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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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是這樣貶為地方「新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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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lbird 發表於 2007-7-26 21: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7月22日的《中國青年報》報道,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台意見,規範勞動用工行為,其中有「一旦發現用人方使用童工的,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竟被冠以「新規」宣傳。

  首先,筆者要明確告訴大家的是,這壓根兒就不是什麼「新規」,因為,幾年前的國務院令中早已白紙黑字加以明確。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令第364號《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除此之外,《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還明確了「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等,對禁止使用童工有嚴格的規定和罰則。

  2002年的國務院令今天又成「新規」,是不是讓人哭笑不得?

  筆者想問的是:難道5年前的國務院令,有關職能部門至今不知曉嗎?難道5年前的國務院令,在很多地方都是「騰雲駕霧」?以至於今天還大言不慚地宣稱這是規範勞動用工的「新規」?而一些媒體更是「孤陋寡聞」,以為是條「活魚」,豈不是讓人無比遺憾?

  「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罰五千」竟成「新規」,在我看來,也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表現之一。而類似的笑話,如今在各地,更是屢見不鮮。中央很多三令五申的禁令、規定,一段時間后搖身一變,成為很多地方「自以為是」的新舉措、新規定,政令如此被兒戲,談何政令暢通?

  去年「兩會」期間,溫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執行力」這個在西方管理界常見的辭彙,首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當時就有全國人大代表指出:「這表明本屆中央政府已認識到執行力在推進改革和建設中的極端重要性,也看到了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在執行力上的明顯不足。」2002年的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今天又成「新規」,不正是執行力匱乏的表現嗎?公布施行后本應嚴格執行的條款竟成「新規」,如此兒戲政令的做法,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又從何談起?
我不能決定生命的長度,但我可以增加它的深度,我不能左右天氣,但我可以掌握心情;

我不能改變容顏,但我可以展露笑容,我不能控制別人,但我可以主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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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jtwc 發表於 2007-7-26 23:2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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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鷗 發表於 2007-7-27 08:4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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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7-28 20:49 | 只看該作者
  2002年的國務院令?
還是制訂更為嚴格,規範的法規吧!

[ 本帖最後由 Hanxin 於 2007-7-28 20:55 編輯 ]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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