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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神學及現代宗教和墮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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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無形 發表於 2007-5-16 01: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宗教有個恰如其分的名聲,歷史、神學及現代對宗教墮胎觀的影響那就是固守傳統價值;而人類自古已然的一項價值,就是鼓勵生育。鼓勵生育,是人類面臨若干不同的社會環境和歷史條件時做出的共同反應,其中包括嚴酷的生活條件,水災、飢荒、瘟疫等自然災害,以及諸如戰爭之類人禍等。即使是在人口已局部達到高峰時,人們生兒育女依然故我;同時,殺嬰現象(通常是女嬰)也時有發生,因為夫婦仍然希望孩子幫做家事,養兒防老,並不理會社會人口應該得到控制的否要。

  因此,無論從世俗的還是宗教的角度看,鼓勵生育都是為一定的社會目的服務的。原始部族和現代民族為了增加生產,鞏固防禦或支持戰爭、擴張疆土等目的,而追求生子添丁。鼓勵生育也是飢荒、戰爭、瘟疫造成人口大批死亡后的一種補救手段。從宗教教義看,鼓勵生育的理由通常是為了遵從上天要求繁衍後代的明確旨意。而在許多源於部族的宗教里,生殖則是模仿或參與神話傳說中神靈造物行為的一種方式。

不同宗教墮胎觀的神學淵源

  除鼓勵生育論在歷史上對宗教產生影響外,世界許多宗教帶入二十世紀的神學學說也影響了它們對墮胎的立場。對輪迴轉世的信仰,就毫無疑問地影響了印度教和佛教對墮胎的態度。據印度教教義,每個人的人生目的就是尋求釋解(Moksha):從生命的輪迴(Samsara)以及從死亡到重生不斷輪迴的全部苦難中解脫出來。解脫必須經歷若干次生命后才能實現,因為人們只能以男性婆羅門成員的身份實現解脫(婆羅門是印度種姓等級中最高的等級)。要廣積功德,從眾多的等級和次等級中上升到婆羅門男性成員的地位,通常需要經歷許多次生命。對印度教徒而言,墮胎無疑延緩了解脫的實現。

  佛教中生死輪迴的解脫稱為涅 pan(nirvana,與印度教的moksha同義),理論上講可以通過佛祖的指引在任何社會地位上實現。對佛教徒而言,墮胎會剝奪個人在今生實現涅 Pan的機緣。印度教和佛教都認為,墮胎行為是脫離苦海的障礙。此外,這兩種宗教的核心是嚴禁暴力,因而也就削弱了對墮胎的支持。

  不過,雖然由於輪迴說和不主張暴力的影響,使得印度教徒對墮胎的道德性存有疑問,而佛教僧侶則通常是加以譴責,但是,漫長而廣泛的貧困,使得許多家庭無法養活數量無限的子女,加上沒有其他避孕方祛,這就時常軟化了宗教對墮胎的譴責態度。尤其在那些直到現代還把殺嬰作為控制人口增長主要手段的地方,引進現代墮胎手段大大降低了母親死亡的危險,因此普遍被接受,甚至還因為墮胎比殺嬰在道德上優越而得到推廣。

  猶太教的墮胎觀,是以對猶太律法的悠久解釋為基礎的。猶太律法視胎兒逐漸生長成人,而這一成人過程不到分娩時不算完成。因此,當妊娠危及母親生命時,墮胎不僅被允許,而且在道義上是勢在必行的,因為挽救當事人即母親的生命是一項義務。正統猶太教徒認為,唯有挽救母親的生命始得構成墮胎的正當理由。保守派和改良派猶太教徒則認為,母親的健康和福祉也當屬考慮之列,而且母親的福祉可以顧及各種社會和心理因素。由於猶太人視胎兒正在經歷成長為人的過程,所以茲事非小,墮胎必須具有合乎道德的理由。

  伊斯蘭教對墮胎的道德觀和宗教觀,自始就與它的創建者穆罕默德的人生經歷,以及他對伊斯蘭教誕生前,阿拉伯社會習俗施行的改革密切相關。穆罕默德很小就成了孤兒,在他作為阿拉(真主)的先知從事伊斯蘭教活動時,曾一再表示對年幼無助者的關懷。穆罕默德在麥加的十二個核心門徒給他的第一份宣誓效忠書中,就載有不殺害其後人的誓言。而這是發生在殺嬰對社會產生經濟利益很久以前的事。穆斯林視為記載真主授於穆罕默德箴言的《古蘭經》,對伊斯蘭之前廣為流行的殺(女)嬰行為,表示了強烈而明確的禁止。其後形成的早期伊斯蘭教,更明確支持穆罕默德及追隨他的伊斯蘭教眾強烈鼓勵生育的立場。穆罕默德有生之年及其死後一百年間,他的追隨者為了自衛和擴展領土屢屢征戰。綿綿戰火使青壯男人日益減少,一夫多妻製作為扶助孤寡,照顧未婚婦
女的一種手段,以及為充實社會人丁目的明確鼓勵生育因而大行其道。

  鑒於這種背景,伊斯蘭教曆來仇視墮胎就不足為怪了。該教的正統立場是:胎兒是人,墮胎即是謀殺,儘管也有歷史權威人物(如AI-Ghazali)曾撰文日:墮胎是唯有拯救母親生命始得為之的一項重罪。但其他權威人物則認為,胎兒生長四個月後始成為人,唯有為了拯救母親生命才能允許墮胎;懷孕第五個月之前由於某種重大理由可以合法進行墮胎,因為此前生命尚未往人胎兒體內。這一立場是以《古蘭經》有關胎兒意外流產時須對胎兒之父作出賠償的規定為依據的:第五個月之前發生的,賠償額為普通人的十分之一;第五個月開始后發生的,則須為流產胎兒做出全額賠償。

  日本傳統的神道教認為,胎兒在未經分娩見到光亮之前是沒有靈魂的,因此墮胎行為不屬殺生,而僅是從黑暗到黑暗的運動。這一認識無疑是日本二戰後成為世界上最寬容墮胎的國家的一個促成因素,尤其是1952年修訂1948年的優生保護祛,授權可因健康及經濟原因進行墮胎后,情形更是如此。

  基督教譴責墮胎的歷史由來已久,但直到1869年,教會規法廢除已形成和未形成生命的區分之前,基督教天主教派「一直承認胎兒必須在被賦予靈魂(上天將靈魂注人胎兒)之後才構成完整的生命。基督教神學家在幾個世紀里對賦予靈魂的時間眾說紛法,大致是按胎兒性別界定為受孕后35—80天不等;或是以胎兒活動(懷孕五個月胎兒開始蠕動)時為準。中世紀學者托馬斯河奎納斯(Thomas Aquinas)效祛基督前亞里士多德的說法,將男性胎兒定在受孕后40天,女性胎兒授孕后80天;而根特人亨利,這位唯一認為男性胎兒成長晚的神學家,則把女性胎兒定在35天,男性胎兒42天。不過,也許是由於易於觀察的緣故,地方教區則普遍認為胎兒開始活動即為產生靈魂之始。(活動一動一源自拉丁字 anima,意指靈魂。)

  十九世紀,人類遺傳學的早期發現被視為十七世紀即刻生命論真實性證據,天主教會也因而改變了上述立場。也就是說,精子與卵子一經受孕結合即已產生新的生命,這一發現引發了對墮胎即是謀殺的正式譴責,因為一個完整的人在受孕的即刻就已經存在了。雖然這一立場在天主教內部神學界受到了至少40年的猛烈抨擊,但凡蒂岡一味抗拒變革,甚至在1983年頒布的新《教會規法》》(教規)中,把協助墮胎和暴力攻擊教皇身體相提並論,作為唯一可以自動招致除籍(開除教籍)的行為。至於即刻生命論及其後對墮胎的禁止令對普通人的說服力如何,或可由下述情況做出評估:凡屬墮胎合法的地方,天主教徒的墮胎率並不低於非天主教徒的墮胎率。

  基督教新教各派大多要求重大理由始得墮胎,但對其並不絕對加以譴責『』。這一立場的背景,源自1930至1960年代對避孕的逐步接受,而天主教正宗學說迄今仍不接受避孕,儘管天主教徒的實踐是另一回事。新教各派一致認為,為了挽救母親的生命或健康,或因強姦或亂倫的緣故,墮胎在道義上是應該准許的,但對出於經濟和社會動機進行墮胎則分歧較大。新教自由教派強烈支持墮胎的法律權利。新教徒大多認為,胎兒逐漸生長成人,因此墮胎應有重大理由,絕不可把墮胎當作避孕的基本方法,並認為墮胎早比晚好。在美國,即便是最自由的新教教派里,也有一些教徒參加反墮胎的生命權運動,這一運動原本由天主教組織發起,但其領導權現已大部歸新教福音派執掌「

現代對宗教態度及學說的影響

  除上述具體理由外,二十世紀前墮胎之所以遭到明令禁止或至少是不予鼓勵,還主要因為墮胎造成女性死亡率很高,而且僥存者健康遭到破壞的危險很大。二十世紀前墮胎主要靠服毒和穿刺羊膜囊兩種方祛,很容易引起中毒死亡或因子宮破裂或致命性膿毒症發生大出血死亡。直到二十世紀過了很多年後,墮胎的危險才下降到與分娩相當的水平。而在那以前,墮胎的致命危險使得只有萬般無奈的人才會去嘗試它。這些萬般無奈的女人往往都是未婚婦女,妓女或是與人通姦者,她們面臨著一旦被人發現懷孕就會喪失其社會地位的危險。墮胎同這些違反了宗教和/或社會行為準則的人之間的聯繫,使得墮胎在許多人心目中更加蒙上了不道德的印記。唯有到了二十世紀下半葉,當新的,較為安全的墮胎方法吸引了社會各階層的婦女之後,墮胎的歷史道德印記才在世界許多地區開始消逝。

  過去半個世紀,現代國家在改變墮胎的道德地位及其使用方面也發揮了作用。國家本身一般都帶有一定的道德合法性,雖然這種道德合法性並不是絕對的,而且有時還會與宗教對道德的理解發生衝突。雖然一些拉美國家近來一直在探討讓墮胎合法化的可能性,但由於羅馬天主教傳統及其居於多數的地位,迄今僅除古巴外都未能實行墮胎合法化。因此,整個拉美的國家權威都用來支持宗教的反墮胎主張。

  新教則從未採納天主教的即刻生命立場,而往往是強調個人權利,尤其是隱私權。因此,新教國家傾向於保護墮胎權利,儘管許多新教教會要求墮胎須有重大正當理由。

  在日本和印度,國家支持墮胎的出發點,是通過減緩或終止人口增長來促進經濟發展,這就給了墮胎毋容質疑的道德權威,尤其是在沒有有組織的宗教反對的情況下。日本的佛教雖然理論上反對墮胎,但教眾歷來信奉無為而治(反正虔誠的佛教徒對迷幻的現世不感興趣),因而從未發起過反對。如上所述,神道教從來就不反對墮胎。在印度,寬鬆的全國性墮胎法在印度教徒的眼裡,是反映了一種務實的道德現實:即只有實現國家經濟發展,才能消除讓國家和人民陷人拮据的貧困,而求發展就必須限制人口增長。而且,低級種姓的人干出一點不太道德的景也是預期之中的。

  伊斯蘭的穆斯林社會(the umma)承認伊斯蘭教法庭適用的伊斯蘭教教祛(the shari`a)為正當道德權威,堅持國家不具備違反教法強制人的行為的能力,但能夠而且應該根據教法規定強制人的行為」。猶太教的情形也相類似,以法律為形態的國家可以強制信徒遵從上帝的法令,但不得對上帝的法令進行強制。在今天的以色列,現行墮胎法是猶太正教的立場(唯有挽救母親生命始得構成墮胎的正當理由)和世俗猶太人的立場之間的一種妥協:即母親的生命、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在以色列都是墮胎的合法理由。但無論是伊斯蘭教還是猶太教,除非全盤改變其有關墮胎的律法傳統,否則絕不可能容忍,更不可能支持由國家來強制實行墮胎。

婦女和環境運動對墮胎的影響

  近現代時期對墮胎道德地位影響最大的運動之一;就是全球性的婦女運動。世俗法律和社會潮流允許婦女成為享有權利的公民和不限於生殖及料理家務的勞動者。隨之而來的是我們看到,男女之間無論是在家裡還是在工作場所,都日益成為平等的夥伴,並進而認識到,凡是婦女不能行使這些權利,發揮這些作用的地方,那裡的婦女就是不公正地受到了虐待。實際上,世界各大宗教都對婦女新的民權平等做出了反應,紛紛指出它們各自的創始人物是婦女的捍衛者。基督教徒說,耶穌力排當時的習俗,讓婦女加人會眾並供奉神職,而且反對把女人關在家裡」。穆斯林說,穆罕默德是婦女福祉的捍衛者,他反對棄殺女嬰,堅持女性繼承權,並主張對一夫多妻制進行限制『』。塔木德拉比們被說成是在猶太婚姻及離婚律法上保護婦女的人」。教徒指出,佛祖准許設立尼姑聖職(Bhikkhuni Sangha),擴大了當時婦女的人生選擇,賦予她們像男人一樣追求涅pan的非凡機會。印度教徒們則說,早在吠陀經(the Vedas,印度婆羅門教古經典)時期,婦女的地位就相對平等,而且印度神廟中供有女神,證明印度教是支持婦女的。然而,不能否認的是,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主要宗教把男女普遍平等的傳統帶入了現代。事實上,當大多數宗教面臨男女民權平等的問題時,最初都是企圖對民權平等給婦女帶來的新的尊嚴和權利進行解釋,一方面力圖把婦女繼續限制在傳統角色之中,同時主張對這些角色重新定出價值。但是,即便是在婦女角色仍然停留在傳統領域的地方,現代社會及其日益給予婦女的教育和平等公民地位,或將不可避免地增強婦女主張生育自己負責的傾向。她們的注意力先是轉向避孕方法接下來就是墮胎。

  1990 年代,國家尋求經濟發展的願望和全球日益增長的生態危機意識互為呼應,逐步形成人口增長速度必須大幅減緩或停止的共識。1994年聯合國人口與發展會議籌備過程中,一項又一項研究清楚表明,日益下降的嬰兒和兒童死亡率以及婦女的教育和經濟機會增加,致使婦女開始自願地對其生育進行節制。開羅採取的立場是:全球控制人口增長的努力將導向對扶植婦女權能的支持,而不主張由政府出面控制婦女生育這種存在倫理問題的作法。開羅前及會議上宗教界的論爭是激烈的;但通過它們對開羅進程的參與,世界各宗教都大大增強了必須限制人口的意識,對它們自己的責任也有了新的覺悟。

  宗教必須對人口數量及其對人類未來福祉甚至於地球本身命運的影響分擔責任,這一認識僅僅是宗教現代化進程中最為晚近的一個步驟。各宗教都在逐步拋棄鼓勵生育的學說,而開始敦促人們根據當地以及全球的情況,負責任地決定子女的多少,同時還主張捍衛人的尊嚴和對生命的尊重。隨著鼓勵生育論的逐步消亡和維持地球生命的急迫性更加明朗化,宗教對墮胎的認識也在轉變方向:它畢竟可以是避孕方法失敗后,在道德上有時可以接受的,一種令人痛心的避免生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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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bib 發表於 2007-5-16 08:43 | 只看該作者
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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