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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三天內兩判東突分子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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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andshine 發表於 2007-4-20 07: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7年04月19日 17:56

         



新疆烏魯木齊中級法院今天(19日)宣判一起分裂國家罪,判處東突骨幹分子玉山江無期徒刑。這是烏魯木齊中級法院三天內判處第二起東突分子分裂國家罪。

4月17日,該法院對東突分子熱比亞之子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煽動分裂國家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阿布力肯木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根據官方新華社報道,法院對玉山江的宣判如下:以分裂國家罪,判處玉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玉山江組織、領導、參加東突組織分裂國家

新華社引述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玉山江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資助以阿里·玉努斯為首的「真主黨」組織,資金被該組織用於購買槍支和訓練組織成員;其參與恐怖組織「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的犯罪活動,為該組織籌集資金、發展成員,組織成員參加恐怖訓練;參加恐怖組織「東突厥斯坦解放組織」並任該組織在吉爾吉斯斯坦的勸導、講經事務負責人及組建中的中亞勸導、講經組的負責人,組織成員參加恐怖訓練,后積極活動促成「東突厥斯坦解放組織」和「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的聯合,其行為構成分裂國家罪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依據中國刑法,烏魯木齊市中院做出了上述判決。

熱比亞之子網上散布「疆獨」文章

4月17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突分子熱比亞之子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煽動分裂國家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04年7月17日,被告人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將自己從網際網路上下載的兩篇具有煽動分裂國家內容的文章《在聖戰中必須提防和禁止的問題》和《走向獨立的鬥爭》,發送給雅虎網站維吾爾文郵件組,要求在網上發布。

相關報道:中國反擊東突十七年 東突分子曾受訓於拉登    中國鐵腕對付疆獨

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2004年4月,阿布力肯木在其母親熱比亞的指使下,與阿里木.阿布都熱衣木、茹仙姑麗.卡德爾等人,向他人散布「政府要停止和關閉熱比亞.卡德爾商貿大廈經營」等謠言,印製了四百五十份倡議書,買來布料,準備製作標語,意圖煽動當地百姓到政府部門遊行。

2006年5月28日,阿布力肯木在熱比亞及繼父司地克阿吉.肉孜的指使下,與阿里木.阿布都熱衣木、茹仙姑麗.卡德爾等人一起,捏造了一篇歪曲中國人權制度和民族政策的文章《我們是罪犯嗎?》,通過網際網路發送給了在美國的熱比亞.卡德爾、司地克阿吉.肉孜等人,並應熱比亞.卡德爾的要求,將該材料修改後,準備交給將要到新疆的境外人士。

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國刑法,判處阿布力肯木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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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xxy 發表於 2007-4-20 08:52 | 只看該作者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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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sunandshine 發表於 2007-4-20 09:09 | 只看該作者
誰搞分裂,就搞死誰!

強烈建議中國司法機關在對分裂叛亂分子的審判時,應採用刑法相關條款的最高處罰標準執行,對分裂叛亂分子執行死刑時一律不準採用藥物注射,一律採用槍決!

[ 本帖最後由 sunandshine 於 2007-4-20 09: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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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ctlst 發表於 2007-4-20 10:0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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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 發表於 2007-4-20 10:46 | 只看該作者
非常好!對分裂、恐怖、叛國分子決不能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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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wang 發表於 2007-4-20 11:12 | 只看該作者
對國家分裂分子寬容,就是對子孫萬代的罪孽,不要被人權兩個字忽悠了,那只是東西方互毆的工具,人權是為了人民大眾的主體,為了安定團結,為了統一振興服務的,人權不是為個別人樹立的,更何況個別人為了骯髒的目的失去了做人的資格.
讓飛向分裂分子台獨分子的子彈射的更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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