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7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認同台灣就沒人權?

[複製鏈接]

506

主題

1329

帖子

708

積分

貝殼網友六級

Rank: 3Rank: 3

積分
70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fkfnew 發表於 2007-6-16 10: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 石之瑜(台北)
聯合早報

  台灣政府屢次宣稱自己是以「人權立國」,從上到下,從朝到野,人人都這麼說,而且經常自以為是用此來傲視大陸。不過,台灣所謂的人權是以台灣為優先,不是以人為優先,故凡不以台灣為優先的,就沒有人權可言,至於是不是以台灣為優先,則要看出生。對百姓而言,這種口惠實不至的人權政策,反而更不如共產黨的集體人權觀。

  近來有所謂學術團體受委託考察大陸籍配偶問題,主張縮限大陸來台配偶人數,其中一個理由是大陸配偶的國家認同不以台灣為優先。大陸配偶是否認同台灣誰知道?反而在共產黨眼裡,她們若不認同台灣的話,為什麼肯嫁過去?就像我們政府認為,到大陸去經商或念書的,就是不認同台灣,是一樣的道里。

  但現在,如果大陸來的與去大陸的,都是不認同台灣的話,那就表示誰與大陸有關係,就是不認同台灣,至於心裡實際怎麼想,就不重要了。

從政治角度的臆測

  台灣這種血統加上地緣的人權觀點充其量矯情,對大陸配偶一點不陌生。在大陸農村,凡是不重視村集體利益的,有可能什麼基本權利都被剝奪掉,比如要是生育超出配額的,有些地方硬是不顧法令,就不準上學,出外不發證件。

  現在嫁給台灣人,台灣政府用不發證件的方式對付她們,剝奪遷徙權與家庭權,他們早就司空見慣,大陸地方文化幾百年的傳承,加上共產黨60年都是如此管理農村,也不是照樣高喊人權嗎?

  這個由台北官方介入的所謂學術團體,說穿了是在執行台灣的身份政策,不是什麼人口政策,而是有意無意地任官方透過他們書寫的人口政策,製造認同的檢查標準。過去覺得極權國家無所不在控制人心,洗腦灌輸,好像很可怕,現在連人心都懶得控制了,只要訂出一套看似客觀的血統與地緣標準,就可以宣告誰是對台灣認同不足的人,誰管他的心?

  換言之,台灣執行的是一種偽國族主義,表面是以認同為優先來決定可否享有人權,但所謂認同卻又不涉及內心情感,而是根據政治上的對手具備什麼性質,來設計認同與否的客觀標準。

  其結果,依照對付大陸配偶的這種標準,像馬英九這樣極度想表現認同台灣的人,仍然可以指為是不認同台灣的。當然,依照他們宣傳的人權標準,要是居然公然歧視馬英九很難看,但如果能透過大陸配偶的客觀人口政策影射的話,那隻要不出生在台灣就是不認同台灣的標準就訂下來,那就不能怪別人歧視馬英九,因為他不認同台灣是客觀決定的,與任何其他人無關,誰也不必替馬英九或大陸配偶的人權負責。

幫大陸配偶就是不認同台灣
  至於西方講的那種人權理想,本是指所有個人的人權都無條件被保障,而且都有政府負責保障。所以公民身份就是一種人權保障,不管其人是否對美國認同。換言之,公民因其身份而獲得人權保護之後,就會認同這個公民身份,連帶就認同美國,亦即先享有權利,才考慮認同國家。

  相反的,在台灣,是以剝奪人權為要挾,警告公民放棄政府不喜歡的社會關係之後,才考慮給予部分人權。政府因而分出特定的人,他們的人權是沒有人負責的,而且不可對他們負責,因為那些人具有不認同台灣血統或地緣。偏偏具有台灣公民身份的人當中,許多也分享了如此定義的血統與地緣。甚至可以說,政府正是為了對付這一批自己的公民,才拿大陸配偶當成是代罪羔羊。直接挨打的是他們,但真正的目標則是那些類似馬英九的台灣公民。

  要是出面幫大陸配偶發言,就變成屬於他們的一分子,成為不認同台灣的人,所以在野黨不敢關心。簡言之,學術團體也好,政府也好,之所以甘願破壞大陸配偶的人權,不過就是方便奪權。這時候回想,台灣在國際上大聲呼籲重視台灣的衛生人權,或其他什麼參與人權,好像滿口普世,實際上最喜歡人為製造差異,進而殘害普世人權的,就在台灣發生。

·作者是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
愛江山,更愛美人

1

主題

53

帖子

12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12
沙發
syhchen 發表於 2007-6-16 19:49 | 只看該作者

Kill all the mother fuckers i n Taiwan

:lol

[ 本帖最後由 釣貓魚 於 2007-6-20 09:28 編輯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0

主題

176

帖子

37

積分

貝殼新手上路

初過語言關(三級)

Rank: 2

積分
37
3
jjhu 發表於 2007-6-16 20:5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 syhchen 的帖子

you are really a human trash,you should be ashamed of yourself. you call yourself a chinese? most chinese are decent human beings, they don't use language like the garbage you use. what a disgrace you are to the chinese race. if there is a so called " low class race" you are the perfect example of it. what a scum of the earth you are. you need to be" thrown"in the grammar pool and swim for a while so your butthole can be cleaned for the next use.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03

主題

2563

帖子

772

積分

貝殼網友六級

Rank: 3Rank: 3

積分
772
4
MH360 發表於 2007-6-16 21:30 | 只看該作者
學習了2個詞
mother fuckers
human trash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28

主題

854

帖子

368

積分

貝殼網友二級

小留學生(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368
5
miaugogo 發表於 2007-6-17 07:0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fkfnew 的帖子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其全文如下:

 繼這項歷史行為之後,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公佈這份宣言正文廣為宣傳,並且「不分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如何,主要在各級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加以傳播與展示、閱讀、闡釋」。
序言

   1. 鑒於承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與其平等及不移的權利,乃是世界自由與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2. 鑒於蔑視與侮蔑人權已經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汙了人類的良心,而且普通人民已經表明其最高願望是人人享有言論與信仰自由以及免於恐懼與匱乏的世界之來臨;
   3. 鑒於人權應該受到法治保護,以免人類被迫反叛暴政與壓迫;
   4. 鑒於促進各國之間友好關係發展之必要;
   5. 鑒於聯合國諸民族已在憲章中重申他們對於基本人權與人格尊嚴、價值以及男女權利平等的信念,並且決心在更大自由裡,促進社會進步與提高生活水準;
   6. 鑒於各會員國已經發誓,願與聯合國合作,以促進普遍尊重與遵守人權與基本自由;
   7. 鑒於普遍了解這些權利與自由,對於這個誓願之充分實現是最重要的;
   8. 因此,大會現在發布這篇《普世人權宣言》,做為所有人民與國家的共同成就標準。為了這個目的,每個個人與社會機構應該經常銘記本宣言,努力透過教誨與教育,促進尊重權利與自由,並且透過國內與國際的進步措施,使這些權利與自由在各會員國人民本身與其管轄下領土人民之間,獲致普遍與有效的承認與遵行;

第 1 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與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具有理性與良心,並且應以弟兄之情互相對待。
第 2 條         人人都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做任何種類之區別,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
          不只如此,也不得基於其所屬國家或領土的政治或者行政、國際地位而有區別,不論它是獨立或是託管、非自治、主權受到其他任何限制的。
第 3 條         人人都享有生命與自由、人身安全的權利。
第 4 條         人人都不應該被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與買賣都應該禁止。
第 5 條         人人都不應該受到酷刑或是殘忍、不人道、侮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第 6 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在法律之前都有權被承認為「人」 (person) 。
第 7 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獲得法律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獲得平等保護,不受任何違反本宣言的歧視,也不受任何煽動這種歧視的行為之害。
第 8 條         當憲法或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遭到侵害時,人人有權享有能夠勝任的國家法庭之有效補救。
第 9 條         人人都不應該受到任意逮捕或拘禁、放逐。
第 10 條         在辨認權利與義務與遭到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都有資格充分平等地接受獨立公正的法庭之公正公開的審訊。
第 11 條        
(1)                   受到犯罪指控者,在根據法律公開審訊判決有罪前,都有權利被視為無罪;而在這種公開審訊裡,他享有為自己辯護的所有必要保證。
(2)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當其發生時依國內法或國際法都未構成刑事罪者,不得判處刑事罪。刑罰也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之規定。
第 12 條         任何人的隱私與家庭、住宅、通信都不得任意干涉,其榮譽與名譽不得受到攻擊。人人有權享有法律保護,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 13 條        
(1)                   人人在其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與居住。
(2)                   人人有權離開與返回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
第 14 條        
(1)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與享受庇護,以免受到迫害。
(2)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罪行或是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這種權利不得援用。
第 15 條        
(1)                   人人有權擁有國籍。
(2)                   國籍不得任意剝奪,改變國籍的權利也不得否定。
第 16 條        
(1)                   成年男女有權婚嫁與成立家庭,不受種族或國籍、宗教限制。他們在結婚與婚姻期間、離婚時,享有平等權利;
(2)                   唯有有意結婚者自由與充分同意,婚姻才能成立。
(3)                   家庭是社會的自然與基本的團體單元,應該受到社會與國家保護。
第 17 條        
(1)                   人人都有單獨擁有以及與人共有財產的權利。
(2)                   任何人的財產都不得任意剝奪。
第 18 條         人人享有思想與良知、宗教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單獨或與別人集體改變宗教或信仰,以及公開或私下以教學與實踐、信仰、遵守彰顯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 19 條         人人有權享有意見與表達的自由;這種權利包括持有意見不受干涉、以及透過媒體尋求與接受、傳播訊息的自由,不受國界限制。
第 20 條        
(1)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
(2)                   人人不得被迫隸屬某個社團。
第 21 條        
(1)                   人人有權直接或是透過自由選出的代表,參與本國政府。
(2)                   人人有權平等接近本國公共服務。
(3)                   政府權威應該以人民意志為基礎;這種意志應該以定期與真正的選舉來表達,選舉則應該依據普遍與平等的參政權,也應該以秘密投票或以平等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 22 條         人人身為社會成員,有權享有社會安全,也有權透過本國努力與國際合作,實現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那些權利是其尊嚴與其人格自由發展不可或缺的。
第 23 條        
(1)                   人人享有工作與自由選擇職業、公正且有利工作條件、免於失業保障的權利。
(2)                   人人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3)                   工作者有權享有公正與合適的報酬,保證他本人與家屬享有符合人類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4)                   人人有權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與參加工會。
第 24 條         人人享有休息與閒暇的權利,包括工時應有合理限制與定期有給假日。
第 25 條        
(1)                   人人有權享有維持他本人與家屬的健康與福利需要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與衣著、住宅、醫療、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超乎其控制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2)                   母親與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與協助。所有兒童不論婚生或非婚生,應該享有相同的社會保護。
第 26 條        
(1)                   人人有權接受教育。教育應該免費,至少在初級與基本階段。初級教育應該屬於義務性質。技術與職業教育應該普遍設置。高等教育應該根據成績而對所有人士人平等開放。
(2)                   教育的宗旨在於充分發展人格,以及加強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教育應該促進各個國家或種族、宗教集團之間的了解與容忍、友誼,並且應該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活動。
(3)                   父母對於子女應受教育的種類,享有優先選擇權利。
第 27 條        
(1)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群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且分享科學進步與其利益。
(2)                   人人對於自己創造的任何科學或文學、美術作品產生的精神與物質利益,享有受到保護的權利。
第 28 條         人人都有資格要求一種能夠充分實現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的社會與國際秩序。
第 29 條        
(1)                   人人都對社群負有責任,其人格唯有在社群中才能獲得自由與充分發展。
(2)                   人人在行使權利與自由時,只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這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承認與尊重別人的權利與自由,以及符合民主社會裡對於道德與公共秩序、一般福利的公正要求。
(3)                   這些權利與自由的行使,不論任何情況,均不得違背聯合國宗旨與原則。
第 30 條         本宣言任何條文的銓釋,不得暗示任何國家或集團、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任何權利與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28

主題

854

帖子

368

積分

貝殼網友二級

小留學生(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368
6
miaugogo 發表於 2007-6-17 07:1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fkfnew 的帖子

Killing its people in the country, that's something Prof. 石之瑜 can criticize about.

The Tiananmen Square protests of 1989 were a series of demonstrations led by students, intellectuals, and labour activis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between April 15, 1989 and June 5, 1989. While the protests lacked a unified cause or leadership, participants were generally critical of the ruling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voiced complaints ranging from minor criticisms to calls for full-fledged democrac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broader freedoms. The demonstrations centered on Tiananmen Square in Beijing, but large-scale protests also occurred in cities throughout China, including Shanghai, which stayed peaceful throughout the protests. In Beijing, the resulting military crackdown on the protesters by the PRC government left many civilians dead or injured. The toll ranges from 200–300 (PRC government figures), to 400–800 by The New York Times, and to 2,000–3,000 (Chinese student associations and Chinese Red Cross).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0

主題

620

帖子

127

積分

貝殼網友一級

Rank: 3Rank: 3

積分
127
7
farm 發表於 2007-6-17 17:31 | 只看該作者



[ 本帖最後由 釣貓魚 於 2007-6-20 09:30 編輯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0

主題

176

帖子

37

積分

貝殼新手上路

初過語言關(三級)

Rank: 2

積分
37
8
jjhu 發表於 2007-6-17 20:1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7 farm 的帖子

這種言論與心態很能顯示出你有多聰明與成熟.中國有幸能有向你這樣的國民.還好像你這種人當不上中國的決策人.因為僅從你這一行字就可知在政治場上成不了氣候,你太聰明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10 10:00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