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絕對真理,在客觀上是在聖經中給出的,在主觀上是在信仰中給出的,因為,對於上帝自己說出來的話,我惟有相信、忠守、服從而已。在這裡,理智、理性只能做一些形式上的、次一等的事;理智、理性所處的地位,是不恰當的,是與其本質相矛盾的。在這裡,理智自為地漠視真的東西,漠視真假之分;它自己裡面並不包含有標準。凡存在於啟示之中的,都是真的,不管它怎樣直接地與理智相矛盾;理智毫不抵抗地聽任最最惡劣的經驗興風作浪:凡是我在屬神的啟示中找到的,我就必須相信,並且,如果需要的話,理智還必須設法替它辯護;理智是Canis Domini (主人的狗),它必須無區別地—進行區別,就被認為是懷疑,是褻瀆—把一切可能的東西都當作真理而擔負起來。故而,這樣一來,它就只不過成了一個偶然的、一視同仁的、也即違背真理的、詭辯的、狡猾的思維,這個思維,唯獨以策劃最浮而不實的花言巧語,策劃最不光彩的陰謀詭計為事。但是,人越是在時間上遠離啟示,理智越是逐漸成熟而趨於獨立,則理智與啟示信仰之間的矛盾也就必然越是尖銳化。所以,信者為了要證實啟示是神聖的和屬神的,就必得有意識地與自己本身相矛盾,與真理相矛盾,與理智相矛盾,必得厚顏地蠻不講理,必得不顧羞恥地說謊,必得冒犯聖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