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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話!?山西稷山幹部因舉報縣委書記被控誹謗獲刑(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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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5-17 19: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7年05月17日02:27   中國青年報 




「我相信最終一定能還我公道」薛志敬堅信自己無罪





政法委書記牽頭,公檢法主要辦案人員和記者一起召開座談會



稷山縣公安局

早前報道:山西稷山3幹部舉報縣委書記被指激起民憤獲罪

山西省稷山縣3名科級幹部將反映該縣縣委書記的相關材料整理成文後,郵寄給當地37個部門的負責人。當地公安機關查明寫信人身份后,稷山縣檢察院以誹謗罪將寫信人公訴至法院。目前,「誹謗縣委書記案」第一案已經審結,其中兩名寫信人楊秦玉和南回榮已被判刑。5月15日,稷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誹謗縣委書記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


在庭審中,「誹謗罪應該由縣委書記自訴還是應該由檢察機關公訴」及「被告寫匿名信是正當的舉報還是誹謗」成為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

一封匿名信

2006年3月的一個周末,稷山縣人大法工委主任楊秦玉和縣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南回榮到稷山縣農機局局長薛志敬家裡聊天時,提到了該縣一個土地被賣事件,政府本來向社會承諾,要在這塊地上建「稷山標誌性建築」,卻突然賣給個人搞房地產開發。他們認為政府朝令夕改,認為是縣委書記李潤山失信於民。他們越聊越激動,最後決定把近幾年稷山縣的眾多問題整理歸納成文。

在縣委工作的南回榮喜歡舞文弄墨,擔任了執筆人,薛志敬和楊秦玉在旁邊補充修改。在隨後十多天的時間裡,他們3人收集證據,斟酌詞句,幾易其稿,完成了《眾口責問李潤山》一文。文中向縣委書記李潤山提出四問:首問書記李潤山,朝令夕改為那般?二問書記李潤山,為啥引資遭禍端?三問書記好威風,總統套間辦啥公?四問書記財力漲,為何工資老不動?文中每「問」之下,都有詳盡的論證,文章最後署名是「稷山笨嘴笨舌人」。

文章寫完后,他們決定讓別人也「欣賞」一下自己的文章。出於安全考慮,南回榮到幾十公裡外的侯馬市的一個打字複印店將該材料列印,並複印了40份,交給楊秦玉,楊在家寫好信封上的郵寄地址,又到侯馬市去郵寄。

這篇文章分別郵寄給運城市委書記、市長,稷山縣四大班子及各局辦部分領導,共計37份。

淪為階下囚

文章寄出10天後,他們招來了警方的調查,南回榮和楊秦玉同時被拘留。薛志敬由於不在本縣,隨後被網上通緝,2006年9月3日在太原被捕,后被取保候審。2006年年底,薛志敬被免掉所任職務。

在羈押期間,紀檢委辦案組人員到看守所與他們談話:「你們犯了嚴重錯誤,要深刻地寫檢討,這是最後的機會。」檢查從7月19日開始寫了改,改了寫,整整3天。檢查「通過」后,縣委副書記兼紀檢委書記董旭光親自和他們談話:縣裡決定召開全縣幹部警示教育大會,要求南和楊當場作深刻檢討。

2006年8月2日,南和楊戴著手銬被押進警車帶至縣委大樓一間會議室內,在全縣所有科級以上幹部及部分退休老幹部近500人的面前作了檢查。大會上,兩人同時被宣布開除黨籍、撤銷職務。

公開警示會開過了,檢討作過了,黨紀、政紀處分都宣布了,然而事情還沒有結束。過了不到一個星期,2006年8月8日,稷山縣檢察院以誹謗罪對楊秦玉、南回榮提起公訴。8月21日,稷山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楊秦玉和南回榮犯誹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對該判決結果,縣委書記李潤山在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裡有自己「寬宏大量」的因素。李書記說,無論是個人還是在工作上,他本人從來沒有和寫匿名信的3個人有過矛盾,關係還不錯,想不通他們為什麼會誹謗他。事情出來以後,有人向他建議,藉此機會「嚴懲他們,好好整頓一下風氣」,但他考慮到他們年齡大了,工作了這麼多年,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於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輕判。如果要嚴格按照法律判決,他們至少要判十幾年以上的刑,現在不但輕判了,還判了緩刑三年,保住了他們的工資正常發放。

該自訴還是公訴

5月15日,「薛志敬誹謗案」在稷山開庭。「誹謗縣委書記」該不該由檢察機關來提起公訴,成為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

被告人的律師認為,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誹謗罪屬於受害人自訴案件,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起訴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誹謗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法律規定該罪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第一種是「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而該案「被害人」從2006年4月至今一直活躍在稷山縣的政治舞台上,並沒有遭到強制、威嚇以至「無法告訴」的情況。第二種是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主要是指誹謗行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誹謗外交使節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誹謗國家領導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檢察人員稱,之所以提起公訴,是「該材料寄出時,正值稷山縣『兩會』召開前夕,其內容在稷山縣各界廣為傳播,嚴重危害了稷山縣的社會秩序,給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譽帶來了嚴重損害。」

辯護人辯稱,事發之後稷山縣的「兩會」順利召開,李潤山繼續擔任縣委書記,稷山縣沒有發生嚴重的政治事件,也沒有產生嚴重的社會混亂,稷山縣經濟以歷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續發展(摘自2007年5月15日稷山電視台新聞)。可見被告的所謂誹謗沒有影響稷山縣的社會秩序。辯護人認為,該案不存在可以公訴的法律事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不當。

被告人的律師常毅、王建芳認為,該案是我國第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誹謗個人案,開了我國司法史上的「先河」,而這樣的「先例」決不能開,否則,公權就可能變成個別人的私權。

是舉報還是誹謗

三幹部編寫的《眾口責問李潤山》第三問稱,李潤山乒乓球打得很棒,一有時間,就到該縣的紅樓賓館(該縣唯一的三星級賓館)去打乒乓球,服務小姐一個班。「紅樓吃注休閑、娛樂一條龍,李書記定居『辦公』706,總統套間日房費2980元,僅房費至今已達百萬元之多。稷山『皇帝』享受總統套間待遇,專職『女秘書』殷勤侍陪,久而久之,如膠似漆,形影不離,就連李書記外出考察,專職『女秘書』暗中隨從,秘密服務,恪盡職守……還有人用咂啦歌描繪李書記:美咂啦!耍咂啦!享咂啦!浪咂啦……」

正是這一問,使檢察人員認為他們是「誹謗者」:被告人明知道李潤山個人私生活問題純屬虛構,但還積極地予以整理、列印、散發,可見被告人主觀上惡意性較大,有誹謗他人之意。

檢方出具的證據顯示,三人在羈押期間,均承認這些話是他們編的瞎話,只是想敲駁敲駁(提醒提醒)李書記。公訴人還出示了數十份證人證言,稱李書記沒有「女秘書」,是個實幹的好官。

辯護人稱,被告等人編寫的「眾口責問」一文內容基本真實,並非捏造。公訴機關不能要求一個舉報人的舉報內容全部準確,更不能要求舉報材料中的每一句話都說得恰如其分。刑法明確規定如果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不以犯罪論處;被告人沒有向社會公眾散布材料,只是向有關部門、領導反映問題。起訴書稱他們郵寄材料的範圍是運城市委、運城市政府、稷山縣四大班子的領導及縣裡部分局級領導,沒有一個是普通老百姓,郵寄的數量只有37份,這樣的範圍與數量說明這完全是正常的舉報行為,不是公然向社會散布的行為;被告人的所謂誹謗沒有給李潤山個人的名譽造成影響,更談不上情節嚴重。李書記2007年4月25日甚至被稷山縣人大授予「人民公僕」榮譽稱號。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正常的舉報行為,舉報內容基本真實,根本不構成誹謗罪。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該案將擇日宣判。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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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0313 發表於 2007-5-17 21:4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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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x86 發表於 2007-5-18 00:35 | 只看該作者
在中國坐監牢的。。。差不多肚是好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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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4t 發表於 2007-5-18 03:03 | 只看該作者
主人「誣衊」僕人是因為沒有權力挑選自己的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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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nni127 發表於 2007-5-18 06:3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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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360 發表於 2007-5-18 12:57 | 只看該作者

這種事情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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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域蒼狼 發表於 2007-5-21 10:3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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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u 發表於 2007-5-21 15:39 | 只看該作者
中國那條法律條文規定了「民不準告官」?如有,那便是惡法!如果沒有,那便是違法。而執法機關違法,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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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瑪 發表於 2007-5-21 16:41 | 只看該作者

我愚昧--49年以前的歷史不知道

49年以後講真話可要冒殺頭的風險。戰戰競競地管住鳥嘴。別一不小心掉了吃飯的傢伙。雖然飯不好吃也吃不飽,但我可睜著眼睛看。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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