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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人
僅以此文獻給支持我打官司的各位網友,希望能為各位今後的維權活動參考,這是我的親身經歷,但事情已經過去,為了建立和諧社會,因此在文中有些信息沒有具體化,望大家理解
一、引子
2002年元旦,我和朋友開始了廣東邊境行,剛走上深某高速不久,就被一輛警車截停,從車上下來的警察首先向我發問:
「為什麼沒有鐵牌」
「去年十一去江西給撞掉了」
「那你的臨時牌呢?」
「有,有,有」我趕緊拿出紙質的臨時牌號。
交警看找不出什麼毛病,又去檢查我的剎車,也沒有發現什麼問題,然後又檢查后尾箱,除了衣物別無其他,再看燈光,倒車燈,剎車燈,示寬燈,轉向燈全部正常。我正在逐漸把心放下來的時候,交警突然嚴肅地對我說,「你違法了。」
我當時就懵了。
「你長期佔用超車道,這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條的規定,簽字吧」說著,交警拿出一份處罰單來。
「你看另一條車道上全是大貨車,我不走超車道不行啊。」
「少廢話,限你在15日以內到深某高速一大隊接受處理,否則後果自負。」
我從邊境回來后,專門找了一天下午去高速一大隊接受處罰,剛走出處罰廳,就看到很多司機垂頭喪氣地抱怨著,又是幾百門啊,還有幾個摩托崽湊上來對我說,要不要給你代交罰款,只要20塊錢手續費,呵呵,真是需求創造供給,罰款創造處罰經濟啊。我不禁心裡感嘆道。
後來我爬山時和山友聊起這件事,山友跟我講,你根本都不應該簽字,交警本身的取證程序就是違法的,因為高速公路上就不允許截停車輛,再說他的處罰程序也不合法,因為他根本就沒有聽取你的申辯,就這兩條就說明他的處罰決定是無效的。
這時已經過了大半年,就是去申辯早已過了時效期,看來我只能自認倒霉了。
二、再次看到違章記錄。
2006年暑假我從西藏回來,上網查詢深圳違章違章記錄,發現一單6月2日在某高速的違章記錄,而且還是在那段路上,我心想不會吧,我這輛新車開了才幾個月,磨合期都沒有過,我怎麼敢飆車呢,再說這段高速公路一直在修路,我也不可能開那麼快吧,所以在接受處理前,我已經感到可能又是交警在搞什麼名堂了,我想再不能這麼稀里糊塗地被罰了,我倒是要看看他是怎麼證明我超速的。
9月6日我邀請我的一個同事陪我去接受處罰,他曾經是全國人大代表,請他陪我的目的除了大家一起散散心外,主要就是讓他看看交警處罰的過程,這樣萬一交警後來抵賴的話,我也有個證人,再說人家那麼高的身份,也不可能去做偽證。同時,我帶了一塊優盤,希望能拷貝下來我的違章「證據」
還是來到那間處罰大廳,我拿出行駛證,交警馬上調出我車的資料。
「你當時的車速是131公里,超速30%多了」
「你根據什麼?」
「這裡有你的違章照片」說著,交警點擊一個圖標,馬上一張照片顯現出來。
這是一張很普通的數碼照片,畫面上確實是我那輛車,只是在圖片上下各有兩個光條,上面的光條顯示著我的車速,限速規定、超速百分比和事發時間,下面的光條顯示著事發地點為深某高速公路某段400公里300米處。我當時就感到這幾個數字太容易改了,因為用PHOTOSHOP也就是分分鐘的事情,我想還應該有別的證據吧。
「就憑這個你們就說我超速?」我問道
「就這個」交警不耐煩地說。
「那能否讓我拷貝下來去研究一下。」
「你去行政複議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時候我們自然會提交證據的。」
「那我不服,怎麼去說啊?」
「你必須先交罰款,才能去行政複議」交警已經很不耐煩了。
「那我不能在你的處罰單上簽字」
「你愛簽不簽,反正你不交罰款,15天後就會按天數收你的滯納金」
看來我只能去交罰款了,因為在這裡我根本就沒有申辯的機會。
三 行政複議
說實在的,我當時還沒想和交警打官司,因為處罰書上說。如果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以向當地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複議,我把電話打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科,被告知申請行政複議很簡單,只要提交行政複議申請信、罰款收據複印件以及處罰書複印件就行了。並且可以用郵寄的方式提交,我當天就把這些材料用掛號信的方式寄給了所在市交警支隊。
我在申請書中的申訴理由是1 照片有改動的嫌疑 2測速儀的合格性值得懷疑,並解釋我的車是新車,還沒有過磨合期,是不可能開到每小時130公里的,再說車是柴油車,提速慢,也不可能開那麼快。
不久市交警支隊主動給我打電話告知已經收到我的複議申請。一個月後,我收到了維持原處罰的複議決定書,聲稱當時執勤民警是在巡邏中車載移動測速的,使用的是安徽產的證眼雷達,此裝置經過廣東省某測試中心檢驗合格。並稱相片上顯示的數據,是測速儀自動一次性生成的。而處罰我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道路安全條例】適用準確,因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人可能都是有這種逆反心理,如果開始時大家能坐下來心平氣和地溝通,可能這件事早就痛快地解決了,現在卻給我引用了一大堆的法律條款,好像我違法的證據非常充分,但我心裡知道我當時的車速,所以我還是感覺這裡面掩蓋了不少東西。
十月中旬的一個周六,我又去爬山,剛好又碰到了律師山友信天游,他聽過我的訴苦后,笑著對我說,你如果有時間,我可以保證你能要回那些罰款,只是看你願不願意去研究法律條款了。他說,「我周圍的同行和交警打官司,還沒有遇到過交警不妥協的事情。」
「不會吧,行政複議都說我的申訴沒有理由的。」
「上級單位一般會保護下級單位的,這很正常。」
「那我怎麼辦?」
「起訴他,你要知道行政單位敗訴的結果對他們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那起訴理由呢?」
「你先去研究一下行政處罰法,對照條款一 一落實,是很容易找到他們的不足的。」
四 行政訴訟
我開始學習【行政處罰法】,並在網上發了個帖子,請求大家指點,那段時間真讓我感動,雖然現在帖子已經被刪除,但當時對我的起訴過程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大家不僅給我精神上的鼓勵,還要捐款幫我打這場官司,我謝絕了。當時網友給我提供了不少起訴交警的案例,以及起訴書的寫法及理由,這使我知道除了【行政處罰法】,還有【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這裡要特別感謝野馬吉普同學,不僅給我引經據典,而且在電話里對我指導過多次,還有竹球會,馬不停踢等同學。他們豐富的法律素養使我少走了很多彎路,很快就找到了不少理由。
對照【行政處罰法】,我很快就發現了問題,首先對我的處罰書上沒有我的駕駛證信息,這說明交警當時根本就沒有驗證我的身份,這很顯然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同樣這次他們也沒有聽取我的申辯,當然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規定,由此看來他們的處罰程序就不合法。
其次,行政複議書上已經說明交警是移動測速,這時我想起了當時磨房車版發的一條有關惠東某路段躲在粵S車內測速的帖子(呵呵,也給刪除了),這是在偷拍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至少這一點可以質疑交警的取證程序。
其實最值得懷疑的還是那張照片,但我現在沒有拿到,我也不好說什麼,信天游對我說,你現在首要的目標是要拿到那張照片,所以首先要說他至今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而起訴書建議寫得簡單一些,等證據交換后,你拿到照片,再把要在法庭上申述的理由準備得充分一些,這樣出庭時就會主動很多。
這樣我就擬好了起訴書,經過信天游幫我修改措辭,我在收到行政複議后的第十四天(法律規定15天)將起訴書提交到了當地的區級法院立案庭。在我交了100元訴訟費后,法院正式受理了我的訴訟請求。
我的起訴書是這樣寫到:
原告:*** 住址:************ 電話**************
被告:*******高速公路一大隊,地址:******* 負責人#####
訴訟請求:
一、撤消被告############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被告賠償原告罰款200元、原告為交罰款來往深圳到某地的公路費42元。
事實與理由:
我於2006年9月6日收到被告的處罰決定書,書稱我於2006年6月2日駕駛粵B*****號小車在深某高速公路##段超速行駛,決定對我罰款200元。而事實是,當時我車新購,正處於磨合期,我非常愛車,決不會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駛,不可能達到被告所稱的131公里的時速。我要求被告出示證據,但被告至今未出示有效證據,其取證過程也有違法嫌疑。我交納罰款后申請了行政複議,而複議機關未認真調查研究就決定維持原處罰。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提請貴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
# 年# 月# 日
提交起訴書的同時,要求同時提交行政複議書,處罰書,身份證,及公路票據,以上內容只需要提供複印件便可,一式兩份,法庭出庭時才需要提供原件。
五 證據交換和開庭前的準備。
我在起訴書上之所以沒有提到處罰程序違法,是因為這是我認為最有把握的論據,再說開庭時法官還會要求補充條款的,那時候再說可以讓對方啞口無言,後來證明果然如此。
雖然這時候我手裡還沒有那張照片,但照片上的文字我還是有印象的,先不談131公里的速度,再說那違章地點,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那天我交了起訴狀回深圳的路上,我特意觀察了一下深某高速公路的公里標,##為341公里。深圳##界為346公里,服務區為357公里,深某高速公路結束點為 358公里,荷坳收費站為369公里,就是到了機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 也只有378.7公里,這早已走出了深某高速公路的範圍,我不禁自問,難道深某高速被少算了幾十公里?回家上網查詢深某高速資料,才知道深某高速公路總長只有286公里,上面的那些數字不是少算了,而是多算了!,我估計可能零公里標是從福建界算起的。這就說明根本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交警那張照片從邏輯上已經說不通了。
11月上旬我終於收到了當地法院的傳票,通知我12月1日早上去開庭,不久我又收到來自高速一大隊的電話,剛開始是大隊長出面,說是可以和我交個朋友,後來就是政委出面了,其主題是要與我和解,說對我的處罰是他的前任乾的,他不知情,一上任就要給人收拾爛攤子,也是無奈,並答應可以給我退回那200元罰款,不過他們堅持的理由並不是在行政處罰上有什麼問題,而是訴訟浪費大家的時間,他們沒有時間和我打官司,我心想你們確實沒有時間和我打官司,因為用這時間去罰款,絕對比在這裡和我對峙感覺要好得多。因此我一直沒有表態。
11月24日法庭組織交換證據,我終於拿到了盼望已久的那張照片,同時也拿到了數碼文件。交警在提供照片的同時,還出具了測速儀正眼雷達的「檢定證書」。
拿回這些證據,我馬上翻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逐一來看,又發現不少問題,首先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交警顯然沒有提供。
第五十七條規定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第七十一條規定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很顯然,只要能說明照片是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就能說明證據無效了,換句話說,只要能說明照片上的數字不是檢測儀器當場同時生成的就可以了,很顯然違章地點和限速規定是人工輸入的,再說那荒唐的400公里300米處更不能自動生成。這已經足夠了。
與此同時,我又找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證眼雷達實際操作「寶典」】,發現不僅可以輸入文字,而且可以把整張照片輸入到雷達裝置中,這在技術上也是可行的,同時我又研究「檢定證書」,發現其檢測內容只有:外觀檢查,微波發射頻率檢定、目標運動測速及誤差和頻偏對速度的影響檢定四個方面,並沒有包括測速儀器本身運動時檢測的檢定結果,也就是沒有檢測移動測速的功能。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使用儀器未檢驗功能應該屬於不當使用儀器。這樣我就想是否可以設置一個悖論,來說明交警的取證程序不合邏輯。
離開庭還有2天了,高速一大隊又來騷擾我了,這次他們直截了當地要求我撤訴,而且已經帶著一種警告的口氣了。這次我也不客氣了,我說從你們下達處罰書到現在,都沒有給我一次申辯的機會,現在離開庭只有兩天了,你們的處罰確實有問題,我憑什麼去撤訴?
這裡我也要特別感謝我那位律師山友信天游,通過和他的不斷交流,我不僅在法律知識上長進很多,更重要的是自己面對行政機關時,已經完全沒有了那種沒底氣的感覺,他說,你應該把這項訴訟活動當成你人生的一項重要體驗,以後回味起來,你會感到非常值的,在他的鼓勵下,我決定自己給自己當律師!
開庭前,我聯繫幾家媒體,網友也幫我打了很多電話,看看能否來報道一下,後來證明這些努力都是徒勞的。開庭的前一天,我再次向野馬吉普請教法庭程序和如何在法庭上發言,他不僅耐心地給我介紹詳細內容,而且問我
「明天就你一個人去嗎?」
「是啊,我沒請律師。」
「那你一定要等著我,我去給你助威。」
這位我從來沒有見過的網友,卻讓我感動得快流出眼淚了。
我的"違法"照片,也是交警的惟一「證據」(車號和地址已作處理)
六 法庭答辯
為了準備好參加庭審,我在11月30日晚專門開了另一輛車,走省道來到了法院所在地,這樣做一是可以休息好,而且也怕交警在高速路找理由把我攔下,讓我不能按時到庭。後來證明這是多慮。
野馬吉普也在開庭前20分鐘來到法庭,這位和我年歲相當的網友,兩人一交流就感到非常默契,他囑咐我一點,反駁對方時,要記住引用法律條款。
被告也在開庭后20分鐘來到了法庭,這次來的是政委及其助手和一位律師,不過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律師,政委和助手都坐在了旁聽席上,不知他們是害怕在法庭上和我當面對峙呢,還是有其他理由,法庭大概有40多個座位,只有這麼幾個人到場,沒有記者,除了野馬吉普以外,也沒有其他的網友,因而顯得空蕩蕩的。
參加庭審的法院工作人員有四位,庭長,主審法官,另一位法官,和書記員,庭長只是宣布開庭和休庭,書記員做記錄,主要程序由主審法官來確定,也主要是他在講話,另一位法官幾乎不說一句話。
這是我有生以來第一次當原告,當庭長宣布開庭時,我還是稍微有點緊張,不過想起以前給幾百人上過課的情形,我心情很快就平定下來。書記員首先宣布了法庭紀律,然後對原告被告的身份做了確認,由於被告已經看過我的起訴書,所以一上來就進入了法庭答辯程序。
被告律師首先聲稱高速一大隊只是交警的分支機構,不具備被告資格。呵呵,一上來就想開蒙。
法官馬上問我對此有何看法。
我說從對方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中可以看到,原告對處罰不服時可以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申請行政複議,如果被告是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那麼就存在自己給自己複議的程序,法律上說不通。
然後被告開始讀事先準備好的答辯書,內容和行政複議書的內容沒有什麼兩樣。
然後法官讓我發言,我把事先準備好的材料拿出來一一陳述,共三個方面,九小條,引用在這裡:
一、 被告提供的數碼照片不能證明原告超速違法的事實存在。理由如下:
1、 照片只能反映車輛的相對位置,不能反映車輛的速度。因為靜態照片不能反映位移和時間。
2、 照片拍攝的地點不存在,因為深某高速公路總長只有286公里,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深某高速公路上根本沒有400公里300米處的標識。
3、 照片是人工合成的,存在人為輸入文字和編輯數字的證據,由於時間屬性不對,不能確認為原始照片。
4、 照片不能證明是從正眼雷達獲取,因為隨便一架數碼相機就能製作這樣的照片,因此不能形成證據鏈。
5、 照片沒有註明製作方法、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的規定和第七十一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的規定,因此被告提供的這種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數碼照片,根本就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1、被告不確認違章當事人就下達處罰通知書
原告於9月6日到一大隊辦理時,對方並沒有要求原告出示駕駛證和身份證,就直接列印行政處罰通知書,這意味著如果不是車主本人駕車,如果是套牌車,處罰仍然會落在車主身上,這種不調查取證就直接下達處罰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高速一大隊在沒有調查駕駛員到底是誰的情況下就直接下達處罰通知書,說明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遵循查明事實的程序。所以下達的處罰書無效。
2、被告不聽從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就直接下達處罰書
原告早在9月6日下達出發決定書前就對電子照片的文字和時間屬性表示質疑,要求拷貝相片,進一步核實,可是當時被告值班交警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並說「你可以行政複議啊,你也可以打官司啊,到時候我們自然就會提供證據的。」這致使被告直到11月24日才在法院證據交換時拿到數碼照片。使本來不需要到法院才能解決的問題變成了非要訴訟才能解決的難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規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的規定, 被告的執勤民警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更沒有進行複核,因此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三、取證程序違法
1 被告在取證的過程中,不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就是違反了廣東省公安廳頒布的「電子警察執法規範」。理由如下:
根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所做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得知,此電子照片是執勤民警在深汕高速公路惠陽段巡邏時,使用車載電子測速儀所取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高速公路上車輛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照片不能證明被告在深某高速公路**段巡邏時的車速,因此不能證明取證車輛是在符合法定速度條件下取證。深某高速公路只有兩條車道,警察為了偷拍而專門佔用一條車道,用此方法去取得超速證據是以阻礙交通為代價的,為了取證而違法。當然取證程序不合法。
被告提供的正眼雷達「檢定證書」的檢定內容僅僅包括外觀檢查,微波發射頻率檢定、目標運動測速及誤差和頻偏對速度的影響檢定四個方面,並沒有包括測速儀器本身運動時檢測的檢定結果,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的車速範圍內測速,就會超出了「檢定證書」裡面檢測的環境條件。換句話說,「檢定證書」給出的結論沒有包含移動測速的情形,因此只要檢測車是運動的,被告就使用了儀器未經檢測的功能,這和使用未經檢測的儀器來得出結論的性質一樣的,當然違反了廣東省公安廳頒布的【電子警察執法規範】:(在這裡我設計一個悖論,就是無論靜止測速還是移動測速你都不合法)
2 被告在取得照片的過程中,沒有立牌公示。因此取證行為是一種偷拍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的規定,偷拍取得的材料當然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證據不足,被告至今沒能提供足以支持處罰決定的有效證據,而且取證程序違法, 行政處罰程序也違法, 因此該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被告顯然沒有想到我一下子提出了這麼多條理由,而且從被告律師的表情來看,他顯得很吃驚,顯然他是臨時聘來的,根本對此案情不了解,看來當時交警一直以為通過他們的「勸說」,我會乖乖地撤訴,沒想到會到了讓他們這樣尷尬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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