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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監局原司長曹文庄被判死緩 成鄭筱萸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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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行行 發表於 2007-7-6 20: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資料圖片:國家葯監局藥品註冊司原司長曹文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原司長曹文庄6日上午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國家葯監局原局長鄭筱萸被判死刑之後,這一判決進一步表明,「坦白交代」並非貪官的「免死牌」,使民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將遭到國法嚴懲。

  新華網報道,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曹文庄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曹文庄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曹文庄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曹文庄是繼國家葯監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國家葯監局原局長鄭筱萸之後,第三個出庭受審的葯監局高官。此前,郝和平已因受賄罪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鄭筱萸則因犯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被一審判處死刑。

  事實上,在鄭筱萸被判死刑后,中國國內便就「坦白是否從寬」這一問題展開激烈討論,新華社和《人民日報》最終以一篇同名文章為這一討論定調。這兩篇內容相同的文章,標題就是「人民利益高於一切」。

  分析認為,官方媒體是以鮮明的立場向人們表明,鄭筱萸案的重判,追求的絕對不是對貪官「殺一儆百」之效,而是不管是誰,只要侵害了人民利益, 「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都將遭到國法的嚴懲。所以,從這點來說,鄭筱萸被重判實際上是體現了中央高層對現實中存在的「侵害人民利益」的不法官商和特殊利益集團堅定不移懲治的決心。這點在曹文庄的重判中得到了更進一步的證明。

  2003年12月至2005年9月間,曹文庄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兩家製藥企業在藥品的審批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請託人給予的款項共計摺合人民幣240萬餘元。目前全國17.2萬個藥品批准文號中,有15萬個是曹文庄任期內辦理的。

  2001年至2003年,曹文庄先後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期間,在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專項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對藥品生產監管工作未做深入調查研究和周密部署,草率提出啟動專項工作和降低換髮文號的審批標準。後來發現,曹文庄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部分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虛假申報資料獲得了國家統一的藥品批准文號,其中包括個別假藥。

  法庭認為,曹文庄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在一審庭審中拒不供認犯罪事實,沒有悔罪表現且不積極退繳贓款,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曹文庄歸案后提供線索,對偵破其它案件起到一定幫助作用,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其所犯玩忽職守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與所犯受賄罪數罪併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於7月5日對國家藥典委員會原秘書長王國榮、國家藥典委員會業務綜合處原副處長李智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原助理巡視員盧愛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借調人員馬騰四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王國榮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認定李智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認定盧愛英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認定馬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 本帖最後由 張行行 於 2007-7-6 23: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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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khg 發表於 2007-7-7 07:08 | 只看該作者
前後矛盾,既然一審拒不認罪,何來歸案后交待線索?只覺得是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法律的不公居然表現在這樣兩個犯同樣罪行的官員身上。叫人如何相信中國的法律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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