作為絕對真理的特定的、歷史的啟示的信仰相結合一樣,詭辯也必然與這樣的信仰相結合。《聖經》與道德相矛盾,與理性相矛盾,其自相矛盾處,更是不計其數;但是,它是上帝的言語,是永恆的真理,而「真理是不可能、不可以自相矛盾的」。那麼,啟示信仰者怎樣從作為屬神的、諧和的真理的啟示之理念同據說是實在的啟示之間的這個矛盾中走出來呢?唯一的辦法就是依靠自我欺騙,依靠最愚蠢的託詞,依靠最惡劣的、最違背真理的詭辯。基督教的詭辯,是基督教信仰之產物,特別是那種把《聖經》奉為屬神的啟示的信仰之產物。

真理、絕對真理,在客觀上是在聖經中給出的,在主觀上是在信仰中給出的,因為,對於上帝自己說出來的話,我惟有相信、忠守、服從而已。在這裡,理智、理性只能做一些形式上的、次一等的事;理智、理性所處的地位,是不恰當的,是與其本質相矛盾的。在這裡,理智自為地漠視真的東西,漠視真假之分;它自己裡面並不包含有標準。凡存在於啟示之中的,都是真的,不管它怎樣直接地與理智相矛盾;理智毫不抵抗地聽任最最惡劣的經驗興風作浪:凡是我在屬神的啟示中找到的,我就必須相信,並且,如果需要的話,理智還必須設法替它辯護;理智是Canis Domini (主人的狗),它必須無區別地—進行區別,就被認為是懷疑,是褻瀆—把一切可能的東西都當作真理而擔負起來。故而,這樣一來,它就只不過成了一個偶然的、一視同仁的、也即違背真理的、詭辯的、狡猾的思維,這個思維,唯獨以策劃最浮而不實的花言巧語,策劃最不光彩的陰謀詭計為事。但是,人越是在時間上遠離啟示,理智越是逐漸成熟而趨於獨立,則理智與啟示信仰之間的矛盾也就必然越是尖銳化。所以,信者為了要證實啟示是神聖的和屬神的,就必得有意識地與自己本身相矛盾,與真理相矛盾,與理智相矛盾,必得厚顏地蠻不講理,必得不顧羞恥地說謊,必得冒犯聖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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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ant 發表於 2008-5-29 21:2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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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屍還魂 發表於 2008-5-29 22:3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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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竹青青 發表於 2008-5-29 22:4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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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suo 發表於 2008-5-29 23:50 | 只看該作者
基督教的本質還得看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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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ousifang 發表於 2008-5-30 00:16 | 只看該作者
信者為了要證實啟示是神聖的和屬神的,就必得有意識地與自己本身相矛盾,與真理相矛盾,與理智相矛盾,必得厚顏地蠻不講理,必得不顧羞恥地說謊,必得冒犯聖靈。
無言的傾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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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suo 發表於 2008-5-30 01:1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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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你說的這樣,信者,是對神的宣稱接受了的人,不用再費心去證實什麼了。
床前明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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