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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賣身為遇害父母討公道(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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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殺銀 發表於 2007-3-2 20: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少女賣身為遇害父母討公道(組圖)

法制周報




被害的兩位老人




如果有好心人資助的話,她願意以身相許。


朱細金希望給兇手重新做鑒定,為父母之死討回公道。

記者 劉卓 文/圖


2007年2月17日(農曆大年三十),煙花爆竹聲響徹天際,空氣中瀰漫著幸福的火藥味,正當人們闔家團圓,歡慶春節之時,湖南郴州市汝城縣長遠村的一間殘破土屋內,卻傳出陣陣揪心的哭聲……


一頭烏黑長發的朱細金與三個姐弟跪在地上,祭奠4個月前被殺害並慘遭焚屍的父母。目睹牆上殘留的斑斑血跡,一想到兇手竟以一份疑點重重的精神病鑒定而「獲救」,朱細金不禁氣憤難耐。然而,重新給兇手做司法鑒定卻需要巨額費用,這個貧寒之家根本無力承擔。「誰給我出鑒定費,我就嫁給誰!」24歲的朱細金當著幾個姐弟的面宣布。


這起罕見的「賣身換鑒定費」事件,背後到底隱藏著什麼?2007年春節前後,記者兩赴湖南郴州進行調查採訪。




一起殺人焚屍慘案


2007年2月14日,在郴州市一間破舊宿舍內,記者見到了朱細金。鴨蛋型的臉,一頭烏黑的長發,疲憊的大眼睛裡布滿了血絲,言談舉止間流露出倔強的個性。


朱細金告訴記者,在出事後,由於老屋被燒毀,四姐弟流離失所,幸得姐夫收留。姐姐與姐夫因感情不合早已離婚,但好心的姐夫還是收留了這一家人,並為此事四處奔波。


「這案子哪像是精神病人做的?他是有預謀的!」朱細金氣憤地說。


朱細金向記者回憶了其父母被害的經過:2006年10月22日晚,鄰居朱金華手持砍刀和電筒叫開朱細金父母的家門,將其父母親先後砍倒。然後,朱金華在其家中翻箱倒櫃,尋找財物。為了掩蓋犯罪事實,朱金華又將一些傢具和衣物搬到客廳,堆在兩位老人的屍體上,點火焚燒。由於火勢較大,客廳的木板頂棚被燒了個大窟窿,家中的電器以及數十隻家禽均無一倖免。作案后,朱金華連忙趕回家中,將血衣換掉,並帶上自己的銀行存摺,準備潛逃。但一時不知逃往哪裡,他有點不知所措。


此時,有村民發現朱金華神色慌張,立即向村幹部彙報。不久,數名村幹部趕到朱金華家中,卻因朱手持棍棒,雙方陷入僵局。最終,眾人設計將朱某擒獲,兩名村幹部卻不幸負傷。隨後趕到的民警將朱金華帶回派出所。


一份讓人懷疑的鑒定書


「做筆錄時,他對整個作案過程都能詳細地描繪。」事後從村幹部口中獲悉真相的朱細金說,在接受警方的問訊時,朱金華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將作案細節一一複述。


「我們本想兇手都承認了罪行,案子應該沒問題了。」朱細金說,但一個意外的情況,卻讓一個原本明朗的案件又變得撲朔迷離起來。


不久后,朱金華的父親向警方提出,自己兒子有癲癇病,是一個「精神病人」,不應負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朱金華是否有精神障礙?作案時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為此,汝城縣公安局委託湖南一家司法鑒定中心對朱金華進行鑒定。


「結果卻讓我們意想不到。」朱細金說,2006年11月9日,談吐正常、思維清晰的朱金華,卻被該司法鑒定中心診斷為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在精神病態下作案,作案時喪失了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被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最後,當地警方將其無罪釋放,並將犯罪嫌疑人放在當地精神病醫院「治療」。朱細金說:「這個鑒定的真實性值得懷疑。」


「他根本沒有精神病,我們也不相信這個鑒定。」一位村民說,朱金華確實患有「癲癇」,經常出現「突然昏倒、口吐白沫,四肢不能動」,卻從來沒有出現在發病時還能四處走動的情況。


女兒欲「賣身」籌集鑒定費


「他的父親至今只給了我們1000多元。難道這點錢就可以買兩條人命?」朱細金說,由於房屋被燒毀,他們四姐弟幾個月來一直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由於是「人禍」而非「天災」,他們也無法從有關部門那裡得到補償和資助。


汝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的民警告訴記者,如果死者家屬對此司法鑒定不服的話,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到「高一級」的司法鑒定機構去重新鑒定。但是,重新鑒定需要數萬元費用,必須由死者家屬墊付,而且如果鑒定結果仍一樣的話,這筆費用將由死者家屬承擔。


「誰幫我們出這筆鑒定費,我就嫁給誰。」朱細金淚流滿面地告訴記者,她16歲時便去廣東等地的塑料廠、鞋帽廠上班,一天工作12個小時,每月工資不過六七百元。為節省生活開支,朱細金常以饅頭充饑,每個月將一半工資寄回家。由於父母死後她們都回來處理後事,幾個月沒有上班,身上僅有的一點積蓄已所剩無幾。所以她們根本就沒錢去交鑒定費,如果有好心人資助的話,她願意以身相許。


「如果對方與你的條件相去甚遠,與你太不相配,你該怎麼辦呢?」記者追問道。朱細金低頭沉默,臉上浮現出一絲無奈。

四大疑問


是預謀殺人還是無意識作案?


僅憑一份精神病證明,殺人兇手朱金華就被無罪釋放,對此,死者家屬和當地村民紛紛表示懷疑。


預謀殺人還是無意識作案


據當地村民分析,朱金華選擇夜間作案,並事先破壞村裡電閘,造成停電給自己製造機會,這說明朱金華作案前進行過周密策劃。


朱細金說,該份司法鑒定書認為朱金華作案時喪失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在精神病狀態下作案,無責任能力。而實際上,從事發當晚朱金華向文明鄉派出所交代的作案事實看,充分體現了周密策劃、故意犯罪等特點,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故意殺人惡性案件。


朱細金說,作案后朱金華故意放火毀屍滅跡,說明他有意破壞犯罪現場;朱金華更換血衣攜帶財物準備逃走,拒捕過程中又砍傷兩人,說明從其行為方式到犯罪過程看,朱金華自始至終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也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


癲癇發作時還能殺人嗎


據長遠村村民朱某介紹,從以往病史看,朱金華通常癲癇病發作都體現了典型的大發作癥狀,即突然意識喪失、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因此人們懷疑,發病時的朱金華應該毫無行為能力,那麼他為何能完成如此周密複雜的殺人、搶劫、放火毀屍滅跡等一系列犯罪行為?


朱細金表示,癲癇病發作清醒后完全不能回憶。而朱金華在當晚抓獲的審訊中,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在筆錄中詳細交代了所有犯罪細節。這說明朱金華作案時根本就沒有癲癇發作。


性格缺陷還是精神疾病


朱細金對該司法鑒定結果表示懷疑。她表示,送檢材料是否真實、全面?朱金華事發當晚所作筆錄是否提供給了鑒定中心?目前,精神病人分為完全、間歇、限制責任能力三種,朱金華到底有沒有精神病呢?如果有精神病,又屬於哪種?


據知情人介紹,委託鑒定材料表明,朱金華曾與妻子吵架,並用菜刀將妻子的右小指砍斷,揚言要和妻子一起喝農藥自殺。


湖南某司法鑒定中心的一位專家說,在個別鑒定專家看來,傷害妻子、意圖自殺實在有違常理,有精神「異常」表現。但在朱金華身上卻見怪不怪,此前朱金華與人打牌因50元錢就欲舉刀傷人。睚眥必報,是一種變態人格,應屬心理疾病、性格缺陷而非精神疾病。如果犯罪,應依法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朱細金表示,汝城縣公安局提出的受害人家屬先墊付兩萬元,然後才能到上海的「高一級」鑒定機構申請再鑒定一說,實難服眾。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頒布實施的《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八條規定:「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鑒定機構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 朱細金說,由此看來何來「高一級」鑒定機構一說?


而更多人關心的是,對於像朱細金這樣無家可歸、自身生活都難保的受害人家屬來說,申請再鑒定的費用為何要這麼高?這一門檻何時才能降低?


◎兩點反思


如何確保司法鑒定公正?


武漢大學發展研究院院長李光教授認為,從刑事訴訟的角度看,司法鑒定領域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高度壟斷化。司法鑒定一旦走向壟斷化,法庭上就只有一種聲音。當事人沒有辦法委託一個獨立的鑒定人,對發生爭議的同一個行為作出鑒定結論。


李光表示,到現在為止,我國沒有形成一種控辯雙方各自委託專家進行鑒定、法庭上進行交叉詢問的制度,法庭上永遠只有一面之詞。而檢察機關提供的鑒定專家,可能本來就是公安、檢察機關的幹部,「所以我個人認為,這個問題不解決,司法鑒定的公信度永遠不會高」。


李光說,司法部的領導也認為「在所有司法鑒定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主觀性最強,最易受到鑒定人主觀方面的影響」,因此,司法部的領導也在考慮「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定位與調整」。所以,目前我國正在探索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合法、合理的鑒定形式和程序。


他呼籲有關部門,對司法鑒定機構資質實行評估制度,建立司法鑒定質量的檢測監控評估制度,同時對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進行評估。如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問題過多,就可能被處罰或淘汰出局,以保證司法鑒定有一個正常健康的發展和運轉秩序。


被害人補償何時有保障?


殺死11人的邱興華到死都沒給受害者家庭一分錢的賠償。此案中失去丈夫熊萬成的尹行巧因此陷入絕境,她在給媒體的信里說,「我家唯一的頂樑柱倒了……絕望得不知怎麼辦」,「希望能通過政府幫助,挽回我這個身弱無助女人對生活的信心。 」


有關數據表明,自2001年以來,我國每年可能至少有上百萬被害人因為得不到加害人的賠償而身陷困境。


像尹行巧、朱細金這樣的受害者,已經不再只是個案。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曾宣布,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一份由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江西省檢察院、中國犯罪學會部分學者共同商議的「被害人國家補償立法建議稿」,已在去年底草擬完成,準備在今年「兩會」期間由全國人大代表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律師觀點


作虛假鑒定應負法律責任


湖南三湘律師事務所律師邊均福介紹,如果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應負法律責任。其中「故意作虛假鑒定」,是指故意出示不符合事實的鑒定結論;因技術上的原因而錯誤鑒定的,不屬於「故意作虛假鑒定」。「承擔法律責任」是指對於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偽證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賄罪等,應依法追究其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 本帖最後由 常殺銀 於 2007-3-2 20: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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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常殺銀 發表於 2007-3-2 20:37 | 只看該作者
抓兇手是警察的職責,號稱「人民警察」卻還要受害人去提供費用來「鑒定」兇手?不能對貧困的受害人網開一面不收錢嗎?多鑒定一次又有何妨?要賺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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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常殺銀 發表於 2007-3-2 20:37 | 只看該作者
朱金華手持砍刀和電筒叫開朱細金父母的家門,將其父母親先後砍倒。然後,朱金華在其家中翻箱倒櫃,尋找財物。為了掩蓋犯罪事實,朱金華又將一些傢具和衣物搬到客廳,堆在兩位老人的屍體上,點火焚燒。由於火勢較大,客廳的木板頂棚被燒了個大窟窿,家中的電器以及數十隻家禽均無一倖免。......

作案后朱金華故意放火毀屍滅跡,說明他有意破壞犯罪現場;朱金華更換血衣攜帶財物準備逃走,拒捕過程中又砍傷兩人......

朱金華的父親向警方提出,自己兒子有癲癇病,是一個「精神病人」,不應負刑事責任......

汝城縣公安局提出的受害人家屬先墊付兩萬元,然後才能到上海的「高一級」鑒定機構申請再鑒定......

這是個什麼衙門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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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ck.日貨 發表於 2007-3-2 21:39 | 只看該作者
沒辦法,這樣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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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oflower 發表於 2007-3-2 22:3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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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sc 發表於 2007-3-2 23:44 | 只看該作者

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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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mp 發表於 2007-3-3 00:1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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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ck.日貨 發表於 2007-3-3 05:4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mssc 於 2007-3-2 23:44 發表

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政府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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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xxy 發表於 2007-3-3 09:02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fuck.日貨 於 2007-3-3 05:4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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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sxws 發表於 2007-3-3 12:06 | 只看該作者
政府應該出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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