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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交警打官司的前前後後【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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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dent 發表於 2007-5-22 15: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郭某人

  僅以此文獻給支持我打官司的各位網友,希望能為各位今後的維權活動參考,這是我的親身經歷,但事情已經過去,為了建立和諧社會,因此在文中有些信息沒有具體化,望大家理解  
  
  一、引子  
  
  2002年元旦,我和朋友開始了廣東邊境行,剛走上深某高速不久,就被一輛警車截停,從車上下來的警察首先向我發問:  
  
  「為什麼沒有鐵牌」  
  
  「去年十一去江西給撞掉了」  
  
  「那你的臨時牌呢?」  
  
  「有,有,有」我趕緊拿出紙質的臨時牌號。  
  
  交警看找不出什麼毛病,又去檢查我的剎車,也沒有發現什麼問題,然後又檢查后尾箱,除了衣物別無其他,再看燈光,倒車燈,剎車燈,示寬燈,轉向燈全部正常。我正在逐漸把心放下來的時候,交警突然嚴肅地對我說,「你違法了。」  
  
  我當時就懵了。  
  
  「你長期佔用超車道,這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條的規定,簽字吧」說著,交警拿出一份處罰單來。  
  
  「你看另一條車道上全是大貨車,我不走超車道不行啊。」  
  
  「少廢話,限你在15日以內到深某高速一大隊接受處理,否則後果自負。」  
  
  我從邊境回來后,專門找了一天下午去高速一大隊接受處罰,剛走出處罰廳,就看到很多司機垂頭喪氣地抱怨著,又是幾百門啊,還有幾個摩托崽湊上來對我說,要不要給你代交罰款,只要20塊錢手續費,呵呵,真是需求創造供給,罰款創造處罰經濟啊。我不禁心裡感嘆道。  
  
  後來我爬山時和山友聊起這件事,山友跟我講,你根本都不應該簽字,交警本身的取證程序就是違法的,因為高速公路上就不允許截停車輛,再說他的處罰程序也不合法,因為他根本就沒有聽取你的申辯,就這兩條就說明他的處罰決定是無效的。  
  
  這時已經過了大半年,就是去申辯早已過了時效期,看來我只能自認倒霉了。  
  
  二、再次看到違章記錄。  
  
  2006年暑假我從西藏回來,上網查詢深圳違章違章記錄,發現一單6月2日在某高速的違章記錄,而且還是在那段路上,我心想不會吧,我這輛新車開了才幾個月,磨合期都沒有過,我怎麼敢飆車呢,再說這段高速公路一直在修路,我也不可能開那麼快吧,所以在接受處理前,我已經感到可能又是交警在搞什麼名堂了,我想再不能這麼稀里糊塗地被罰了,我倒是要看看他是怎麼證明我超速的。  
  
  9月6日我邀請我的一個同事陪我去接受處罰,他曾經是全國人大代表,請他陪我的目的除了大家一起散散心外,主要就是讓他看看交警處罰的過程,這樣萬一交警後來抵賴的話,我也有個證人,再說人家那麼高的身份,也不可能去做偽證。同時,我帶了一塊優盤,希望能拷貝下來我的違章「證據」  
  
  還是來到那間處罰大廳,我拿出行駛證,交警馬上調出我車的資料。  
  
  「你當時的車速是131公里,超速30%多了」  
  
  「你根據什麼?」  
  
  「這裡有你的違章照片」說著,交警點擊一個圖標,馬上一張照片顯現出來。  
  
  這是一張很普通的數碼照片,畫面上確實是我那輛車,只是在圖片上下各有兩個光條,上面的光條顯示著我的車速,限速規定、超速百分比和事發時間,下面的光條顯示著事發地點為深某高速公路某段400公里300米處。我當時就感到這幾個數字太容易改了,因為用PHOTOSHOP也就是分分鐘的事情,我想還應該有別的證據吧。  
  
  「就憑這個你們就說我超速?」我問道  
  
  「就這個」交警不耐煩地說。  
  
  「那能否讓我拷貝下來去研究一下。」  
  
  「你去行政複議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時候我們自然會提交證據的。」  
  
  「那我不服,怎麼去說啊?」  
  
  「你必須先交罰款,才能去行政複議」交警已經很不耐煩了。  
  
  「那我不能在你的處罰單上簽字」  
  
  「你愛簽不簽,反正你不交罰款,15天後就會按天數收你的滯納金」  
  
  看來我只能去交罰款了,因為在這裡我根本就沒有申辯的機會。
  
  三 行政複議  
  
  說實在的,我當時還沒想和交警打官司,因為處罰書上說。如果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以向當地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複議,我把電話打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科,被告知申請行政複議很簡單,只要提交行政複議申請信、罰款收據複印件以及處罰書複印件就行了。並且可以用郵寄的方式提交,我當天就把這些材料用掛號信的方式寄給了所在市交警支隊。  
  
  我在申請書中的申訴理由是1 照片有改動的嫌疑 2測速儀的合格性值得懷疑,並解釋我的車是新車,還沒有過磨合期,是不可能開到每小時130公里的,再說車是柴油車,提速慢,也不可能開那麼快。  
  
  不久市交警支隊主動給我打電話告知已經收到我的複議申請。一個月後,我收到了維持原處罰的複議決定書,聲稱當時執勤民警是在巡邏中車載移動測速的,使用的是安徽產的證眼雷達,此裝置經過廣東省某測試中心檢驗合格。並稱相片上顯示的數據,是測速儀自動一次性生成的。而處罰我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道路安全條例】適用準確,因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人可能都是有這種逆反心理,如果開始時大家能坐下來心平氣和地溝通,可能這件事早就痛快地解決了,現在卻給我引用了一大堆的法律條款,好像我違法的證據非常充分,但我心裡知道我當時的車速,所以我還是感覺這裡面掩蓋了不少東西。  
  
  十月中旬的一個周六,我又去爬山,剛好又碰到了律師山友信天游,他聽過我的訴苦后,笑著對我說,你如果有時間,我可以保證你能要回那些罰款,只是看你願不願意去研究法律條款了。他說,「我周圍的同行和交警打官司,還沒有遇到過交警不妥協的事情。」  
  
  「不會吧,行政複議都說我的申訴沒有理由的。」  
  
  「上級單位一般會保護下級單位的,這很正常。」  
  
  「那我怎麼辦?」  
  
  「起訴他,你要知道行政單位敗訴的結果對他們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那起訴理由呢?」  
  
  「你先去研究一下行政處罰法,對照條款一 一落實,是很容易找到他們的不足的。」  
  
  四 行政訴訟  
  
  我開始學習【行政處罰法】,並在網上發了個帖子,請求大家指點,那段時間真讓我感動,雖然現在帖子已經被刪除,但當時對我的起訴過程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大家不僅給我精神上的鼓勵,還要捐款幫我打這場官司,我謝絕了。當時網友給我提供了不少起訴交警的案例,以及起訴書的寫法及理由,這使我知道除了【行政處罰法】,還有【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這裡要特別感謝野馬吉普同學,不僅給我引經據典,而且在電話里對我指導過多次,還有竹球會,馬不停踢等同學。他們豐富的法律素養使我少走了很多彎路,很快就找到了不少理由。  
  
  對照【行政處罰法】,我很快就發現了問題,首先對我的處罰書上沒有我的駕駛證信息,這說明交警當時根本就沒有驗證我的身份,這很顯然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同樣這次他們也沒有聽取我的申辯,當然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規定,由此看來他們的處罰程序就不合法。  
  
  其次,行政複議書上已經說明交警是移動測速,這時我想起了當時磨房車版發的一條有關惠東某路段躲在粵S車內測速的帖子(呵呵,也給刪除了),這是在偷拍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至少這一點可以質疑交警的取證程序。  
  
  其實最值得懷疑的還是那張照片,但我現在沒有拿到,我也不好說什麼,信天游對我說,你現在首要的目標是要拿到那張照片,所以首先要說他至今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而起訴書建議寫得簡單一些,等證據交換后,你拿到照片,再把要在法庭上申述的理由準備得充分一些,這樣出庭時就會主動很多。  
  
  這樣我就擬好了起訴書,經過信天游幫我修改措辭,我在收到行政複議后的第十四天(法律規定15天)將起訴書提交到了當地的區級法院立案庭。在我交了100元訴訟費后,法院正式受理了我的訴訟請求。  
  
  我的起訴書是這樣寫到:  
  
  原告:*** 住址:************ 電話**************  
  
  被告:*******高速公路一大隊,地址:******* 負責人#####  
  
  訴訟請求:  
  
  一、撤消被告############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被告賠償原告罰款200元、原告為交罰款來往深圳到某地的公路費42元。  
  事實與理由:  
  
  我於2006年9月6日收到被告的處罰決定書,書稱我於2006年6月2日駕駛粵B*****號小車在深某高速公路##段超速行駛,決定對我罰款200元。而事實是,當時我車新購,正處於磨合期,我非常愛車,決不會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駛,不可能達到被告所稱的131公里的時速。我要求被告出示證據,但被告至今未出示有效證據,其取證過程也有違法嫌疑。我交納罰款后申請了行政複議,而複議機關未認真調查研究就決定維持原處罰。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提請貴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  
  
  # 年# 月# 日  
  
  提交起訴書的同時,要求同時提交行政複議書,處罰書,身份證,及公路票據,以上內容只需要提供複印件便可,一式兩份,法庭出庭時才需要提供原件。
  
  五 證據交換和開庭前的準備。  
  
  我在起訴書上之所以沒有提到處罰程序違法,是因為這是我認為最有把握的論據,再說開庭時法官還會要求補充條款的,那時候再說可以讓對方啞口無言,後來證明果然如此。  
  
  雖然這時候我手裡還沒有那張照片,但照片上的文字我還是有印象的,先不談131公里的速度,再說那違章地點,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那天我交了起訴狀回深圳的路上,我特意觀察了一下深某高速公路的公里標,##為341公里。深圳##界為346公里,服務區為357公里,深某高速公路結束點為 358公里,荷坳收費站為369公里,就是到了機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 也只有378.7公里,這早已走出了深某高速公路的範圍,我不禁自問,難道深某高速被少算了幾十公里?回家上網查詢深某高速資料,才知道深某高速公路總長只有286公里,上面的那些數字不是少算了,而是多算了!,我估計可能零公里標是從福建界算起的。這就說明根本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交警那張照片從邏輯上已經說不通了。  
  
  11月上旬我終於收到了當地法院的傳票,通知我12月1日早上去開庭,不久我又收到來自高速一大隊的電話,剛開始是大隊長出面,說是可以和我交個朋友,後來就是政委出面了,其主題是要與我和解,說對我的處罰是他的前任乾的,他不知情,一上任就要給人收拾爛攤子,也是無奈,並答應可以給我退回那200元罰款,不過他們堅持的理由並不是在行政處罰上有什麼問題,而是訴訟浪費大家的時間,他們沒有時間和我打官司,我心想你們確實沒有時間和我打官司,因為用這時間去罰款,絕對比在這裡和我對峙感覺要好得多。因此我一直沒有表態。  
  
  11月24日法庭組織交換證據,我終於拿到了盼望已久的那張照片,同時也拿到了數碼文件。交警在提供照片的同時,還出具了測速儀正眼雷達的「檢定證書」。  
  
  拿回這些證據,我馬上翻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逐一來看,又發現不少問題,首先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交警顯然沒有提供。  
  
  第五十七條規定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第七十一條規定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很顯然,只要能說明照片是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就能說明證據無效了,換句話說,只要能說明照片上的數字不是檢測儀器當場同時生成的就可以了,很顯然違章地點和限速規定是人工輸入的,再說那荒唐的400公里300米處更不能自動生成。這已經足夠了。  
  
  與此同時,我又找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證眼雷達實際操作「寶典」】,發現不僅可以輸入文字,而且可以把整張照片輸入到雷達裝置中,這在技術上也是可行的,同時我又研究「檢定證書」,發現其檢測內容只有:外觀檢查,微波發射頻率檢定、目標運動測速及誤差和頻偏對速度的影響檢定四個方面,並沒有包括測速儀器本身運動時檢測的檢定結果,也就是沒有檢測移動測速的功能。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使用儀器未檢驗功能應該屬於不當使用儀器。這樣我就想是否可以設置一個悖論,來說明交警的取證程序不合邏輯。  
  
  離開庭還有2天了,高速一大隊又來騷擾我了,這次他們直截了當地要求我撤訴,而且已經帶著一種警告的口氣了。這次我也不客氣了,我說從你們下達處罰書到現在,都沒有給我一次申辯的機會,現在離開庭只有兩天了,你們的處罰確實有問題,我憑什麼去撤訴?  
  
  這裡我也要特別感謝我那位律師山友信天游,通過和他的不斷交流,我不僅在法律知識上長進很多,更重要的是自己面對行政機關時,已經完全沒有了那種沒底氣的感覺,他說,你應該把這項訴訟活動當成你人生的一項重要體驗,以後回味起來,你會感到非常值的,在他的鼓勵下,我決定自己給自己當律師!  
  
  開庭前,我聯繫幾家媒體,網友也幫我打了很多電話,看看能否來報道一下,後來證明這些努力都是徒勞的。開庭的前一天,我再次向野馬吉普請教法庭程序和如何在法庭上發言,他不僅耐心地給我介紹詳細內容,而且問我  
  
  「明天就你一個人去嗎?」  
  
  「是啊,我沒請律師。」  
  
  「那你一定要等著我,我去給你助威。」  
  
  這位我從來沒有見過的網友,卻讓我感動得快流出眼淚了。  
  
  我的"違法"照片,也是交警的惟一「證據」(車號和地址已作處理)
  
  六 法庭答辯  
  
  為了準備好參加庭審,我在11月30日晚專門開了另一輛車,走省道來到了法院所在地,這樣做一是可以休息好,而且也怕交警在高速路找理由把我攔下,讓我不能按時到庭。後來證明這是多慮。  
  
  野馬吉普也在開庭前20分鐘來到法庭,這位和我年歲相當的網友,兩人一交流就感到非常默契,他囑咐我一點,反駁對方時,要記住引用法律條款。  
  
  被告也在開庭后20分鐘來到了法庭,這次來的是政委及其助手和一位律師,不過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律師,政委和助手都坐在了旁聽席上,不知他們是害怕在法庭上和我當面對峙呢,還是有其他理由,法庭大概有40多個座位,只有這麼幾個人到場,沒有記者,除了野馬吉普以外,也沒有其他的網友,因而顯得空蕩蕩的。  
  
  參加庭審的法院工作人員有四位,庭長,主審法官,另一位法官,和書記員,庭長只是宣布開庭和休庭,書記員做記錄,主要程序由主審法官來確定,也主要是他在講話,另一位法官幾乎不說一句話。  
  
  這是我有生以來第一次當原告,當庭長宣布開庭時,我還是稍微有點緊張,不過想起以前給幾百人上過課的情形,我心情很快就平定下來。書記員首先宣布了法庭紀律,然後對原告被告的身份做了確認,由於被告已經看過我的起訴書,所以一上來就進入了法庭答辯程序。  
  
  被告律師首先聲稱高速一大隊只是交警的分支機構,不具備被告資格。呵呵,一上來就想開蒙。  
  
  法官馬上問我對此有何看法。  
  
  我說從對方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中可以看到,原告對處罰不服時可以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申請行政複議,如果被告是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那麼就存在自己給自己複議的程序,法律上說不通。  
  
  然後被告開始讀事先準備好的答辯書,內容和行政複議書的內容沒有什麼兩樣。  
  
  然後法官讓我發言,我把事先準備好的材料拿出來一一陳述,共三個方面,九小條,引用在這裡:  
  
  一、  被告提供的數碼照片不能證明原告超速違法的事實存在。理由如下:  
  
  1、  照片只能反映車輛的相對位置,不能反映車輛的速度。因為靜態照片不能反映位移和時間。  
  
  2、  照片拍攝的地點不存在,因為深某高速公路總長只有286公里,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深某高速公路上根本沒有400公里300米處的標識。  
  
  3、  照片是人工合成的,存在人為輸入文字和編輯數字的證據,由於時間屬性不對,不能確認為原始照片。  
  
  4、  照片不能證明是從正眼雷達獲取,因為隨便一架數碼相機就能製作這樣的照片,因此不能形成證據鏈。  
  
  5、  照片沒有註明製作方法、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的規定和第七十一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的規定,因此被告提供的這種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數碼照片,根本就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1、被告不確認違章當事人就下達處罰通知書  
  
  原告於9月6日到一大隊辦理時,對方並沒有要求原告出示駕駛證和身份證,就直接列印行政處罰通知書,這意味著如果不是車主本人駕車,如果是套牌車,處罰仍然會落在車主身上,這種不調查取證就直接下達處罰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高速一大隊在沒有調查駕駛員到底是誰的情況下就直接下達處罰通知書,說明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遵循查明事實的程序。所以下達的處罰書無效。
  
  2、被告不聽從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就直接下達處罰書  
  
  原告早在9月6日下達出發決定書前就對電子照片的文字和時間屬性表示質疑,要求拷貝相片,進一步核實,可是當時被告值班交警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並說「你可以行政複議啊,你也可以打官司啊,到時候我們自然就會提供證據的。」這致使被告直到11月24日才在法院證據交換時拿到數碼照片。使本來不需要到法院才能解決的問題變成了非要訴訟才能解決的難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規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的規定, 被告的執勤民警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更沒有進行複核,因此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三、取證程序違法  
  
  1 被告在取證的過程中,不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就是違反了廣東省公安廳頒布的「電子警察執法規範」。理由如下:  
  
  根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所做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得知,此電子照片是執勤民警在深汕高速公路惠陽段巡邏時,使用車載電子測速儀所取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高速公路上車輛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照片不能證明被告在深某高速公路**段巡邏時的車速,因此不能證明取證車輛是在符合法定速度條件下取證。深某高速公路只有兩條車道,警察為了偷拍而專門佔用一條車道,用此方法去取得超速證據是以阻礙交通為代價的,為了取證而違法。當然取證程序不合法。  
  
  被告提供的正眼雷達「檢定證書」的檢定內容僅僅包括外觀檢查,微波發射頻率檢定、目標運動測速及誤差和頻偏對速度的影響檢定四個方面,並沒有包括測速儀器本身運動時檢測的檢定結果,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的車速範圍內測速,就會超出了「檢定證書」裡面檢測的環境條件。換句話說,「檢定證書」給出的結論沒有包含移動測速的情形,因此只要檢測車是運動的,被告就使用了儀器未經檢測的功能,這和使用未經檢測的儀器來得出結論的性質一樣的,當然違反了廣東省公安廳頒布的【電子警察執法規範】:(在這裡我設計一個悖論,就是無論靜止測速還是移動測速你都不合法)  
  
  2 被告在取得照片的過程中,沒有立牌公示。因此取證行為是一種偷拍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的規定,偷拍取得的材料當然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證據不足,被告至今沒能提供足以支持處罰決定的有效證據,而且取證程序違法, 行政處罰程序也違法, 因此該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被告顯然沒有想到我一下子提出了這麼多條理由,而且從被告律師的表情來看,他顯得很吃驚,顯然他是臨時聘來的,根本對此案情不了解,看來當時交警一直以為通過他們的「勸說」,我會乖乖地撤訴,沒想到會到了讓他們這樣尷尬的地步。  
  
  那律%C
自由自在,享受生活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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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律師畢竟是執業律師,還是硬著頭皮來答辯我的9條,當然了,他只能回答4條,另外幾條他根本沒提,並向法官說還要在閉庭以後才能把材料準備好。  
  
  首先他認為我提出的「照片是人工合成的」沒有依據,只是口頭的臆斷。  
  
  我指出首先地點的文字是人工輸入的(對方後來給予承認),而這個地點(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是不存在的,拿著檢測儀器對著路面照相,是不可能照到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的字樣的,其次照片的時間屬性是2006年11月24日,說明照片已經不是原始照片。因此照片是人工合成的確定無疑。  
  
  其次他提出這張照片是監測結果,而不是照片。  
  
  我的回答是:對方在玩名詞遊戲。因為照片是檢測結果的一種表現形式。  
  
  第三他聲稱測速時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我說深某高速公路只有兩條車道,警察為了偷拍而專門佔用一條車道來停車測速,用此方法去取得超速證據是以阻礙交通為代價的,當然侵害了在高速公路行車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他要求我出示對照片真實性的檢驗報告。  
  
  我說首先被告提供的數碼照片的時間屬性已經不是事發時間(2006年6月2日)了,這不需要檢驗報告,可以法庭上當場演示,我要求證據保全(由於法庭上沒有設備作罷)。  
  
  其次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單位負有舉證責任。而不是由原告來舉證。現在被告根本沒有證據來解釋原告對照片真實性的質疑。  
  
  最後他方提出「檢測儀測了幾千台車都沒有問題,難道測你的車就有問題。」  
  
  我說產品檢驗還會有次品呢。再說你怎麼能說沒有問題?你是否使用了「檢定證書」未包含的內容檢測那幾千輛車呢?  
  
  對方一直說這台儀器通過了檢測,這句話他說了三遍,搞得主審法官都打斷了他的發言:「你不要再重複了。」  
  
  最後法官讓我用一句話總結髮言。我說根據法庭陳述和答辯,可以看出,被告對原告所提出的質疑要麼默認,要麼提出的反駁意見都站不住腳,因此原告堅持原來的觀點:即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證據不足,被告至今沒能提供足以支持處罰決定的有效證據,而且取證程序違法, 行政處罰程序也違法, 因此該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庭審終於結束了,政委為了表明他沒有「造假」,特意邀請我去參觀測速過程,大家來到深某高速公路某路段,只見一位警察正在拿著一台手提電腦,而在電腦不遠處的高速公路防護欄下的草叢中,一台被迷彩服遮擋的攝像頭,正在給過往的車輛攝像,短短几分鐘,已經有幾台車輛「中招」。我當時感覺非常不好,不禁自問,就是現在面臨我這場棘手的官司,他們仍然堅持偷拍測速,是什麼力量支撐這種行為呢?
  
  七、庭外和解  
  
  12月4日,我在報紙上看到了新華社廣東分社【帶「病」電子眼設下罰款陷阱】的報道,看到電子眼已經被媒體所關住,心裡很受鼓舞,我想這篇報道法院和對方也一定會看到的。  
  
  開庭后的幾天,我就收到了我同事給我的電話,原來我的同事和一大隊的政委曾在某市一起工作過,政委找到我的同事當說客,希望能在庭外和解,說可以給我一筆錢,包括罰款返還、訴訟有關費用和我去當地法院的幾次交通費。  
  
  我這個人做事一直都很低調,現在我雖然占理了,但並不想戳戳逼人地做事,我想得理也饒人吧,但我打這個官司顯然不是為了錢,和解就意味著撤訴,必須要給我一個合理的理由!因此我提出撤訴可以,必須要在法院寫的裁決書上說明我是由於對方返還了我的罰款,承擔了訴訟費,並補償了我多次來往深圳和法院所在地的交通費才撤訴的,因此再打官司已沒有意義。我同事讓我把這幾條用傳真傳到政委手裡,一個星期後,我的同事回話說政委已經同意了。讓我們周末去一大隊,說屆時把法院的人也聯繫上,看能否一天就把事情辦完,並要我準備一些票據。  
  
  這樣又過了兩天,周末我和同事一起去高速一大隊去見政委,他說已經把錢給我準備好了,但一句不提我的傳真的內容,也不提法院的事情,我不禁問道,我給你的傳真你到底是什麼意見?什麼時候我們一起去見法官?  
  
  原來他們根本就沒有研究過我的傳真,我說要我撤訴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不然的話我決不可能為了這點錢去放棄我的初衷,因為我如果去捐款,捐個幾千塊錢是很容易的事情,因為太多的司機對你們的罰款有意見了,今天之所以來你們這裡,主要是看我同事的面子。我同事也說,我們今天來,是來解決問題的,是你在電話里同意對方的條件我才來的,既然你都沒有考慮好,你把我們叫來幹什麼?  
  
  這樣政委和他的律師才開始研究我提的那幾條,我和同事則在另外一個房間等待他們研究的結果,不久我的同事被電話叫出去,對方的律師則進門要和我好好談談。  
  
  「你看給你錢說明我們已經在經濟上讓步了,你不能讓我們在政治上也讓步吧。」  
  
  「再說你即使贏了官司,你也拿不到我們現在願意出的錢的數量,如果和解了,我們就是朋友了,你以後在本市再違章,不能說百分之百地給你取消,但搞定幾單我們還是可以做得到的。」  
  
  作為一位職業律師,首先考慮到的不是怎樣為自己的當事人辯解,來論證當事人的所作所為是否合法,而是想著怎樣把對方搞定,用非法律的方式來解決法律問題,想到這裡我馬上就對對方的尊重降低了不少。  
  
  「你看和解大家都要退一步,我們讓步了,你為什麼就不讓步呢?」  
  
  「那你說我們怎麼做你才能撤訴呢?」律師還在沒完沒了地講。  
  
  我真是聽不下去了,我說:  
  
  「你們怎麼做?你們今後少偷拍一些,你們能做到嗎?從我中招到現在,可以說都是你們逼著我走到這一步的,處罰時你們不聽我的辯解,行政複議時維持原判,是你們的幹警讓我行政訴訟的,原本希望你們通過這場官司能在規範執法上有所改進,但實際上你們仍然拿著隱蔽攝像頭在高速公路上偷拍。」  
  
  「我不認為我沒有讓步,考慮撤訴本身就是很大的讓步,至少這樣沒有法院的判決書,你們在業績考核上不受影響,再說直到現在我都很低調,還沒有向公眾來表明事件的整個過程,這都是非常大的忍耐了,要不是看著我同事的面子,我今天是不可能來這裡的。」  
  
  看來和律師是沒法溝通了,大家又坐到了一起。  
  
  政委對我說:「這件事我們還要開個會,畢竟我們是集體決策,在會上我會勸說大家接受你的意見的。」通過和政委的接觸,我至少還能感覺到他是一個有文化的人,也感覺到他的理性,但我知道這不是他一個人所能定的,問題的關鍵還是所在市公安局領導的態度。  
  
  這樣我們無功而返。兩天後政委給我打來電話,說是還要繼續等待上面表態。  
  
  這時我這篇文章大部分已經寫好了,考慮到低調做人,考慮等待對方的和解,我並沒有在網上散發,也並沒有到處找媒體渲染。  
  
  八、法院判決  
  
  不知不覺就到春節了,上班后我打電話到法院,法院說一直在等我們的和解,看來對方還在考慮,這樣又過了一個多月,2007年4月11日,法院終於通知我去拿判決書,我不禁問道:  
  
  「最後的結果怎樣?」  
  
  「判決對方撤銷對你的處罰!」  
  
  「謝啊」  
  
  我的聲音都有些嘶啞了,我趕緊掛斷了電話,又拿起了電話,撥通了野馬吉普和信天游的手機,他們都說,你??去年9月到現在的七個月,我經歷了多少白眼,又受到了那麼多的鼓勵,也嘗到了酸甜苦辣,更付出了時間和煎熬,現在才感覺都值啊!  
  
  2007年4月13日下午,我邀請了一位記者一起去法院,終於拿到了「行政判決書」,看到判決書的落款時間是2006年12月29日,說明早在三個月前就已經擬好,看來一直不發也是有很多因素困擾在裡面的。  
  
  判決書對整個訴訟過程做了概述,在對我的觀點敘述上,引用了我對證據異議的五個觀點,並對這幾個觀點作出了部分評價,但沒有討論我對取證程序和處罰程序的異議,對行政處罰書的描述上,闡述了處罰是針對駕駛員做出的(而事實上是對車主做出的),對我觀點的支持上,強調了一點,就是「被告車載雷達測速系統操作不當,將檢測地點輸入為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這是一個客觀上不存在的地點,是一份存在瑕疵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關於對法院最後做出了判決。下面引用判決書的最後幾段話  
  
  「本院認為:被告使用的車載雷達測速系統(證眼雷達)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檢測的合格產品,對該系統檢測出來的數據應確認其真實性,被告對粵B.#####號小型車的測速結果本院予以採信。但由於被告在操作時將測速的地點輸入為深某高速####段400公里300米處客觀上並不存在的地點,所以該錄入的數據存在失誤,被告以此作為證據對原告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目的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消被告【2006】第############ 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返還原告已繳罰200元。  
  
  二、賠償原告為交罰款來往車費42元。  
  
  本案訴訟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人民法院  
  
  拿到判決書後我又見到了當時審判庭長,當著記者的面,我說應該給法院送錦旗,庭長則謝絕說,你不要這樣,況且我們做事一直很低調。當提到證據時,庭長說作為惟一的證據—數碼相片有瑕疵的時候,當然不能作為處罰依據。這時我心中不禁對面前的法官升起了一種敬意,我是在對方的地盤起訴對方的交警,法官能衝破地方的官官相護,做出這樣的判決,他要承受多大的壓力啊。  
  
  官司算是暫告一段落,但和交警的交道還要繼續打下去,元旦過後,我們系組織去梅州五華開展教學活動,仍然是開車去,我是頭車,我幾乎是按照路上的限速標誌來開車的,速度一直低於限速標誌10公里左右,在後面跟車的同事都說我是守法的模範,一個星期過後,我上網查詢違章記錄,又發現一單某河高速的「超速50%以下」的違法記錄,趕緊讓我的同事去查他的車,結果他也中招,後來他收到某市(就是我打官司的市)高速二大隊寄來的處罰通知書,上面不僅有查詢的聲訊電話,還有異地交款的匯款單。交警稱只要匯款過去就會給取消違章。  
  
  我的同事對我說,我現在終於理解你為什麼要和交警打官司了,看來我也要和他們打到底。(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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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wlu8 發表於 2007-5-22 18:32 | 只看該作者
支持樓主!俺好被丫們害過好幾害了,想想就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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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ishness 發表於 2007-5-22 22:1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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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726 發表於 2007-5-23 00:34 | 只看該作者
希望更多的駕車人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學會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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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spider 發表於 2007-5-23 04:00 | 只看該作者
支持一下!交警部門跋扈慣了,難得遇上一個較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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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關橋 發表於 2007-5-23 09:33 | 只看該作者
好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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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ckstael 發表於 2007-5-23 10:30 | 只看該作者
應該保存下來準備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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