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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重刑懲腐 卻奈何朝殺暮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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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何言哉 發表於 2007-10-5 03: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文/申全貴  

      在中國歷代皇帝中,肯在整肅吏治、懲治腐敗上下大工夫者,朱元璋當是其一。他出身貧苦,造反起家,自
幼飽嘗過元朝官吏的壓榨欺凌之苦,恨透了貪官污吏。基於此,他在登基掌權后,立即大刀闊斧,多管齊下地整肅吏治,以防止新王朝的腐化。

  一曰,訓話誡勉。朱元璋在地方官員上任之前,總要找他們談一次話,講如何正確對待低收入,如何抵禦貪污受賄的誘惑。他說,老老實實守住自己薪俸過日子,就好像守住井底之泉。井雖不滿,卻可以每天汲水,泉水不會幹。搜刮民財,鬧得民怨沸騰,一旦事發,受牢獄之刑,服勞役之苦,甚至家破人亡,貪污受賄得來的錢財也非屬己有。所以不幹凈的錢毫無益處。他告誡官員們:「朕行先教后誅,不是不教而誅。爾等若是不聽話,硬是要貪,那就只有死路一條了。」他還花了兩年時間編成《大誥》一書,輯錄大量懲治貪污受賄的條例,要求廣泛宣傳。洪武二十五年,又編《醒貪簡要錄》,頒布全國以警戒官員。

  二曰,獎掖清官。出使高麗的使臣符寶郎鍥斯,任內不收該國饋贈,朱元璋親筆為其題詞:「不辱使命,廉潔可風」,以此勉勵他。蘇州知府王興宗、杭州知府王興福都因廉潔奉公受到朱元璋的嘉獎,並得到提拔重用。

  三曰,監督考核。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把中央的監察機關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下設十三道監察御吏。都察院的職權是糾察百官,十三道監察御吏在朝監督一切官僚機構,代表皇帝出巡,按臨所至,小事立斷,大事可直接奏請皇帝裁決。此外,中央還設有六科給事中,負責監督六部官吏,並與都察院互相糾舉。監察是不定期的檢查,考核則是定期的檢查。朱元璋親自組織制定了各級官員的《到任須知》、《責任條例》、《諸司職掌》等,一條一條規定各級官員的任務和責任,並定期逐級考核,作為獎懲升降官員的依據。

  四曰,鼓勵舉報。朱元璋布告全國,鼓勵百姓舉報有貪污行為的地方官員,甚至可以將貪官捉住赴京控告。常熟縣一縣民陳壽六將貪贓縣官擒拿赴京,朱元璋大加嘉獎還特意告誡,不準對陳壽六打擊報復。

  五曰,重刑懲治。朱元璋下決心肅清貪污受賄,規定官吏貪贓滿六十兩者,一律處死,還以挑筋、斷指、削膝蓋、斷手等酷刑對貪官加以嚴懲,甚至推出「剝皮實草」的極刑,把那些被判死刑的貪官拉到「皮場廟」去生扒活剝,皮剝下后填上稻草、石灰,做成「臭皮統」,掛在貪官任職的公座之旁,用以警告繼任的官員。洪武一朝是歷史上封建政權對腐敗進行鬥爭最猛烈、殺戮貪官污吏最多的時期。

  應該說,朱元璋為清除腐敗、整肅吏治而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其用心不可謂不良苦,決心不可謂不堅決,設想不可謂不周密,刑罰不可謂不嚴酷。這些做法,儘管朱元璋在世時確實也收到一定效果,但並未能從根本上遏制住貪污受賄現象的蔓延。朱元璋苦口婆心地對官員們的訓誡談話,只是對新任官員還起點作用,任職時間一長就成了耳邊風。官員做官時間越長,自律能力就越弱,直到完全墮落。洪武18年(1386年),朱元璋慨嘆道:「朕自即位以來,法古命官,布列華『夷』。豈期擢用之時,並效忠良,任用既久,俱系奸貪。」朱元璋對他方官員實行監察考核制度,應該說是個比較好的制度。剛開始尚行之有效,但到後來,漸漸也變成了表面文章,走走過場而已。特別讓朱元璋大傷腦筋的是,他專門設置的用以監督各級官吏行為的都察院御吏和六科給事中的官員也不自愛自重,存在不同程度的貪污受賄劣跡。朱元璋用重刑懲治違法官吏,儘管殺了多少萬人,效果也是不大,貪官污吏依然是前仆後繼,殺不完,斬不盡,氣得朱元璋捶胸頓足,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奈何朝殺而暮犯」,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課題。權力對一般人都具有強烈的腐蝕作用。特別是在高度集中的皇權專制下,下級官員對上級官員的人身依附是不可能避免的。而在人身依附下,又是很難建立起完備有效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的。不可能放棄皇權專制的朱元璋又怎麼能真正解決腐敗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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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ren 發表於 2007-10-5 05:46 | 只看該作者
此文作者顯然在借古諷今,理當受到本壇所有擁護一黨獨裁製度的各家「憤青」眾口一詞的口誅筆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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