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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8cn 發表於 2007-8-29 01: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我爸在申請政治庇護身份的時候,一起把我我和我媽的名字遞交上去了.第二年的時候又遞交我和我媽的申請去美國團聚.但是第二年遞交申請的時候我已經超過21周歲了,請問我的年齡應該定在什麼時候,是我爸遞交申請的時候,還是第2年遞交我和我媽申請的時候??如果是我爸遞交庇護身份申請的時候,我就不夠21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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