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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其實是沒有能力將城管沒收的權力關進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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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ln 發表於 2007-4-3 23: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北青報:物權法不足以將城管沒收權力關進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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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tom.com  2007年04月03日 10時28分 北京青年報  
關鍵字:物權法 城管

西方法諺言:「迄今人類文明取得的最大進步,就是將公權力關進了籠子。」如今,諸多負面新聞矛頭直指城管權力,於是乎城管權力成為人們最想將其關進籠子的公權力之一。

媒體對《物權法》的出台寄予了厚望。央視《經濟信息聯播》4月1日就播出一檔節目《城管「沒收」式執法受挑戰》。節目中稱:城管沒收無證小販的東西是大家司空見慣
的事了,新的《物權法》出台後,城管的這種做法到底合不合適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說:「如果沒有法律上非常明確的法律依據,任何機關和個人是不能夠隨意地去沒收包括流動攤販在內的他們的生產工具,或者是他們其他的私人財產。」而廣東省委黨校法學部教授宋儒亮也說:「城管的權力,有學者統計,2004年大概有14項職能300多項權力,這些權力都是工商、公安讓渡過來的,沒有經過一部法律來授予。」記者便總結道:「以罰代管的管理方式既不合乎人情,也不合乎法律。在《物權法》10月1日實施前,我建議那些戴紅袖箍、大蓋帽的人好好學學《物權法》,也趁這個機會把城市管理的水平提高一個檔次。」

城管隨意沒收無證小販的東西當然是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不過,對這種行為進行有效遏制卻不能完全寄希望於物權法。因為,如果我們仔細推敲物權法與相關法律,我們會發現,物權法其實是沒有能力將城管沒收的權力關進籠子。

《物權法》出台的確是一個劃時代事件,它標誌著公民的私有財產在法律上得到更加明確的肯定和保障。不過,對於用物權法來防範行政公權力的作用卻不可過於高估。物權法僅僅是界定了物的歸屬與流轉關係,物權法本身並不能直接限制政府的權力,對於波及行政管理與行政處罰等公權力對於物權的處理,物權法是鞭長莫及。

城管執法並非沒有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城管取得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或全部行政處罰權等權力,都是根據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的決定獲得。而且,在一些地方恰恰就將其他職能部門享有的沒收的權力給予了城管。如《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項》就規定,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權法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但另一方面,物權法也規定了「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物權法保護物權的規定要從屬於其他法律關於物權的規定。當相關政府機關不當地將沒收的權力授予給城管,當城管濫用這種被授予的沒收權力時,物權法對於在其他法律損害物權的行為只能「一聲嘆息」。

要把城管沒收的權力關進籠子,還得先把授予權力的權力關進籠子,也就是相關政府機關在授予城管沒收的權力時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必須進行立法聽證等,不得隨意進行。(江西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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