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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台灣關係法>-毒害中美關係的「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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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行行 發表於 2007-3-22 00: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郭澤東
  
  美國《對台關係法》經美國國會通過並由卡特總統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成為法律。《對台關係法》中規定:美台互派代表,雖不使用使領館名銜,但給予外交特權,將台灣視為獨立政治實體對待,出售防禦性武器,關切台灣安全、外來經濟封鎖及禁運,這表明,《對台關係法》把台灣當做一個國家,推行一中一台,並以此為據。這個法案成為美國對華「雙軌政策」的法源與根據,也成為毒害中美關係的「腫瘤」。
  
  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基礎是《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裡面提到,台灣是中國的固有領土,這一點美國歷任總統都承認。但同時,美國與台灣有一個《與台灣關係法》。假設台獨不狂躁,中國大陸和平收復台灣的意願不會動搖,但偏偏台獨分子發飆,每每欲跳進台獨火坑,自取滅亡,台獨自焚最多把台灣人民拉進戰火,但使得中國大陸一旦依照《反分裂法》動武,美國卻因《與台灣關係法》而處在3億人民與13億人民生死對決的災禍邊緣。
  
  現在中國的國家戰鬥力是抗美援朝時期的100倍,可以想象100倍於朝鮮戰爭軍力的中國,一旦與美國發生戰爭,美國人民將承受如何計算的戰爭成本?(註:我們需要宣傳中美一旦因為台灣而大戰,中國人保衛祖國會有犧牲,而美國人干涉台灣造成的死亡人數也將有100萬甚至1000萬,數字要具體,描述要繪聲繪色,要讓干涉台灣的戰爭恐怖浮現在美國人的腦海中,必須給美國人民聞所未聞、毛骨悚然的心靈震撼。在中美動武之前,我們一定要先打贏心理戰,在中美人民戰爭意志的較量中贏得滿分!人類的普遍心理是趨利避害,美國更是個功利社會,會算投入產出比,美國認為,干涉台灣引發的中美之戰代價不高肯定打,一來壓制中國崛起,二來確保全球霸主地位;而一旦認為與中國開戰,意味著美國本土必然遭到中國的導彈攻擊,宇宙無敵的美利堅合眾國也會血流成河,這是90%的美國人做夢也想象不到的。「成本意識」、「生命意識」強烈的美國人民一旦產生了巨大的戰爭恐懼,必然竭力阻止美國政府軍事介入台海事務,阻止美國與中國發生直接對抗。美國像一個超大公司,美國人民是股東,美國政府是管理層,總統是總經理,美國政府行為的基礎是民意, 「股東美國人民」都反對的事情,「總經理美國總統」/「管理層美國政府」是不敢恣意妄為的。)
  戰爭不是鬧著玩的,美國可以同弱小的國家玩局部戰爭,一旦同強大的國家發生戰爭,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局部戰爭、全面戰爭、世界核武大戰。戰爭不發生,敵對的國家通過頻繁的演習威脅對方,動動嘴頭上的功夫互相罵一罵,都很正常。可一旦戰爭爆發,局面誰也控制不了,很可能玉石俱焚。中美一旦發生戰爭,中國是捍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打的是正義之戰,而美國卻要冒著比朝鮮戰爭傷亡100倍的風險,面臨美國100個城市遭受戰略導彈毀滅的危險,與在毛澤東思想澆灌下,不怕犧牲、智勇超凡的世界陸軍戰鬥指數第一,海軍空軍戰鬥力無法預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發生戰爭,並將美國自己推向海外5200萬華人的敵對面。禍根是什麼,禍根就是美國《與台灣關係法》。只要美國《與台灣關係法》存在,美國總統就可能頭腦發熱,與中國進行盲目的軍力較量,就可能產生擦火,突發事件引爆戰爭。而假設廢除《與台灣關係法》,美國就沒有參與台灣協防的義務,美國總統就沒必要冒那麼大風險,美國人民就會非常安全、生活無比幸福。因此,美國人民如果不想自己的親骨肉在中國懲治台獨、武力統一台灣時,被美國政府徵召派遣到戰爭前線充當炮灰,3億愛好和平的美國人民必須聯合起來,掀起全國性遊行活動,呼籲美國政府30天內,廢除《與台灣關係法》,不留給任何一屆美國政府同中國發生可能戰爭的理由,徹底剷出毒害中美關係的「腫瘤」。最後,我期待美國、中國人民世代友好,和諧千年。
  
  作者:郭澤東 軍事心理學家 ,資深品牌戰略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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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子 發表於 2007-3-22 04:43 | 只看該作者
January 1, 1979

台灣關係法
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
An Act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Be it enacted by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Congress assembled,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台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台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美國的政策如下: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台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美國對台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指示總統如遇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向美國法律對台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台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台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台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台灣適用;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台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台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美國對台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台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台灣統治當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台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

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台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台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不論本法律任何條款,或是美國總統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之舉、或是台灣人民和美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台灣缺乏承認、以及此等相關情勢,均不得被美國政府各部門解釋為,依照1954年原子能法及1978年防止核子擴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決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得以拒絕對台灣的核子輸出申請,或是撤銷已核准的輸出許可證。

至於移民及國籍法方面,應根據該法202項(b)款規定對待台灣。

台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不應由於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台灣適用。

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協定(包括多國公約),至1978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第五條:

當本法律生效后三年之內,1961年援外法案231項第2段第2款所訂國民平均所得一千美元限制。將不限制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活動,其可決定是否對美國私人在台投資計劃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

除了本條(A.)項另有規定外,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在對美國私人在台投資計劃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時,應適用對世界其他地區相同的標準。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台灣人民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來進行實施:

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此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人:

總統所指示成立,繼承上述協會的非政府機構。(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台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該協會設立或執行業務所依據的哥倫比亞特區、各州或地方政治機構的法律、規章、命令,阻撓或妨礙該協會依據本法律執行業務時,此等法律、規章、命令的效力應次於本法律。


該協會對在台美國公民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該協會得授權在台僱員:

執行美國法律所規定授權之公證人業務,以採錄證詞,並從事公證業務:

擔任已故美國公民之遺產臨時保管人:

根據美國總統指示,依照美國法律之規定,執行領事所獲授權執行之其他業務,以協助保護美國人民的利益。

該協會僱員獲得授權執行之行為有效力,並在美國境內具有相同效力,如同其他人獲得授權執行此種行為一樣。

該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八條:

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局目前或嗣後一切課稅。

對該協會提供財產及服務、以及從該協會獨得之財產及服務
第九條

美國政府各部門可依總統所指定條件,出售、借貸或租賃財產(包括財產利益)給該協會,或提供行政和技術支援和服務,供該協會執行業務。此等機構提供上述服務之報酬,應列入各機構所獲預算之內。

美國政府各部門得依總統指示的條件,獲得該協會的服務。當總統認為,為了實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時,可由總統頒布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門獲得上述服務,而不顧上述部門通常獲得上述服務時,所應適用的法律。

依本法律提供經費給該協會的美國政府各部門,應和該協會達成安排,讓美國政府主計長得查閱該協會的帳冊記錄,並有機會查核該協會經費動用情形。


台灣機構
第十條: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台灣提供,或由台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台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台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台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

要求總統給予台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指與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根據台灣給予美國在台協會及其適當人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總統已獲授權給予台灣機構及其適當人員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種特權及豁免權(要視適當的情況及義務而定)。


公務人員離職受雇於協會
第十一條:


依據總統可能指示的條件及情況,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可在一特定時間內,使接受服務於美國在台協會的任何機構職員或僱員脫離政府職務。

任何根據上述(1.)節情況離開該機構而服務於該協會的任何職員或僱員,有權在終止於協會的服務時,以適當的地位重新為原機構(或接替的機構)僱用或復職,該職員或僱員並保有如果末在總統指示的期間及其他情況下離職所應獲得的附帶權利、特權及福利。

在上述(2.)項中有權重新被僱用或復職的職員或僱員,在繼續不斷為該協會服務期間,應可繼續參加未受雇於該協會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計劃,其中包括因公殉職、負傷或患病的補償;衛生計劃及人壽保險;年度休假、病假、及其他例假計劃;美國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種職員或僱員如果在為該協會服務期間,及重為原機構僱用或復職之前死亡或退休,應視為在公職上死亡或退休。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的職員或僱員,在本法案生效前享準保留原職而停薪情況進入該協會者,在服務期間將獲受本條之下的各項福利。

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台灣僱用外國人員者,可將此種人員調往該協會,要自然增加其津貼、福利及權利,並不得中斷其服務,以免影響退休及其他福利,其中包括繼續參加調往該協會前,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

該協會的僱用人員不是美國政府的僱用的人員,其在代表該協會時,免於受美國法典第18條207項之約束。

 

依據一九五四年美國國內稅法911及913項,該協會所付予僱用人員之薪水將不視為薪資所得。該協會僱用人員所獲之薪水應予免稅,其程度與美國政府的文職人員情況同。

除了前述(A.)(3.)所述範圍,受雇該協會所作的服務,將不構成社會安全法第二條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卿應將該協會為其中一造的任何協定內容全文送交國會。但是,如果總統認為立即公開透露協定內容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則此種協定不應送交國會,而應在適當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眾院的外交委員會,僅於總統發出適當通知時才得解除機密。

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

該協會與台灣的治理當局或台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

該協會與美國各機構達成的任何協定。

經由該協會所達成的協定及交易,應接受同樣的國會批准、審查、及認可,如同這些協定是經由美國各機構達成一樣,該協會是代表美國政府行事。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國務卿應每六個月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描述及檢討與台灣的經濟關係,尤其是對正常經濟關係的任何干預。

規則與章程
第十三條:

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則與章程。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三年期間,此種規則與章程應立即送交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然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本法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國會監督
第十四條:

眾院外交委員會,參院外交委員會及國會其他適當的委員會將監督:

本法案各條款的執行;

該協會的作業及程序;

美國與台灣繼續維持關係的法律及技術事項;

有關東亞安全及合作的美國政策的執行。

這些委員會將適當地向參院或眾院報告監督的結果。


定義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台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台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撥款之授權
第十六條:

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1980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用盡為止。

條款效力
第十七條: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他部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受影響。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

本法案應於197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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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蛋阿Q 發表於 2007-3-22 20:02 | 只看該作者

猙獰面目在這裡

郭澤東,你會天打雷劈的!你用戰爭、核武威脅美國人民,要美國人民害怕,再煽動全國性大遊行,逼迫美國政府廢除《與臺灣關係法》,然後便可以肆無忌憚武統台灣,啊哈,想得美呀!我笨蛋阿Q看了就生氣!說你一點本事都沒有是千真萬確,你除了恐怖武統外,你還會什麼?你拉屎吃屎去吧!你可說是禽獸中的敗類!你母親生下你時應該棄養你的,因為你的心眼很壞,說的話令人毛骨悚然!

網特張行行,你這個藏鏡人也會天打雷劈的!你三五不時散發武統威嚇,可看出你豺狼心性,以嗜血為樂!你除了狼狽為奸助紂為虐外,你還會什麼?你拉屎吃屎去吧!你可說是人類中的敗類!你母親生下你時應該將你丟到荒野的,因為你的居心險惡,做的壞事令人卑鄙不齒!

[ 本帖最後由 笨蛋阿Q 於 2007-3-22 22: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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