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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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擊斃,是否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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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lbird 發表於 2007-6-20 20: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據6月19日《成都商報》報道,15日下午5時50分,四川省達州市警方在萬源市大沙鄉成功處置一起突發事件:一狂暴男子身背炸藥闖進一村小揚言炸毀學校,經數小時勸解無效后,該男子因拒捕被警方依法擊斃。

一個事後證明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的男子,身背炸藥揚言炸毀學校,在師生安全撤離之後,最終因拘捕被擊斃。這似乎就是事件的整個過程了,而結局是警方的「成功」和「依法」,還有一條人命的喪失。儘管他身背炸藥,說他是一個「壞人」並無阻力,但「壞人」的生命說到底也是生命。使用武器剝奪生命,是警察在法定緊急情形之下的特權,但使用這樣的特權必須萬分審慎。通俗地說,擊斃必須經得起「窮盡一切努力而別無選擇」的拷問。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在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下,警察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武器。但是,可以使用武器不等於必須使用武器,更不等於擊斃。而且,揚言爆炸的緊急程度有多高,也需要實事求是地分析,而不是簡單地照套。

在實施擊斃之前,警方已經組織120餘名在校師生從校舍後門全部安全撤離,並疏散了該校周圍200米範圍內的村民,設置了警戒線。那麼,我們可以認為,即便男子引爆了身上的炸藥,除了校舍的損失之外,並無危及他人生命的危險。在這種相對安全的情形下,擊斃有多大必要?

報道稱,為了確保國家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下午5時50分,狙擊手奉命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擊斃。奉命擊斃已然成為事實,但「依法」的界定卻並無說服力。上述《條例》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因為人命貴於一切,所以減少人員傷亡列在財產的考量之前。而這裡的人命,也包括這個所謂「壞人」的生命。擊斃的好處,僅僅是保護了校舍財產,卻失去了一條人命。這樣的決策,不能不說與規定原則背道而馳。

在實施擊斃之前,警方對該男子進行了幾個小時的反覆耐心勸解。我們無法得知,這樣的反覆耐心勸解為何沒有繼續下去。在並無突發性危險出現的情況下,警方何以失去了耐心,在要麼耐心要麼生命的選擇面前,可以輕率地選擇後者嗎?

此前,關於警察可不可以「當場擊斃」飛車搶劫者,媒體上有過廣泛的討論。否定的意見居多,原因很簡單,一切的理由都大不過生命的理由,生命權與生俱來,非經法定程序和法律明確規定,無人能夠剝奪。那都是理論上的討論,今天卻是一個實例,在並非萬不得一的情況下,擊斃發生了。如果真的敬畏生命,警方理應自問:難道我們真的別無選擇?
我不能決定生命的長度,但我可以增加它的深度,我不能左右天氣,但我可以掌握心情;

我不能改變容顏,但我可以展露笑容,我不能控制別人,但我可以主宰自己;

我不能預知明天,但我可以把握今天,我不能樣樣第一,但我可以事事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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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07-6-20 22:30 | 只看該作者
反正你不是負責人。如果你是,可能早都擊斃多次了。站著說話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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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ls 發表於 2007-6-20 22:3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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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puma01 發表於 2007-6-21 00:01 | 只看該作者
美國police叫你停車,如果不停就可以開槍的.
相對而言,我們國家警察開槍的限制的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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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puma01 發表於 2007-6-21 00:02 | 只看該作者
為這種人再壯烈一個,值得嗎?
應該讓每個人清楚,違反法律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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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07-6-21 00:59 | 只看該作者
只要按規則辦了,警察不應受責備。如果要改,去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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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Eye 發表於 2007-6-21 03:03 | 只看該作者
美國的這種情況比中國嚴重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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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華 發表於 2007-6-21 04:30 | 只看該作者
這種情況都不開槍?如果他成功,誰負責?

在中國從來不缺那種站在那裡,兩手叉腰,假裝明白,指指點點的人。
一個需要謠言作為論據的論點是沒有說服力的。 一個經常被謠言攻擊的人應該是偉人。 一個經常散布謠言的人絕對是道德低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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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ayshoes 發表於 2007-6-21 07:11 |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如果受威脅的是摟豬本人或其親人,他是否還作此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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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 發表於 2007-6-21 08:24 | 只看該作者
樓豬:無知加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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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in 發表於 2007-6-21 09:07 | 只看該作者
A criminal threatening to kill  others with explosive refuse to give up deserves immediate death penalty.  Of course, I will shoot the LouZhu,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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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無名 發表於 2007-6-21 09:45 | 只看該作者
半年前,美國馬里蘭州巴爾迪摩四個警察面對一個手持剪刀(注意是剪刀,不是什麼匕首或菜刀一類的東西)的精神病。警察命令其放下剪刀,但其卻揮舞剪刀。四個警察同時開槍將其擊斃。

樓主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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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tsl 發表於 2007-6-21 13:48 | 只看該作者
還是不要輕易殺死的好,除非情況迫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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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窗慢語 發表於 2007-6-21 23:11 | 只看該作者

除了擊斃,是否別無選擇?

是否真的別無選擇,得看具體情況而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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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鋤頭 發表於 2007-6-22 00:51 | 只看該作者
樓主反正看國內的什麼都不好,外面的什麼都好。是這個意思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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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taming 發表於 2007-6-23 08:15 | 只看該作者
請問樓主,除了擊斃,還有什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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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utu 發表於 2007-6-23 11:12 | 只看該作者
算了,看在網管的面子上,我就不說什麼了。
這邊警察看到女人不聽警察的勸阻,一般不會有過激動作。但看到黑人男子不聽警察勸阻,馬上槍就對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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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921 發表於 2007-6-25 10:58 | 只看該作者
文章作者迂腐到了極點,被打死的歹徒或許是他的親戚也說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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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想你 發表於 2007-6-25 11:20 | 只看該作者
個人的財產和生命神聖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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