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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早泄強姦犯的自我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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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sendg 發表於 2006-9-27 14: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個早泄強姦犯的自我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感謝能給予我一次自我辯護的機會,在此,我要對自己做從輕處罰的辯護。
對於本人在擔任XX廠車間主任期間強姦4名女工的罪行,如起訴書中所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而且我從一開始就供認不諱。我願意為自己的罪行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我認為我的強姦行為尚不算惡劣,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
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人「未大規模對車間內女職工進行強姦」。
在我擔任車間主任這一年半的時間裡,有數十名年輕女職工歸我管理,她們大都青春貌美,姿色誘人。我完全有條件對她們進行廣泛的普及性的強姦。但是,我沒有這做,這是因為我不願意讓自己膨脹的慾望傷害到太多姑娘,所以我很負責任地約束了自己的行為,只選擇了和我關係比較親近的四個姑娘。
可以說,我已經以這種理性的自我約束,保護了另外幾十名女工的利益。希望法官能理解我這壯年男子的心情,予以寬大處理。

二:本人「未長期、未多次對被害人進行強姦」。
在這一年半里,對小張、小王,我只強姦了各一次(之後她們就辭職走了);對小李、小趙,我只強姦了各兩次,每人每次的間隔都不超過一個月。這點兒時間對於一年半來說實在很短,算不得「長期」。
在漢語語法中,「多次」應該是指三次及三次以上,而我對每個受害人最多只強姦了兩次。所以我的行為不算「多次」。

三:本人「未長時間對被害人進行強姦」。
首先,這裡有我的妻子出具的證明材料,她能證明我結婚十年以來一直患有嚴重的早泄,每次行房的「有效時間」不超過三分鐘。按照醫學權威觀點,三分鐘以下都算早泄。
其次,這裡有我三個情人和兩個熟識的「小姐」的證詞,她們也能證明我早泄。而且我的第一個情人還能證明十多年前我的情況更糟糕,是典型的「舉而不堅」,後來吃了葯才勉強成為「堅而不久」的。
而且,這裡有我市第一中心醫院男科醫生開具的早泄診斷書,說明我的身體狀況不足以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頂多只是皮外傷而已。
我們都知道,強姦過程越長,受害人的痛苦越大。而我能把時間控制在3分鐘內,就減輕了傷害程度,縮短了她們身體上精神上的疼痛時間。這無疑是應該考慮從輕處罰的。

對於小王的證詞中所說,強姦時間長達半小時,我認為這是她的幻覺,因為她當時還是個處女,所以對這種新鮮事情很陌生,就會感覺過程很長。
我是有證據的:當天上午開部門例會開到11點40,這有會議記錄可以證明。而中午12點食堂開飯,我和每天一樣,第一個排隊打飯,這有賣飯的大師傅證明。再刨掉從會議室到我辦公室再到食堂的走路時間,真正能和小王在屋裡行事的時間沒剩多少了。那天是12月份吧,脫衣服還得半天呢。所以,請法官按實際情況做出判斷——我真的沒超過三分鐘啊!

在此,我對第一中心醫院婦產科的檢測水平提出質疑:為什麼不能對實行性行為的具體時間長短、動作次數、激烈程度做出準確的數據判斷呢?強姦3分鐘與30分鐘的效果能一樣嗎?不把這搞清楚,我們男人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呀?

四:本人沒有犯「姦淫幼女罪」
首先,我並不清楚小李今年才13歲半。因為工廠不能雇傭童工啊!她是怎麼被招進來的,這應該找人事部門調查,與我無關。
其次,「姦淫幼女罪」已經不是刑法中的罪名了。
雖然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236條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但在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中,取消了姦淫幼女罪罪名,所有強姦罪都統一稱為「強姦罪」。所以我對小李的強姦也只是一般的強姦,而不適用於加重處罰。

五:本人有自首情節。
當我試圖猥褻小馮遭到拒絕後,她跑到車間大哭,小李小趙也一起哭。我就認識到了自己以前的錯誤是不可原諒的,所以在廠長找到我時,我就主動坦誠了犯罪事實。而當小張小王三天後也回工廠指認我時,我立即也承認了——我不是故意隱瞞這三天,而是為了保護她倆的隱私,因為這種事情,不經過她們同意的話,我不能亂說,她們還小,我得保護她們的臉面呀。
希望法庭認可我這些主動自首的情節,從輕發落。

六:本人的犯罪行為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她們4個人不僅沒有重傷、沒有懷孕、沒有死亡,而且,我還充分使用了車間主任的職權,在每次強姦后都給當事人多放了一天假,不扣工資。這說明我還是很體恤她們身體的。

縱上所述,本人雖然強姦了4名女工,但性質並不惡劣,時間不長,次數不多,範圍不大,強度也不怎麼強,未姦淫幼女,而且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完全符合從輕發落的法律規定。

我聽說,淄博市法院系統剛剛啟動了刑事量刑數字化管理制度。法官在審判刑事案件時,只需將被告的犯罪情節輸入電腦,輕點滑鼠,電腦就會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對該被告進行適當量刑。對有自首情節的被告,電腦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在量刑時對其適當減刑,從而實現了刑事量刑數字化。
雖然咱們這個法院還沒有這套設備,但也應該按同樣的理念量刑啊。

據我所知,本法庭曾對一強姦過程長達1小時的罪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雖然我國法律體系不是判例法,也請法官按照相同的原則斟酌我的案件。建議具體判決計算如下:
10年(他判的刑期)除以60分鐘(他強姦的時間長度)乘以3分鐘(我每次強姦時間)再乘以6次(我總共強姦了4人6次)=3年。
再考慮我的自首情節,還能再寬大些么?
哦?不行了?3年是最低線了?
唉,那我也沒辦法了。您們看著辦吧!

我相信,你們是良知和法律的代言人,你們的判決一定能體現公平和正義!

被告人:楊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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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nking 發表於 2006-9-27 14:08 | 只看該作者
一個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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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人情 哥 發表於 2006-9-28 10:39 | 只看該作者
哈哈,可以當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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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lz888999 發表於 2006-9-28 20:25 | 只看該作者
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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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火 發表於 2006-9-29 04:44 | 只看該作者
強詞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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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ny 發表於 2006-9-29 11:34 | 只看該作者
有這本事,干點正事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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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east97 發表於 2006-9-29 13:10 | 只看該作者
厲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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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ge 發表於 2006-9-30 16:06 | 只看該作者
好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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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風情 發表於 2006-10-1 07:52 | 只看該作者
被告人:楊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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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影浪子 發表於 2006-10-7 13:08 | 只看該作者
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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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two 發表於 2006-10-9 11:43 | 只看該作者
不違  有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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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我才 發表於 2006-10-25 22:53 | 只看該作者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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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賽特 發表於 2006-10-27 21:5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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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看貼不回的就像陽痿,明明看爽了,就是沒動作!!!所以要頂頂!!!
能受天磨為鐵漢,不遭人妒是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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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ingsu873 發表於 2006-10-29 23:07 | 只看該作者
這也想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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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g468 發表於 2006-10-31 19:54 | 只看該作者
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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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賽特 發表於 2006-11-2 10:0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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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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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0313 發表於 2006-11-5 13:4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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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74 發表於 2007-7-22 06:5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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