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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明確規定: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須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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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行行 發表於 2007-7-28 23: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生產銷售者如果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應該召回,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將由農業、衛生、質檢等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並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對銷售者並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新京報》報道,為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更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制度保障,國務院制定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25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原則通過,一日後即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公布並實施。

  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要追究責任人

  溫家寶強調,全面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責任。落實質量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建立妥善處理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溫家寶說,提高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是國際社會面臨的共同任務。作為進出口貿易大國,中國願同各國一道,加強交流與合作。對於國家之間在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問題上存在的分歧,主張尊重科學,依照國際規則,通過對話、談判、調查,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

  溫家寶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工作提出六點要求:一、全面強化質量監管,要嚴把進出口關;二、加快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建設,加快完善國家標準,主要指標要符合國際標準;三、堅持從源頭上提高產品質量,努力打造一批世界級的知名品牌,讓「中國製造」真正成為優質產品的標誌;四、加強質量法制建設;五、集中力量搞好專項整治;六、加強輿論和信息工作,監管部門要主動發布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包括查處問題、改進工作的信息,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無證經營案值過萬可罰二十倍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最近一段時間國內外對中國的產品安全問題反應強烈,食品等產品安全關係國家形象;中國目前關於產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有33部,但執行不夠好,對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處罰不到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不得力。

  《特別規定》以嚴格責任為主線明確規定,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等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對於缺陷產品,借鑒了國際通行做法,《特別規定》明確了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生產銷售者如果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應該召回,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將由農業、衛生、質檢等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並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對銷售者並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年多次出事故官員將究責

  而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責任在《特別規定》中也得到了強化,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將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若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不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產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針對產品安全管理監督涉及多部門可能出現的互相推諉的問題,特別規定明確,農業、衛生、質檢等監管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後果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中國食品安全科技水平較低

  首部食品安全綠皮書《中國食品安全報告(2007)》27日由中國社科院發布。綠皮書指出,與國際水平相比,中國食品安全科技整體處於較低水平。過程式控制制和產地溯源是當前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技術發展方向。綠皮書認為,儘管與過去相比,中國食品安全狀況有了顯著改善,但是當前中國食品安全的形式依然嚴峻。其中,微生物污染和化學性食物中毒是影響中國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

  為了從根源上提高食品安全質量,綠皮書建議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應該大力發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過程式控制制技術、農畜產品產地溯源技術。綠皮書還認為我國應該加強農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評價技術,提高農產品的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和品質檢測。

  最近一段時間,先後發生了二甘醇牙膏事件、巴拿馬藥品中毒事件、菲律賓檢出中國大白兔奶糖含甲醛等事件,大陸有關方面均及時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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