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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刊文:媒體怕的不是罰款而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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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行行 發表於 2007-6-29 01: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全國人大的常委日前在二次審議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時,刪掉了媒體「違反規定擅自」報道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緊箍咒條款。然而有分析認為,真正讓媒體怕的,是那些高深莫測、深淺不定的人治式處分,諸如開除記者、罷免主編、內部整頓、關停報刊等等。

  《南方周末》刊登郭光東撰寫的文章表示,這麼說有兩個理由。首先文章從中國媒體的角度考慮,如果把報社、雜誌社等媒體還原為一家企業,就要核算媒體的投入與產出比。按照原先草案中規定的5萬至10萬的罰款數額,媒體不聽有關官員招呼,「擅自」報道了突發事件真相,收益肯定成倍增加。同行的尊敬、讀者的愛戴這些還都屬於無形收益,有形的收益則是發行數量節節攀升,廣告客戶紛至沓來。而5萬元——充其量10萬元——的罰款,基本上半個彩版的廣告費就足夠對付。以現有中國絕大多數媒體的經濟實力,這點罰款根本就是毛毛雨了。因循這樣的成本核算思路,當然等於無形中賦予媒體報道突發事件的極大自由,拿錢買新聞報道權嘛。

  其次,這罰款還可明著討價還價。政府罰媒體的款,那是行政處罰,媒體如果不服,可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再不服,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而這樣的行政案件,總會吸引其他媒體的新聞眼,到時群起而報道之,有關方面迫於壓力,或許就不了了之。於是乎,媒體「擅自報道」突發事件的收益就更大了,幾乎要零成本。

  由此,文章指出,新聞媒體怕的不是幾萬元罰款。凡是法定的處罰,都是可預期的、可計算的,也都是有相應的法律渠道可救濟的。真正讓媒體怕的,是那些高深莫測、深淺不定的人治式處分,諸如開除記者、罷免主編、內部整頓、關停報刊等等,或者如彭水詩案那樣貌似法制式的失去人身自由。於是屢見不鮮這樣的情形:當地瞞報的突發事件,往往由中央級媒體和外地媒體報出,本地媒體充其量也只是發幾篇當地政府寫好的統發稿。

  正因如此,文章指出,希望草案保留罰款條文,但還希望它進一步完善,即明確規定:除政府罰款外,任何組織對擅自報道的媒體一律不得另行給予任何處分。突發事件應對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效力極高,政府機關自然得執行,憲法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各地黨組織自然也會謹遵此法。

  不過,文章也指出,這「立法建議」是一廂情願。新中國立法史上,刪掉的條款還沒有再增補的先例。而個人印象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專門把媒體作為立法對象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罰款條款應屬第一次,遺憾的是,這個第一次僅僅曇花一現。

  之所以專門對媒體立法以前沒有、現在剛有也被刪,且前前後後風波不斷,或許正說明對媒體「管制」之難、之敏感。媒體貌似一家企業,卻又不同於一般企業。不否認媒體有虛報事實的時候,但更多情況下,媒體身上附麗的是公眾知情權,是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普世價值。單行法對言論自由等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制,只能是保障、擴大憲法權利,否則就有違憲之嫌。所以,「新聞立法無小事」,專門針對媒體的立法,稍有不慎,就會陷入進退失據的尷尬境地,立法者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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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想你 發表於 2007-6-29 09:09 | 只看該作者
要想新聞自由還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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