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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督教史。 第一課:基督教早期入華史(635-18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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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ant 發表於 2007-3-28 11: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國基督教史。   第一課:基督教早期入華史(635-1807年)

經文:「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1.古代傳疑:(傳說,沒有文字證據及考古證據)

-使徒多馬(12門徒之一)-當使徒保羅啟程將福音帶給西方,作「外邦人的使徒」的時候,使徒多馬則向東方進發,將福音帶到中國,印度等地,後於歸途中,在東印度殉道。
-巴多羅買(12門徒之一)-一同來東方傳福音的有多馬和巴多羅買二人,多馬去了印度,而巴多羅買則來到中國。;
-基督徒在尼祿皇帝的時候,逃難到了中國--公元65年,羅馬皇帝尼祿迫害基督徒,70年耶路撒冷被毀,四散逃難的基督徒中,有部分來到東方,僑居中國;
以上三種傳說,都指同一時期,即公元65-70年,是東漢明帝永平年間的事。這是的基督徒多為猶太人,福音主要靠口傳。

-敘利亞的傳教士,在東漢時,有敘利亞教士二人,藉學習養蠶冶絲,來到中國傳教;

-三國時代鐵十架的傳說—明朝洪武年間, 在江西廬陵掘得大鐵十字架,上鑄赤烏年月(即三國孫吳時代,公元238-250年)。鐵十架上的對聯可解作對基督的頌讚:「四海慶安瀾,鐵柱寶光留十字;萬民懷大澤,金爐香篆藹千秋」。假如十字架真的是基督教的遺物,那麽可以想像,基督教在第三世紀的中國的土地上,曾一度開放美麗的花朵。

2.唐朝景教(635-845年)

-捏斯多流派-----五世紀的一個異端,認為基督的神性和人性是分開的。公元431年,以弗所會議被定為異端,被逐出境。 後傳到波斯這一帶的地方。
-公元635年的時候,波斯的傳教士(僧)叫阿羅本,帶著經卷,傳入中國,經卷是波斯文。 唐(太宗)朝是昌盛時期,接納各種宗教。當時,唐太宗派宰相,房玄齡去迎接他們,協助他們翻譯聖經,准他們建景教寺,准他們在各個地方傳教。先被叫做「波斯經教」,禮拜堂被稱做「波斯寺」,傳教人也叫「波斯僧」。天寶四年(745A.D.)玄宗批准易名為「大秦教」(大秦==羅馬)。後來改名為景教。「真道無常,妙而難掩,功用昭彰,強稱景教。」
-景教自唐太宗貞觀九年進入中國開始,歷十四朝皇帝,至武宗,前後在華傳播達210年,期間,除曾在武則天掌管的半個世紀內遭到迫害外,大抵上皆受到朝廷禮遇;特別在太宗,高宗,玄宗等朝。但是,景教主要在朝廷,在貴族中傳,也傳到其他地方。表面看來也非常興盛。「法流十道,寺滿百城」(以上是據碑文記載)盛極一時,但僅在官員中,而且中國籍的的教會領袖不多。

-景教碑—記載景教傳入的過程;黃巢之亂時,埋入地下,直到明朝1625年,才被挖出來;現在中國西安碑林(南門);高2。36米,寬0。86米,厚0。25米。上刻十字架,被額刻有「大秦景教流行中國碑」九個大字,碑文共有1780個字,由景教傳教士景海撰。里被年份是公元781年,建碑人是寧恕。
-景教碑文內容分《序文》和《頌詞》兩大部分,碑的兩側刻有70位景教傳教士的名字。在《序文》中,僅用四百多字刻有基督教的基本信仰。「三一妙身,無元真主」指出基督教信仰三位一體的上帝;「匠成萬物,然立初人」說明山地創造了萬物,然後又造了人;「神天宣慶,室女誕生與大秦」是指天使向人民報喜,童貞女瑪利亞在猶太生下聖嬰耶穌,他是救世主,在地上完成救贖后升天,凡信耶穌的可獲永生。《序文》提到「均貴賤於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義。還主張不宜蓄婢養奴,不應積聚財富,要常常幫助窮人,天天祈禱,第七天禮拜等。
-在敦煌,也發現了有關景教的經卷。二十世紀發現的景教文獻計有:《大秦景教三威蒙度贊》,《尊經》,《大秦景教宣元本經》,《志玄安樂經》,《序聽迷詩所經》,《一神論》,《大秦景教大聖通真歸法贊》
-唐武宗時期,公元845年的時候,道教教士趙歸真,上書皇帝,要求禁止外來的宗教(佛教,景教)。武宗皇帝禁教僅一年,佛教恢復,景教從此就沒落了。

3.為什麽一個流傳中國的景教,在一年之內,就沒落了呢?

-依附到佛教中;為了使福音本土化,大量借用了佛教的名詞,從而失去了獨特性,讓人認為是另外一支佛教,道教。
  刻碑的波斯人叫景凈(非常佛教化的名字),當時,翻譯了三十多本新,舊約單卷,這算是非常了不起的工作。但是,在翻譯中,大量使用了佛教名詞。如:
上帝—天尊;得救—蒙度;詩篇--天寶藏經;使徒行傳—傳化經;
-富教於政—依附政治權勢來傳教--取得皇帝,貴族大臣的許可,在他們的幫助下,傳教:
好處--快,迅速;
壞處—政權的改變,政局的改變,都會使傳教的力量,傳教的資源,傳教的後盾,消失。
唐武宗才禁教一年,只有一年,(但是,非常激烈,全部的傳教士都驅逐出境;教堂停止活動與聚會;所有的宗教,除了道教以外,都不能傳教;)就可以是使個上百年的信仰,沒落。(只有邊疆的少數地方,還在信。)

-在傳教的過程中,如果將福音本土化的同時,又保留福音的獨特性?
景教是一個失敗的例子;(用佛教的名詞,但是,沒有賦予新的意思,內涵)
成功的例子,就是使徒時期,向希臘文化傳福音。(用希臘人的詩;徒:17;但是,賦予新的意義)。舊詞新釋。

4.元朝的傳教工作(1271-1368年)--也利可溫教。
--景教,自公元九世紀被逐出中原后,仍舊在北亞和中亞一帶有景教寺和教徒。其中,在蒙古一帶,有四個部落信奉景教,他們是,克雷,奈曼,茂基和雍古部落。當蒙古族建立元代時,大批蒙古部隊進入中原,其中就有景教徒,來到中國。
-蒙語叫做也利可溫教(信奉福音的人)。主要在蒙古人,色日人中傳,漢人信的少;
--沒有在中國建立領導者 ;
--另外一個失策,與佛教,道教爭領導地位,(蒙古人信也利可溫教,引起漢人的不滿)影響很小。
--承襲景教,領導中心在波斯--離中國太遠,不容易,不方便「遙控」,沒有培養本地的人才。

5.天主教(1245-1838年)
--教廷派往蒙古的大使,聖法蘭西教士,在十字軍東征時,來過中國,代表教皇來向中國表示友好之意。但時間短暫。
--比較重要的,有孟德高維諾(1293年來中國傳教,元朝,適逢元世祖忽必烈駕崩,但仍受到宮廷的接待, 並批准他可在京城設寺)他翻譯聖經,做兒童的工作,勸權貴來信主。他在北京居住撩4年,招收來哦大約1000多名教徒,多數是歲蒙古軍隊入京的西域人。他與328年在北京去世。羅馬教廷1333年才接到這個消息,教皇決定派方濟各會神父法國人尼古拉絲赴中國接任,但他沒有作成。他去世后,很少人再來。中斷了一段時間。
--明太祖(1368年)推翻元朝,實行排外政策,對基督教進行迫害,是元代本來基礎不穩的景教和羅馬天主教,也就在中國煙消雲散了。 這段時間,宣教士來中國,其阻力非常大。另外,中國的文化,經過兩千年,也發展的非常好。
--西方的改變。1492年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對歐洲人的鼓舞;
  1517年,宗教改革,馬丁。路德,建立基督教,帶起了天主教的改革。
  1534-1538年,重要的天主教的差會(耶穌會)興起,往中國,非洲,南美洲派宣教士。在中國的天主教中,耶穌會是最重要的一支。(後來,有道明會,聖法蘭西斯會)
  耶穌會宣教士的選拔標準:獨身,有很高的學問—幾乎可以成為學者。
                    宣教原則:借著科學技術,與中國人交朋友。
準備一出去就不回來---有一種殉道士的精神。幾乎所有的宣教士都死在中國。

--葡萄牙人沙勿略 (耶穌會的六個核心人物之一)---1542年到印度,--馬來西亞,1552年8月,到廣東的上川島,試圖進入中國內地,沒有實現。雖然他沒有進入中國,但是,他是第一個超越了教會的差派,因為他準備長時間在中國宣教。他病死在中國。
他的名言:放棄你的小野心,準備為神做大事。

--葡萄牙人范禮安。--1578年到澳門,辦了宣教中心,舉辦了宣教預科班,先遣班,學中文。宣教士多為西班牙,葡萄牙和義大利人,少數人是英國人和法國人。他為使不同的國籍的宣教士之間的同心,做了許多努力。在十個月的努力,沒有什麽成效的時候,他發出了有名的感嘆:「中國這個磐石啊,你哪天能夠被打開呢?」

--義大利人羅明堅--1578年來到澳門,先學中文,然後接著一年一度的貿易機會,來到廣州。(當時,西洋人是不能進入內地的,廣州有外國人居住的地方)。他以商人的身份,居留在廣州,是天主教能夠進入中國的第一人。1582年,到廣東的肇慶,開始建天主教的教堂。(當時叫遷花寺,寺是道教的;廟是佛教的)。1607年去世。

--義大利人利瑪竇—1580年到澳門,后在廣東省,與羅明堅一起住,一起傳教,一起讀書。他用了20年的時間,精研中國的古籍,是第一個這樣做到的傳教士。他精通中國文化,同時,也借著傳授天文,地理,後來得到中國人的好感。(當時的宣教策略)。
1601年,開始在北京講學,後來一直住在北京,開始結交士大夫,進入中國的權力中心和學術中心,帶領許多中國士大夫信主,如李光藻,楊廷筠,徐光啟(其中有一個,因為有多個姨太太,沒有被同意受洗,直到把姨太太都辭去,才同意受洗)。這些士大夫所寫的書,對中國的知識界,有相當大的影響。直到今天,他們的書,也有參考價值。這是中國傳教史的一個轉折點。利瑪竇成功的培養了當地的有知識的人,一起來傳教,給後人做了一個榜樣。
他自己也寫了20多本書。另外,他用「道成肉身」的原則,來說明一個「入境隨俗」的精神。他認為,如果要被中國接受,衣食,住行,服飾,都要與中國人完全一樣---他自己也穿士大夫的衣服。1610年在北京去世。

--1605年,只有200多天主教徒;1635年,在明朝還沒有滅亡之前,有神父24個,修女5個,12個省有17個傳教站。50年後(1651-1664),有10萬4千天主教徒。(從1807年更正教來華,到1949年,130年間,只發展到80-90萬基督教徒)

6.南京教案衝突(1616年)和欽天監教案(1659-1665年)
--南京教案—明朝萬曆年間,南京禮部的沈(璀)上書要滅天主教。理由1)天主教圖謀不軌;2)教士修曆法,破壞了中國的道德;3)教士叫人不要拜祖宗,破壞了中國的倫常。當時,許多傳教士被捕,被趕出去。
--欽天監教案—1659年,基於同樣的理由,許多教士被捕。
--從這以後,開始出現了對天主教的反抗。其理由,都是一樣的。
--如何回應呢?

7)天主教的回應傳教策略。

--介紹西方的科學--曆法,氣象,地圖,水利,數學,藝術。以這些作為傳教的切入點;
--著書立說--駁斥拜偶像;說明教理;註解聖經;建立一個教義,讓中國人可以明白,可以了解。
--任職宮廷--因為科技的發達,可以走上層路線。與景教類似。不過,也傳到平民。
--精研中國文化,力求基督教與中國文化的融合。---具體的三個步驟:合儒,補儒,超儒,三個重要的原則。這三個原則,今天還有用。
--「迎合」中國習俗---只要不妨礙「根本信仰」,其他的都可以接受。--比如,他們認為,教徒可以祭祖,敬孔,但是,信徒可以免去一些儀式。

8)最後的禁教。
--起因是「祭祖和敬孔」
--基於以上的原因,耶穌會允許教徒「祭祖和敬孔」。但是,道明會(dominicans)反對,上訴於教皇;
--教皇派大使,問康熙皇帝,到底「祭祖與敬孔」是否有宗教性質?康熙皇帝的回答是:「文化習俗,不是宗教信仰」。教皇同意耶穌會。
--道明會不服,再次上告教皇。教皇再次派大使到中國。后禁止中國教徒參與「祭祖和敬孔」的儀式。
--康熙皇帝本來對天主教是相當歡迎的;但是,由於教皇的禁止規定,康熙皇帝禁止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播。只剩下在宮廷任職的天主教徒。
--雍正皇帝也禁止過一次;
--乾隆皇帝也禁止過一次。
--在禁教的開始的時候,中國與西方式差不多的。但是,禁教100多年後(1840年),就差得更多了。




思考題:

1)為什麽一個流傳了兩百年的景教,在禁教一年之後,就一蹶不振?

2)在當今把福音傳回中國的時候,如何避免混合主義的出現?

3)合儒,補儒,超儒,是早期天主教傳教士所用的原則之一。這個原則,對我們今天的傳福音,仍然有指導意義。如何用中國文化的知識,來介紹聖經的概念,如:罪;信;得救;恩典,等基督教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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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和寶 發表於 2007-3-28 12:11 | 只看該作者
接著講,看看鴉片戰爭,八國聯軍,英法聯軍入侵中國的時候,傳教士都幹了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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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07-3-28 12:16 | 只看該作者
望廈條約

一八四四年七月三日,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望廈

茲中華大清國、亞美理駕洲大合眾國欲堅定兩國誠實永遠友誼之條約及太平和好貿易之章程,以為兩國日後遵守成規,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兩廣總督部堂總理五口通商善後事宜辦理外國事務宗室耆;大合眾國大伯理璽天德特派欽差全權大臣駐中華顧聖;各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及欽奉全權之勅諭,公同較閱照驗,俱屬善當,因將議明各條款,臚列於左:

一、嗣後大清與大合眾國及兩國民人,無論在何地方,均應互相友愛,真誠和好,共保萬萬年太平無事。

一、合眾國來中國貿易之民人所納出口、入口貨物之稅餉,俱照現定例冊,不得多於各國。一切規費全行革除,如有海關胥役需索,中國照例治罪。倘中國日後欲將稅例更變,須與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如另有利益及於各國,合眾國民人應一體均沾,用昭平允。

一、嗣後合眾國民人,俱淮其摯帶家眷,赴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共五港口居住貿易,其五港口之船隻,裝載貨物,互相往來,俱聽其便;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駛入別港,擅自游弋,又不得與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違犯此條禁令者,應按現定條例,將船隻、貨物俱歸中國入官。

一、合眾國民人既准赴五港口貿易,應須各設領事等官管理本國民人事宜;中國地方官應加款接;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來,或會晤面商,務須兩得其平。如地方官有欺藐該領事各官等情,准該領事等將委曲申訴中國大憲,秉公查辦;但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與中國官民動多抵牾。

一、合眾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除中國例禁不準攜帶進口、出口之貨物外,其餘各項貨物,均准其由本國或別國販運進口售賣,並准其將中國貨物販運出口,赴本國或別國售賣,均照規定條約納餉,不得另有別項規費。

一、凡合眾國船隻赴五港口貿易者,均由領事等官查驗船牌,報明海關,按所載噸數輸納船鈔,計所載貨物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納鈔銀五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鈔銀一錢,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項規費全行裁革。或有船隻進口,已在本港海關納完鈔銀,因貨未全銷,復載往別口轉售者,領事等官報明海關,於該船出口時,將鈔已納完之處在紅牌內註明,并行文別口海關查照,候該船進別口時,止納貨稅,不輸船鈔,以免重征。

一、凡合眾國民人,在各港口以本國三板等船附搭客商,運帶行李、書信及例不納稅之零星食物者,其船隻均不須輸納船鈔外,若載有貨物,即應按不及一百五十噸之數,每噸納銀一錢,若僱用內地艇只,不在按噸納鈔之例。

一、凡合眾國民人貿易船隻進口,准其自雇引水,赴關隘處所,報明帶進;候稅鈔全完,仍令引水隨時帶出。其雇覓跟隨、買辦及延請通事、書手,僱用內地艇只,搬運貨物,附載客商,或添僱工匠、廝役、水手人等,均屬事所必需,例所不禁,應各聽其便,所有工價若干,由該商民等自行定議,或請各領事官酌辦,中國地方官勿庸經理。

一、合眾國貿易船隻到口,一經引水帶進,即由海關酌派妥役隨船管押,該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隨同行走,均聽其便;其所需食用,由海關按日給銀,不得需索商船絲毫規費,違者計贓科罪。

一、合眾國商船進口,或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限二日之內,將船牌、貨單等件,呈遞本國領事等官存貯,該領事即將船名、人名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方准領取牌照,開艙起貨。倘有未領牌照之先擅行起貨者,即罰洋銀五百大圓,並將擅行卸運之貨一概歸中國入官。或有商船進口,止起一分貨物者,按其所起一分之貨輸納稅餉,未起之貨均准其載往別口售賣。倘有進口並未開艙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內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徵收稅餉、船鈔,均候到別口發售,再行照例輸納。倘進口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須輸納船鈔,仍由海關填發紅牌,知照別口,以免重征。

一、合眾國商船販貨進口、出口,均將起貨、下貨日期呈報領事等官,由領事等官轉報海關,屆期派委官役,眼同該船主、貨主或代辦商人等,秉公將貨物驗明,以便按例徵稅。若內有估價定稅之貨,或因議價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齊,致有辯論不能了結者,限該商於即日內稟報領事官,俾得通知海關,會商酌奪。若稟報稽遲,即不為準理。

一、合眾國各口領事官處,應由中國海關發給丈尺、秤碼各一副,以備丈量長短、權衡輕重之用,即照粵海關部頒之式蓋戳鐫字,五口一律,以免參差滋弊。

一、合眾國商船進口后,於領牌起貨時,應即將船鈔交清。其進口貨物,於起貨時完稅,出口貨物,於下貨時完稅。統俟稅鈔全完,海關給發紅單,由領事官驗明,再行發還船牌,准該商船出口回國。其完納稅銀,由中國官設銀號代納,或以紋銀納餉,或以洋銀折交,均照規定章程辦理。其進口貨物由中國商人轉販內地者,經過各關,均照舊例納稅,不得另有加增。

一、合眾國商船停泊口內,不準互相剝貨,倘有必須剝過別船者,由該商呈報領事官,報明海關,委員查驗明確,方准剝運,倘不票明候驗輒行剝連者,即將其剝運之貨一併歸中國入官。

一、各國通商舊例歸廣州官設洋行經理,現經議定將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合眾國民人販貨進口、出口,均准其自與中國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攬把持之弊。

一、中國商人遇有拖欠合眾國人債項,或誆騙財物,聽合眾國人自向討取,不能官為保償;若控告到官,中國地方官接到領事官照會,即應秉公查明,催追還欠。倘欠債之人實已身亡產絕,誆騙之犯實已逃匿無蹤,合眾國人不得報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若合眾國人有拖欠、誆騙華商財物之事,仿照此例辦理,領事官亦不保償。

一、合眾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准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外。必須由中國地方官會同領事等官,體察民情,擇定地基;聽合眾國人與內民公平議定租息,內民不得抬價掯勒,遠人勿許強租硬占,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拿照例治罪。其合眾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準遠赴內地鄉村,任意閒遊,尤不得赴市鎮私行貿易;應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勢,與領事官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一、准合合眾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音,並幫辦文墨事件,不論所延請者系何等樣人,中國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等情;並准其採買中國各項書籍。

一、嗣後合眾國民人在中國安分貿易,與中國民人互相友愛,地方官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全安,並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騷撓。倘有內地不法匪徒逞凶放火,焚燒洋樓,掠奪財物,領事官速即報明地方官,派撥兵役彈壓查拿,並將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一、合眾國民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餉,倘有欲將已卸之貨運往別口售賣者,稟明領事官轉報海關,檢查貨稅底薄相符,委員驗明實系原包、原貨,並無拆動抽換情弊,即將某若干擔已完稅若干之處填入牌照,發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准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餉。若有影射夾帶情事,經海關查出,罰貨入官。

一、嗣後中國民人與合眾國民人有爭鬥、詞訟、交涉事件、中國民人由中國地方官捉拿審訊,照中國例治罪;合眾國民人由領事等官捉拿審訊,照本國例治罪;但須兩得其平,秉公斷結,不得各存偏護,致啟爭端。

一、合眾國現與中國訂明和好,五處港口聽其船隻往來貿易。倘日後另有別國與中國不和,中國止應禁阻不和之國不準來五口交貿,其合眾國人自往別國貿易,或販運其國之貨物前來五口,中國應認明合眾國旗號,便准入港;惟合眾國商船不得私帶別國一兵進口,及聽受別國商人賄囑,換給旗號,代為運貨入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查出拿辦。

一、每屆中國年終,分駐五港口各領事官應將合眾國一年出入口船隻、貨物數目及估定價值,詳細開報各本省總督,轉咨戶部,以憑查驗。

一、合眾國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國地方官辦訴,先稟明領事等官,查明稟內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即為轉行地方官查辦。中國商民因有要事向領事等官辦訴,先稟明地方官,查明稟內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即為轉行領事等官查辦。倘遇有中國人與合眾國人因事相爭不能以和平調處者,即須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

一、合眾國民人在中國各港口,自因財產涉訟,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辦理;若合眾國民人在中國與別國貿易之人因事爭論者,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一、合眾國貿易船隻進中國五港口灣泊,仍歸各領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經管,中國無從統轄。倘遇有外洋別國凌害合眾國貿易民人,中國不能代為報復。若合眾國商船在中國所轄內洋被盜搶劫者,中國地方文武官一經聞報,即須嚴拿強盜,照例治罪,起獲原贓,無論多少,均交近地領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國地廣人稠,萬一正盜不能緝獲,或有盜無贓,及起贓不全,中國地方官例有處分,不能賠還贓物。

一、合眾國貿易船隻,若在中國洋麵,遭風觸礁擱淺,遇盜致有損壞,沿海地方官查知,即應設法拯救,酌加撫恤,俾得駛至本港口修整,一切採買米糧,汲取淡水,均不得稍為禁阻,如該商船在外洋損壞,漂至中國沿海地方者,經官查明,亦應一體撫恤,妥為辦理。

一、合眾國民人貿易船隻、財物在中國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強取威脅,如封船公用等事,應聽其安生貿易,免致苦果。

一、合眾國民人,間有在船上,不安本分,離船逃走,至內地避匿者,中國地方官即派役拿送領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國犯法民人逃至合眾國人寓館及商船潛匿者,中國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領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合眾國商民、水手人等,均歸領事等官隨時稽查約束。倘兩國人有倚強滋事,輕用火器傷人,致釀斗殺重案,兩國官員均應執法嚴辦,不得稍有偏徇,致令眾心不服。

一、嗣役中國大臣與合眾國大臣公文往來,應照平行之禮,用「照會」字樣。領事等官與中國地方官公文往來,亦用「照會」字樣。申報大憲,用「申陳」字樣。若平民稟報官憲,仍用「稟呈」字樣。均不得欺藐不恭,有傷公誼。至兩國均不得互相征索禮物。

一、合眾國日後若有國書遞達中國朝廷者,應由中國辦理外國事務之欽差大臣,或兩廣、閩浙、兩江總督等大臣將原書代奏。

一、嗣後合眾國如有兵船巡查貿易至中國各港口者,其兵船之水師提督及水師大員與中國該處港口之文武大憲均以平行之禮相待,以示和好之誼;該船如有采賣食物、汲取淡水等項,中國均不得禁阻,如或兵船損壞,亦准修補。

一、合眾國民人凡有擅自向別處不開關之港口私行貿易及走私漏稅,或攜帶鴉片及別項違禁貨物至中國者,聽中國地方官自行辦理治罪,合眾國官民均不得稍有袒護;若別國船隻冒合眾國旗號做不法貿易者,合眾國自應設法禁止。

一、和約一經議定,兩國各宜遵守,不得輕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貿易及海面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俟十二年後,兩國派員公平酌辦。又和約既經批准后,兩國官民人等均應恪遵;至合眾國中各國均不得遺員到來,另有異議。

以上關涉太平、和好、貿易、海面各款條約,應俟各大臣奏明大清大皇帝批准,大合眾國大伯理璽天德既得各國選舉國會長公會大臣議定允肯批准。限以十八個月即將兩國君上批准之條約互換,若能早互換,尤為善美。茲將現定條約先由大清國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兩廣總督部堂總理五口通商善後事宜辦理外國事務宗室耆,大合眾國欽差全權大臣駐中華顧聖,鈐蓋關防印信,書名畫押,以昭信守。須至和約者。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即我主耶穌基理師督降生后紀年之一千八百四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在望廈鈴蓋關防。

海關稅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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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lian 發表於 2007-3-28 12:17 | 只看該作者
再上帝的名義下,用鴉片迫害中國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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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07-3-28 12:19 | 只看該作者
南京條約全文:

一、中英兩國以後「和好」,「各往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安全」。

二、中國開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口通商」,英國可派領事、管事等官式外交代表,設駐於這五個港口城市。

三、中國將廣東省寶安縣的一個沿岸小島香港,割與英國。

四、中國賠償英國鴉片煙價六百萬兩。

五、中國方面取消「公行」制度,並償英三百萬兩作為商欠之數。六、中國賠償英國軍費一千二百萬兩。

七、「以上酬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兩,此時交銀六百萬兩」,並規定了其餘的一千五百萬兩,在以後的分期交付方法。八、凡英國人在中國被囚禁者,全部釋放。

九、凡因與英人有關,或在鴉片戰爭中與英國事被監禁者,亦全部釋放。

十、議定稅則並規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准由中國商人遍運中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

十一、中英兩國文書平行。

十二、中國交付第一批六百萬兩款項后,英軍退出南京、鎮江、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買貿易,同時自寧波外港鎮海撤兵,至於駐在定海舟山及廈門鼓浪嶼的英軍,則待中國將二千一百萬兩全數交清,及實際開放了五口通商后才撤退。

十三、條約應迅速交兩國皇帝批准,並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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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07-3-28 12:21 | 只看該作者
庚子賠款
發生時間: 1901年—1925年

所屬年代: 清代

發生地點: 上海 北京

中國清政府償付八國聯軍侵華的賠款。

庚子年(1900)八國聯軍侵華,清政府與德﹑法﹑俄﹑英﹑美﹑日等11國駐華公使,於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簽訂了《辛丑條約》。其中第六款規定,賠償各國關平銀4.5億兩,年息4厘,分39年還清,本息合計982238150兩,以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抵押,通商口岸的常關也歸海關管理。這項巨額賠款使中國社會經濟進一步半殖民地化。各國的分配率以俄國最多,計28.97%,德20.02%,法15.75%,英11.25%,日7.73%,美7.32%,意5.91%,比1.89%,其餘都不足1%。還本付息定在上海辦理,先由滙豐﹑德華﹑道勝﹑匯理﹑正金五銀行經收。次年美國花旗銀行在上海設行,參加組成銀行委員會,所收本息攤交各國所定銀行。清政府以關稅收入僅能抵償舊借外債,為籌還賠款計,將年額2121萬餘兩攤派各省﹑關,從而引起田賦﹑丁漕﹑糧捐﹑契稅﹑當稅﹑鹽斤加價﹑關稅﹑厘金﹑統稅和各種苛捐雜稅的不斷增加。在償還該賠款時銀價跌落,各國堅持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到1905年,鎊虧積欠120萬英鎊(合銀800萬兩)。4月26日清政府為支付這項差額,向滙豐銀行借款100萬英鎊,年息5厘,20年還清,本息合計1525000鎊。以關稅及山西省煙酒稅厘金作抵,債票按97%在倫敦發行,市價 99%~103%。這項借款實際是庚子賠款的追加負擔。1909年起,美國將所攤浮溢部分本利退回,充作留美學習基金,到1924年6月退回餘款本利1250餘萬美元,作為中國教育文化基金。1917年12月起,大部庚款緩付5年,德奧部分因戰敗取消,和俄國緩付部分,都撥作國內公債基金。1924年5月底蘇聯政府聲明放棄俄國部分庚款,於清償所擔保債務后,完全充作提倡中國教育款項。1925年法﹑日﹑英﹑比﹑義﹑荷等國都先後聲明退回賠款餘額,並訂立協議,充作辦理對華教育文化事業,或充作外國銀行營業費用和發行內債基金之用。這種退回庚款的實際使用,大都由中外合組的管理委員會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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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o 發表於 2007-3-28 12:27 | 只看該作者
第二次鴉片戰爭

   1856~1860年(咸豐六年至十年)英、法在俄、美支持下聯合發動的侵華戰爭。因其實質是鴉片戰爭的繼續和擴大而得名,亦稱英法聯軍之役。

鴉片戰爭后,西方資本主義列強相繼侵入中國。但是,它們不滿足已經取得的特權和利益,蓄意加緊侵犯中國主權,進行經濟掠奪。1854年,《南京條約》屆滿十二年。英國曲解中美《望廈條約》關於十二年後貿易及海面各款稍可變更的規定,援引最惠國條款,向清政府提出全面修改《南京條約》的要求。主要內容為:中國全境開放通商,鴉片貿易合法化,進出口貨物免交子口稅,外國公使常駐北京等。法、美兩國也分別要求修改條約。清政府表示拒絕,交涉沒有結果。1856年,《望廈條約》屆滿十二年。美國在英、法的支持下,再次提出全面修改條約的要求,但仍被清政府拒絕。於是,西方列強決心對中國發動一場新的侵略戰爭。是年春,克里米亞戰爭結束。英、法獲勝,得以調出較多的兵力轉向中國。俄國則因戰敗,企圖用侵略中國來彌補損失。美國積極向外擴張,採取與英、法勾結侵略中國的政策。

1856年10月,英國利用「亞羅號事件」製造戰爭借口。「亞羅號」是一艘中國船,曾為走私方便在香港英國當局註冊,但已過期。10月8日,廣東水師在「亞羅號」上逮捕幾名海盜和涉嫌水手。這純系中國內政,與英國毫不相干。英國駐廣州代理領事巴夏禮在英國駐華公使、香港總督包令的指使下,致函清兩廣總督葉名琛,稱「亞羅號」是英國船,捏造中國兵勇曾侮辱懸掛在船上的英國國旗,要求送還被捕者,賠禮道歉。葉名琛初據理力爭,但旋又妥協退讓,將全部人犯送到英領事館。巴夏禮為進一步擴大事態,百般挑剔,拒不接受。10月23日,英艦突然闖入虎門海口,進攻珠江沿岸炮台,悍然挑起侵略戰爭。接著,英軍炮轟廣州城,並一度攻入內城。當地軍民英勇抵抗。英軍因兵力不足,被迫於1857年1月退出珠江內河,等待援軍。

為了擴大侵略戰爭,英國政府於 1857年3月任命前加拿大總督額爾金為全權代表,率領一支海陸軍來中國;同時向法國政府提出聯合出兵的要求。此前,法國正以「馬神甫事件」(又稱「西林教案」)向中國交涉。所謂「馬神甫事件」,是指法國天主教神甫馬賴違法進入中國內地活動,胡作非為,於1856年2月在廣西西林縣被處死一案。此案迄未議結。1857年,法國政府將它作為侵略中國的借口,任命葛羅為全權代表,率軍來華協同英軍行動。

1857年12月,英法聯軍五千六百餘人(其中法軍一千人)在珠江口集結,準備大舉進攻。美國公使列衛廉和俄國公使普提雅廷也到達香港,與英、法合謀侵華。其時,清政府正以全力鎮壓太平天國和捻軍起義,加上「餉糈艱難」,對外國侵略者採取「息兵為要」的方針。葉名琛忠實執行清政府的政策,不事戰守。12月28日,英法聯軍炮擊廣州,並登陸攻城。都統來存、千總鄧安邦等率兵頑強抵禦,次日失守。廣東巡撫柏貴、廣州將軍穆克德訥投降,並在以巴夏禮為首的「聯軍委員會」的監督下繼續擔任原職,供敵驅使。葉名琛被侵略軍俘虜,后解往■■印度加爾各答。侵略軍佔領廣州期間,當地人民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廣州附近義民在佛山鎮成立團練局,集合數萬人,禦侮殺敵。香港、澳門愛國同胞也紛紛罷工,以示抗議。

廣州陷落後,四國侵略者合謀繼續北上,以便對清政府造成直接威脅。1858年4月,英、法、俄、美四國公使率艦陸續來到大沽口外,分別照會清政府,要求指派全權大臣進行談判。俄、美的照會還表示願意充當「調停人」。咸豐帝一面命令清軍在天津、大沽設防,一面派直隸總督譚廷襄為欽差大臣,前往大沽辦理交涉,並把希望寄托在俄、美公使的「調停」上。英、法侵略者並無談判誠意,只是以此拖延時間,加緊軍事準備。5月20日,英法軍艦炮轟大沽炮台。駐守各炮台的清軍奮起還擊,與敵鏖戰。但譚廷襄等毫無鬥志,望風披靡,加以炮台設施陳陋,大沽失陷。英法聯軍溯白河而上,26日,侵入天津城郊,並揚言要進攻北京。清政府慌忙另派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為欽差大臣,趕往天津議和。桂良等在英法侵略者威逼恫嚇下,於6月26日、27日分別與英、法訂立中英、中法《天津條約》。

中英《天津條約》共五十六款,附約一款;中法《天津條約》共四十二款,附約六款。主要內容是:①公使常駐北京;②增開牛庄(后改營口)、登州(后改煙台)、台灣(后定為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③外籍傳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④外人得往內地遊歷、通商;⑤外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往來;⑥修改稅則,減輕商船噸稅;⑦對英賠款銀四百萬兩,對法賠款銀二百萬兩。

在此之前,俄、美公使利用「調人」身分,以狡詐的手段,分別於 6月 13日、18日與清政府簽訂中俄《天津條約》十二款、中美《天津條約》三十款,攫取了除賠款外與英、法所得幾乎一樣的侵略特權。中俄《天津條約》第九款還特別規定,兩國派員查勘「以前未經定明邊界」,「務將邊界清理補入此次和約之內」,以便日後解決,從而為沙俄進一步掠奪中國領土埋下了伏筆。

《天津條約》簽訂后,英法聯軍撤離天津,沿海路陸續南下。咸豐帝此時對條約內容又感憂恐,令桂良等在上海與英、法代表談判通商章程時,交涉修改《天津條約》,取消公使駐京、內地遊歷、內江通商等條款,並設法避免英、法到北京換約。11月,桂良等與英、法、美代表分別簽訂了《通商章程善後條約》,規定:鴉片貿易合法化;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照時價值百抽五徵稅;洋貨運銷內地,只納2.5%子口稅,免征一切內地稅;聘用英國人幫辦海關稅務。但是,英法方面不容變易《天津條約》的各項條款,並堅持要在北京換約。

英、法政府遠不滿足從《天津條約》攫取的種種特權,蓄意利用換約之機再次挑起戰爭。1859年6月,在拒絕桂良提出的在滬換約的建議后,英國公使普魯斯、法國■公使布爾布隆和美國公使華若翰各率一支艦隊到達大沽口外,企圖以武力威懾清政府交換《天津條約》批准書。清政府以大沽設防,命直隸總督恆福照會英、法公使,指定他們由北塘登陸,經天津去北京換約,隨員不得超過二十人,並不得攜帶武器。英、法公使斷然拒絕清政府的安排,堅持以艦隊經大沽口溯白河進京。大沽一帶防務,自1858年英、法艦隊退走後,清政府即命科爾沁親王僧格林沁負責。6月25日,英法聯軍突然向大沽炮台進攻。在僧格林沁的指揮下,守軍英勇抵抗,戰鬥異常激烈。直隸提督史榮椿、大沽協副將龍汝元身先士卒,先後陣亡。激戰結果,英法聯軍慘遭失敗,損失艦艇多艘,死傷四百多人,英艦隊司令何伯也受重傷。戰鬥中,美國艦隊幫助英、法軍作戰和撤退。8月,美國公使華若翰偽裝友好,由北塘進京,返回北塘時與直隸總督恆福互換《天津條約》批准書。在此之前,俄國代表已在北京換約。

英法聯軍進攻大沽慘敗的消息傳到歐洲,英、法統治階級內部一片戰爭喧囂,叫嚷要對中國「實行大規模的報復」,「佔領京城」。1860年2月,英、法兩國政府分別再度任命額爾金和葛羅為全權代表,率領英軍一萬五千餘人,法軍約七千人,擴大侵華戰爭。4月,英法聯軍佔領舟山。5、6月,英軍佔大連灣,法軍占煙台,封鎖渤海灣,並以此作為進攻大沽口的前進基地。俄國公使伊格納季耶夫和美國公使華若翰也於7月趕到渤海灣,再次以「調停人」為名,配合英、法行動。清政府在大沽戰役獲勝后,幻想就此與英、法兩國罷兵言和。當英、法軍艦逼臨大沽海口時,咸豐帝還諭示僧格林沁、恆福不可「仍存先戰後和」之意,以免「兵連禍結,迄無了期」,「總須以撫局為要」,並派恆福與英、法使者談判。前敵統帥僧格林沁則以為敵軍不善陸戰,因而專守大沽,盡棄北塘防務,給敵以可乘之機。伊格納季耶夫為英、法提供了北塘未設防的情報。

8月1日,英法聯軍在北塘登陸,沒有遇到任何抵抗。14日,攻陷塘沽。再水陸協同,進攻大沽北岸炮台。守台清軍在直隸提督樂善指揮下,英勇抗擊。但清政府本無抗戰決心,咸豐帝命令僧格林沁離營撤退。清軍遂逃離大沽,經天津退至通州(今北京通縣)。8月21日,大沽失陷。侵略軍長驅直入,24日佔領天津。清政府急派桂良等到天津議和。英、法提出,除須全部接受《天津條約》外,還要增開天津為通商口岸,增加賠款以及各帶兵千人進京換約。清政府予以拒絕,談判破裂。侵略軍從天津向北京進犯。

清政府再派怡親王載垣、兵部尚書穆蔭取代桂良,到通州議和。由於雙方爭執不下,談判再次破裂。9月18日,英法聯軍攻陷通州。21日,清軍與英法聯軍在八里橋展開激戰,統帥僧格林沁等率先逃走,致使全軍動搖,而遭敗績。次日,咸豐帝帶領后妃和一批官員倉皇逃往熱河(今河北承德),令其弟恭親王奕■留守北京,負責和議。在英法聯軍進攻北京時,俄使伊格納季耶夫又向英、法提供了北京防衛的情況。10月13日,英法聯軍攻入安定門,控制北京城。侵略軍一路燒殺搶掠,在清廷長期經營的圓明園大肆搶掠珍貴文物和金銀珠寶,並將園內建築付之一炬(參見彩圖插頁第115頁)。10月24日、25日,奕■分別與額爾金、葛羅交換了《天津條約》批准書,並訂立中英、中法《北京條約》。

中英、中法《北京條約》的主要內容有:①開天津為商埠;②准許英、法招募華工出國;③割讓九龍司給英國;④退還以前沒收的天主教資產。法方還擅自在中文約本上增加:「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⑤賠償英、法軍費各增至八百萬兩,恤金英國五十萬兩,法國二十萬兩。

俄國自以「調停」有功,逼迫奕■於11月14日訂立中俄《北京條約》,割占烏蘇哩江以東約四十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並為進一步掠奪中國西部領土製造條約根據。1864年,俄國據此強迫清政府簽訂《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又割占巴勒喀什池以東以南四十四萬多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參見第5頁沙俄侵佔中國東北領土圖和第1538頁沙俄侵佔中國西北領土圖)。

經過第二次鴉片戰爭,外國資本主義的侵略勢力由東南沿海進入中國內地,並日益擴展,外國公使駐京加強了對清政府的影響和控制,中國社會進一步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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