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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細節背後的大是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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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瀟瀟 發表於 2007-3-9 15: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湯耀國 體現國家基本經濟制度,注重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對各種物權給予平等保護,體現黨在現階段的農村政策,是物權立法過程中的幾大原則

《瞭望》新聞周刊長期跟蹤物權法走向。目前草案諸多細節背後,實為此前大是大非的考慮與定奪。大致在人大常委會五審前後,幾大爭議便已基本形成共識,而到七審之時,便有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發言建議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種種跡象表明,物權法已近「臨產」之時。

制度安排彰顯憲法精神

物權之「物」,意即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認為,作為規範有形財產關係的基本法律,物權法的作用直接體現有二:定分止爭、物盡其用。這也就是目前草案第一條中的「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

若僅如此規定立法宗旨,尚不能完全「定分止爭」。在草案前期修改過程中,公、私財產之分成為最大爭議。有的認為,物權法是私法,應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有的則認為應突出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保護。

公私財產對應的是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許多常委會委員和法律專家都指出,儘管公私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但在市場經濟的前提下,必須對公私財產給予平等保護,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王勝明稱:「大是大非的問題要從政治的高度來考慮。」事實上,根據憲法所規定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兩個「毫不動搖」,對公私經濟的任何一方認識不足都將導致物權立法的偏差。沒有對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就難有市場經濟中真正的「共同發展」。

草案在修改過程中體現上述精神,並開章明義,將「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置於立法宗旨的最前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曾在向常委會會議彙報時指出:「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是「一個統一的有機體」。

同樣納入這一有機體、作為立法原則之一的還有注重對國有資產的保護。鑒於國資流失的情況和國資保護的複雜性,草案在「平等保護」原則之下又注重保護國資,這也體現了憲法有關保護公有財產的精神,獲得此前審議過程中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代表的一致認同。

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者應被追究責任是2005年6月三次審議稿專門增加的條款,並在後來的審議稿中日趨嚴格。

保護群眾利益從實際出發

物權法草案在2005年7月向全社會全文公布后,一個多月時間內即收到社會各界相關意見一萬多件,大多數討論的是關於切身利益的「細枝末節」。

以徵收補償為例,即有諸如「充分的」、「全面的」、「相應的」、「市場價格的」等大量修飾詞建議限定「補償」,主要是往高額補償方向建議。目前草案則直接詳細規定應當支付各種補償費,並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沒有規定「市場價格」或其他高額補償,在於這些良好的意願還不能普遍做到。而且既有法律規定的空間尚未用足。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可達到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特殊情況下還可提高。但實際上一般只有數倍,頂多十餘倍,可見不是沒有規定,而是有規定無法執行。

王勝明指出,涉及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應從當前實際出發,從全國出發,從群眾根本利益出發,不能超前,也不能滯后,不能從個別地方個別人出發。

更為充分體現這一點的是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在草案此前修改過程中,對這兩權的轉讓能否放開,存在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反覆研究並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后認為,我國人多地少,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本生產、生活保障。從全國範圍來看,放開其轉讓的條件尚不成熟。

「不是不放,時機未到,應有序、逐步地放,與城市化、工業化相適應,現在就放,弊大於利。」王勝明說,草案的相關規定是與黨在現階段的農村政策相一致的。

而此前有專家提出以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獲得貸款以增加農民融資能力的建議,法律委認為,應通過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來解決貸款難的問題。

為進一步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五次審議稿還曾增加關於對耕地、林地和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的規定。

而對許多城市居民而言,物權法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典型例子是關於小區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草案幾經修改,目前的規定是「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等,較之以前,更具可操作性。

物權法只是物權法律體系之一

有通讀物權法草案者認為,草案對物權的規定不夠「全面」,且很多內容都留給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對此,王勝明指出,物權法儘管是規範物權的基本法律,但並非物權法律體系的全部,在憲法的統率下,物權法和經濟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門,縱橫交錯,組成法律網路,共同發揮作用。

物權法與憲法的關係在前文即有體現。憲法規定了基本經濟制度、公私財產的保護原則等,至於具體如何保護、受侵犯應當承擔哪些民事責任等問題,則都需要物權法以及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作出具體規定,以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

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民法的其他內容如民法總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定,對物權法的實施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

物權法中涉及的「有關法律」,還包括經濟法的規定。有關私人不能成為土地的所有者,礦產資源只能屬於國家專有,嚴禁佔用耕地建窯、建墳等等,都屬於經濟法的規定,物權的主體都應當遵守。

有形財產關係,構不成犯罪的,主要由物權法和經濟法調整;構成犯罪的,還需要刑法作出規定。如侵佔財產,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一個完整的物權法律體系的構建,除了「臨產」的居於基礎地位的物權法,以及既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有不少法律法規仍付之闕如。如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抓緊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關加強國資管理、監督的法律、行政法規,另如物權法目前草案沒有具體界定徵收中的「公共利益」,法律委建議由有關單行法律作規定為宜。

更何況,即便物權法在本次全國人大會議通過,也並不意味著一勞永逸,諸多從現階段國情出發的規定或沒有規定,可待時機成熟而作出進一步修改、增加,亦可為今後修改有關法律和調整有關政策留有餘地。如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等問題,相關改革正處在繼續深化過程中,現在物權法對這個問題還難以作出具體的規定。

(原載《瞭望》雜誌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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