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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頻違規 為何沒有首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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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lbird 發表於 2007-6-28 23: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李金華27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2006年度中央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審計發現,發展改革委、文化部等25個部門所屬的92個單位挪用財政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等27.54億元。  

從審計長李金華的報告看,2006年度中央部委及其所屬單位在執行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方面,問題是非常嚴重的,一是涉及部門和單位多,二是違規金額大,三是違規方式多。僅審計報告中明確指出的違規方式就包括預算不細化、不完整和批複不及時,挪用財政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對外投資管理不嚴、轉制不規範,未經批准和超標準超概算建辦公樓,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截留、少報和轉移資金,違規收費或未嚴格執行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多報多領財政資金等。

如果我們與以前公布的審計報告相比較,就會發現,不少部委及所屬單位明顯屬於屢審屢犯,個別單位甚至多年出現在審計報告的違規名單之中,且每次均涉及巨額資金。這就讓我們不得不質疑審計報告的嚴肅性及財政紀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權威性,首當其衝的問題就是:依據憲法規定,我國行政機構均實行首長負責制,那麼,為什麼在財政違紀違法問題上,多年來竟沒有一個行政機關首長對此負責呢?

應當承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對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還是非常重視的,相關部門也積極採取措施進行補救或予以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也給予了黨紀政紀處分或法律制裁。比如李金華在報告中指出,去年審計發現的106起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后,有94人被逮捕、起訴或判刑,177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筆者注意到,中央部委及其所屬單位的問題如此嚴重,有的財政違規已是多年「累犯」,而在追究責任時卻只針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構成犯罪的人員,一個部委存在數億元的違規資金問題,特別是截留、轉移資金和多報多領財政資金問題,難道部委首長均不知情,沒有一點責任嗎?

部委及其所屬單位存在如此嚴重的財政問題,部委首長不負任何責任,這既不符合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家權力性質,也不符合憲法規定的首長負責制要求。我想,中央各部委之所以存在屢審屢犯,而且問題並不見減少的情況,與這種輕描淡寫的責任追究方式有著密切關係。如果每次查出財政違規問題,都責令該部委首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認真檢討,並通過全國性媒體向全國人民道歉的話,即使不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也會給相關部委以更大的震動,效果也會比現在好得多。

看來,如果沒有嚴格的問責制度加以保障,機關首長可以對本單位的問題不負責的話,審計報告的嚴肅性和威懾力就難以實現,屢審屢犯現象就得不到遏止,結果法律的公信力就會不斷減弱,這對於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法制國家是十分不利的。
我不能決定生命的長度,但我可以增加它的深度,我不能左右天氣,但我可以掌握心情;

我不能改變容顏,但我可以展露笑容,我不能控制別人,但我可以主宰自己;

我不能預知明天,但我可以把握今天,我不能樣樣第一,但我可以事事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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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021 發表於 2007-6-29 02:18 | 只看該作者
沒人當回事,那還審個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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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6-29 11:44 | 只看該作者
這是為了讓外國人知道,
我們有了不起的中國特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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